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道主义干涉与人权保护的关系:

  摘 要:从传统国际法角角度、《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和国际人权文书的规定来看,人权保护从本质上说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而人道主义干涉实质上是以人道主义为名义,利用人权问题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既然人权保护已被国际法确认为国家主权范畴内的事务,而人道主义干涉是干涉他国内政的手段,因此任何国家不能以人道主义干涉为理由,干涉他国的人权保护问题,否则就是借人权之名干涉他国内政之实,构成国际不法行为,需要承担国际责任。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 人权; 主权; 内政
  长期以来,国际社会为了切实保障人权,同时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内政不容干涉的原则,在人权问题上始终奉行不干涉主义原则。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社会对人权保护的关注不断增大,人权国际化也日益深化,一些国家借助“人道主义”的名义干涉别国人权问题,使国家基于主权而负有的保护人权的责任界限受到挑战。人权保护从本质上说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而人道主义干涉实质上是对内政的干涉,因此各国不能以“人道主义”为理由干涉他国的人权保护问题。
  一、人权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和内政范畴
  (一)传统国际法将人权视为国家主权范畴
  在近代国际法中,人权普遍被视为国家主权范畴,国际法文件几乎没有涉及到人权的规范问题。
  人权概念最早是在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中作为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口号被提出来的。无论是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的“平等、自由、生命、财产方面的权利不可侵犯”,还是资产阶级革命者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等,都属于是资产阶级为夺取和巩固政权的政治口号和政治纲领,仍属于国内法的问题。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人权开始进入国际领域。这主要表现在战后的一系列合约中规定了保护少数者的条款和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关于保护劳工的公约。但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在人权问题上并未形成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人权问题仍然基本上属于国内管辖事项,即属于国内法的范畴。
  在早期的国际法规范中,有一些文件涉及到了具体的人权问题,如1890年的《布鲁塞尔条约》规定制止奴隶贸易、反对维持奴隶制,1926年的《强迫劳动公约》规定了制止强迫或强制劳动,1989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规定了平民和战俘在战争中的权利等等。1921年的《关于农业工人集会结社权的公约》规定“国际劳工组织的每一成员国承诺一切从事农业的人均享有与产业工人同样的结社权,废除限制从事农业的人享有这些权利的任何法令或规定”;1926年地《禁奴公约》规定“缔约各国,如尚未采取必要措施,承允就各自范围内在其主权、管辖、保护、宗主权或监护下各领土内防止和惩罚奴隶的贩卖;逐步地和尽快地促成完全消灭一切形式的奴隶制①”。从这些公约和条约的规定中都可以看出,主权国家是保障有关权利包括人权的主体,其他国家和组织不能干涉。
  (二)《宪章》规定人权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没有把人权问题排除在内政之外。《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其中“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把《宪章》第七章所规定的执行办法从国内管辖的事件中排除出去,即按照《宪章》第七章的规定采取执行办法,不属于干涉内政。《宪章》第七章所规定的执行办法,包括“临时办法”、“武力以外之办法”和“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等武力办法三类,但并未包括人权问题。因此,“在本质上”就是除了《宪章》第七章所规定的执行办法之外,都属于国内管辖事项,也包括人权问题。
  (三)国际人权文书的规定体现人权属于国家内政
  作为当今国际人权法核心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把保障人权的责任明确地界定为主权国家。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本公约每一成员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此外,上述两个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各项人权的具体内容,与各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尤其是刑法和民法所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大体上是相同的。因此,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各项人权,正是属于各国依照其宪法和其他法律形式管辖的事项,即属于各国的内政。
  二、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质是以人道主义为名义干涉他国内政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含义
  《国际法辞典》为“人道主义的干涉”下的定义是:“人道主义的干涉(英)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指一个国家为制止在别国发生的非人道的事情而进行的干涉”。“人道主义的干涉就是从人道主义观点出发对别国内政进行的干涉②。
  《奥本海国际法》一书对“人道主义的干涉”作了专门论述。该书指出:“如果一个国家凡有对本国人民施行残暴或迫害的罪行,以至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并且震骇人类的良知,那么,为人道而进行的干涉是法律所允许的”③。
  (二)人道主义干涉理论的发展
