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裁判文书审批权限若干规定

 关于裁判文书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裁判文书审批权限,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质量和裁判文书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刑事裁判文书的审批权限 1、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三年以下、独立适用罚金、没收财产及调解结案的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由合议庭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签发。

 2、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由庭长签发。

 3、共同犯罪的案件、适用缓刑的案件、发回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在法定刑期以下量刑(减轻、从轻等情节)的案件,裁判文书由主管院长签发。

 二、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的审查审批权限 1、当庭调解、判决的具有给付内容标的在一仟元以下,当事人申请撤诉、按自动撤诉处理、中止诉讼的案件的裁判文书,由合议庭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签发。

 2、标的在一仟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给付之诉的案件的裁判文书,由庭长审核报主管院长签发。

 3、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本院院长签发。

 4、行政非诉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由主管院长签发。

 三、承办法官应对排期审理后的案件,当庭宣判的五日内应必须制作好裁判文书,定期宣判的应在 10 日内制作好裁判文书。负责签发裁判文书的庭长、主管院长应在接到裁判文书的次日起二日内审查完毕交案件承办法官。

 四、本规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裁判 文书 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