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上古汉语的比较范畴 汉语语法基础知识

  摘 要:本文通过对《马氏文通》《中国文法要略》有关汉语比较句的研究进行评述,试图确立上古汉语的“比较范畴”,下辖三个次范畴:异同、高下、得失,力求详尽罗列相应的语言表达形式。
  关键词:古汉语 比较范畴 《马氏文通》 《中国文法要略》
  一、导言
  (一)“比较”是人类的一种普遍的思维模式,《汉语大词典》对“比较”一词的解释是:“根据一定标准,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某种联系的事物间辨别高下、异同。”对于表示“比较”的语言形式的研究是很重要的内容,刘丹青(2003)指出:“在现代语言学特别是类型学的语法调查中,差比句的句法表现已成为基本的必查项目。”
  (二)汉语研究中寻求表示“比较”的语言形式,始于《马氏文通》。在此之后,黎锦熙、吕叔湘、高名凯、太田辰夫、刘月华、赵金铭等学者对此皆有研究。赵金铭确立了现代汉语的“比较”范畴,分为近似、等同、胜过、不及四个次范畴,找出每个次范畴对应的语言形式,并试图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对“比较”范畴做出理论上的说明。由于汉语语法的演变,古今汉语表示“比较”的形式手段并不相同,故有必要对古汉语的“比较”的语法意义和语言形式加以梳理,以初步确立古汉语关于“比较”的语法范畴。
  作为一种语法范畴,必须是某种语法意义和相应的形式手段的统一体。我们认为,“比较”是一种语法意义,古汉语的“比较”这种语法意义还可作下位区分,再联系相应的语言形式,就构成了古汉语的“比较”范畴。古汉语的“比较”范畴至少可再划分为“异同、高下、得失”等三个次范畴,次范畴之下再作划分,详述见后。
  二、《马氏文通》对比较句的研究
  (一)《马氏文通》对“比”的定义为“凡色相之丽于体也,至不齐也。同一静字,以所肖者不能一律,而律其不一,所谓比也。”①马氏模仿印欧语中的原级、比较级、最高级,认为汉语中“象静为比有三:曰‘平比’,曰‘差比’,曰‘极比’。”①可见,马氏所说的比较句指的是形容词程度的比较。《马氏文通》的研究影响很大,黎锦熙、太田辰夫等人基本上沿用了马氏的说法。吕叔湘在《中国文法要略》中的研究尤其重要,他在“表达论:关系”有“异同·高下”一章,讲的就是比较关系,再分为“类同、比拟、近似、高下、不及、胜过、尤最、得失、不如、倚变”等细目,然后详细列举了古今汉语表达这些语法意义的形式手段。
  (二)《马氏文通》对比较句的论述集中在“静字”一章,在其它章节里亦有零星论述。马氏认为,“平比者,凡象静字以比两端无轩轾而适相等者也。等之之字,为‘如’‘若’‘犹’‘由’诸字,参诸所比两端以准其平。”①平比有三种情况:(1)X—W—比较标记(如、若、犹、由)—Y;(2)X—比较标记(如、若、犹、由)—Y—W;(3)X—比较标记(如、若、犹、由)—Y(也、者、然)。②其中,“X—W—比较标记—Y”“X—比较标记—Y—W”即表示“X—W—比较标记—Y—W”,也就是“X之W=Y之W”(可参看马氏对例372、380的分析)。实际上,(1)(2)表示的语义是一样的,只是W的位置不一样,“凡两端相比,其所以比者,必有一隐而不出者,此也”(可参看马氏对例380的分析)。(3)“X—比较标记—Y(也、者、然)”缺少W,马氏认为“所比之情,必隐寓于两端矣”(可参看马氏对例382的分析),这种句子如果Y为“读”,则其后分别助以“也、者、然、比”。
  不过,我们认为马氏所举的一些例句不太恰当,自乱其例。有些句子,比较标记前有“毋、無、莫”等,应属马氏所说的“极比”,如例382“上蔡宗室诸窦,毋如窦婴贤。”另外,平比句的否定式,即“X—不(W)—比较标记—Y”在语义上表示X、Y在程度上有差别,应属马氏所说的“差比”,如例384“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
  (三)马氏认为,“差比者,两端相较有差也。差之之字,概为‘於’字,‘于’‘乎’两字亦间用焉。其所以为较者,则象静字表之。”①表示差比的句式为X—W—比较标记(於)—Y。马氏认为Y后的W“可不言也”(可参看马氏对例404、405的分析)。另外,马氏认为表示差比还有两种句式:(1)莫、無、有—W—焉;(2)莫、無—W—Y。我们认为,这两种句式值得商榷,应属马氏所说的“极比”,虽然“极比”从语义上说也表示“相较有差”,但跟“差比”不同。至于马氏所说的由于“炼句之法”而省掉“於”字(是不是省略,学界有不同看法),则属修辞上的问题,仍然表示差比。
