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两委”关系的调适_农村两委关系现状及协调

  摘要:农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简称村“两委”)是农村地区最为重要的村级组织。村“两委”关系的和谐对于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深入推进以及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治理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在现实中,“两委”关系普遍存在着关系不协调的状况。本文分析了“两委”关系不协调的原因,以及提出了调适“两委”关系的政策和措施。
  关键词:两委 不协调 原因 调适
  一、农村“两委”关系现状
  对于农村“两委”关系的现状,理论界较为普遍的观点是,在全国范围内,绝大部分的农村,“两委”关系是不协调的。
  王友洛认为,农村两委关系在当前可分为如下四类:协调互强型;矛盾未显型;矛盾显化型;扭曲失控型。其中“两委”关系协调的“协调互强型”仅占16%。[1]
  学者陈新育认为,目前我国农村“两委”关系的现状,在学术界存在以下四种观点:一是“三三三”制观点,认为,村民自治搞得好的、一般的、较差的各占三分之一;二是“三分法”观点,认为,村民自治的运行状况大致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自治性的村,约占25%;第二类是行政型的村,约占10%;第三类是混合型的村,约占65%。三是“四模型说”的观点,主要依据村民参与和完成国家任务的情况,将村民自治划分为:示范村、瘫痪村、专制村、失控村四种;四是“两分法”的观点认为,从村民自身状况与客观效果统一的标准出发,可以分为规范型和非规范性两大类型,并认为非规范型的村在数量上占绝大多数。[2]可见,无论是“三三三”制、“三分法”、“四模型说”观点还是“两分法”观点,我国农村“两委”关系的主流仍然是不协调的。
  二、农村“两委”关系不协调的成因分析
  (一)“两委”职权不清、关系不顺
  目前,对于“两委”在农村的地位和作用有明确规定的法律和制度主要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村组法》)及《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简称《条例》)。例如《村组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可见,村委会是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的自治组织,是广大村民进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的最为直接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村组法》第3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力。”可见,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进程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同处于农村这一场域中的两大权力中心,如果没有具体而详细的法律制度对其职权进行划分,那必然会出现“两委”之间的权力争夺。但是《村组法》及《条例》对于“两委”地位及职权划分过于原则化,致使“两委”职权不清、关系不顺。例如《条例》第9条规定“村党支部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至于什么问题是“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什么事情是“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事情”则没有具体而详细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和模糊。
  (二)“两委”成员素质不高
  “两委”成员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对“两委”关系的认识不到位。由于受到长期以来党的一元化领导观念的影响,村干部更习惯于对于农村大小事务村党支书一人说了算,至于村委会,很多村干部也都是倾向于将其看作是党支部的职能部门。第二,“两委”成员政治素养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一些村党支书,无视我国村民自治的制度安排,把党的“领导核心”地位错误地理解成对农村事务的包揽,对于农村事务村支书一人独断。而也有些村委会主任认为自己是由民选产生的,是村级权力的必然拥有者,而党支部不应干涉村委会行使职权,村党支部只负责党建方面的工作,不应参与到村级事务的管理中来。拒不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第三,“两委”成员文化素养不高。村干部的产生大多就地取材于当地的农村,由于农村地区教育的落后,村干部大多接受的教育水平不高,这对于相关政策的理解与落实产生较多的负面影响。
  (三)乡镇对“两委”缺乏正确的指导
  乡镇对“两委”缺乏正确的指导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乡镇对村党支部的偏袒。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之后,乡与村之间的关系不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对于乡派发的行政任务,常有村委会讨价还价,甚至拒不接受的情况出现。但对于村党支部,情况就完全不同了,乡党委与村党支部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党支部成员的任命依赖于乡党委的意见和决定。因此,乡镇政权便可依赖与其关系更为紧密的村党支部来达到对村级组织的控制。当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发生权力争斗时,乡镇往往偏袒村党支部。第二,乡镇对“两委”关系的不协调消极不作为。也有的乡镇面对“两委”关系的不协调只是听之任之,在乡镇看来,村党支部是“领导核心”,村委会是“管理中心”,对于村级权力的行使双方都有法律制度的依据,都存在其合法性,很难裁定孰是孰非,面对这种尴尬的局面,乡镇只能充当“老好人”的角色,谁也不得罪,任凭这种局面的持续。
  (四)宗族势力的不良影响
  在农村地区,封建思想和宗族势力的存在较为普遍,特别是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 在一些村庄,宗族势力强大到足以影响“两委”成员的组成以及“两委”决策。“两委”成为大姓宗族谋取自身利益的工具,在一些有几个势力强大宗族存在的村庄,往往“两委”被几大宗族控制,两委之间的争权夺利其实质也是几大宗族之间的争斗。
  三、协调农村“两委”关系的政策和措施
  (一)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明确“两委”职责
  针对《村组法》和《条例》中对于“两委”职责规定的模糊性这一情况,应该出台实施细则,以对“两委”职责做出更为具体详尽的划分,同时应该注意避免“两委”职责上的交叉和冲突。例如针对《条例》第9条规定的“村党支部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这一规定,可以将“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的“重要问题”以及“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事情” 进行具体化,这样“两委”在从事具体事务性操作时便可以有明确的职权划分。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升“两委”成员素质
  首先,应该让广大“两委”成员深刻的领会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及党支部领导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思想上根除党的一元化领导和过度自治的观念。其次,应该增强“两委”成员对法律、法规、制度等的学习和培训,特别是要对《村组法》和《条例》进行再学习,增强“两委”成员的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再次,对“两委”成员进行管理方式及领导方式的培训和学习,让村委会掌握更为先进及有效的管理方式及理念,使村党支部的领导方式更为科学。
  (三)积极发挥乡镇政权对“两委”的指导作用
  乡镇在面对“两委”关系不协调的局面时应该积极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作到不偏袒、不回避。对于“两委”在村级事务中出现的不协调,乡镇应该利用与村党支部的领导—被领导关系以及与村组织的指导—被指导关系,积极的做出回应。
  (四)大力发展农村地区的经济与文化
  村民自治的顺利推进,需要有坚实的经济基础。“两委”关系的调适也应该在农村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加以解决。只有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才能带动农村精神风貌的革新,才能为农村政治文明的建设提供经济支持。纵观我国广大农村,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农村地区,“两委”关系较为和谐,村民自治制度实施的更为顺利。同时,应该大力发展广大农村地区的文化,在广大农村培养或者引入先进的文化,割除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的封建落后思想和文化,为“两委”关系的调适提供一个良好的文化氛围。
  参考文献:
  [1] 王友洛.村民自治背景下农村“两委”关系的多维审视[J].中州学刊.2002.03
  [2] 陈新育.正确认识和处理农村“两委”关系[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01
  作者简介:胡鑫海,出生年月:1988年2月,性别:男,籍贯:江西赣州,工作单位:华中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职务:研究生在读,学位:管理学硕士,研究方向:农村治理
  薛操,出生年月:1985年9月,性别:男,籍贯:山东枣庄,工作单位:华中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职位:研究生在读,学位:管理学硕士,研究方向:农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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