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农业金融发展家短初探

内容提要 中国古代农业金融史大体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自战国、秦汉到唐代中十为第一阶段;自唐代中叶经宋、元到明代中叶为第二阶段;自明代中叶至鸦片战争前为第三阶段。封建国家、地主阶级、商人阶级分别在这三个阶段起主体作用。而中国古代农业金融史的研究,是当前农业金融建设、发展农业经济的一个重大课题。

关键词 封建社会农业金融初探

本文所谓中国封建社会是指战国、秦汉至清代鸦片战争以前这两千多年间的历史。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既是一个连续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也是一个可划分为不同发展阶段、而且不同阶段有其质的差异性的过程。与此相适应,中国封建社会农业金融的发展也表现出与这种发展的连续性与阶段性相统一的特点,具体说来就是:一方面它适应不同时代生产力的发展及经济制度变迁,表现出了业务形式越来越复杂多样,金融机构种类越来越多,在整体金融中地位越来越重要,利率越来越趋向稳定与下降、封建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越来越细致,调节能力越来越强,对经济运行的影响越来越大等这样一个自然的连续发展过程;同时,不同历史阶段的农业金融活动的主体、业务、利率、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又表现出了量与质的差异性。而探讨这种质的差异、把握其发展阶段性,是理清其发展脉络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经济史、金融史界对此尚未有专门探讨。故而在此作一个初步的探讨。

大体说来,从战国秦汉算起,中国农业金融史大体可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自战国、秦汉经魏晋南北朝至唐代中叶为第一阶段;自唐代中叶经宋元至明代中叶为第二阶段;自明代中叶至鸦片战争前为第三阶段。在封建社会农业金融这个市场上,大体上有三大主体:封建国家、封建地主阶级、商人阶级。因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制度及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三大主体的地位与作用亦不同。正是这种地位的差异,形成了农业金融发展的阶段性特点。第一阶段是国家主导的阶段;第二阶段是地主阶级主导的阶段;第三阶段则是商人阶级主导的阶段。

三大主体供给农业金融市场的产品形式也是有区别的,对于封建国家而言,既有谋利性的货币实物放贷,但其最具特征的形式是各种赈贷、生产成本放贷、各种仓法的放贷等等;对于地主阶级而言,其最具特征的形式是各种谋利性的货币实物放贷,这是一种高利贷资本的形式。当然从形式上看:也会有一些无息的、低息的带自助性质的放贷;从借贷主体看:农民互相之间的借贷及股份合作性质的合会借贷等也是存在的,尤在明清时期,然不占主导地位。商人阶级当然也有类似的直接货币、实物放贷,其最具特色的形式则是商业资本形式的或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结合的各种商业信用。

(一)

战国秦汉时代,地主、商人对农民的实物、货币放贷及商业信用无疑也是存在的。前者如西汉中期盐铁会议上文学所言:汉代因凶年饥馑及赋役繁重“农夫悉其所得,或假贷而益之。是以百姓疾耕力作,而饥寒遂及已也。”北魏和平二年正月的诏书言:“自顷每因调发,逼民假货,大商富贾,要射时利,旬日之间,增赢十倍……故编户之家,困于冻绥,豪富之家,日有兼积。”后者如战国时的著名商人白圭“当魏文侯时……乐观时变,故人弃我取,人取我与。夫岁熟取谷,予之丝漆;茧出取帛絮,予之食。”这是指白圭之类的大商人为控制货源,以提供信用的办法,预购农民及手工业者的产品。即秋天谷熟时予以收购,而预贷之丝漆作为手工原料;春天出蚕茧时,收购帛絮等丝织产品,而预贷给稻谷作为春荒时进行手工生产时的食粮。

这种借贷、商业信用关系在《周礼》、《管子》等书中亦得到了反映,但此二书均主张这种关系应由官府经营,如《周礼》主张,司市之官的职责之一便是:“以泉府同货而敛赊”,郑玄注云:“同者,谓民货不售,则为敛而买之;民无货,则赊贳而与之”。这就是说,由泉府购买商人或生产者手中难售之货,以商业信用的形式赊卖给另外一些掌握市场而资金缺乏、进货困难的商人。这里未言是何种商品,而《管子》所言则更为具体了,《管子》主张,国家应掌握一般由商人掌握的对商品的敛散开阖之权,其措施之一就是各地官府要掌握一笔资金,即“藏镪千万”或“藏镪百万”,然后“春以奉耕,夏以奉芸”。其具体方式即“春赋以敛缯帛,夏贷以收秋实。”这样“大贾蓄家不得豪夺吾民”,“民无废事而国无失利”。《周礼》、《管子》之所言,未必为当时国家所实施,但反映了自战国以来商人及大地主通过高利贷、商业信用影响、冲击当时社会经济的一些情况,也是当时思想家对封建国家经济职能的理想进行设计的重要侧

