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信箱] 法院院长信箱河南省

  军车在执行任务期间与地方车辆发生了刮碰,由此产生的赔偿纠纷,地方当事人想到军事法院起诉,军事法院能受理吗? ——某团汽车排驾驶员小王  陆法官:地方当事人起诉军人或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通常称为“地告军”案件,以往此类案件只能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明确了下列6类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六)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针对上述6类案件,《规定》赋予了地方当事人管辖法院的选择权,地方当事人既可以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因此,如果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方当事人到军事法院起诉,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我们旅有一处闲置的临街房屋打算对外出租,考虑到租期长、租金多,为了防止地方承租人出现拖欠租金等问题,在与其签订合同时能不能这样约定:如果因为房屋租赁产生诉讼,就由军事法院管辖?
  ——某旅营房科孙科长
  陆法官: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规定》明确了可以协议管辖,即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的规定。如果你们双方同意,一旦发生纠纷到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在合同中作了书面约定,那么军事法院可以受理。
  《规定》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的民事案件,只有军事法院才能受理。但咱们团驻地偏远、人员分散,去军事法院的所在地很不方便。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想就近在驻地人民法院起诉,不知道可不可以?
  ——某边防团政治处李干事
  陆法官:你反映的问题很现实,许多边防、作战部队驻地偏远,如果到军事法院参加诉讼,当事人的确存在诸多不便。针对这一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是,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民事案件,只能由军事法院管辖,地方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规定》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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