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娱乐化”对小学生影响的调查及法律思考

摘   要:现代媒介的“泛娱乐化”现象严重冲击着其教育功能、导向功能及审美功能。通过对青岛市4所学校五至六年级的400名小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媒体的泛娱乐化趋势对青少年学生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其会降低小学生的文化品味、弱化小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严重时会危害小学生的心理健康。现行法律法规在新媒介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立法层次偏低,法律的体系性不强,游离于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行为规范众多等问题。要抵制和消除“泛娱乐化”现象,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需加强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领域的立法,将媒体置于法律的监督管理之下,从而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设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

关键词:“泛娱乐化”;小学生;身心健康;法律思考

中圖分类号:G62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0X(2019)18-0013-04

所谓“泛娱乐化”,是指以消费主义、享受主义为核心,以电视、网络、戏剧、电影等现代媒介为主要载体,以粗鄙、搞怪、戏谑、空洞的方式,借助戏剧化的滥情表演,试图放松人们的紧张神经,从而使人们获取快感的一种文化现象。一段时期以来,作为市场化发展的必然产物,“泛娱乐化”在我国不仅存在于广播、电视、舞台上,还存在于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介;不仅存在于地方台、非卫视台,还存在于中央台、卫视台;不仅存在于电视剧频道、音乐频道,还存在于少儿频道、新闻频道等。其存在和泛滥,深刻影响了国人的生活,严重危害了青少年群体的健康成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少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希望。”“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青年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未来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而青年又处在价值观形成和确立的时期,抓好这一时期的价值观养成十分重要。这就像穿衣服扣扣子一样,如果第一粒扣子扣错了,剩余的扣子都会扣错。”因此,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治国基本方略这一大背景下,关注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的发展,把握“泛娱乐化”对于青少年身心的影响状况,并从法律角度思考和探索“泛娱乐化”问题的解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泛娱乐化对小学生影响状况的调查

2018年7月 ,笔者作为青岛市青少年法制教育讲师团的成员,利用授课之便就娱乐化现象对青岛市4所学校五至六年级的400名小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之所以选取这一年龄段的青少年学生作为调查对象,原因如下:其一,相对于小学低年级学生,这一阶段的小学生基本上已经从动画片的迷恋中摆脱出来,成为了某些娱乐节目新的、最为年轻的观众或听众;其二,多年来,有关专家学者很少就“泛娱乐化”对小学生的影响展开过相应调查,“泛娱乐化”对小学生群体影响状况的研究基本还处于空白状态。如此,若结合众多对于初中生、高中生的调查,我们就能比较全面地把握“泛娱乐化”对于青少年这一群体的影响。

调查结果显示:在“上网或看电视时,节目内容的选择”问题上,首选“娱乐节目”的占55.4%,首选“教育益智类节目”的为20.8%,“其他节目”的占23.8%;在“对娱乐节目的关注”问题上,“每周关注一次”的有49.3%,几乎每天都关注的占19.7%,很少或不关注的占31%;在“获取信息或知识的途径”问题上,70.6%的学生最喜欢“课外书籍”,25.4%的学生最喜欢“电视、网络”,4%的学生最喜欢“其他”;在“最崇拜的偶像”问题上,59.3%的学生选择“文艺体育明星”,8.7%的学生选择“企业家”,3%的学生选择“科学家”,29%的学生首选“其他”;在“是否向往偶像那样生活”问题上,46.4%的学生选择“是”,34.5%的学生选择“否”,19.1%的学生选择“难说”;在“最看重偶像的哪一方面”问题上,40.7%的学生选择“才华横溢”,32.6%的学生选择“形象气质好”,26.7%的学生选择“其他”;在“是否愿意成为影视明星”问题上,选择“非常愿意”的学生占3%,选择“愿意”的学生占30% ,选择“不愿意”的学生占51.8%,选择“难说”的学生占15.2%;在“成为明星最大的好处”问题上,28.4%的学生选择“对国家社会贡献大”,40%的学生选择“挣钱多”,16.5%的学生选择“风光有面子”,15%的学生选择“其他”;在“是否喜欢伪娘”问题上,选择“非常讨厌”的占39%,选择“讨厌”的占31% ,选择“不讨厌”的占17%  选择“不好说”的占13%;在“是否渴望一夜暴富、一夜成名”问题上, 8.2%的学生选择“渴望”,50.8%的学生选择“不渴望”,41%的学生选择“不好说”;在“为了个人成功是否愿意不择手段”问题上,5%的学生选择“愿意”,71%的学生选择“不愿意”,25%的学生选择“难说”;在“是否愿意成为雷锋一样的英雄”问题上,选择“非常愿意”的占22.3%,选择“愿意”的占23%,选择“不愿意”的占30.6%,选择“难说”的占24.1%;在“是否会刻意模仿影视明星的行为”问题上,13.6%的学生选择“会”,63.4%的学生选择“有时会”,选择“不会的”学生占23%;在“是否关注明星绯闻”问题上,70.9%的学生选择“不会”,12%的学生选择“会”,16.1%的学生选择“难说”。

据此并结合有关专家、学者、媒体等以往对于初、高中学生的调查结果,针对“泛娱乐化”对于小学生的影响状况这一问题,笔者得出了以下结论:

