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医疗纠纷”/寡妇“律师”写状子一字收百两]医疗纠纷诉讼状

  古代的“医疗纠纷”  文/李志刚  客观上说,古代医疗纠纷确实有,但闹得太凶的并不多。  古代医生从小就读四书五经等儒家经典,州县行医者一般毕业于中央卫生院并通过考核有执照,而且古代有“不成良相,便为良医”的优良传统,视医术为“仁术”,以救死扶伤为己任。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古代交通不便,老百姓看病不像今天,很容易去省城,一般去附近民间诊所,于是,对“口碑差”的医生,老百姓马上能用脚投票,根本无法生存,因此,除了技术原因外,故意乱用药、过度医疗、谋取钱财等违反道德的事,在当时无异于自取灭亡,实在比较少见。
  尽管少见,但不等于没有,有了医疗事故,除了“私了”解决外,历朝官方是啥态度呢?
  曾担任秦国太医令(卫生部长)者提出:“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意思是每年终对医生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奖励或克扣其俸禄(以制其食)。这也表明,当时出现医疗事故,除了影响医生待遇外,医师并不承担责任,患者只能怨自己没有碰到“十全”的医师了。
  唐朝以前,医疗纠纷大多由民间有声望的人帮助调解解决,责任医生不会受法律处罚(华佗因涉及政治,不在医疗事故之列),但到了唐朝,首次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对责任医生的惩处。唐律规定:医疗事故致死人命者,处以流放;伤人的,以故意伤害论;虽然不伤人,但只要有过失,也要进行杖责。
  明清时期,处理医疗纠纷进一步细化,特别是对于责任认定,法律出台了“由第三方进行独立调查”的制度:“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即对责任事故,不由当事医生自说自话,而是由官府指定其他医生(别医)进行鉴定,如此既可确保公正,受害者也易接受。
  清律对于责任医生,不再像以前那样搞“刑法伺候”,而是吊销医疗执照和经济赔偿,比如说清朝规定医生因失误致病人死亡,要赔偿病人家属十二两五钱,这相当于一个普通农民数年的收入。
  古代对庸医的处罚,大致经历了“宽—严—宽”的轨迹,这与古代文化密切联系,民间有“成事在天、谋事在人”,“治得了病、救不了命”的说法。历代皇朝也都鼓励仁义、中庸、与人为善的民风,大力制约医闹中的“刁民”、讼棍,这些或多或少会影响到民众对待失误医生的态度。
  寡妇“律师”写状子一字收百两
  文/王尚
  在古代,讼师是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状纸为职业的人,有点像现在的律师。曾六如的笔记《小豆棚》就记载了这样的讼师:清湖州女讼师“疙瘩老娘”。
  “疙瘩老娘”是个寡妇,远近闻名的刀笔讼师,文笔十分犀利。许多经年不结的大案子,凭她一纸数笔,就可以力挽狂澜而结案。她靠这个本事发了大财。
  湖州一个富家儿媳,丈夫死后想改嫁,而公公不允许,迫她守寡。她便向“疙瘩老娘”求援,“疙瘩老娘”开价是一字百两银子,向她要了一千六百两银子,写了张十六字的状子。
  状子是这样的:“氏年十九,夫死无子,翁壮而鳏,叔大未娶。”意思是这个媳妇年方十九岁,丈夫死了,没有给她留下儿子;公公正值壮年且鳏居,小叔子长大了也未娶亲。
  俗话说:“养儿防老。”寡妇有儿子的话,以后的生活和在家里的地位就有了保障。没有儿子而守寡,未来的生活则没有任何保障。况且,家里的两个至亲都是单身。
  按当时的法律,公公与儿媳私通是死罪,弟弟娶寡嫂也是死罪。更重要的是,古时的吏治理念是以德治国,一旦出现这种乱伦的事情,会对官吏的政绩造成恶劣的影响。状子呈上去,县官即判儿媳改嫁。
  一次,江北连年歉收,米贩纷纷到江南收购粮食。江南人怕米价高涨,禁止大米出境,结果形成诉讼。米贩求助于“疙瘩老娘”。“疙瘩老娘”索要三千两银子,写了张状子呈上。次日,衙门就下令不得阻止粮食出境。
  那张状子写道:“列国纷争,尚有移民移粟;天朝一统,何分江北江南。”对仗工整,说理透彻,令人拍案叫绝。由此可见,讼师们的智慧的确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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