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世次叙述看北朝姓族制度对墓志写作的影响|叙述交接班制度

  文学创作与其时代文化密不可分,这是一条规律,墓志也不例外。长期以来,学界多从文体间影响和魏晋时期的制度等方面着眼,探讨墓志发展、转型的原因,一些结论启人深思。然而我们也已确认,墓志的定型是在南北朝时期才实现的。那么,在此期间墓志体制是否仅仅是延续和完善而无变化、创造?换言之,南北朝时期的墓志写作,是否与其时的文化存在关联?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但具体情形如何,学界目前还缺乏具体阐释。以笔者观察而论。此事既有深究的必要,同时也要考量着手的途径。
  墓志文有“例”可循,这已是宋元以来金石研究者的共识,故元人潘昂宵以“例”教人写作碑志文,而明人王明乃以“十三事”之有无判别碑志文之正变。然而“事”(或“例”)对于墓志的意义,远不止如此。其原因,盖如叶国良先生所说:“盖凡定例、常例,必与一代礼俗制度有关,学者自当善加利用,据礼俗制度以释碑、志,据碑、志以考礼俗制度。”较之于潘、王诸贤示人作文门径的用心,叶先生所云显然更有助于推进当前碑志文的研究。只是上述诸家,尤其是叶国良先生所说“定例”、“常例”之分,其同时存在的现象需在韩愈、柳宗元以后;至于处在发展、定型阶段的南北朝墓志,则“定例”固然难见,便是“常例”也未必就反映了其时代特有的制度文化。以北朝墓志所叙墓主先世的那部分内容(世次)而言,看似无“例”可循,但其间却透露出一种共同的文化心理,即非定“例”而有共“义”。因此,既为探究北朝墓志文与其时代文化环境之间的关系,也为实践和完善叶国良先生所提出的方法,本文以“世次”为考察点对此两点试做阐发。
  关于先世的叙述,早在东汉碑文就已经出现。但查严可均《全后汉文》及高文《汉碑集释》,其时对先世的叙述还没有形成固定格式。有叙高、曾、祖、父以下名位者,如《尹宙碑》、《曹全碑》、《绥民校尉熊君碑》等;有叙曾、祖、父以下名位者,如《鲜于璜碑》、《广汉属国侯李翊碑》、《娄寿碑》、《太尉桥公碑颂》、《司徒袁公夫人马氏碑》;有叙祖、父二代名位者,如《郎中王政碑》、《封且令王元宾碑》、《周勰碑》、《太守胡公碑铭》、《郎中马江碑》、《汉太尉杨公碑》、《鲁峻碑》、《幽州刺史朱龟碑》、《司隶从事郭究碑》、《袁满来碑铭》等;有只叙其父者,如《袁敞碑》、《郑固碑》、《冀州刺史王纯碑》、《都乡孝子严举碑》、《车骑将军冯绲碑》、《沛相杨统碑》、《北军中侯郭仲奇碑》、《太傅胡广碑》、《冀州从事郭君碑》、《太尉陈球碑》、《太尉刘宽碑》等;甚至有叙及伯叔或者兄弟或者姊妹者,如《马姜墓记》、《夏承碑》、《金乡长侯成碑》、《议郎元宾碑》、《太尉李咸碑》等。但在这些叙述方式中,只叙父者最多,叙祖、父两代者次之,叙叔伯、兄弟、姊妹者则偶见。以此而言,借亲属尤其是直系亲属以表明墓主身份,在汉碑中已然出现。但《袁安碑》、《景君碑》、《武斑碑》等四十余方汉碑不叙墓主亲属的现象则同时说明,亲属的身份对于墓主的意义还没有真正形成并被普遍接受;而绝大多数汉碑叙述墓主族出的事实,却以“常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传统在后代碑、志文中的延续。
  汉碑重族出,魏晋南朝墓志却看重对家族成员、子嗣及婚配的记载,即世系。以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与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二二书所载魏晋南朝墓志为例,其叙墓主亲属虽也有言父者,有言祖、父者,甚至有言兄、弟者;但自西晋《华氏之铭》以后,志文中叙墓主家族成员的情形日见其多、渐成惯例,如西晋《石尠墓志》、《石定墓志》,东晋《温峤墓志》、《王企之墓志》、《王建之妻刘媚子墓志》、《王建之墓志》、《何法登墓志》、《刘兴之墓志》、《夏金虎墓志》,宋《刘怀民墓志》、《明府君墓志》、《谢温墓志》、《谢统墓志》、《宋乞墓志》,齐《刘岱墓志》、《王太妃墓志》等,或叙墓主曾祖父以下并其妻、妻父之名位,或叙墓主妻及子女名字、婚配、职官等内容,俨然把墓志作为家谱来撰写。
