【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影响及进一步改革建议】 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摘要]文章认为,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对我国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对劳动力供给、个人投资和消费、国家财政以及社会分配等会产生有利的影响;对财政收入等会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应看到,因调整未触及个人所得税转型等根本性问题,费用扣除不合理、分类分项扣除不公平和应对物价上涨乏力等关键性问题没有纳入调整视线,需要待时机成熟时进行相应的改革。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影响;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8-0063-04
  2011年9月起,我国工资薪金将实行新七级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按月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人企业适用最低税率5%的对应的所得额上调为1.5万元(原为5000元),最高35%税率对应的所得所得额上调为为10万元(原为5万元),适用其他档税率的所得额也有相应的提高。同时,个人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税税前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4.2万元,年(原为2.4万元/年),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可在税前据实扣除。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必然对国家财政、社会经济和分配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本文拟采用定量和定性研究方法,逐项分析个人所得税调整对社会经济、国家财政和社会分配的影响,指出未能解决的关键问题,提出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一)劳动供给效应
  根据财政部测算的结果,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调整,使工资薪金收入者的纳税比例由原来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的人数将由原约8400万人减少到调整后的约2400万人。意味着新政实施后,约有6000万原工资薪金个税的纳税人改革后不需要缴纳个税。
  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商品价格变动引起的需求量变动总效应可分解为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即总效应=收入效应+替代效应。典型的劳动力供给曲线,替代效应发挥的作用会更大,在丁资率较低且家庭收入处于较低水平时,提高工资率引致的劳动力供给曲线的变化通常是替代效应大于收入效应。
  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大幅提高,对于原约28%(即调整前月工资薪金超过2000元)的纳税人而言,基本可以认定为工资率不同程度的提高,对不同群体的劳动力供给影响会有很大的差别。首先分析月工资3000元~1万元的占原纳税人比例最大的群体,这部分人群的主体应属标准劳动供给曲线向右上方倾斜的情形,即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替代效应会主要发挥作用,刺激他们更努力的工作。其次分析原月收入2000元以下,比例约占72%的群体,新政前后工资率没有变化,劳动力供给情况也应不变。最后分析月收入超过1万元的群体,这部分人在新政实施后劳动力供给会同时受到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的影响,劳动力供给变动通常难以评价。
  通过分析可知,此次政策调整减负较多的是约占劳动者总数11%的月工资3000元~1万元的群体,这部分约有3300万人。从理论上讲这个群体减税劳动供给的替代效应大于收入效应,从而决定了这次改革会极大地调动中间层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加全社会劳动力的供给,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奠定基础。
  (二)社会投资效应
  有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居民总体消费率为48.6%,假如把居民的储蓄也看成是投资,则个人收入用于消费和储蓄部分约各占一半,个税调整对刺激国内消费和促进投资增长的作用明显。
  从表-1可以看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这次改革的降税效应也十分明显。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累进税率适应的所得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原适用5%税率的所得范围从5000元提高到1.5万元,适用35%的所得范围从超过5万元提高到了超过10万元。各层级的税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但下降幅度最大的是年所得6万元。二是业主税前可扣除的工资由2.4万元/年提高到4.2万元/年,这样,如果原来年所得是1.8万元、3万元、6万元和10万元的,现在则是0元、1.2万元、4.2万元和8.2万元。同时,税法还规定雇员的工资据实扣除,这样,原来为了避税以福利形式的支付额(比如工资月2000元,其余的以福利支付)现在可能堂而皇之地列入工资,如果考虑这部分新增的税前扣除因素,改革后的税负降幅会更大。但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就是我国现实情况是相当大的一部分个体业户采取的是定期定额纳税形式,新政的直接影响是定额标准的下调引起税负下降。所以,此次个人所得税调整大幅减轻了个体经营者的税负,必然会在很大程度上调动其投资的积极性。
  (三)个人消费效应
  3.86万元成为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月工资薪金新旧税率表税收负担的临界点。月工资薪金低于3.86万元的都不同程度地降低了税负,月工资薪金高于3.86万元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有所增加。但应该看到,这种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作用非常有限。其一,有调查显示,我国绝大部分高收入者的主要收入来源都是工资以外的资本性收入,如利息、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收入等。其二,为了避开个人所得税,许多企业都采取了用隐性的高福利替代发放高工资的作法。
  个人所得税调整后,我国约6000万劳动者进入了不纳税的行列,适用25%税率的所得额从2万元~4万元调整为9000元-3.5万元,范围明显扩大。这会使部分劳动者的收入明显增加,提高其消费能力,主要表现在衣、食、住、行和旅游等方面的支付能力将有不同程度的增强,势必增加社会总需求,拉动经济增长。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一)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按照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薪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要先去除纳税人缴纳的“三险一金”费用,然后再按新的减除费用标准扣除3500元。因此,月工资收入约4500元以下的人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免征额上调虽然会让财政收入减少,但还不会产生较大的压力。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仅5.82%。按照财政部官员的说法,参照2010年的情况,政策调整后,年个人所得税收人将减少1600亿,其中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和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距形成的减收约1440亿元,占2010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46%;其余160亿为个体工商户税率级距变化形成的减收。同时,注意到一些企业可能将原来的隐性工资显性化,增加了企业所得税前费用的扣除,使企业所得税减少。但从培植税源的角度看,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很明显意在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最终可能收获的是更多的税收。   (二)对财政支出的影响
