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长有道_万年有道之长

  每学期的期末考试是对学生学习状况最集中的检阅,阅卷总能给我的教学经历添上一片美好的记忆。  2012年,我负责批改的试题是以小店老板将假烟拆零卖给初中生为材料背景,其中有一个设问是:“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哪两部法律?”
  其实,作为教师,我非常明确出卷者的意图是想让学生答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但是,由于经营者的行为中既包括了“卖烟给学生”这样的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又含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情节,而题目的问法存在明显缺陷,因而造成指向不明的情况,所以,学生五花八门的答案也就不足为奇了,《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经济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工商管理条例》、《宪法》、《合同法》、《诚信法》、《儿童法》、《公平交易法》等等等等,真是令人意想不到又目不暇接。其中,除去《儿童法》、《诚信法》之类一眼看去就知道是不存在的法律,其余答案还真是给我好好出了两个难题:首先,学生写的这些法律名称是否存在并准确?其次,在这些法律中,有没有与本题中的经营者的行为相关的条文?
  所以,我的批改进度异常缓慢,尤其是头一、两本卷,我基本是每改几张就要“百度”一下,最后索性找到了这方面最权威的网站——“中央人民政府网”上的“法律法规”网页进行浏览查询,才发现自己的记忆中存在着不少疏漏甚至是错误的地方,故而,待到我的批改任务完成,倒也实实在在地被普了个法。例如:我看到“《工商管理条例》”这样的表述时,我觉得是对的,可是百度之后,才发现根本没有这样的名称表述,相近的是《个体工商户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工伤管理条例》;还有“《经济法》”,这样的表述更是不正确的,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还有我一眼觉得根本不可能存在《公平交易法》,结果查出来在我国台湾就有,虽然大陆并不执行这部法律,但最起码给我提个醒——凡事皆有可能。
  我按照“有没有这部法?——这部法里有没有与未成年人权益或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有关的规定?”这样的思路进行查询。查到了、并且有相关内容,便给分;压根儿就没有这部法或者是这部法里不存在相关内容,就不给分。虽然进度缓慢,倒也令人兴趣盎然。
  却也因此,跟另一位阅卷老师纠结上了。其它的法律问题都不大,关键是她不赞同“《宪法》”这个答案。因而我们主要就“经营者的行为到底违不违反《宪法》?”展开了持续两天的争鸣。
  这位老师首先提出的观点是:具体情境要具体分析,这段材料就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所以,学生应该理解题目的本意,回答那两部专门性法规,其他的答案不能给分。对此,我认为:在题目自身存在指向不明的情况下,就不能责怪学生发散性思维,甚至可以说,学生散发出去的思维恰恰是一种注意细节、动了脑筋的表现,是应得到肯定和鼓励的。
  其次,她认为:《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根本就不涉及具体事务,凡具体事务都应适用其他具体领域的法律法规。如果“《宪法》”这个答案我给分的话,那么其实就是一种变相的鼓励学生——但凡需要写法律名称,就可以不用动脑筋地写上“《宪法》”了事。她认为这是一种导向性错误。她还举了实例:牛顿是物理学家;高斯是数学家,他们都是科学家。那么,如果学生只需知道他们是科学家,而不知道他们在各自领域的具体贡献的话,那么学习的深入又有何意义?
  我的意见是:
  第一,在我国现行《宪法》中,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在本题中,经营者销售假烟,属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他有自主决定卖什么物品、卖给谁的自由,但同时,也承担卖合法物品、卖给能买的人的义务;这种销售假烟给未成年学生的行为肯定是违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此,经营者的行为毋庸置疑地就是违背宪法中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其它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故而号称“母法”,其他法律相应地就是“子法”;同时,我国依法治国的核心也是依宪治国,所以,违反其他法律,最终,其实也就是违背了宪法精神。
  第三,如果说“科学家”是共性,那么,“物理学家”和“数学家”就是“个性”。同样,如果说《宪法》是共性,那么具体子法就是个性。结合具体情境具体回答这是应该的,但在这道题中,却并非是排他性的选择,不是只可答个性而否定共性。共性和个性并不矛盾,应该承认其同时存在。
  第四,就教学内容本身而言,并未要求学生掌握具体法规的具体规定,只需一般性的了解即可。当面和点不需要区分得那么清楚时,考试要求相应也就不如其他学科的知识点要求高了。
  特别是最后一点理由,终于让她接受了“《宪法》”这个答案。我追着问她:“是不是我赢了?”她含笑答道:“是,你赢了。”
  可是,我却觉得,我输了。
  到争论的最后,这个答案看似合理可以给分了,但随之带来这样一个问题:“是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由此都可以叫做违宪行为呢?”理论上是绝不能这样归类的。理由有二:
  首先,违法行为根据违犯的法律体系的不同可以分做四类:违宪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通过这样的分类,可以非常明确地看出其它三类行为与违宪行为是平行并列而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其次,作为母法,宪法只规定立法原则,是上行法;作为子法,其它普通法律是下行法。所以,在具体操作时,凡下行法有所规定的,依据下行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理,而绝不会适用上行法。所以,在判决书上都会写明:“依据哪部子法的相关规定”而非“依据宪法和具体子法的相关规定”。
  所以,这个问题,依然悬而未决。还有待进一步地探讨和学习。
  虽然,讨论的最后还是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答案,但是,我仍觉得收获颇丰。
  在此次阅卷过程中,与学生卷面静态的交流中,学生千奇百怪的回答让我更强烈地意识到作为思品教师更需做到“备须博”。由于教材涉及的领域非常宽泛,这实质上就对教师提出极高的要求。在备课的过程中,教师应更周到、更广泛地收集相关素材,努力让自己更广博,才能适应教学的需要。延伸到平时的课堂教学中,教师的专业素养也难免会有疏漏之处,再加上课堂中,学生的问题往往会超乎意料,所以教师“言须慎”,更应注重发扬“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切勿误人。可以说自己明确知道的,也可以明确地说自己“不知道”,但绝不能凭模糊印象敷衍甚至是凭感觉张口胡说。同时,“教须严”。作为初中教学的内容,深度上不可能有太高要求,但是,在平时教学中还是要从严要求而不能从宽放纵,否则,教师确实是在对学生犯一种导向性错误。
  另外,教师之间的相互学习不仅仅在彼此间的推门听课、评课,即便在平时只字片语的沟通中,也能相互启发、共同提高。虽然这次与那位阅卷教师的交流没有形成定论,但是,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过程中,自己能理顺自己的思路、清楚地表达,倾听中了解他人的不同见解,打破自己的局限,带来的不仅是知识层面上的一种提升,更是思维观念上的一次突破。
  经过这次批卷及与其他老师争辩的过程,我那样强烈地感觉到——成长,不在于输赢的结果,还在于过程中的相互启发。只要用心,无时不是帮你成长的契机、无处不是促你成长的平台、无人不是助你成长的老师。
  (李华,镇江市第三中学,2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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