但是相比之下,似乎国家各种形式的赈贷、生产成本放贷或直接的高利放贷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如在汉代,封建国家灾荒之年的赈贷及春荒时对鳏寡孤独穷困之人的救助性放贷,在《史记》、《汉书》、《后汉书》等史书中不绝于书,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是贷给种食;第二种是贷给农具耕牛;第三种是赋假公田、荒地;第四种是建立仓储。汉文帝元年便下诏“振贷”那些“鳏寡孤独穷困之人”。二年正月又诏赦免那些“贷种食未人、人未备者。”昭帝始元二年三月,“遣使者振贷贫民毋种食者”。秋八月,又下诏:“往年灾害多,今年蚕麦伤,所振贷种食勿收责,毋令民出今年田租”。成帝河平四年三月“遣光禄大夫博嘉等十一人行举濒河之郡水所毁伤困乏不能自存者,财振贷。”东汉孝和帝永年十一年二月“遣使者循行郡国,禀贷被灾害不能自存者”。十二年二月“诏贷被灾诸郡民种粮。”永元十三年秋八月“诏象林民失农桑者,赈贷种粮、廪赐下贫谷食。”孝顺帝永建二年二月“甲辰,诏禀贷荆、豫、兖、冀四州流冗贫人,所在安业之,疾病者致医药。”

以上所举是在灾害时的国家“禀贷”、“赈贷”,还可见与灾害并无太大关系的官府放贷事例,或可称之为生产救助性借贷,其放贷的对象也是比较广泛地针对某些地区的贫民,如上举文帝元年、二年的诏书便是如此,以下再举数例。西汉昭帝始元二年“三月,遣者振贷贫民毋种食者。”西汉元帝初元元年三月“以三辅、太常郡国公田及苑可省者振业贫民,赀不满千钱者赋贷种食。”东汉章帝建初元年正月,“诏三州郡国,方春东作,恐人稍受禀,往来烦剧,或妨耕农,其各实覆尤贫者,计贷并与之。”和帝永元年间的系列禀贷多是如此。

除种食借贷外,耕牛农具及公田、荒地、国家苑囿的借贷也颇具有金融的意义。汉武帝元狩三年(前120年)山东大水灾,官府振贷犹不足,“乃徙贫民于关以西及新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余万口,衣食皆仰给县官。数岁,假予产业。”昭帝元凤三年春正月“罢中牟苑赋贫民,诏日:乃者民被水灾颇匮于

食……三年以前所振贷,非丞相御史所请,边郡受牛者勿收责。”平帝元始元年,郡国大旱蝗,朝廷下令免租税,又“置安定呼池苑,以为安民县,起官寺市里,募徒贫民,县次给食。至徙所,赐田宅什器,假与犁牛种食”。除官有园囿之外,一般荒地也是赋予对象,东汉章帝元和三年,皇帝告常山、魏郡等郡太守、相日:“今肥田尚多,未有垦辟。其悉以赋贫民,给与粮种,务尽地力,勿令游手。”依《后汉书》的解释,土地的借与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即是如安帝永初元年三月丙午“以广成游猎地及被灾郡国公田假与贫民”三年三月“癸已,诏以鸿池假与贫民。”第二种如永初三年四月“己巳,诏上林、广东苑可垦辟者,赋与贫民。”

魏晋南北朝诸史籍,“赈恤”、“赈贷”之类的记载亦比较多见。整体观察《晋书》、《南史》、《北史》、《宋书》《梁书》等直至《隋书》诸正史的记载,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有关记载以《魏书》、《宋书》最为频繁多见;第二、多为开仓赈恤、赈贷谷物之类,而少田地及耕牛、农具贷给的记载;第三、大部分是在灾荒发生时对灾民加以赈济、赈贷,但也时常在春荒时对一般性贫民进行赈贷、赈恤。以下各举数例,对赈贷、赈恤分别略加叙述。

