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和谐道路,施宽严相济,探刑事和解:刑事和解

  摘 要: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以及“人本精神”的无孔不入,宽容理念逐渐被引入刑事司法领域。本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视野下探讨了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能够使犯罪人在取得被害人谅解、赔偿被害人损失之后免除处罚或获得较轻的处罚,完全与轻刑化的宽容理念相符合。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关键词:和谐社会;人本精神;宽严相济;刑事和解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背景和涵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目标远大,科学进步的政治目标,不仅需要采取政治,经济等手段,也需要采取法律手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应对犯罪的一种刑事政策,不仅体现了科学的精神,而且契合了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因而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党和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法律领域的一种正确回应。从某种程度上讲,政法工作的状况,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作为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所提出的一项基本形式政策,当然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
  刑事和解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逐渐兴起的一项制度,该由于处在探索阶段,也存在诸多问题,最大的问题就是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标准。但是,因为刑事和解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政策,更好的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克服缺陷,应该对刑事和解予以法律化,对它作出明确的规定。
  所谓刑事和解制度,又称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和解(即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简称VOR),一般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修复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破坏的加害人和被害者原本具有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因此而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分析
  首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尽快结案,减少积案,解决案件拖延甚至久拖不决的问题,并且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刑事和解制度在诉讼分流方面,能够使一部分刑事案件避开繁冗复杂的刑事普通程序,而由当事人通过协商和对话达成合意来消解刑事冲突。
  其次,有利于被告人复归社会,更好的而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一些主观恶性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应该给予被告人悔罪的机会和改过自新的机会,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再次,有利于被害人的而权利保护。被害人在遭受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后,渴望尽早从诉累中解脱出来和获得赔偿。
  然后,有利于实现诉讼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后,能契合和谐社会对人本主义的诉求,又能回忆社会对轻刑化的呼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以人为本”。宽容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和基本特质。实践证明,适当的宽容对改造犯罪所起到的功效往往要大于单纯的惩戒。
  三、刑事和解的理论根源
  首先, 中西文化的融合。中国的“和合”文化。有人与自然保持“和合”的关系,人要顺应自然,与自然融为一体。老子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还有人与人之间保持“和合”的关系,强调社会关系的和睦融洽,避免争斗、纠纷。孟子也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西方的和解观念就与宗教有不解之缘。以对西方主流世界影响最深远的基督教为例,其所宣扬的忏悔、赦罪、原谅、宽恕,甚至爱自己的敌人的观念在基督教的《圣经》中俯拾可见。
  第二,被害人与被告人主体地位的体现。黑格尔也指出,理性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和人格,法律是设计来加强和保证这种尊重的重要手段之一。在被告人的主体地位被强调和关注的同时,被害人的主体地位却长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强调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意味着对被告人和被害人在诉讼中的自主意愿的尊重和自主处理权的扩张。
  第三,对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原则的变通运用。刑事和解背后的理念认为,刑事案件解决的理想状态应当是针对不同状态的案件有灵活的处理方式,不拘泥于既有实体规则的绝对化规定,甚至有去刑罚化的倾向。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实施变通。
  四、刑事和解的适用构想
  第一,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一) 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有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发生,且证明加害人实施了该犯罪行为。(二) 加害人认罪良好且真心悔过。(三)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达成和解协议。
  第二,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一)刑事和解只适用于具有明确被害人的的犯罪案件。着就意味着刑事和解只能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公诉机关之间的和解。(二)刑事和解应当适用于轻微性犯罪案件,即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三)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成年人犯罪中的初犯、偶犯、过失犯、胁从犯,以及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亲属、邻里、同事、同学等特殊关系的犯罪嫌疑人。
  第三,刑事和解的主持人和程序。为了增强刑事和解的透明度,最好由第三方来主持和解工作,为了保持双方的自愿性以及刑事和解的公正性,主持人最好是与案件没有关联的公正的第三方,如检察机关委托的社会调节机构。程序包括:(一)准备,征求双方是否同意刑事和解,委托刑事和解主持人等。(二)陈述,被害人和加害人分别进行陈述。(三)协商,即加害人和被害人就赔礼道歉和经济补偿问题进行协商。
  第四,加害人履行义务的方式。应当拓展一次性经济赔偿以外的加害人履行义务的方式,建立多元化、因案制宜、因人制宜的加害人履行义务的方式,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一次性赔偿;(2)分次、分期赔偿;(3)劳务补偿,即由加害人向被害人提供一定的劳务以代替经济赔偿的方式;(4)让加害人从事一定公益劳动的方式。
  第五,刑事和解的结果。结果包括两种;一种是达成和解协议,那么检察机构可以酌定不起诉或暂缓不起诉。另一种是打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加害人反悔的,那么检察机构应当提起公诉。
  五、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小结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模式,符合构建和谐社会“宽严相济”的要求,是恢复性司法的精神的具体体现;同时,该制度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的权益,保护被追诉者的人权及预防犯罪。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罪案件,追求用轻缓的、温和的、非刑罚化的处理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刑事和解体现了刑罚轻缓化的刑事司法发展趋势,强调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权,通过比较人道的方式来缓和或消除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对立、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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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潘佳,女,198808,安徽黄山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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