  格老秀斯在他的国际法理论中,最早提出了基于维护人权的人道主义干涉思想,其中最值得重视的是他从战争权角度提出的干涉观点。他在其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中,将战争区分为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两种基本类型。非正义的战争行为当然是国际法所要禁止的,对于正义战争则在一定情况下是允许的,特别是为了维护人的根本的自然法权利,国际社会乃至某一特殊的国家对侵犯人民权利的另一主权国家进行干涉可以得到国际法的认可,因为“对于自身利益受到威胁的人能成立的正义理由,对于给予他们帮助的人来说同样是正义的”。
  传统国际法一直将人权界定为主权和内政的管辖范畴内的事务。直到二战后,随着人们对战争的反思和对人权的逐渐关注,国际社会开始承认特定情况下的国际人权干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为了防止少数国家把人权干预当成战略扩张的工具,也没有授权这种行动为合法。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兴起了以“人道主义干涉”为主要手段的新干涉主义思潮。所谓新干涉主义的四条法则是:①无论在任何地方,凡是一个国家或国家之内的集团不能满足人民的人道主义要求时,国际社会就有义务进行干预;②新干涉主义提倡一种新的充满人道主义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政府要受控制,必要时可以通过外来暴力施加这种控制;③新干涉主义的目标是把国际社会的道德义务和实行通过联合国干预各国内部争端的希望结合在一起;④新干涉主义认为主权的含义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主权已经不属于国家,而是属于国家的人民。
  新干涉主义在理论上忽视国家主权原则的根本制约性的缺陷导致了它在实践中始终困难重重,难以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和支持。
  (三)人道主义干涉理论的实质
  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实质上是一种强权政治的理论,是以人道主义为名义,利用人权问题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这是因为:
  首先,《宪章》在人权问题上并未为会员国设定明确而具体的义务。《宪章》本身在很多地方提到人权等问题,但这些概念都很模糊,即使它们意味着国家要承担某些义务,也很难说清它指的是什么义务。《宪章》并未授权联合国会员国可以“人道主义”为理由而对他国的内政进行干涉。
  其次,人道主义干涉理论违背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是国家基本权利的基础。虽然在《宪章》的序言中明确“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但只是强调人权保护的重要性,而不是说人权高于主权。国家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法的核心,如若任意许可超越国家主权的人道主义干涉,则其必然被某些国家滥用,成为无限实现本国利益的工具,国际秩序也会陷入一片混乱。
  再次,人道主义干涉现在已成为一些国家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的工具。人道主义干预以促进人权为目的,是为了阻止或缓和一国的人道主义危机,其本身应是公正的、非政治的。然而在现今霸权主义横行的时代,一些西方大国打着“人道主义干涉”的旗号,粗暴干涉他国内政,这是与人道主义的目的背道而驰的。
  三、人权保护与人道主义干涉的关系
  既然人权已被国际法确认为国家主权范畴内的事务,而人道主义干涉是干涉他国内政的手段,因此任何国家不能以人道主义干涉为理由,干涉他国的人权保护问题,否则就是借人权之名干涉他国内政之实,构成国际不法行为,需要承担国际责任。
  关于这一点在国际人权法上得到了鲜明的体现。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30条规定,“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这一条文虽然没有直接禁止干涉行为,但鉴于宣言中列举的权利都是纳入国家保障的范畴的,这实际上蕴含了不得干涉国家保障人权行为的内涵。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达成的有关国际人权规范还进一步强调了不得以人权为名干涉他国内政。1993年6月25日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宣布,“重申坚决维护《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所载宗旨和原则”,维护人权“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去全面或局部地肢解或侵犯独立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只要这些主权和独立国家是遵从平等权利和民族自决的原则行事,因而拥有一个代表无区别地属于领土内的全体人民的政府”。
  四、结语
  虽然人权问题不能完全局限在国家主权范围内,人权保护也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但人道主义干涉不能涉及一国人权问题的红线绝对不能跨过,因为这是涉及一国独立自主的内政外交的重大问题。此外还必须谨防一些国家打着保护人权的口号对他国内政进行干涉的行为。总之,人权保护问题作为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不容别国以“人道主义”名义进行干涉,惟以此才更好地促进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宗旨。
  注释:
  ①王运祥,刘杰:《联合国与人权保障国际化》,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页。
  ②日本国际法学会编的《国际法辞典》,第7-8页。
  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1分册,第235、223项。
  参考文献:
  [1] 富学哲. 从国际法看人权[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
  [2] 王嘉悦.从国际法角度看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困境[J].商业文化.2012(02).
  [3]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人权与主权[C].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2.
  [4] 任静.人道主义干涉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0(10).
  作者简介:文梨(1993-),女,四川泸州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0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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