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的债务,夫妻都要还吗: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债务

  案件回放  2009年10月,退休职工李女士和丈夫王先生因感情不合,看在儿女的面上一直不打算离婚,二人商量后,过着分居生活。2010年5月,王先生因犯诈骗罪锒铛入狱。8月的一天,李女士收到法院的传票,说是王先生的老友张强起诉自己和丈夫,要求夫妻一起偿还借款18万元及利息。一头雾水的李女士面对如此巨额欠款,既不知所措又感到十分委屈。
  原来,王先生于2008年和好友张强约定以张强的名义向银行贷款28万元,说是用于装修房屋,并用各自的房屋进行了抵押担保。其中王先生贷款18万元,张强贷款10万元。之后,张强按时归还了银行贷款,但是王先生由于犯罪入狱没能及时归还贷款。于是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强归还余下的贷款18万元。张强担心自己抵押的房屋被拍卖,于是筹集款项归还了银行的贷款。此时,王先生在狱中服刑,自然无力还款,张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和李大妈夫妻一起偿还借款18万元及利息。
  事实上,王先生在拿到18万元的贷款后挥霍一空,并没有将这笔钱用于装修房子。李女士说,因为与丈夫分居,她对丈夫借款的事情从不知晓,也没有到银行签过字,一直被蒙在鼓里,她认为这是丈夫个人欠下的债务,应当由丈夫自己偿还。
  那么,李女士作为王先生的妻子,是否有义务偿还这笔借款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没有与丈夫约定该笔借款为王先生的个人债务,没有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李女士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夫妻财产权中的共同债务问题,所谓夫妻的共同债务,是指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对共有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夫妻双方为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等。
  在上述夫妻共同债务中最后的“其他”,指的是司法解释中一些视为共同债务的情形,包含案例中所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该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为李女士没有证据证明丈夫的借款属于其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特别约定,所以法院也只能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有债务,李女士应与王先生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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