三国曹魏文帝黄初六年春二月,“遣使者循行许昌以东尽沛郡,问民所疾苦,贫者振贷之。”三国吴赤乌十三年“八月,丹阳、句容及故鄣、宁国诸山崩,鸿水溢。诏原逋责,给贷种食。”西晋惠帝永平五年“是岁,荆、扬、兖、豫、青、徐等本州大水,诏遣御史巡行振贷。”东晋初,王羲之为右军将军、会稽内史“时东土饥荒,羲之辄开仓振贷。”北魏太和十一年大旱,“京都民饥,加以牛疫,公私阙乏……诏听民就丰,行者十五六……留业者,皆令主司审覈,开仓赈贷。”宋文帝元嘉二十一年七月乙巳诏曰:“比年谷稼伤损,淫亢成灾,亦由播殖之宜,尚有未尽。南徐、兖、豫及扬州浙江西属郡,自今悉督种麦,以助阙乏。速运彭城下邳郡见种,委刺史贷给。”宋孝武帝大明二年正月,壬子诏日:东土水灾,春耕将及,“粮种所须,以时贷给”。宋后废帝元徽四年正月,大赦天下,“贷贫粮种。”南齐武帝永明四年闰正月辛亥诏书有言:“孝悌力田,详授爵位,孤老贫穷,赐谷十石。凡欲附农而粮阙乏者,并加给贷,务在优厚。”西魏时,后周太祖作相,创制六官,“司仓掌辨九谷之物,以量国用。国用足即蓄其余以待凶荒,不足则止。余用足,则以粟贷人,春颁之,秋敛之。”

以上各例,是资料明确记载为“贷”、“赈贷”者,实际上“赈恤”或“振”、“廪”之例似更为常见。魏文帝黄初三年七月,冀州天蝗,民饥,使尚书社畿持节开仓廪以振之。晋武帝泰始四年九月,青、徐、兖、豫四州大水“开仓以振之”。北魏孝文帝太和元年十二月,以州郡八水旱蝗,民饥,“开仓赈恤”。太和二年共有二十余州镇水旱,民饥,“开仓赈恤”。太和十一年七月因“年谷不登,听民出关就食”。并且“所在开仓赈恤”。宋孝武帝大明七年十一月,浙江东诸郡大旱,“十二月壬寅,遣使开仓赈恤,听受杂物当租。”梁大同二年,豫州饥,陈庆之“开仓振给,多所全济。”而“赈恤”、“振”与“赈贷”、“贷”之间并无截然之别,有时官府将赈贷改为赐给,如东晋孝武帝宁康二年四月因三吴地区水旱,皇太后诏免除一年或半年租布,而且“受振贷者,即以赐之。”有时则是名之日“给”实际上仍要求偿还,宋文帝元嘉十七年十一月丁亥诏日:前所给扬、南徐二州百姓田粮种子……应督人者,悉除半,今年有不收处,都原之。北魏建义初,杨逸为光州刺史“时灾俭连岁,逸欲以仓粟振给……遂出粟,然后申表……尚书令、临淮王或以为宜贷二万,诏听贷五万。”可见所谓“振给”亦有可能即是振贷,而所谓赈贷,因朝廷特许会转变为赈给、赈济。

如上所述,在秦汉魏晋南北朝时代,与地主、商人的放贷相比,封建国家的赈贷、贷、赈恤、振恤在农业金融中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那么其原因何在呢?我觉得,这与封建国家在封建社会前期经济运行中的地位有关。

