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被撞伤,肇事者赔了钱,,公司还要赔偿吗?


  张涛是一位快递小哥,不管刮风下雨,每天都早出晚归送快递。一天,张涛在送快递途中被违反交通规则驾车的个体工商户唐建撞伤。经调查,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唐建负全部责任。通过民事诉讼,张涛从唐建投保的保险公司得到12万元人身伤害赔偿金。
  有朋友善意提醒张涛:“你这是在工作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还可以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然而,公司却以未给张涛上工伤保险和其已经得到民事赔偿为由拒绝给张涛工伤赔偿。那么,张涛究竟能否得到双份赔偿呢?
  法律点:公司拒绝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职工本人可直接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职工所属单位在发生工伤事实伤害之日起30日内,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也不要着急,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只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就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属地的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点:公司能以张涛未上工伤保险为由拒绝工伤赔偿吗?
  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就必须无条件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而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用工之时,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张涛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张涛在工作中受到交通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該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张涛所在的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张涛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该公司全部承担。因此,快递公司以未上工伤保险拒绝支付张涛的工伤保险待遇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张涛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点:公司能以张涛已经得到民事赔偿为由拒绝工伤赔偿吗?
  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没有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既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除外。也就是说,第三人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在法律上是并不矛盾的。但是,如果第三人已经支付了医疗费,就不可在工伤保险赔偿中另行主张,即医疗费是不可以双重获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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