  与汉碑和南朝墓志相比,北朝墓志给人的感觉似乎是包容了这两者的特点:既有族出的叙述,也有世系的叙列。但我们同时也注意到,这两项内容在北朝墓志中并非常例;而有关世次的叙述则几为定例,这与汉碑、两晋南朝墓志大为不同。据此我们认为:世次是北朝墓志中有关家世内容叙述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部分。而我们考察其叙述情形时又进一步发现,北朝墓志对世次的叙述存在两种并存且都常见的格式。
  一种是按次序叙列直系亲属,如冯迎男、鲜于仲儿等墓志之仅叙其父,元嵩、元悌等墓志之叙祖、父二代,元敷、元谭妻司马氏等墓志之叙曾祖以下,元秀、薛伯徽等墓志之叙高祖以下,王祯墓志之上及六世,甚至是杨侃墓志之叙七世祖。而在这些情形中,以叙及曾、祖、父和祖、父两类最为多见。另外一种,则是不按次序叙列先世。这根据其具体内容,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父亲之外再选取亲属以说明身份,如卢令媛、寇治等墓志叙及十一世祖,元愿平妻王氏、赵安妻房文姬等墓志叙及六世祖与外祖父,韩显宗、元维等墓志叙及高祖,常季繁、元显儁等墓志叙及曾祖,北海王妃李元姜、高猛等墓志叙及曾姑、姑母,元勰、元华光等墓志叙及兄,崔芬族弟、元恩等墓志叙及族兄,元怀等墓志叙及其侄,元桢等墓志叙及从孙,等等。另一类,则是不叙其父而代以其他亲属,如唐耀墓志仅叙某人之后,秦洪墓志仅叙太祖、高祖者:元暐墓志仅叙六世祖,元悦墓志仅叙玄祖,苏屯墓志仅叙高、祖,元简墓志仅叙叔、侄,冠军将军夫人刘氏墓志仅叙叔父,尼慈义墓志仅叙姑母,等等。
  上举诸例,其情形可谓繁简不一,但有一个现象很耐人寻味,即,在不按次序叙列先世的情况下,其叙及之亲属皆是所谓“著名”人物。在元桢、元简等元氏诸志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为了说明墓主身份,其作者总是竭尽所能地选择那些最可能造成与北魏某帝关系亲密印象的表达方式,如熙平二年(517)《元怀墓志》之“显祖献文皇帝之孙,高祖孝文皇帝之第四子,世宗宣武皇帝之母弟,皇上之叔父也”,孝昌元年(525)《元华光墓志》之“明元皇帝第三子乐安王范之曾孙”等。这些句式看似别扭或哕嗦,却正是此种用心的最佳写照。然而执著于此的不止是元魏宗室,上举卢令媛、寇治等人墓志中的情形皆相类似。   叙世次本在说明墓主身份,而叙及之亲属皆为达官贵人,这是不按次序叙列先世墓志的显著特点。我们以此来反观按次序叙列先世的那些墓志即可发现,其叙及之亲属不仅以三世为主,且涉及之人皆堪称名位通显。一个是有所取舍,一个是按序排列,两者所表现出的惊人的一致性似乎只是一种巧合。然而综观北朝墓志可以发现,这绝非偶然所致。理由有三:
  其一,从北朝墓志的写作主旨来看,有三种基本结构:一种以家世为中心,墓主作为家族之一员而被叙述,如永平四年(511)《司马绍墓志铭》、神龟二年(519)《杨胤季女之墓志》、正光元年(520)《邵真墓志铭》、正光五年(524)《吕通墓志铭》等即是;一种以家世为背景,着重叙述墓主之功业,突出墓主在家族中的地位,如熙平元年(516)《吐谷浑玑墓志》、普泰元年(531)《赫连悦墓志铭》、太昌元年(532)《元颢墓志铭》、《元徽墓志铭》、天平四年(537)《张满墓志铭》等即是;一种则在家世与墓主的叙述中,说明其绵延承续代不乏人的强势地位,如神龟三年(520)《元孟辉墓志铭》、正光六年《李遵墓志》、孝昌三年(527)《富平伯于纂墓志铭》、永安二年(529)《王真保墓志》、天平元年(534)《张瓘墓志铭》等即是。在这三种结构中,家世都作为重要的内容而被叙述;而家世中又以先世官爵为重心所在,这与世次叙述情形相同。