  依据财政学理论,增加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属于增加了财政支出中的税式支出,税式支出对财政转移性支出具有替代功能,如果政策中既有对低收入家庭征税又有对这部分低收入家庭的财政补贴和社会保障支出,此时改革的目标应是取消对这部分低收入家庭征税同时相应的减少财政补贴和社会保障支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结果让政府节约了征税成本(C)和财政转移性支出监管费用(F1);让家庭节约了纳税费用(F2)和为获取转移性支出而发生的费用(F3)。按我国官方的说法,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每月扣除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纳税群体将下降6000万人,这其中应包括一定比例享受财政补贴、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等财政转移性支出的家庭,情况有多种多样,或单职工家庭,或家中有长病人员,或赡养无退休金的老人,或供子女读大学,或一年只工作几个月而其它月份无工作。考虑这些因素后这部分家庭的人均年收入会很低(甚至低于贫困线),对其减税就会收到替代财政转移性支出的效果,会形成C+F1+F2+F3的财政支出总节约。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对社会分配的影响
  (一)对社会分配的正面影响
  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对社会分配也会产生一些影响,具体应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纳税人负担普遍减轻。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即提高了75%,应属国家通过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和调整税率级次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综合性补偿,使大多数的工资薪金所得原纳税人享受到了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好处,同时税负进一步减轻。二是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人企业的税收负担有所减轻。降税幅度最大的是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平均降幅达到40%,最大的降幅达到57%;同时对业主的个人开支扣除标准从2.4万元/年提高到4.2万元/年,按年计算的扣除标准提高了75%。体现了国家对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有利于增进就业,培植税源,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三是适度加大了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力度。实现提高费用减除标准和调整税率结构的改革联动,使部分高收入者在抵消提高费用减除标准的减税好处同时适当地增加了税负。
  (二)对社会分配的负面影响
  毋庸置疑,在此轮个税调整的8000多万工资薪金受益者中,绝大多数人的纳税能力与新政策相匹配。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且按单个自然人征收,纳税人的月工资水平并不能等同于纳税能力。在此次调整的受益群体中,不乏有相当部分纳税能力很强的人,他们有大量的工资外收入,除工资薪金之外,还有大量的劳务性收入(如劳务报酬、稿酬)、财产性收入(如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和资本性收入(如利息、股息、红利)等,工资收入对他们而言属于九牛一毛。从这种状况看,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属于弱化了社会公平。
  四、未解决的关键问题及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按照官方的解释,我国个人所得税将实行分步改革,本次调整只是一个步骤,但此次改革离最终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目标相差甚远。所以,有必要探讨本次调整回避的关键性问题和进一步完善的思路。
  (一)未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1.按单个自然人的费用扣除方法不合理。计税方法单纯依据自然人月收入的计税方法没有考虑到纳税人个体差异的情况。如在同一单位的A、B两个纳税人月工资相同,都是6000元,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都是1740元,但A的妻子无工作,B的妻子有工作,这样的规定对A无疑是不合理的。依此类推,两个工资相同的纳税人,纳同样的税对家中有长病人员,或赡养无退休金的老人,或有上大学的子女等情况的一方显然是不合理的;再如,一个人一年只工作了几个月,其它各月均失业,与一个一年工作12个月的纳税人也存在不合理的问题;只身一个人到城里打工收入较高的农民工和城市双职工家庭的职工纳税方面存在着明显不合理等等。
  2.费用扣除方式不符合公平的税收导向。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计税分项扣除费用的方法,造成不同类别的收入存在不同的扣除标准,不仅计征口径不一,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或者在各项收入之间人为转移,降低税负,从而增加了征管的难度。如工资收入按月计算,每月按3500元的标准扣除,劳动报酬按次计算,属于连续性的按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1月之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项目收入,就可做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扣除,每项低于800元的收入可不纳税。假设有纳税人甲和乙,月收入分别为6700元和6000元,其中甲的工薪收入3500元,劳务报酬、稿酬、房屋出租和特许权使用费各8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甲不纳税:而乙的收入全部为工资,其应税所得为2500元,每月需缴税145元。这样,甲的税前年收入比乙多8400元,而经过个人所得税调节后甲的年收入比乙多1.014万元,比征税前收入差距拉大了1740元,逆向调节明显。
  3.未建立起科学的应对物价上涨机制。我国通常是以调整扣除标准的来应对物价上涨等因素,如工资薪金的免征额先后从800元/月(1980年10月)调整到1600元/月(2006年1月),调到2000元/月(2008年3月),再到现在的3500元(2011年9月)。调整费用扣除水平可以缓解低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仅仅调高工资薪金的免征额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缺陷,费用扣除标准不灵活,考虑物价和住房因素不够。
  (二)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1.按公平导向改革费用的扣除内容。实行限额扣除与据实扣除相结合的方法,在限额扣除的基础上,增加据实扣除的方式。考虑我国医疗、住房和养老等社会制度的现状,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需要增加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医疗费用、家庭住房抵押贷款利息、老人赡养费、公益救济性捐赠和教育培训费支出等。
  2.费用扣除应根据物价情况定期调整。20世纪70年代,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取税收指数化措施。费用扣除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相应调整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通货膨胀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也就是说,扣除额的多少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构成明显的影响,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我们可以借鉴英、美等国的做法,赋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扣除额进行调整的权利,每年按照物价变动情况对扣除额进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满足国家和纳税人的共同需要。
  3.可选择按个人或按家庭申报纳税。参照国外作法,允许纳税人按家庭申报个人所得税。具体作法是:纳税人劳务性所得由支付方定期扣缴税款,年终由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多退少补。纳税人申报上年税款时可选择按单个人申报或按家庭申报的方式。按家庭申报的方式可以享受加计扣除(限额扣除的费用应设计为单独申报的两倍),据实扣除的相关费用与个人单独申报的方式相同。这样,可以平衡同等纳税能力但不同收入来源的家庭的税收负担。
  [责任编辑:黄兴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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