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摘 要 反垄断法的主要功能是保护公平竞争、反对和限制垄断,从而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并不是所有的垄断都会给经济带来负面影响,某些领域保持适当的垄断,反而有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因此在反垄断立法进行中,对其中的豁免制度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 反垄断法 豁免制度 利益
  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垄断能带来规模效益。市场经济不是从最大限度的竞争中才产生最佳效益的,因生产成本、资源利用核技术条件等原因,最佳经济效益还依赖于一定的生产规模。规模可以出效益。因而对企业、对消费者、对社会都是有好处的。此外,扩大企业规模,发展大型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也是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二)依照我国的产业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在某些领域是需要避免过度竞争的。因为,在这些领域里进行自由竞争无益于公共利益,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均不利,而进行适度的垄断则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追求规模效益、防止过度竞争、增强经济势力等原因,使一国的经济发展往往又依赖于一定程度的垄断。适应于这些要求,现代反垄断法体系中规定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肯定限制过度竞争的合理垄断,追求规模效益和增强经济实力,这些都是很必要的。
  (三)在新经济下垄断表现出更强大的生命力。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新经济的含义。“新经济”指三个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行业:第一个是计算机软件制造业;第二个是由以因特网为基础的企业构成;第三个则是以提供用来支持上述两个行业的通讯服务和设备的行业。这些行业主要生产智慧财产,而非实体性的物品。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新经济发展依靠创新,创新需要垄断,新经济时代垄断的普遍存在是不可回避的事实。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研究
  适用除外的对象必须满足以下要件:第一,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性规定属于限制或禁止的行为;第二,该种行为的宏观经济利益大于其限制竞争所造成的损害;第三,法律规定其不适用反垄断法限制和禁止性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可其不适用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第四,行为因适用除外而取得合法性。具体如下:
  (一)自然垄断领域。
  所谓自然垄断行业,包括交通运输、电信、电力、石油、天然气、供热、供水、邮政等以提供公共服务为职能的公用企业。自然垄断行业由于其运营目标的公益性、服务渠道的管网化一直被各国列为反垄断适用除外领域。
  笔者认为,对自然垄断行业还应进行改革,适度引入竞争机制,但由于事关国计民生,绝不可完全放开、允许自由竞争,换言之,绝不能如有些学者主张的彻底取消自然垄断领域的适用除外。具体设想如下:1.对一些由于技术进步,已不再具备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打破垄断;2.摒弃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绝对保护的观念,科学区分垄断性与非垄断性环节, 如将电力产业分为发电、输电和供电,邮政业务分为三级邮件和快递业务等,分业经营;3.对一些自然垄断企业实施公司制改造,政企分开,对部分赢利性的公用事业则可有条件地允许国内外资本平等参与,但同时应提升行业进入门槛,保证竞争的有序性;4.值得注意的是,对自然垄断行业的垄断状态予以豁免不等于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予垄断制裁。
  (二)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独占性、垄断性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反垄断法有所冲突。因此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将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排除在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外。所谓滥用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时超出了它的界限,构成权利滥用。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反垄断法从社会本位性出发,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
  除外制度对知识产权的豁免应充分注意到这一问题,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以促进技术创新又要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 特殊卡特尔领域。卡特尔又称“横向协议”,是指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企业为了共同的目的,相互在市场方面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或进行某种协调,从而限制企业在这方面的自主权。竞争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反垄断法严格审查的对象。但是如果某些协议,没有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反而提高了市场的竞争力,则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适用除外制度。
  卡特尔形式基本上是根据自由经济观念的影响而得以豁免的,但是从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民合作研究法》,放松了对企业合作研究的管制,规定改变以前把科技合作一律视为非法的做法,对企业的科研、产品开发方面的合作协议,采用权衡利弊的原则,并且既使进行合作研究的企业违犯反托拉斯法,它们对受害人的赔偿也不采用通常的“三倍惩罚”,而只是赔偿实际的损失。美国的这一转变可以看作是他们在知识经济时代,保持世界科技领先地位的秘诀之一。这一做法对我国是很有借鉴意义的。我们的技术水平还比较落后,法律更应支持类似的技术卡特尔鼓励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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