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由经省卫生厅备案许可,具备签发资质并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据分娩记录、新生儿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依法签发。

  一、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登记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打印清楚,无涂改。

  二、新生儿父母为现役军人、人民警察的,应一律在“身份证号”栏中填写其“公民身份证”号码。

  三、新生儿姓氏应在父姓或母姓之间选择,不得选第三姓, 姓名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

 四、父母一方或双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籍人员,其“身份证号”栏填写“护照”等身份证件号码。新生儿姓名应选择中文或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要求填写外文姓名,可同时在该栏填写英文,但不允许填写中英文夹杂的姓名。

  五、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必须通过二代身份证识别机具验证,若不能通过验证,当事人须到户籍所在地公安进行核查或打印户籍证明。

  六、弃儿及 1996 年 1 月 1 日以前出生的,一律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七、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新生儿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出生申报:

  1、新生儿父母双方的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

  2、新生儿出生时两名以上见证人的书面证明。

  3、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或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出生一年以上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时提交相关资料外,须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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