首先,影响客观存在。部分成人认为,孩子们看电视或是放松身心、消磨时间,或是增长才智、开拓视野。但孩子在诸如“上网或看电视时,节目内容的选择”“对娱乐节目的关注”“最崇拜的偶像”“是否向往偶像那样生活”“是否愿意成为影视明星”“成为明星最大的好处”“是否渴望一夜暴富、一夜成名”“是否会刻意模仿影视明星的行为”等问题的回答上,都体现出“泛娱乐化”已经客观地影响了孩子们的思想观念。

其次,负面影响已经凸显。小学五年级学生年龄基本处在11岁左右,他们绝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和家庭中度过的,在日常生活中受到的多是来自学校和家长传统、正面的教育,加之阅读的书籍通常比其观看的影视作品多,按常理来讲,他们的心灵是最纯净的,品质是最高尚的,另外相对于成人甚至于初、高中生而言,他们淡泊名利、追求学问。但从调查结果中看出,“泛娱乐化”已经对小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产生了某些消极方面的影响。

再次,影响才刚刚开始。虽然在“是否喜欢伪娘”“为了个人成功是否愿意不择手段”“是否愿意成为雷锋一样的英雄”“是否关注明星绯闻” 等问题上,小学生正面选择的比例较高,负面的或中性的选择比例较低,但考虑到小学生涉猎成人化、娱乐化、低俗化娱乐节目的时间较短,大部分小学生还没有自己的移動设备,如手机、平板电脑等,致使他们浏览网页的机会不多,加之,小学生的独立性不强,独自在家或自由结伴外出的机会少之又少等,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负面的选择比例可能会越来越高。

二、现行法律法规在新媒介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和全社会的共识。面对社会治理领域中包括“泛娱乐化”在内的各种突出问题,必须强化法治的力量,更多地运用法治思维构建社会治理规则体系,更好地运用法治的方式,把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将社会治理各项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当前,法律法规在新媒介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立法的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立法层次偏低,质量不高。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地位最高的除了宪法,就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其次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最低的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而目前为止,在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络等方面的多项规定中,法律层面上的只有《电影产业促进法》这一部,行政法规层面上的只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其他都是以命令、规章、指示、规定等形式呈现的。一是这些命令、规章、指示、规定等主要是由广播电视总局独自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立法层次明显偏低;二是由于立法层次偏低,必然会导致规定的权威性、系统性不够,不仅对违规违法者起不到约束和震慑作用,而且对执法者来说也不能引起足够重视;三是从起草、制定,到审批、公布,程序过于简单,使得规定的质量不高,不能够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的意愿,进而使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其次,法律的体系性不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形中,排在第一位的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之需要;国务院组成部门制定规章的情形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需要。即使是为了“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而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也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在目前有关新媒介的法律体系中,一些“为执行法律的规定”而出台的行政法规没有对法律的内容进行必要的细化,一些为“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也没有对行政法规的内容进行具体化,从而使得新媒介领域的众多规范之间缺乏层级之间的应有关系,法律的体系性难以显示出来。如《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了“电影不得含有”的内容有8项,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电影片禁止载有”的内容有10项,《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规定了“网络视听节目不得含有”的内容也是10项。但仔细对比不难发现,电影管理条例不仅没有对《电影产业促进法》原则性规定予以分解细化,相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的一些规定内容,如“(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却被删除了。而《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中关于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的规定内容跟《电影管理条例》中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中,除了第7条添加了“未成年人”外,几乎完全相同。如此,从法律到行政法规到规章,同样的内容,不一样的条款格式排列,不仅没有起到强调或细化的作用,相反影响记忆,容易引起误解。

再次,游离于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行为规范众多。例如2017年5月,为了提升整个新闻信息采编、发布、经营的规范意识,以减少新闻信息采编、经营领域的无序,使政府在掌控新闻信息发布方面有更多的控制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6月,针对网络视听节目存在价值观扭曲、大打擦边球、节目质量低劣等现象,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2017年8月,针对国内综艺处于井喷状态、各大频道争相购买海外爆款综艺、大多采用全流量明星阵容,导致国内综艺过度依赖明星过度娱乐化的状况,广电总局又下发《把电视上星综合频道办成讲导向、有文化的传播平台的通知》。这些不断推出的《通知》《规定》等虽然牵动着行业人员的神经,调整着文娱行业的某一个领域或方方面面,但就其法律地位而言,不属于作为法律规范的部门规章之列。由此必然在事实上降低法律法规对出版、网络、电影、电视等这些行业中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提高行政指令乃至行政官员在实际工作和人心中的地位,从而造成出版、电影、电视、广播等领域中的“人治突显、法治弱化”局面。

由此得出,要抵制和消除“泛娱乐化”现象,呵护我们的社会价值观念和共有的精神家园,保证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领域的立法,加快制定《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影电视法》《网络法》等文化领域的立法,完善已有的《电影产业法》《网络安全法》,在法律层面上贯彻党的文化方针政策,凸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对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特别保护,使得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领域从写作、拍摄、宣传、上映、销售、发行等每一个环节,都有更多的“法”可依,而不是有众多的“章”可循,使得出版人、制片人、投资人、编剧、导演、演员等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都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生产导向,坚持追求真善美,将电影、电视、广播、网络等的每一个节点都置于法律的监督管理与调整之下,从而在法律制度这一最根本的层面上抑制和消除“泛娱乐化”问题的产生和存在,使历史不再被戏说、经典不再被篡改、崇高不再被解构、英雄不再被调侃、名人不再被恶搞、性别不再被颠倒,为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成才创设和谐的社会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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