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档案解封与利用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探究


  一、引言
  口述历史将话语权的麦克风交给普通社会大众,填补了历史的空白和断层,更改善了传统文献、档案观点角度单一的缺陷。近年来被广泛运用于历史学、民族性、档案学、民俗学等领域。但由于口述历史的形成与运用的相关行业标准和职业规范不健全,所以往往会伴随伦理与法律问题,也引起学界高度重视。目前关于口述历史法律与伦理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种:一、单独从法律证据角度,有如黄桢、蒋冠探讨口述档案证据价值的;二、对于口述档案形成与运用中的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公开利用与出版等综合性法律问题进行的探讨,如车彤、熊咏梅;三、更多学者是从伦理与法律双重角度进行探讨,因为很多时候,“法律问题”也是“伦理问题”。如李娜认为当口述历史与公众史学相结合成为“公众口述历史”时其存在权力、利益与真实的历史的冲突、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博弈、个人记忆成为公众历史、口述历史的公开出版、数字时代的口述历史面临的伦理挑战五种伦理问题。尹培丽认为存在历史真实与隐私保护、可能损害与未来效益、信息失衡与人道考虑等问题。张珏则从口述档案的采集、保管和传播分三个阶段进行探讨会产生的法律伦理问题。但笔者更认同,口述历史项目中法律伦理问题的重点在于如何避免问题的发生,而不在于如何区分。因此本文以口述事业中经典案例“贝尔法斯特项目”事件为例,分析其口述档案解封与利用过程中出现的法律与伦理问题,并从凭证、社会正义和权力角度进行分析其产生原因,并对我国口述事业进行思考。
  二、贝尔法斯特项目事件概述
  “贝尔法斯特项目”(The Beltfast Project)是于2001年由美国波士顿学院主持发起的口述历史项目,旨在“收集在最残忍和暴力的年代中参与爱尔兰共和军的人们的回忆”。当时,口述史采访者向受访者做出了保密的承诺,该项目的前任负责人、爱尔兰共和军前成员艾德·莫洛尼强调:“没有材料可以被公开直到受访者同意或者去世。”
  2011年,英国当局调查爱尔兰共和军40多年前犯下的绑架与谋杀罪行,而当初“贝尔法斯特项目”形成的口述档案中提及绑架、暗杀的描述内容,或可成为重要证据。因此英国当局向美国申请司法互助要求得到“贝尔法斯特项目”中形成的口述档案。美国联邦检察官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协助英国当局获取相关档案。而波士顿学院坚持保密,不仅仅出于保护自身的声誉,更因为爱尔兰共和军以“黑手党”的手腕强迫那些知情者或当事人保持沉默,并以死亡来严惩那些开口说话的爱尔兰共和军前成员。但是根据美国联邦证据法案规定,所有涉案的相关证据都可以被采纳。这意味着在美国只要与案件相关的信息都可以进入审判程序。最终波士顿学院以同意归还口述者口述档案作为折中方案。虽然双方的拉锯战已经结束了,但这件事却引起了人们对口述档案利用伦理问题的重新重视。
  三、贝尔法斯特项目事件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1.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博弈
  在口述档案全过程中的个人隐私主要是指:一、访谈者或者项目负责人在公开口述历史时透露了受访者个人隐私。二、未经受访者同意而暗中录音。也有学者认为个人隐私权是访谈者从专业角度的“穷尽式的追求”“尽可能”接近和还原历史真实中出现的隐私越权问题。本案中的主要指利用和公开过程中的个人隐私。即口述中心在面对法院强制要求时不得不解封还处于封存期的口述档案作为呈堂证供对外公开,也就是上述所指的第一种。而公众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公众包括寻求司法公正、裁撤罪犯还社会以正义的英美双方,甚至是被北爱尔兰共和军绑架、残害想要诉求公道的后代以及想要知道事件真相的社会大众。因此,第一层法律伦理问题是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博弈,也是口述档案中探讨较为多的问题。
  2.法律保障和档案特权的撞击
  法律保障是指口述者最初与口述中心签订“知情同意书”且得到项目负责人“没有材料可以被公开直到受访者同意或者去世”的明确表示才愿意冒着“黑手党”的手腕参与口述项目,作为法律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障的。但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4条规定“当证据的相关性依赖于满足一定的事实条件时,在介绍足以确定具备该事实条件的证据后,法庭应采纳该证据。”英美双方通过司法互助协议,美国联邦检察官向法院提起诉讼,协助英国当局取得相关档案,同样也是获得法律效力保障的。但当两种同受法律保护的效力相撞时,口述中心被迫放弃,因此这可视为一种档案特权凌驾于普通的法律合同之上,因此导致了法律保障和档案特权撞击的第二层法律伦理问题。
  3.未来口述者与口述事业尊严的对抗
  事件爆发后引发了口述从业者的广泛讨论,鉴于此事对口述史档案带来的负面影响,哥伦比亚大学口述史研究中心主任克拉克认为:“这是我们所遇到的最坏情况。”哥伦比亚口述史研究中心決定,在采集口述史时必须对受访者说明,如果这些口述史档案一旦被法庭传唤,将不再具有保密性。这样一番话无疑打击了未来口述者参与口述项目的积极性,其内容的毫无保留性也必将大打折扣,对于存在危险性的口述项目更会出现寒蝉效应,这无疑波及到所有即将进行和正在进行的口述项目,在未来的口述历史事业中也必将为“贝尔法斯特项目”事件重重的加上一笔。因此未来口述者与口述事业尊严的对抗是第三层法律伦理问题。
  四、多角度看待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1.从凭证角度看待
  “贝尔法斯特项目”形成的口述档案之所以可以成为证据是因为其具有凭证价值,“档案是确凿的原始材料和历史记录,它可以成为查考、研究和处理问题的依凭,认定法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证据。”但是“由于口述历史是建立在回忆的基础之上,而回忆是难以确保准确的,既包含着事实,也包含着想象。”、“与凝固的历史事实不同,历史记忆是流动的”,因此口述档案存在客观性不足和信息不固定的问题。因此严格来说,凭证价值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证据价值,而此案口述档案可以是因为在英美国家的证据法中存在“有限采用规则”。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5条规定:“如果采纳的证据只是对一方当事人或出于某一目的是可以采纳的,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或出于另一目的是不可采纳的,那么法庭根据请求,应将该证据限制在其适当的适用范围内,并向陪审团相应作出指示。”例如,证人之前的矛盾陈述可以用于质疑,但是不能用来认定案件的事实性;某证据可以采用,但仅限于一方而非另一方。然而,目前我国司法界对口述档案的证据价值还存在较大争议,但是我们并不能因其暂时没有获得法律证据资格,就对口述档案的证据价值视而不见。在判断口述档案的凭证价值是否具有证据价值时,我们可以参考“有限采用规则”,弥补口述档案的证据性问题相关法律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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