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保单怎么分? 离婚也要分保单

  10年前,张女士和金先生夫妇为儿子投了保额为10万元的生存保险,金先生为投保人,受益人为儿子金兴,年交保费2600元。2005年,张、金离婚,由张女士抚养儿子金兴。此时该保单已交纳了5年保费,共计人民币1.3万元。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交纳保费。不过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发现保单上的投保人仍然是金先生。于是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金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生存保险金,而张女士不同意。前夫金先生是否有权要求一半保费和保险金呢?
  张女士的问题涉及寿险保单中的财产权问题。财产权,从法律意义上讲,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财产主要分两类: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指土地及任何依附于土地上的物,除此之外的为动产,保单即属于动产类。保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令很多人迷惑,因为从《保险法》上无法找到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通过《婚姻法》来寻求答案。
  人寿保单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先来看看哪些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除《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外,新《婚姻法》解释二中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人寿保险合同从最终财产归属的角度来看,投保人享有合同处置权(包括退保的现金价值)和收益权(红利和其他收益);被保险人享有生存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身故受益人包括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共同财产为一方投保所产生的利益,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且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异后财产应个人化
  夫妻离婚后归属于共同财产的人寿保险单应该如何进行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后的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进行财产分割。但是,因为保险合同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不可能像其他财产那样进行简单的分割。由于案例中金兴的保单是父母离婚前为他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一是退保,然后夫妻双方平分现金。但是在退保时,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得到的现金还未必有交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损失。二是如果不退保,可由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的50%补偿给原配偶,将投保人和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即张女士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或保单已交保费的50%,补偿给金先生。三是由于金兴的保险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数,子女将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夫妻一方为未成年的小孩投保的保险,从法理上已经转化为孩子的财产,已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因为投保人享有保单处置权,就是说投保人可以通过退保获得保单现金价值转化为个人财产。
  编辑/王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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