中国封建社会,因特殊的历史发展及地理条件较早地形成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起了数量庞大的常备军和经由选举产生的文官系统。为维持这一统治机器,还建立起了能够有效地从社会吸收剩余产品的赋役制度、财政系统。封建社会前期,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经济发展还相当有限。一方面封建国家通过文官系统及赋役系统征敛搜刮了社会剩余产品及劳动的绝大部分,还通过贡赋及其它措施对经济运行进行刚性干预,甚至直接深入微观经济领域,不但通过赋民公田、建立各种田制以限制地主土地所有制、保护自耕农的小块土地所有制,而且为保证所谓军国所需,甚至直接规定农民种桑、种树乃至养鸡、养猪的具体数目。大量农户还经常被迁徙至某些都市周边地区或某些新占领待开发的地区,各政权之间的战争,争夺、掠取人户成了经常之事。总而言之,政府干预控制深入而细致,农民生产自由很小,资源优化配置的余地很小,经济发展非常缓慢。故而总体上说,封建社会前期,国家是资源配置的主体,其在农业经济运行中占有了绝对的支配地位。封建国家为了保证其财源、兵源,必然将其剥削收入的一部分拿出来以各种形式返还给农民,而灾荒时的赈贷及平常的生产性、生活性贷给,正是这种返还的重要形式之一。相比之下,当时的地主经济虽有官僚地主、门阀地主经济主要依仗政治特权而得到发展,而一般庶民地主,甚至其中的豪强地主却受到了国家力量的有力抑制。在商品生产主要由官僚地主组织,城市商品市场主要因贡赋消费支撑的背景下,虽然也有特产贸易、奢侈品贸易、余阙调剂之类商业贸易开展,但整体上说,商人的资本积累暨其经济力量发展还很有限,地主、商人对农民的放贷多限于急政暴敛时期农民的支付需求及天灾人祸发生时的生活急需,与农民再生产并无本质联系。

(二)

在第二历史阶段,虽然各种各样的官府赈贷、贷、赈恤及常平仓、义仓、社仓的信用性放贷也时常进行。而且相对于第一阶段,仓法管理也更为规范细致。唐代的公廨本钱,宋代的青苗钱、宋代的官府抵当所(库)等官府高利贷资本也针对农民进行放贷。另外,宋代初创的和买绢帛、赊籴粮草等亦颇有信用之意。总而言之,如果从实物、货币贷放的总量上,唐、宋、元时期官府所进行的贷、赈贷、赈恤、各种生产成本的放贷及各种农业仓库的放贷比以前各代肯定是大大增加了。但就其农业金融中的地位来看,却已经让位给地主、富农及商人阶级直接的货币、实物放贷。

从唐代的情况看,如玄宗时有诏言:“如闻贫下之人,农桑之际,多阙粮种,咸求信息……自今以后,天下诸州每置农桑、令诸县审责贫户应粮及种子,据其口粮贷义仓。”这就是说,平常农户阙乏粮种多于在私人债主那里借取高利谷债,玄宗诏要求州县审实,于义仓之中借贷。敦煌吐鲁番所出借贷文书显示:农民“为无粮用”,“为无升斗驱使”,“为种逼莳校、阙乏种子年粮”、“为无种子年粮”、“阙乏种子年粮”、“为无种子”等而于寺院、私人债主处借贷。唐代还可见较大规模的开发性借贷的例子,如咸通初年,“有楚州淮阴农,比庄俱以丰岁而货殖焉。其东邻则拓腴田数百亩,资镪未满,因以庄券质于西邻,贷缗百万,契书显验,且言来岁赍本利以赎,至期果以腴田获利甚博”。在封建国家修撰的正史中,唐代官僚、贵族地主经营放贷的记载比较多见,这与秦汉魏晋南北朝时代是一致的,如唐代太平公主,昭义军节度使刘从谏五代后汉时期的常思等。

北宋郑侠在熙宁间指出:“贫富大小之家,皆相依倚以成……小民无田宅皆客于人,其负贩耕耘无非出息以取本富且大者。”苏轼元祜五年说到浙西一带春耕时的情况时言:“春夏之际,雨水调匀,浙人喜于岁丰,家家典卖、举债出息,以事田作,车水筑圩,高下殆遍,计本已重。”南宋真德秀指出:“三等下户,才有寸土……当农事方兴之际,称贷富民,出息数倍,以为耕种之资。”他们购买种谷、耕牛“一切出于举债。”南宋陈傅良在劝农时也告诫:“生借种粮,贫者不免,先须量力,莫据眼前借贷太多,偿还不易”。元代至元二十九年,中书省御史台呈:“比年以来,五谷薄收,阙食之家必于豪富举借(食侯)粮。”这种借贷在租佃制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常表现为主佃之间借贷。如北宋的韩琦发现:“西川四路,乡村民多大姓,一姓所有客户动是三五百家,自来衣食贷借,仰以为生。”元祜六年四月,王严叟在上奏中指出:、“富民召客为佃户,每未收获间,借贷赒给,无所不至,一失抚存,明年必去而之他。”明代福建等地,“每岁末及春,各村农佃早已无耕本、无日食,不得不向放生谷之人,借生作本。”明清以后,这种借贷常来源于当铺。

