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公证书之二

  
    未婚公证书(之二)  

  ()хх字第хх号  

  根据хх单位证明或经调查,兹证明ххх(男或女 ,хх年х月х日出生,现住хх国或香港、澳门)至хх年х月х日离境(或去香港、澳门)之日,在中国(或在中国内地)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  

  注:本证明适用于当事人已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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