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良性互动机制研究


  [摘要]网络时代,司法审判工作置于网络舆情监督之下,其监督作用不可或缺。然由于历史、体制、思维逻辑差异、网络自身等相关原因,导致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冲突不断。为消减冲突,需构筑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机制。通过建立健全网络舆情信息监测预警应对机制、完善联动协作机制、拓宽网络舆情融入司法的渠道、完善司法公开路径等方式,实现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的平衡关系。
  [关键词]网络舆情;司法审判;良性互动机制
  随着法治建设地逐步推进,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加强,开始越来越关注在司法领域内公平正义是否实现的问题。而网络为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提供了平台,并成为公众参与司法的新途径。网络舆情之于司法实践,一方面有监督司法权力运行,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敦促善法良治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在舆情环境和媒体格局发生深刻变动的背景下,由于历史和体制、思维逻辑差异和网络等相关方面的原因,现状并不乐观,越来越多地呈现出了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冲突性的一面,冲击司法审判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对于网络舆情监督司法审判,该如何着力,如何找到二者的最佳平衡点,构建一种良性互动和在彼此运作中的合理张力,使网络舆情对司法审判的监督自由而不过度,司法审判对网络舆情的排斥合理而不过分,是一个需要认真而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
  (一)网络舆情之法治价值
  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司法审判权也不例外,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一种,其权力行使者同样可能产生权力膨胀和腐败等后果。由于网络媒体自身的特点,促进了网络舆情的形成,在发挥监督功能方面的优势显而易见,网络舆情之法治价值不断彰显:第一,网络舆情监督正日益成为公众行使司法监督权利的一个重要途径。公众通过网络公共论坛(BBS)、新闻反馈板块、聊天室、博客、微博、微信、维基平台以及社交性网站等平台,自由发布信息和表达观点,把自身影响的小圈子扩大到整个社会。基于网络媒体的技术优势及其传播特点,一方面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网络监督过程中均能得到很大程度的实现,另一方面也促使司法部门需要有效处理、应对网络舆情,并及时公开司法审判过程和结果,这将使司法部门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防止司法的偏执与专横,进而有助于提高司法审判的社会可接受程度。第二,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舆情了解社情民意,掌握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调整和改进相关工作。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隐匿性,可以使网民更自由地表达意见,网络舆情更接近于“原生态”的公众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不同群体的价值观念和心态情感,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后公众期待获得新的社会安全感的心理需求,暗含了对司法正义期望的大众诉求,这种期待有利于促进法律的修改和完善。第三,网络舆情不仅是外部监督,也是让公众了解司法审判活动的过程和法律效果,增加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建构司法权威的保障力量。法院通过公开公正的司法审判过程和结果,能获得公众的支持和认同,树立司法公信力;法律规则的正确适用,裁判文书的透彻说理,能增强司法审判的可接受度和公信度。
  (二)司法审判之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者的独立程度决定着司法者与法律的接近程度。设立法庭的目的就是创造一个与社会保持适度距离的隔离空间,相对隔离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对法官的指令、干扰和影响。但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表示它可以回避舆情监督。然舆情具有双面性,既有正当性的一面——以朴素的正义观从应然角度对司法审判进行有效监督,又具有片面性和非理性的一面,从而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影响。为此,只有实现有效的舆情监督,才能让社会正义所凭借的司法这一最后屏障从“应然状态”步入“实然状态”。而要使舆情监督到位并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和监督方式,就必须实现司法公开,让民众获取对称的信息。如没有司法公开,即民众看不到公正实现的过程,即便审判结果是公正的,那也不是监督下的公正。没有监督的公正实现方式,必然是一种恣意的实现方式。而公权力的恣意,必然引起民众的质疑。
  (三)二者的关系
  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在价值追求上是契合的,二者统一于社会正义。司法审判需要网络舆情的有效监督,网络舆情对其具有衡平协调的内在功能。然网络舆情是一种权力监督形式,并不等同于权力本身,更不能代行审判之权力。且舆情往往夹杂了多元因素,包括案件背后群体性利益冲突所引发的“利益焦虑”、道德与法律、情理与法理相冲突所引起的“心理焦虑”、个人遭遇中包含的特殊因素与社会普遍心理之间的暗合关系等,容易形成倾向性的案件解读,更易形成道德审判和舆情危机。为此,网络舆情需要司法审判的理性引领,尤其在舆情未能获悉或理解法律精神或精义的情况下,司法裁判者应严谨、专业、权威地释法和论证,以专业素养和法律智慧,将现代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和价值标准融入公众的思想行为和价值判断中,通过司法审判塑造新的民意,在民意中提升法意,有效规范和引导公众行为,积极引领舆情民意走向法治和理性的轨道。
  二、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形成冲突的成因分析
  在司法领域,能够成为网络舆情监督焦点的案件,往往集中于以下几类:一是司法领域发生的负面个案;二是诉讼双方地位明显不对等的案件;三是涉及官员身份的案件;四是法理与情理冲突案件;五是法律与道德相冲突的案件;六是透过个案涉及政治、经济改革、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问题的案件。这几类案件的背后,往往隐含着某种“主题元素”,这个“主题元素”吸引了公众、媒体、为政者参与到个案的司法中来,成为他们不同程度地干预司法的合乎“目的正当”的理由。而在各方参与的过程中,由于以下三个主要原因,导致了两者的冲突:
  1.历史和体制原因。法官队伍整体的职业化尚有欠缺,独立审判和抗干扰能力较弱,在高强渗透力的网络舆情面前,很难避免对网络舆情的接触。尤其是当某一个案已经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形成强大的公意合流时,即使主审法官可以不受网络舆情影响,权力部门也会从社会整体稳定的角度出发对司法审判提出意见。为此,本轮的司法改革也以体制性问题作为改革的着力点,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尚处于尝试阶段,在改革措施与现行法的协调、省院统管与司法行政化、司法权责统一与职业能力、员额制改革与办案压力等领域仍出现不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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