地主、富农及商人阶级直接的货币、实物放贷在农业金融市场上占有主导地位这一点,宋代以后的封建士大夫似乎也认识到了。所以,自宋代以后,官府组织救灾时,最重要的措施便是劝谕地主、大户、豪强向贫民、下户,尤其是自家佃户放贷。北宋胡太初主张:“其有旱涝伤稼,民食用艰者,当劝谕上户各自贷给农佃,直至秋成,计贷过若干,官为给文墨,仰作三年偿本主。”南宋乾道二年二月,两浙路转运判官姜诜上言指出:浙西州县灾伤,民户阙食,请求下令守臣措置,“其阙食民户,量行赈济,劝谕田主豪右之家,借贷种粮。”元代江南佃户,在青黄不接、水旱灾伤时,多于田主家借粮食用,大德四年,江浙行省各级官府劝谕田主“将佃户常加勤恤……有借贷其粮,照依原借的实数目……依例三分取息,毋得多余勒要”。明代的陈希元在嘉靖初年措置荒政时言:“臣愚欲分民为六等,富民之等三:极富、次富、稍富;贫民之等三:极贫、次贫、稍贫。稍富不劝分,稍贫不赈济。极富之民使自检其乡之极贫者而贷之银,次富之民使自检其乡之次贫者而贷之种。非待欲借其银种也,欲于劝分之中而寓审户之法也。”明末清初的顾炎武引用前人的话说:“况富室不能自种,必业与贫民……又牛力、种子出于富室,而钱粮又办于富室,时有水旱则又假而贷之,贫民唯出力耕耘,坐享其成焉。乾隆八年七月直隶大灾,方观承在措置赈灾时,多次劝谕地主减租、减息并借贷以安佃,指出“是周佃丁之举,实业主情宜之不容已者,除妇女小口凭官发赈外,其出力耕作之本身壮丁,允宜量力周助,使之结感于歉岁,必将偿力于丰年。即日有借须还,亦属操券可得……本道必按名申报,从优奖励。”

正因为如此,宋代以后士大夫都主张官府要正确处理主佃关系,反对不顾法律式的所谓“抑兼并”。在地主、佃农、封建国家三方博弈中,主张国家既要保护佃农,更要保护富民或豪民。北宋陈襄针对官府处理农村债务诉讼时的两种极端行为指出:“官司有阿从豪民者,凡债负不问虚实,利息过倍,一切从严追理,则豪民必至兼并,小民有冤亡告者;又有矫是弊者,不问是非,一切不理,则豪民不敢贷,一遇岁饥,或新陈未接,小民束手相视饿死,本欲恤之,而不知反以害之。要在平心遵法而行耳。”南宋叶适更坚决反对“破富民以扶贫弱”的行为,认为这样的官员是“俗吏”。因为自井田制崩溃以后,“县官不幸而失养民之权转归于富人,其积非一世也。小民之无田者,假田于富人;得田无以为耕,借资于富人;岁时有急,求于富人。

那么,为什么中唐宋元时期,地主、富农及商人阶级对农民直接的货币实物放贷在农业金融市场上的地位会取代封建国家而占有主导地位呢?这还是与因生产力发展、经济制度的变革所导致的地主阶级经济地位的变化有关?

中唐以后,均田制崩溃自此以后,封建国家未再建立某种全国性的田制,“兼并者不复追征。”这样,国有土地所有制走向衰落,在富有者有资可以买田的前提下,地主土地私有制得到发展,尤其是庶族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发展,寺院地主、宗族地主等集体性质的地主土地所有制亦逐渐兴起并得到发展。与这一制度变化相适应,封建国家的赋役制度亦由对人丁、人户征收为主的租庸调制度过渡到按土地人户征收为主的两税法,宋代以后更取消了户税,纯以土地为标准征收两税。由对自耕农的征课转变为对地主的征课,由宋人言即是“田不井授、王政湮塞,官不养民而民养官矣!农夫资巨室之土,巨室资农夫之力……农夫输于巨室,巨室输于州县,州县输于朝廷。”也就是说封建国家与地主一道瓜分地租。封建国家与地主阶级的矛盾由原来的争夺劳动人手变成为争夺地租,即地主阶级的隐田漏税与封建国家的清丈土地、制止隐漏。

