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鉴定的范围【关于法医临床鉴定中问题初探】

  摘要: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本文对当前实践工作中出现的较为常见问题作如下分析,希望以此来使法医临床鉴定结论更趋准确、科学。  关键词:法医临床;鉴定;实践
  【中图分类号】D91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6-0397-01
  法医临床鉴定,又称为法医伤情鉴定,也即是通过运用临床学和法医学专业知识对人体的伤残等级、损伤程度等与临床法律及医学相关的各种损伤进行评定和鉴定,同时提供科学鉴定意见的一项活动。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鉴定工作也逐步完善,这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夯实了基础。随着近年来司法鉴定机构在各地盛行开展,有效促进了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及创新,但同时在司法鉴定活动中,也相继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基于此,笔者结合近年来临床鉴定实践来简单阐述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希望以此来为日后鉴定工作提供参考,避免相同问题的发生,不足之处,还望同仁予以斧正。
  1思维方法的缺乏
  法医临床学属于一门应用医学的理论知识及技能为基础,来解决与法律相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的学科,它同时涉及医学的病理、生理、神经、遗传等方面,极具复杂性,且随着现代生活日趋多样化,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也随之增添许多不确定性因素,若法医工作者不能熟知社会各种现象,必然无法满足现代化的法医鉴定工作需求。然而由于信息更新交替过快,部分法医工作者的思维仍过于僵化,缺乏一定临床实践,很容易做出错误的鉴定结论。
  随着当前医疗纠纷的增多,一些不法分子借此来骗取赔偿,如鉴定中较为常见的鉴定伤,如某男子,因与他人斗殴并致人伤害,为逃避其应有的责任,便自行将头部划伤,同时要求法医对其伤情进行鉴定,法医仅对伤情进行了相关描述,未问及伤情原因,但在公安机关对该男子进行详细追问时,该男子才面露恐惧,对自己的受伤经过讲述不清,甚至自相矛盾,并最终查明了原委。由此看来,法医的临床鉴定工作,不但需要相应的医学知识,同时还必须具备法医学的思维,对社会学等充分了解,以此来避免得出错误的结论。
  2鉴定标准的曲解、误解、滥用、误用
  鉴定标准中部分条例的不确定性,是鉴定结论出现偏差的另一个主要原因,理论上法医鉴定结论应具有准确性、惟一性,然而在实际临床鉴定中,即便是同一种损伤,由于鉴定人员、鉴定时间等方面的不同,尤其一些需要反复鉴定的案件,很容易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这并非是鉴定人员违规操作,而是鉴定标准中部分条文的不确定使得鉴定结论出现了偏差,临床实践过程中,部分法医工作者由于其自身素质不高,对鉴定标准中的部分鉴定标准及相关法律条文不能准确理解,甚至出现滥用、误用的现象,使得鉴定结论出现偏差。
  目前国内法医学相关法律条文还亟待完善,但加强对相关法律条文及相关鉴定标准的学习,对更加准确的临床实践中得出结论仍大有裨益,通过深入学习,使鉴定结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且更加科学、准确,从而也大大减少了鉴定的反复次数。
  3鉴定技术不足
  部分法医临床工作者,虽然对理论知识掌握很熟练,但却缺乏相应的临床实践,同时对相关医学的认知,多停留在表面,不能深刻认识到疾病的伤害,损伤自我修复属于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些疾病的病情转变速度极快,如失血性休克,器官的完整和功能损伤不一致等,如果对其中的原理不能很好的掌握,很容易得出错误的结论,甚至为欺诈者提供逃避责任或骗取赔偿的手段,因此鉴定中,结论必须经过慎重的考虑以及多番印证后才能得出。
  4鉴定文书格式及内容不足
  虽然法医学鉴定文书及内容都有较为严格的协作标准,但由于格式较为固定,其目的是为方便鉴定结论的协作,但在实际鉴定结论的协作当中,因各种案件存在的差异较大,一些法医鉴定人员无法区分“法医学检验/活体检验”、“伤情摘要/病史摘要”等具体描写内容,很容易使得鉴定文书的内容及格式在书写时出现错误。鉴定文书作为法医鉴定人员临床鉴定结论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鉴定价值所在,因此法医鉴定人员在极力提高自身鉴定水平、个人素质的同时,还应加强自身鉴定文书书写的学习,使鉴定结论更加可信、规范。
  5对临床资料的误用,过度依赖临床专家
  法医的临床鉴定中需要用到医学技巧及相关理论知识,但法医临床学工作者与临床工作者相比,其经验及相应的医学知识显然不足,因此在实际的临床学鉴定中找专家帮助指导是必然的,这对临床学鉴定得出更加科学准确的结论有着很重要的帮助。目前国内很多法医鉴定所与一些医学院、相关大学等有着长期合作关系,在临床鉴定中寻求相关专家的参与,这也是提高鉴定结论准确性、科学性的途径之一,这在国际上也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方法,然而我们在寻求帮助的同时,还必须深刻认识到,医学专家也往往是从较为单纯的医学知识出发,他们比较缺乏法医学的思维,甚至会从治疗角度来考虑,因此在对相关案件进行评判时,所提出的意见应综合加工考虑,以此来使鉴定结论更加准确、科学。另外,人体受到伤害时,往往接触伤者的是临床医护人员,临床医护工作者对情况的描述多是从诊断、治疗方面来考虑,对受伤的原因、受伤过程很少进行描述。因此法医临床工作人员对临床病理资料进行评估时,必须充分考虑其可信性,要以采纳其中的客观检查资料及客观描述为主,对于病历资料中提到的假设性、推断性等诊断部分应客观的予以考虑。
  过度信任、依赖临床专家也是法医临床鉴定中阻碍得出科学结论的重要问题之一,由于部分法医工作者的临床实践经验缺乏,一些不敢质疑,而直接照搬结论的现象时有发生,临床鉴定过程中,部分法医工作者过于迷信权威,如在影像学诊断中,将影像学专家或临床专家的结论直接拿来用,显然这是十分危险的。因为即便是统一影像学资料,不同专家对其得出的结论也会不同。因此对于专家意见,尤其是一些推断、非客观结果中,必须保持高度的审慎态度,既要相信专家,同时还应时刻保持审慎的态度,不能盲目相信。
  总之,法医临床学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亟待我们解决,需要我们每个法医临床学工作者不断进步、不断学习,从而共同促进法医临床鉴定结论朝向更加准确、科学、可信的方向发展。 
  参考文献
  [1]牛遂中,贾建仓.导致法医临床学鉴定结论偏差的原因[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3):107-108
  [2]刘长远. 法医临床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按摩与康复医学(中旬刊), 2012,03(1):22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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