  (四)马氏认为,“极比者,言将所以比之象推至于其极也。”①有以下几种情况:(1)“于所比之中而见为极者。极之之字,‘最’字最习用”。(2)“泛称夫极者。即用‘至’‘甚’‘极’等字”。(3)“不言‘极’‘至’而言‘尤’‘甚’。”(马氏在下面举例时无“甚”而用“益”)(4)“至静字于一句中用两次者,亦有极比之意。”马氏的一些论述是有问题的。另外,古汉语中还有一些句式可表达“极比”,如“二、(三)”所述。
  (五)综上所述,马建忠所确立的古汉语的“比较”范畴是不全面的,他只涉及到了“高下”这一个次范畴。同时,马建忠也未注意到一些古汉语的语言事实,如“比”字句早在战国末期已经产生(参看史佩信,1993),而“比”字句是现代汉语比较句的重要形式。更重要的是,马氏比附印欧语中的原级、比较级、最高级来对汉语比较句作下位区分,这是不恰当的。与汉语不同,印欧语富于形态变化。比如差比句,古汉语较多采用“X—W—比较标记(於)—Y”这种句式,W在形态上不会发生变化,更多的是依靠语序(比较标记都不是最重要的,参看前文“二、(三)”;而英语既涉及到语序,还涉及到形容词的形态变化,如:“John is older than Jack.”比较关系实际上是双重标注(刘丹青,2003)。由于汉语缺乏形态变化,所以有些句子到底表示“平比”“差比”“极比”中的哪一种,一般只能从语义上加以判断(比较标记一般也不能起到确定作用),这往往就带有一定的主观性,马建忠在举例、分析时的一些错误就是这种情况的反映(参看前文“二、(二)~(四)”)。由此可见,确立汉语的一种语法范畴仅仅试图从形式入手是不会成功的,应兼顾甚至更多地考虑语法意义。   三、《中国文法要略》对比较句的研究
  (一)相对而言,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对汉语比较句的研究就十分详尽了,基本上确立了汉语的“比较”范畴,兼及古今汉语。吕先生认为,两件事情“必须有相同的部分,又有相异的部分,才能同中见异,或异中见同,才能有比较关系”,论述的就是“比较”的基础,这种认识是深刻的。吕先生对汉语“比较”范畴作出了下位区分,包括“类同”“比拟”“近似”“高下”“得失”等。
  (二)吕叔湘认为,“类同关系是异中见同,类同之感建立在相同的部分之上。谓语是句子的重心所在,谓语同则类同之感强。”③吕先生在这里贯彻了谓语核心的观点。文言用“亦”来表示,而且吕叔湘详细分析类同关系的各种情况,也注意到了“亦”“也”并不只是表示类同关系。
  (三)吕叔湘所说的“比拟”是表示两物或两事之间的类似关系,文言用准系词“如”“若”“犹”“似”等。吕叔湘认为“比拟”有实比、比喻两种情况,马建忠把吕叔湘所举的有些例句归入“平比”,而马氏未涉及“隐语”之类情况。我们认为,马氏的处理是有道理的,排除修辞的因素,所比较的两项有的在量上给人的感觉是一样的,有的表示所比较的两项有类同之感,有的表示所比较的两项近似,不能截然分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吕叔湘所说的“近似”是指“一句话不愿意说的十分肯定,只说是‘似乎如此’。”“文言多用‘若’字,‘如’字较少,更不用‘犹’字,底下常有‘然’字或‘者’字相呼应。”马建忠把吕叔湘所举的有些例句也归入“平比”,赵金铭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论述了“近似”不同于“胜过”“不及”“等同”。我们不赞同马建忠的意见。
  (五)吕叔湘所说的“高下”是指“就某一种属性来比较两件东西(或事情),因而分出高下,大小,长短,难易等等。就高者对下者说是‘胜过’,就下者对高者说是‘不及’;高下同则为‘均齐’,一胜余则为‘尤最’。”③由此可见,吕先生所说的“高下”包括了马建忠所说的平比、差比、极比。吕先生所论述的不只涉及陈述句,还涉及到疑问句,这也是其过人之处。吕先生在说到“均齐”时说“所用句法一部分跟两物相比的比拟句差不多,在意念上,这两类句子也难于分清。”③汉语的事实也是如此。吕先生在说到“尤最”时注意到了“晋国,天下莫强焉”这类句子,认为表示“尤最”,我们是赞同的。
  (六)吕叔湘还设立了“得失”一类,更显示了其过人之处,直到现在,很多学者也未加以注意。比较两件事情的利害得失“所用句法和判断两物高下的句子也颇有异同”“可以分成用‘宁’和用‘不如’的两类,两类都可以加用‘与其’”③。同样涉及到疑问句、陈述句。