  其二,北朝墓志中对墓主先世累代簪缨、冠冕相袭的情形表露出强烈的自豪和炫耀的意识。如景明四年(503)《张整墓志》叙其家世:“燕赵之世,冠冕弥光”,正始三年(506)《寇臻墓志》亦云:“公世联冠冕,承绵华荫”。它如皇甫麟、山晖、王祯等墓志,所叙文辞皆相类似,其数众多,不再一一举证。不仅如此。在许多墓志文中,我们还看到将墓主禀赋与先世勋德相关联的表述。如景明三年《穆亮墓志》即云:“四叶重晖,三台叠哄,余庆流演,定挺明懿”,正始二年(505)《李蕤墓志》亦说:“胄延业祉,名族唯李,本系高阳,分命伊士。末叶弥昌,英贤代起,赳诞若人,令问不已”。此外之王普贤、长孙瑱、元睿等大批墓志,情形相类。阅读这样的表述,我们确可以从中感受到墓主与其家族之间那种“骨肉相连”的至亲关系。
  其三,世次与世系在叙述的对象上有重合的地方。在汉碑和南朝墓志中我们极少见到世次与世系同时并存于一篇墓志中的现象,然而这在北朝墓志中却比较多见,如北魏建义元年(528)《元情墓志》。此志首叙曾祖以下世系,其中已叙及祖、父官爵。若为南朝墓志,则志文中不再涉及先世内容。但此志于世次中不仅又对祖、父功业略作概括,更补充了“昭成皇帝之七世”的内容。可知此志作者写作时即已将世次与世系有所分别,世次作用在于说明墓主身份,称颂先世勋业。如此情形者尚有冯季华、于景、元悛等许多墓志。
  上述三种现象都在传递着一个信息,即墓主的家世对墓主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而在家世之中,世次则为首要内容;官爵和勋绩又为世次中最重要的内容。当我们剥开这层层外壳后最终发现,世次在北朝墓志中以常例的方式出现,其实就是对先世官爵与墓主身份之间决定与被决定关系的一种强调。在这一根本目的之下,是否按次序叙列先世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差异,是墓志作者“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后的产物。汉魏碑文与南朝墓志既无此鲜明特点,则其出现必与北朝特定的礼俗制度相关,需“据礼俗制度以释碑、志”。于是,北魏孝文帝定姓族的政治举措,进入本文考察的视野。
  太和十九年(495),孝文帝颁发诏书,其文云:代人诸胄,先无姓族,虽功贤之胤,混然未分。故官达者位极公卿,其功衰之亲,仍居猥任。比欲制定姓族,事多未就,且宜甄擢、随时渐铨。其穆、陆、贺、刘、楼、于、嵇、尉八姓,皆太祖已降勋著当世、位尽王公,灼然可知者,且下司州吏部勿充猥官,一同四姓。自此以外应班士流者,寻续别敕。原出朔土、旧为部落大人,而自皇始已来有三世官在给事已上,及州刺史、镇大将、及品登王公者为姓。若本非大人,而皇始已来职官三世尚书已上。及品登王公而中间不降官绪亦为姓。诸部落大人之后,而皇始已来官不及前列、而有三世为中散监已上、外为太守、子都,品登子男者为族。若本非大人,而皇始已来三世有令已上、外为副将、子都、太守、品登侯已上者亦为族。凡此姓族之支亲与其身有缌麻服已内,微有一二世官者,虽不全充美例,亦入姓族。五世已外则各自计之,不蒙宗人之荫也。虽缌麻而三世官不至姓班。有族官则入族官,无族官则不入姓族之例也。凡此定姓族者,皆具列由来、直拟姓族以呈闻,朕当决姓族之首末。其此诸状皆须问宗族,列疑明同,然后勾其旧籍,审其官宦,有实则奏,不得轻信其言,虚长侥伪不实者,诉人皆加“传旨问而诈不以实”之坐,选官依“职事答问不以实”之条令。司空公穆亮领纪年将军元俨、中护军广阳王嘉、尚书陆琇等详定北人姓,务令平均。随所了者,三月一列簿帐,送门下以闻。
