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慢与虚伪:中国银行业行为风险的金融消费损害


  关键词: 行为风险;金融消费损害;案例研究;统计分析
  摘要: 本文首次运用典型案例分析了银行业的行为风险与金融消费损害之间的逻辑关系,并运用750个案例作了统计检验。尽管不同个案中行为风险与金融消费损害相关程度存在差异,但总体上二者存在统计相关性,金融机构行为风险对金融消费损害具有较好的解释力。信息资料损失结果与消费者信息资料管理行为风险、强制交易结果与交易服务行为风险存在典型的一一对应关系,交易服务行为风险与产品不适用、所办业务损失和强制交易等存在相关性,资金财产损失结果与消费者财产管理、合同行为与产品设计等相关。近七成违法侵害源于金融机构藐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傲慢态度;不违法的金融消费损害难以维权,这种以寻利为目的不违法损害掩盖了部分金融机构服务的虚伪性。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2435(2019)02005109
  
  由于金融零售市场结构特殊,信息不对称、势力不均衡,时常会发生金融机构店大欺客、打着为消费者服务的合法旗号实则侵害的事件,有新闻媒体将金融机构不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公平交易、甚至欺诈消费者的做法批评为态度傲慢和行为虚伪[1]。金融机构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不仅会降低消费者经济福利,而且会影响市场效率、甚至危及金融稳定。在造成金融消费损害的多种因素中,金融机构不当行为(Misconduct)被认为是重要因素之一[2]。乔安妮·凯勒曼等指出,要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不能只关注金融机构偿付能力和流动性,而忽略其行为和文化中隐藏的风险[3]。
  从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的国际金融消费者保护实践看,通过防范金融机构不当行为、促进良好商业实践来保护消费者逐渐成为国际共识之一。为此,世界银行(WB)、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国际保险监管协会(IAIS)等多个重要国际组织和英美等国都积极推动实施行为风险监管,防范行为风险成为阻断金融机构不当行为向现实金融消费损害转化的一个关键措施。金融机构行为风险监管旨在评估金融服务提供者市场行为中蕴含的重大风险,以便优化监管措施,及早采取纠正措施,防患于未然。
  一、文献综述
  目前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和研究者对金融机构行为风险概念尚无统一认识。冯乾、高洋就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对行为风险概念语言表述形式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梳理,英国行为监管局(FCA)称为conduct risk,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局(CFPB)称为consumer risk等。[4]对于行为风险概念内涵,美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定义为金融机构由于违法而导致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或其他法定伤害的可能性。[5]国际保险监管协会(IAIS)的定义是:由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因不能确保公平对待客户的方式导致对客户、保险公司、保险部门和保险市场的风险。[6]对于行为风险概念外延表现,Kimball和Jackson指出,保险代理人损害保单持有人利益的行为,首先是非法诱导参保、过度收费等行为,其次是虚假陈述、不当广告、搭售、胁迫等强制和欺骗行为。[7]英国经济学家Taylor指出,行为监管要确保个体消费者免受金融欺诈、不完全竞争或市场势力滥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Warren研究了金融领域产品监管问题,指出金融市场上的一些借款人运用多种计谋故意欺诈消费者,销售的金融产品对消费者构成了严重威胁。[8]Tennyson发现消费者极易被诱惑性广告宣传所误导,从而接受一些损害自身利益的金融产品。[9]巴曙松指出,从雷曼“迷你债券”到“掠夺性贷款”,充分暴露出金融产品的不当销售,特别是金融欺诈和滥用对公众投资者利益造成的侵害。[10]黄人杰研究了证券市场上存在的不实陈述、内幕交易、欺诈客户和操纵价格等欺诈行为。[11]
  行为风险对消费者的损害引起了学者的关注。焦瑾璞指出金融机构不当行为对消费者的支付安全、个人信息泄露、资金虧损等多种合法权益易造成侵害。[12]王兆星指出金融机构不当行为的两种危害,一是将部分风险暴露不恰当地转移给金融消费者;二是导致个人和家庭的过度负债。[13]关伟、张小宁、黄鸿星指出金融机构不当行为可能导致客户买到他们不需要的产品或没有买到他们需要的产品。[14]对于行为风险主要类型划分,英国行为监管局分为15大类;美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分为6个方面。[15]焦瑾璞分为资金损失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强制交易风险、合同偏向风险等9类。[16]孙天琦分为服务质量、误导性广告和销售等12个类别。[17]
  对于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为什么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风险,研究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研究者认为是金融机构基于过度自利产生的虚伪欺诈,由于金融零售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势力不平衡,金融机构有机会主义动机在金融交易中损害消费者利益来增加自身收益[18],Erta的研究也发现金融机构的产品设计往往强化而非缓解消费者的行为偏差效应,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19]有的研究者认为是金融机构内部机制存在问题,Carlin、Gervais指出不合理的薪酬模式对销售人员形成激进的激励措施,使得销售人员为谋取利益而欺骗消费者;[20]Tennyson认为是监管不力或失效;美联储前主席Bernanke和我国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则认为是过度或不当金融创新所致,例如可变利率混合按揭产品,使消费者承担了利率波动风险。[21]
  上述研究从理论上初步阐述了金融机构行为风险的概念内涵、损害结果和主要原因等内容,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基础,但也存在一些共同不足,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理论假设缺乏经验数据支撑。行为风险理论提出了金融机构行为风险是造成金融消费损害原因的假设,但目前还缺乏系统性的经验数据分析验证。二是未对行为风险类型和其可能造成的金融消费损害类型进行系统全面梳理,现有研究多数只是就具体的、个别的行为风险和消费损害进行研究,缺乏系统性,并且对于行为风险与金融消费损害二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对应关系也缺乏系统梳理。三是对行为风险发生原因的研究还不够深入。依法行政已经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金融监管机构要有效防控金融机构行为风险,首先需要判断哪些类型的行为风险是由于法律制度因素造成的,究竟是由于法律制度缺失还是由于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才导致行为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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