  (七)吕叔湘所说的“倚变”指的是动态的比较,两件事情“互相关联,共进共退”。吕叔湘所说的“倚变”包括两种情况:可以有两事之间的函数关系,可以有一件事情前后的时间函数。文言用“愈”“益”等手段来表示,太田辰夫认为“愈”“益”是表递进而不是表示比较的,我们同意太田的说法。马建忠把吕叔湘所举的有些例句归入“极比”,马建忠的处理不甚妥当。
  (八)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的“下卷:表达论”历来身受学界好评,“以语法意义(各种范畴,各种关系)为纲,说明所赖以表达的语法形式”④,犹如一本同义语法词典,“此后的语法著作,在论及‘比较’的表达方式时,再未超出吕书的范围”(赵金铭,2001)。吕叔湘并未穷尽所有汉语表示“比较”的语言形式,详述见后。
  四、古汉语的“比较”范畴
  如上文所述,我们认为上古汉语的“比较”范畴包括“异同、高下、得失”三个次范畴。
  (一)“异同”表示所比较的事物、性状相同或不同。按吕先生的意见,“均齐”在概念和句法形式上跟“类同”都较为接近;赵金铭(2001)说:“‘等同’也可以说是‘类同’”。据此,把“等同”并入“异同”。古汉语表示“异同”的语言形式有:
  1.X·W·比较标记[於(于)]Y
  比较标记[於(于)]可省。由于W的语义不同,若W为“同、齐、侔、夷”等词,则表“同”;若W为“异、殊”等词,则表“异”,否定式则相反。
  我则异于是,无可无不可。(《论语·微子》)
  叔孙氏惧祸之滥而自同于季氏。(《左传·昭公二十七年》)
  2.X·W·比较标记(若、如、犹、似)Y(也、然、者)
  这种情况包括马建忠的“平比”,吕叔湘的“比拟”“近似”的一部分。
  3.X·(不)与Y·W
  西北有高楼,上与浮云齐。(《古诗十九首》)
  (二)“高下”表示所比较的事物的性质、程度有差别。如吕叔湘所言,“就高者对下者说是‘胜过’,就下者对高者说是‘不及’……一胜余则为‘尤最’。”也即马建忠的“差比”“极比”⑤。
  1.“胜过”表示前项胜过后项,上古汉语表示“胜过”的语言形式有:
  (1)X·W·比较标记[於(于)]Y
  这是古汉语表“胜过”的最常用的句式,比较标记[於(于)]有时可省。形式上与“X·W·比较标记[於(于)]Y”完全相同,但W的语义特征不同,此处的W[+正面]。
  苛政猛于虎也。(《礼记·檀弓下》)
  (2)X·W·Y
  杨伯峻认为在理解时可在Y前添加“语义介词‘於’”。
  退而让颇,名重太山。(《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3)X·W·焉
  “焉”是一个兼词,相当于“于之”。“之”起复指作用,相当于“X·W·Y”中的Y。
  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孟子·滕文公上》)
  (4)X·W·过·Y
  “过”的性质不同于“于”,“过”为W的补语,“于”为介词。
  2.“不及”表示前项不如后项,上古汉语表示“不及”的语言形式有:
  (1)X·不如(若)·Y(之·W也)
  也可看成是对表“异同”的句子的否定式。
  徐公不若君之美也。(《战国策·齐策》)
  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孙丑下》)   (2)X·W·比较标记[於(于)]Y W[-正面]。
  师少于我,斗士倍我。(《左传·僖公十五年》)
  由此可知,“胜过”“不及”是相辅相成的,X胜过Y,则Y不及X。故前人将“胜过”“不及”合并为“差比”是合理的。
  3.极比”表示某一事物胜过或不及其它所有同类事物,所以“极比”也是一种广义的“差比”。上古汉语表示“极比”的语言形式有:
  (1)X·莫·W 於(于、乎)·Y
  存乎人者,莫良於眸子。(《孟子·离娄上》)
  (2)X·莫·W·焉
  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左传·宣公二年》)
  (3)(X)·无(莫)·如(若)·Y
  相人多矣,无如季相。(《汉书·高帝纪》)
  (4)(X)·毋·如(若)·Y·W
  上蔡宗室诸窦,毋如窦婴贤。(《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
  (5)X·孰·W 於·Y(焉)
  这是一种疑问句句式。
  能以国让,仁孰大焉?(《左传·僖公八年》)
