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侵权吗] 未经允许给别人拍照侵权吗

  女青年苏某在当地一家有名的大公司工作,某日她在街上闲逛时,发现体育场里正召开人才交流会,出于好奇,苏某也进去转了转。过了几天,公司里的人告诉她,她的照片上报了。原来,当苏某站在人才交流会场上看招聘广告时,一位记者拍下了她和周围人的照片,作为介绍这次人才交流会盛况的图片之一登上了报纸。苏某的形象在照片中很突出,认识她的人一看就能知道是她。公司里很多人都以为她要跳槽,公司领导也对她另眼相看,这使她很气恼,认为都是照片造成的,她于是以报社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报社告上了法庭。
  其实,法院是不可能支持苏某的诉讼请求的,因为报社的作法并不违法。
  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不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其肖像。但这并不是说无论什么场合使用肖像都要经本人同意。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里仅排除了“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的行为,如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作商业广告、书刊封面和制作挂历等。至于非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情况就复杂一些,一般来说,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公民自己利益需要的新闻报道;还有如政治家、艺术家的活动等;特殊情况如通缉逃犯、张贴寻人启事等,都可视为正当使用他人肖像的法定事由,可不经本人同意。本案中,报社虽未经苏某同意使用了她的照片,但那是出于新闻报道的需要,何况照片并不是专拍她的。因此,苏某的请求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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