与此同时,封建租佃制逐渐取代封建庄园农奴制,变成了主要的生产方式。地主阶级的地租剥削干预资源配置的能力遂超过田赋,地主阶级超过封建国家在资源配置方面占据了主要地位。地租遂成为社会经济运行第一位的机制。田赋收入、地租收入均是形成有效需求推动商品经济发展、市场繁荣的重要来源,但是地租已超过田赋移至首位。为增加生活享受,增殖财产,唐宋地主阶级还相当普遍地进行自营生产,并且干预佃农的生产,但是对地租进行再经营即将地租收入再投入商业、高利贷经营已经逐渐得到发展,宋代以后更是如此,如北宋韩琦言:当时的上三等主户既有土地,又“置课场,开质

库”遂形成为土地、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三位一体的结构,而以地主阶级的地租收入为基础形成的私人高利贷资本遂取代封建国的贡赋收入为基础进行的借贷在农业金融市场上占据了主导地位。

(三)

明清时代尤其是明中叶以后,官府赈贷及地主阶级、商人的直接的生产生活放贷在农业金融中仍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以后者为例,明代浙江崇德县农民育蚕作茧“饔餐器具皆从质贷,而终岁辛勤,眼昏头白。”清代乾隆年间,福建“富人之于农也,善行假贷之法,无本者予陈,无种者予新。”清代以后江浙、四川等地的桑蚕生产中类似的借贷更为发达,如湖州南浔镇等地,“农民养蚕乏资,贷于富家,蚕毕贸丝以偿,而息其什一。”值得注意的是:明中叶以后,随着商人资本的积累、地区性商人集团的形成、发展,典当、钱铺、银号等金融机构得到发展,其中,作为比较适应小农生产生活的金融机构,典当铺在农业金融中占有了相当重要的地位,清代嘉湖二府各县“每年新谷登场,凡有田之家以及佃户小农,一时若有缓急,皆将所收之米,随其多寡,当银用度,次年蚕麦成熟,新稻未收之前赎回,以济口食”。在江苏各地“木棉未登场,已有下壅之费,益以终年食用,非贷于人,即典质衣物。”无锡、金匮等地农民,“乡民食于田者,惟冬三月。及还租已毕,则以所余米春白而置于困,归典库以易质衣,春月则阖户纺织以布易米而食,家无余粒也。及五月田事迫,则又取冬衣易所质米归,俗谓之种田饭米。”除这种放贷之外,许多地方的积谷多的大户,还积累谷物为本,模仿典当铺的经营形式,允许农民以物质谷,“以资工作”。

但是明清时期,商人商业信用在农业金融中的地位提升了。这种关系在宋代农业生产中即已产生,但明代中叶以来,它更走向普遍化与稳定化。在北宋,四川茶园户“自来隔年留下客放定钱,或指当茶苗,举取债负,准备粮米,雇召夫工。”其“隔年留下客放定钱”即是一种商业信用。明代,在河南汝南“农夫工女,蚤夜操作,或以糊口,或有所督迫,辄向大贾预贷金钱,仅获半值,遂输其货以去,视釜甑依然生尘耳。”有农村老妪言:“老妾以桑麻为业,蚕未成眠,已假客之丝钱矣;麻未临机,已贷客之布钱矣。”安徽霍山,“土人素不辨茶味,唯晋、赵、豫、楚需此日用,每隔岁,轻(经)千里挟资裹粮,投牙预质。”这里的商业信用既包括手工业(丝、布)也包括农业(农夫、桑麻),属于商人提供给内部耕织结合农户家庭的商业信用。这种信用往往是贩运商人比较固定地直接提供或由牙行提供给农户。李贤在总结他的家乡——河南邓州的情况时说:这里的农民善农而不善贾,于是西江商人来者很多,“方春之初,则晓于众日:吾有新麦之钱,用者于我乎取之,方夏之初,出白于市日:吾有新谷之钱,乏者于我乎取之。凡地之所种莫不预时而散息钱,其为利也不啻倍徙。奈何吾人略不计焉,一有婚丧庆会之用,辄因其便而取之,逮乎西成,未及入困,贾人已如数而敛之……吾乡之民,坐是卒无干石之富,尚不觉悟,若恃以为生者,宁与之利而甘心焉。”可见,江西商人在春夏两季,为河南农民通过商业信用消费信用的形式向农民提供了资金,亦反映了明代农村中商业信用关系的普化。