  按吕叔湘的意见,上述几种句式是“从反面说的方式”。
  (6)X·副词·W
  太田辰夫称之为“绝对的极比”,用表极至的副词来表示。
  鬼魅最易。(《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三)“得失”就是比较两件事情的利害得失,“所用句法和判别两物高下的句子也颇有异同”(吕叔湘),上古汉语表示“得失”的语言形式有:
  1.用“宁”表得失,又分疑问句和陈述句两种情况。
  (1)疑问句里上用“宁”,下可用(或不用)“将”“抑‘等词。
  此龟者,宁其死为留骨而贵乎?宁其生而曳尾于涂中乎?(《庄子·秋水》)
  (2)陈述句里,用“宁”表可取的一端。或单用“宁”(多用于问句的答语);或上用“与其”,下用“(毋)宁”;或上用“宁”,下用“毋”“不”等。
  与其害于民,宁我独死。(《左传·定公十三年》)
  吾宁斗志,不能斗力。(《史记·项羽本纪》)
  2.用“孰与”表“得失”,用于疑问句。
  (1)有真性问,有的前加“与其”。如:
  田侯召大臣而谋曰:“救赵孰与不救?”(《战国策·齐策》)
  (2)有假性问,说话者往往意存去取,可取的一端位于“孰于”之后。如:
  大天而思之,孰与物畜而制之?(《荀子·天论》)
  3.用“不如(莫若)”表“得失”,有时前加“与其”。
  司马错欲伐蜀,张仪曰:“不如伐韩。”(《战国策·秦策》)
  总之,随着语言的演变,汉语表示“比较”的语言形式发生了变化,如“比”字句成为表差比的主要形式(史佩信,1993),因而现代汉语里表“比较范畴”的语言形式几乎迥异于上古汉语。本文初步确立了上古汉语的“比较范畴”,并试图尽量罗列相应的语言形式。但我们的努力可能是挂一漏万,期待以后逐步完善。
  注 释:
  ①见马建忠《马氏文通》“静字”章。
  ②这里的“X、Y”是比较的前后两项,W是形容词,下同。马氏特别强
  调W为静字,若W在其字类体系中属其它字类,则强调其“用如静字”(参看例374及吕、王的注释),这里的比较标记吕叔湘称为准系词,太田辰夫称为同动词。
  ③见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异同·高下”章
  ④见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重印题记(1982)。
  ⑤由于比字句在先秦两汉时期使用频率不高,暂不考虑。
  参考文献:
  [1]刘丹青.差比句的调查框架与研究思路[A].戴庆厦.现代语言学
  理论与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C].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
  [2]吕叔湘,王海棻.《马氏文通》读本[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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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重印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4]刘月华.实用现代汉语语法[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1983.
  [5]马建忠.马氏文通(重印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6]史佩信.比字句溯源[J].中国语文,1993,(6).
  [7]太田辰夫.中国语历史文法(中译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社,1987.
  [8]杨伯峻,何乐士.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M].北京:语文出版社,
  1992.
  [9]赵金铭.论汉语的“比较范畴”[J].中国语言学报,2001,(10).
  (王远明 四川乐山师范学院文学与新闻学院 61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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