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特点熊建义】民事诉讼医疗纠纷案再审申请范文

  摘要:医疗纠纷的处理多年来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民事诉讼已成为我国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解决机制,本文对医疗纠纷的现状和特点进行了分析,对我国医疗纠纷民事诉讼解决机制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为更好地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矛盾,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特点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6-0391-02
  如何更好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矛盾,净化医疗环境,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1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医疗纠纷总量相对平稳,恶性暴力事件逐渐增多:近年来,医疗纠纷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如轰动一时的深圳山夏医院员工带钢盔上班、北京朝阳医院一名孕妇因家属拒签手术同意书导致孕妇死亡等事件,都无不折射出当前医疗环境的恶劣,医患双方互不信任以及矛盾的加深。我们不能视而不见,不能漠然处之,必须认真对待,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1.2医疗纠纷解决手段匮乏,医患之间难以互信: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发生医疗纠纷以后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患者一般可以选择以下几种途径解决:一是协商。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可以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医疗纠纷可以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权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1年,以违约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2年。
  1.3医疗立法滞后,市场呼吁规范医疗纠纷处理机制: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医患纠纷的处理并没有统一的法律。1987年,我国出台了第一部处理医疗纠纷的法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由于其历史的局限性和该办法自身存在的问题,始终无法得到医患双方的认可。而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比《办法》更加完善,但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导致了医疗纠纷陷入了越来越难以处理的怪圈,一旦出现纠纷,患者大闹医院,于是出现“大闹赔大钱、小闹赔小钱、不闹不赔钱”的怪现象。
  1.4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逐步加大,媒体报道缺乏正确的导向:当前,医患关系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很容易成为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并引发了一轮又一轮的医患关系大讨论,在这些事件中,媒体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医疗机构成了新闻媒体揭露社会问题的焦点。在媒体报道医疗纠纷的处理案中,大部分媒体给予了公正客观的报道,但也有部分媒体在案件尚无结论的情况下推波助澜,对案件做了大量失实的报道,加剧了医患矛盾。而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也成了医患矛盾的助推器,一些医疗纠纷被患方广泛发布到各个论坛,由于网络缺乏必要的监管,很多人由于缺乏必要的医学常识和对事件的真实了解,处于同情“弱者”的心态,使医患纠纷的处理变得更加复杂和难以控制。
  2医疗纠纷的特点和分类
  医疗纠纷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医疗纠纷的主体必须为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是产生于医患之间的纠纷,其他人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二是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使医疗纠纷呈现复杂性和多样性;三是发生医疗纠纷时双方存在信息、知识和人力物力等的不对等;四是适用法律不统一。五是医患双方对待纠纷的态度差异性明显。
  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概况分为6大类:1.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并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形。2.虽有诊疗过失但未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形。如手术中误伤相邻组织但及时处理愈合;3.不存在诊疗过失但确有损害结果的情形。如麻醉意外,手术并发症,药品不良反应等;4.生物药品、器械设备、耗材敷料等医疗供应品发生意外,包括涉嫌产品质量责任的情形;5.患方因医学知识受限,对医疗风险认识不足而产生误解的情形。如早产儿本身就是新生儿脑瘫的致病因素;6.与诊疗行为本身无关的其他情形。
  3民事诉讼的特点
  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因为医疗纠纷案件的事实查证和责任认定通常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个别案例还需要尸体解剖检验,而这些工作都是一审时需要完成的,所以一审至关重要。一审判决不利,二审或再审的难度极大。我国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有如下特点:
  上海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有如下特点:(1)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数量增长较快,案件相对集中在三甲医院所在地法院。(2)医患纠纷案由确定不规范,部分案件无准确、合适的案由可定。(3)案件审理周期长,部分案件矛盾激化、处理难度大。(4)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适用难度较大。(5)患者易获得同情,胜诉比例上升。2003年以来患方诉至法院的案件中,通过判决、调解、和解撤诉获得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差错损害赔偿或无责补偿的占结案的65%以上,2007年上半年达到70.3%。
  北京高院总结北京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该市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为:一是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二是案由确定不够规范;三是案件处理难度大;四是法律适用出现“二元化”显现;五是患者的胜诉率高。
  四川省三级法院2002年至2004年3月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2050件,年均700件左右,绝大多数集中在中、基层法院,与上海、北京情况相似。该省医疗纠纷的特点有:一是经济比较发达、医院比较集中的地区,案件增长较快;二是案件类型较多;三是案件审理时间长,双方对立情绪较大,需要鉴定比例高,案件审理难度大,案件审理周期长;四是适用法律不统一,判决结果差异大;五是判决、撤诉比例较高,调解结案很少;六是受理结案的诉讼标的呈大幅上升趋势;七是司法救助比例高,诉讼成本增加。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医疗纠纷的案由有三种: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2.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3.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三种不同案由适用的法律依次是《合同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   很显然,合同纠纷自然要适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此不具争议;但在医疗侵权纠纷上则争议颇大,如前所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属性相同,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引发的侵权纠纷,本应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定,然而实践中则形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的局面。
  由于适用《人身损害解释》的赔偿数额远远大于适用《条例》,因此原告大多选择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导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边缘化,暴露出允许“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两种案由并存的弊端。
  为解决这个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都在积极研究和探讨有效解决办法,北京市高院于2005年7月13日率先出台《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诉辩事由、举证责任、医疗鉴定赔偿责任等具体法律问题做出指导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酝酿出台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从医疗纠纷的法律层面来看,很少有医疗纠纷诉讼是患者及其家属独自参加诉讼的,完全没有律师参与诉讼的案件,患方胜诉的几率为零。而中国目前的法院诉讼费预缴制度、律师收费制度、鉴定收费制度等,给许多患者的诉讼造成了巨额的经济负担。
  从医学层面来看,多数患者对医学知识都一窍不通或者知之甚少,究竟医疗机构有何种事实上的过错,难以把握,需要专业的医务人员的协助。但医学行业中很少或者几乎没有专家愿意为患方出庭说明专业问题。
  从诉讼经历的时间来看,目前几乎所有的医疗纠纷诉讼都在1年以上。以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例,法官因为医学知识的缺乏,不可能作出判断,必须委托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鉴定问题也是诉讼的重要障碍之一。鉴定报告往往要几个月甚至一年之后才能做出,虽然没有超过审理期限,但实际上却浪费了大量的时间。
  4法治文明
  “法制文明”是指解决医疗纠纷最终要体现社会文明的进步。无论采取诉讼或者非诉讼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最终都都应该体现出法制和人性化的精神,二者缺一不可。众所周知,在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各方面都不够完善不够成熟,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和发达国家均有一定的差距,所以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但不能完全照搬他们的体系,而应该融入自己的特色,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各方一定要坚持依法办事,既要保护患方的利益,也要保护医方的利益,对于当前出现的越来越多的暴力事件和“医闹”事件,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加以整治,为什么暴力事件和医闹事件会愈演愈烈,关键在于有关部门处理这类事件的态度和力度,在于国民的法律意识和综合素质不高,在于我们相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不足、在于权威机构和部门的制度化建设薄弱,而要改变这种现状,只有各级部门相互配合,努力执法,我们在解决医疗纠纷的道路上才能越走越宽,越走越顺,我们的社会文明程度才会越来越高,这是老百姓之福,更是医疗卫生事业之福。
  参考文献
  [1]王大平.中国医疗纠纷现状分析和治理思路.清华大学光华管理学院,2011年EMBA毕业论文
  [2]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
  [3]陈美雅.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比较研究[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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