清代以后,这种农业信用关系对农业生产影响更为深入。湖南龙山县盛产桐子、桐油“每岁桐子花开,有油子家缺日用,向有钱者预领油价,言定油若干斤,钱若干千,价亦无一定,自四月起至八九月,多少为差。十月兑油,或兑桐子,如期不得误。而权子母者,遂举倍称息”。这种商业信用带有高利贷性质,不过其所谓“倍称息”当不是某种名义利率,而应是通过价钱折算而得到的商业利率。而这些“有油子家”主要也是作为农民,而不是手工业者。陕西雍正年间“每遇丰收之年,则晋省富商预将资本散给于西(安)凤(翔)之农民,农民贪取目前现价,不顾日后之盈虚,一至粮食登场,悉听晋商搬运。”云南普洱各产茶名山,雍正、乾隆问“向系商民在彼坐放收发”,“商贩先价后茶,通融得济。”在陕西资阳县“隔岁论缗输橘值,先耕侯物验禾祥。”

那么为什么这种商业信用性质的形式会在明清尤其是明中叶以后的农业金融中占有越来越重要乃至在某些地区占有主导的地位呢?这可能与明清时期因商品经济发展、经济制度变迁所导致的农民的经济地位变化、农产品商品化程度提高、商人在再生产中作用的增强有关。明清时期尤其是明中叶以后,因赋役制度、租佃制度的变革,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农民不但摆脱了对封建国家及地主阶级的人身依附关系,而且逐步摆脱了封建国家通过田赋、封建地主通过地租对生产过程的干预,获得了比较完备的经营自由,尤其是佃农通过押租制及永佃制还获得了比较完整的土地经营权甚至是部分的土地所有权。人数众多的农民,已经可以自由地支配土地与劳动力,进行自给生产及租赋生产。农民因此占有了资源配置的主导地位。

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农民在市场价格机制的驱使下,开始重视机会成本低的经济作物的种植及家庭手工业的生产。如果说农民的商品生产有四种类型的话,至明清时期,尤其是清代以后,第二种类型的商品生产得到了普遍发展;而且因重要农产品向自然条件优越,经济又发达的地区集中,农产品尤其是经济作物种植遂形成地区性的分工,从而使第三种类型的商品生产得到了发展。

这一发展趋势直接导致了粮食产区与手工业品产区、原料产区与手工业生产区、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的扩大,米麦、棉花、茶叶、水果及丝织品、棉布、麻布等日常用品成为大宗商品,促进了长途贩运贸易的发展。因商品生产的发展,农民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问题前所未有地突出出来。于是一方面地主阶级对农民的直接货币、实物放贷的生产性增强了,更重要的是作为商品贩运者与商品供给者之间也形成了资金供需关系,也就是说,一方面贩运商人需要稳定的、保质保量的货源供应,另一方面农民要想进行商品生产,也需要有比较稳定的资金供应。于是,商业信用便在农业金融中占有越来越重要及至主导的地位。

余论

综合以上所述可见,中国古代农业金融主体与形式存在由国家向地主阶级、商人阶级,由赈贷、赈恤向直接的货币、实物放贷再向商人信用的转变过程。而之所以引起这一转变,又与生产力发展、商品经济发展及经济制度的变化有关。总的说来是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制度的变迁,中国古代的农业金融不断由上向下,由国家走向社会的。而这一点应该能给我们目前的农业金融建设一些启示。

中国农村经济,近年虽变化极大,但就农业而言,仍是以过密化前提下的小生产方式为主,农产品商品化有了进展,但自给生产还占相当大比重。而适应近代工矿业、新式商业及大规模企业性农业而从国外移植、且主要受到国家控制的现代中国农业金融体系,很难说是与中国农业生产方式是完全相适应的。在工业化进展、中国社会向工商业社会转变的前提下,怎样由上向下,适应中国农业的现实状况进行金融创新,既充分运用银行、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又充分利用个体资金规模不大而总量却十分庞大的民间私人资金,创立一种灵活的、满足农民小规模生产资金需求乃至各种生活消费需求的庶民金融体制,使之更好地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是当前农业金融建设、农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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