  这段文字关系北魏门第之建立与鲜卑贵族之汉化等重要事宜,学者多有论及。但笔者此处不惮其烦、详作征引,其意只欲使读者确认:孝文帝勘定代人姓族以三世官爵为依据,支亲中可受姓族蒙荫之人需在五服之内。关于北魏将门第与官爵挂钩的现象,陈寅恪先生曾说:“有一点可以注意,在六朝初期,所谓胜流,不必以高官为唯一的标准,即寒士有才亦可目为胜流,非若六朝后期魏孝文帝的品目门第胜流,专以官爵的高下为标准。”至于门第划分的目的与意义,则如唐长孺先生所论:“孝文帝按照当代官爵和魏晋士籍,定门阀为四等,按等级享受免役、荫族和入官权利,非常明确地在统治区域内普遍建立包括鲜卑等族在内的门阀序列和体制。它具有明确、具体的官爵标准和明确的四级区分,而这在两晋南朝至多是习惯上的而不是法律上的。”但考察北魏前期爵制也可以发现,其“一个重要特点是爵位与官品相通,勋官子孙世袭军号。(中略)爵号带上了官品,便不仅仅是一种身份的标识。对于鲜卑贵族及众多功臣子弟来说,袭爵就是入仕的依据,袭什么爵就能以什么品级的官起家。因此,鲜卑王公对于爵位的承袭格外重视”。可见,孝文帝分定姓族其实是将此前存在的爵制的利益关涉对象范围加以扩展,变成代北贵族与汉人世族所共有的一种特权。   前后两种制度都将先世官爵与子孙仕途、名位相联系,这对北朝士人心理的影响必然巨大。而尤为重要者还在,孝文帝在搭建起官爵与门第间的关系之后,对此制度的执行也极其坚定与积极:
  高祖曾诏诸官曰:“自近代已来,高卑出身,恒有常分。朕意一以为可,复以为不可。宜相与量之。”李冲对曰:“未审上古已来,置官列位,为欲为膏粱儿地,为欲益治赞时?”高祖日:“俱欲为治。”冲曰:“若欲为治,陛下今日何为专崇门品,不有拔才之诏?”高祖曰:“苟有殊人之伎,不患不知。然君子之门,假使无当世之用者,要自德行纯笃,朕是以用之。”冲曰:“傅岩、吕望岂可以门见举?”高祖曰:“如此济世者希,旷代有一两人耳。”冲谓诸卿士曰:“适欲请诸贤救之。”秘书令李彪曰:“师旅寡少,未足为援,意有所怀,不敢尽言于圣曰。陛下若专以门地,不审鲁之三卿,孰若四科?”高祖曰:“犹如向解。”显宗进曰:“陛下光宅洛邑,百礼唯新,国之兴否,指此一选。臣既学识浮浅,不能援引古今,以证此议,且以国事论之。不审中、秘书监令之子,必为秘书郎,顷来为监、令者,子皆可为不?”高祖曰:“卿何不论当世膏腴为监、令者?”显宗曰:“陛下以物不可类,不应以贵承贵,以贱袭贱。”高祖曰:“若有高明卓尔、才具隽出者,朕亦不拘此例。”
  孝文帝其人宏才大略,行事常能深谋远虑。察其执政以来诸种变革,绝非拘泥守旧之人,其所用李彪、崔光等人也皆从寒微中超拔而出。但在身处姓族中的李冲、韩显宗等人也不以姓族为然的情况下,孝文帝仍然坚持用人“专崇门品”的观点而寸步不让,几近迂执。其间原因,固已如唐长孺先生所说。然而我们所注意者,在孝文帝对姓族制度的坚守实际意味着对先世官爵与其子孙利益之间关系的极度强化。而在孝文帝之后,北朝诸帝对此制度与观念也颇多维护:
  宣武帝正始二年六月诏:先朝勋臣,或身罹谴黜,子孙沉滞,或宦途失次,有替旧流,因而弗采,何以奖劝?言念前绩,情有亲疏。宗及庶族,祖曾功绩可纪而无朝官,有官而才堪优引者,随才铨授。(《魏书》卷八《世宗纪》)
  熙平二年江阳王继上表:伏见高祖孝文皇帝著令铨衡,取曾祖之服,以为资荫,至今行之,相传不绝。(《魏书》卷一0八《礼志二》)
  孝明帝孝昌元年九月诏:追功表德,为善者劝。祖宗功臣,勒铭王府,而子孙废替,沦于凡民,爵位无闻,迁流有失。(中略)其功臣名将,为先朝所知,子孙屈塞,不见齿叙,牧守令长声称卓然者,皆仰有司,具以名闻,朕将振彼幽滞,用阐治风。(《魏书》卷九《肃宗纪》)
