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房产税重在“可操作”】几套房子要开征房产税

  近日财政部长谢旭人发表署名文章表示,将研究〝逐步在全国推开房产税〞,使得已然沸沸扬扬的房产税问题如同〝火上加油〞,再成舆论关注焦点。  一篇文章激起千层浪
  谢旭人在文章中强调:要认真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构建合理完善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有效调节财富分配,研究逐步在全国推开房地产税……云。由于谢旭人系掌管国家财税稽核与分配之中央级最高机关领导,此番表态一出,便有人言之凿凿地指称,房地产税很快会全面实施。
  惟在我看来,误读的成分居多。
  首先,在出台房产税可能的时间点上,谢旭人用的词是〝研究〞,换言之,距离具体落实尚需时日。其次,在实施范围方面,谢部长用的关键词是〝逐步〞,亦即房产税目前仍在〝沙盘推演〞阶段,况且就算推出也是渐进式,不会全国大规模铺开。
  迟不出台,事出有因
  其实,房产税出台也有“两难”情结。不可讳言,近两年来房产税已被炒作成压制投资、投机的利器,其迟不出台,会让市场产生国家压制房地产之决心松动的“误判”,导致“初见成效”的调控成果有惨遭覆灭之虞。而一旦执行又担心际此国内外经济、金融局势风雨飘摇的敏感时刻,万一房地产市场受到的影响太大,经济增长的动能将受到制约。在我看来,这正是房产税这两年来始终“只闻楼梯响”,却不见其真出台的主因之一。
  我倒觉得问题其实没那么复杂与严重,毕竟以世界为范围,房产税之课征是天经地义的常态,它对市场的冲击不会那么强烈,更何况谢部长文章中已清楚说明,在推出房产税的同时,会改变目前房地产开发、流转、保有环节各类收费和税收并存的状况,也就是说,极有可能在开征房产税的同时,减免部分交易环节之税费,力求有效降低房产税的冲击。
  简单可操作是重中之重
  事实上,只要把关键的三“税”——税基、税率、税额设计掌握好,许多困扰将迎刃而解。即:课税的对象是增、存并蓄的全面?还是仅针对多套、豪宅持有者的片面?税率是以‰?还是以%为单位?而只要税额控制在消费家庭可接受的范围内,相信对市场杀伤力将是有限的。
  关于这个部分,谢部长所提出的课征原则非常有建议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徵管。
  房产税的稽征一定要简单具可操作性,过份复杂的房屋套数、屋种(豪宅、别墅)之计算与认定,徒增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投入与困扰,且易使目标对象想方设法逃、避税,此所谓“简税制”。“认房不认人”,不论存量房或增量房,只要是房屋都要课征,堵死逃税漏洞,此所谓“宽税基”。
  房产税对市场可持续发展的破坏力道,一大半是由税率决定的,为避免影响楼市的正常运作,税率宜低不宜高。如尚需考虑“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可先订出较高标准后,赋予地方政府视情况减半征收的权责(如同契税),亦可达到补充税收,但不明显冲击市场的效果。
  海外地区重视持有税
  平心而论,长期以来我国房屋持有环节无税,使房产过度商品化的畸形状态,确实有改善必要,这也是海外地区重视持有税的缘由。但“是药三分毒”,仍需考虑其用药时机与剂量,以免衍生更多後遗症。
  参考海外房地产相关税制,在重新设计持有与流通环节的税费配比时,我建议其合理差距应为“持有1:交易20~30”。看似落差大,实则不然,毕竟房屋买卖的次数有限及受经济、景气变动影响大,而持有税是稳定、可长可久的。
  此外,考虑到多数家庭只有一套自用住宅,如果与多房族群征收同样的税率,显然未尽公平,因此可比照中国台湾地区的做法,认定一套为自用,税率为1‰,其余为非自用,税率调高至4‰,如此应符合〝多劳多得,多房多税〞的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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