  (天保)八年,诏尚书开东西二省官选,所司策问,(樊)逊为当时第一。左仆射杨情辟逊为其府佐,逊辞日:门族寒陋,访第必不成,乞补员外司马督。倍日:才高不依常例。特奏用之。(《北齐书》卷四五《文苑传》)
  在此种制度环境之下,则势必会促成子孙对先世官爵,也就是门第的表征的强烈关注与推崇。而观孝文帝以后北朝士人争功求爵之事,正可为此提供佐证:初,高祖以李彪为散骑常侍,祚因入见,高祖谓祚曰:“朕昨误授一人官”。祚对曰:“陛下圣镜照临,论才授职,进退可否,黜陟幽明,品物既彰,人伦有序,岂容圣诏一行而有差异。”高祖沉吟日:“此自应有让,因让,朕欲别授一官。”须臾,彪有启云:“伯石辞卿,子产所恶,臣欲之已久,不敢辞让”。高祖叹谓祚曰:“卿之忠谏,李彪正辞,使朕迟回不能复决。”遂不换彪官也。(《魏书》卷六四《郭祚传》)
  景明二年,源怀以父源贺有援立二帝之功而爵位不符,乃上表求封:“窃惟先臣,远则援立高宗,宝历不坠;近则陈力显祖,神器有归。如斯之勋,超世之事。(陆)丽以父功而获河山之赏,臣有家勋,不沾茅土之赐。得否相悬,请垂裁处”。(《魏书》卷四一《源贺传》)
  正光三年李冲第二子豹上书求袭父爵:“臣行舛百灵,先臣弃世,微绩未甄,诚志长夺,搢绅佥伤早世,朝野成哀不永。臣亡兄袭,无子封除。永惟宗构,五情崩圮。先臣荣宠前朝,勋书王府,同之常伦,爵封堙坠,准古量今,实深茶苦。”(《魏书》卷五三《李孝伯传》)
  (阳固)又典科扬州勋赏。初硖石之役,固有先登之功,而朝赏未及,至是与尚书令李崇讼勋更表。崇虽贵盛,固据理不挠,谈者称焉。(《魏书》卷六0《阳尼传》)
  (袁翻)后拜度支尚书,寻转都官。翻上表日:“臣往忝门下,翼侍帐幄。同时流辈皆以出离左右,蒙数阶之陟。唯臣奉辞,非但直去黄门,今为尚书后,更在中书令下。于臣庸朽,诚为叨滥;准之伦匹,或有未尽。窃惟安南之与金紫,虽是异品之隔,实有半阶之校;加以尚书清要,位遇通显,准秩论资,似加少进。语望比官,人不愿易。臣自揆自顾,力极求此,伏愿天地成造,有始有终,矜臣疲病,乞臣骸骨,愿以安南、尚书换一金紫。”时天下多事,翻虽外请闲秩,而内有求进之心,识者怪之。于是,加抚军将军。(《魏书》卷六九《袁翻传》)
  至此可以看出,先世官爵不仅与家族成员的荣耀、利益结为一体,而且家族成员的仕进也与先世官爵形成“互助”的关系:先世官爵给与墓主蒙荫的资格和较为顺利的仕途,墓主的显赫仕途又反过来维持了家族门第的不坠。这一现实关系的确立,在古代“事死如事生”的丧葬意识,以及碑、志文传统与标识墓主身份的需求下,也就顺乎自然地表现在了墓志文中。
  综上所述,北朝墓志中强调世次并以三世官爵为中心的现象,与北魏孝文帝分定姓族时将先世官爵作为唯一依据的政治制度紧密相关。就此而言,北朝墓志在承继汉魏以来文体传统的同时,更吸纳和反映了其时代所赋予墓志文的特殊意义,在具有浓烈的北朝社会文化意识色彩的内涵之外,并形成了有异于东汉碑文与魏晋南朝墓志文的体制特点。这种现象的存在再次说明,北朝文化对墓志文的写作产生过重要影响。而事实上,关于北朝墓志世次叙述具有北朝文化意识特点的这种认识,应该扩大为北朝墓志文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因为作为一种文体,如果其形式或者内容没有与时代环境相对应的文化心理为基础,就不可能被其时代的作者所接纳并表现在墓志文中。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切文体都具有当代性。而北朝墓志则在继承的同时又加以变革,在传统与当代之间实践着其文化内涵的丰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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