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与人的解放] 财产权

  【摘要】财产权对于人的全面解放的意义具有两面性。第一,在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财产权从封建专制权力的桎梏下解放出来,首次实现了绝对的财产权利和财产权与权力的分离。财产权是其它各种权利的基础,堪称对抗封建专制权力、保障人权的坚实堡垒,是人的解放的起点,在反封建的斗争中,启蒙的、资产阶级的财产权利理论和观念无疑具有进步意义。第二,绝对的财产权利具有与生俱来的弱点,它无法保障实质平等和实质正义,因而只有超越财产权利的绝对性,才能进一步实现人的解放。在共产主义社会里,自由不再是自我与他人的分界线,而会成为个人与他人联系在一起的积极力量;平等不再是与私人个体作抽象对比,而是在强大的社会里倾情参与;所有权不再是排他性权利,而是社会公共的财产权。只有超越资本主义制度、超越启蒙时期的财产权利观念,才能实现人的全面解放。
  【关键词】财产权;自由;平等;正义;人的解放
  【中图分类号】F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2012)07-0001-05
  要理解财产权的人学价值和局限,英国当代批判法学家科斯塔斯·杜兹纳的一句评语非常适用,只消将这句话中的“人权”替换成“财产权”。他说:“人权是后现代社会的灾难,却又是我们社会的精神动力,人权为的是实现启蒙运动提出的实现自身解放的口号。”笔者认为,财产权一方面是启蒙和资产阶级革命以来西方社会发展的动力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现代社会及后现代社会的灾难。绝对的财产权的获得和保障使得资产阶级摆脱了封建专制的桎梏,获得了人身自由、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讲,财产权是自由的基础,是人的解放的前提;但同时,财产权的不平等、尤其是资本的逻辑导致了新的剥夺和奴役,成为资本主义制度难以破解的难题,更是人的进一步解放的障碍。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只有超越资产阶级的财产权利观念、超越资本主义制度,才能真正实现人的全面解放。
  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财产权是人的解放的前提
  根据启蒙哲学,说财产权是人的解放的前提,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财产权能够保障个人排除他者和自身的专断和任意,获得自由
  说财产权是自由(包括人身自由、政治自由、经济自由)的基础,主要不是由于它是人们获取自由的物质基础,而是南于资产阶级革命以来财产权的绝对性的获得和保障、财产权与主权(政府权力)的分离确立了个人自治的领域和范同。也就是说,首次确立了个人的私域,导致了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两分,进而划定了国家权力的边界。财产权的保障成为国家权力运作的基本原则。
  当然,财产权作为实现其它自由(权利)的物质基础的功能也是不容忽略的。中外许多学人对此有阐述,比如日本的我妻荣教授提倡“作为生存权的财产权”学说,认为“不可侵犯”的财产权乃是劳动权或劳动的保护和协调意义上的一种“保障生存的手段”;另一位日本学者宫泽俊义教授则主张:“作为社会权的财产权”学说,财产权是一种在“生存权的延长”意义上的、具有“社会权之性质”的权利;今村成和教授则坚持“作为生活权的财产权”学说,即倾向于认为财产权主要在于保障“人们享有营构具有作为人的价值的生活上所必需的物质手段”。欧美学者也多有类似论述。但是,笔者认为,财产权堪称自由的前提,首先在于它保障了个人能够排除他者和自身的专断和任意,实现个人自治。
  启蒙哲学所谓的自由,不是指没有任何障碍的状态,而是指不遭受不正当的障碍的状态,即指的是排除了他者和自身的专断和任意的状态。首先,财产权天然地排斥他人的任意和专断,尤其是封建专制权力的专断和任意。诚如洛克所言,财产权的基本特性就是排斥任意侵害,尤其是专制的侵害,否则它就不是财产权。所以,财产权不是专制权力的基础,而恰恰是其反面:“他们(指自由人——笔者注)所有的财产,无论多少,是他们自己的,并由他们自己处理,而不是听凭征服者处理,否则它就不成其为财产了。”“政治权力是当人们享有归他们自己处理的财产时才会存在;而专制权力是支配那些完全没有财产的人的权力。”洛克认为,在专制权力存在的地方不但没有政治自由,也不存在财产权,因为可以凭借强力夺取的财产本身就算不上是财产,而专制权力就是任意地剥夺人的财产的权力。其次,财产权天然地排斥权利人自身的任意和专断。诚如美国法律史学家伯纳德·施瓦茨指出:“所有权的合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惟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只有体现在财产权中的意志才不会成为主观的任性,而能够与理性相一致”,因为“任何人在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关系中,都会理性地进行成本收益核算,而不会滥用他的自由以招破产”。所以,财产权构筑了一个天然堡垒,使得人们可以排除自身和他人的专断和任意,获得自由。
  (二)财产权是其它权利的基础
  关于这一点,英国近代思想家洛克的论述最具代表性。他认为:第一,人对自身的财产权是人的天赋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第二,由人对自身的财产权利派生的天赋人权是人的其他财产权的基础,劳动是获得其他财产权的先决条件。洛克提出了广义的财产和狭义的财产两种财产概念,我们通常所说的财产是狭义的,指的是财产性权利,与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社会权利等相并列,而广义的财产是将人的各种权利——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狭义财产)等权利一并称为财产,而人对自身的财产权是广义财产权,也就是天赋人权的基础。洛克认为,私有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自由是人的基本自由,也是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础。
  洛克指出,人对自身的财产权是人权的基础。人对自身天然地享有所有权,亦即作为特殊的财产,每个人的人身天然地是他自己的财产。这种人对自身的财产所有权是上帝赋予的,任何人都无法剥夺,因而,任何形式的奴役都是不合理的,从其极端的形式——将人卖为奴隶,到较为缓和的形式——对人施加专制的统治。人对自身的所有权不但他人无权剥夺,甚至本人也无权剥夺。自杀是不被允许的,因为生命是上帝创造的,而不是人自己创造了自己,只有生命的创造者才享有终极的所有权,所以,生命属于上帝,任何人都无权毁灭,而维持生命是服从上帝的意志,它既是每个人的权利,也是每个人的义务。就此洛克说道:“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这种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对于一个人的自我保卫是如此必要和有密切联系,以致他不能丧失它,除非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因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谁都不能把多余自己所有的权力给予别人。”“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有一种比单纯地保存它来得更高贵的用处要求将它毁灭。”   根据洛克的论述,人对自身的所有权是人的初始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从“人是自身的财产”出发,可以推导出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天赋人权。
  首先,从人对自身的财产权中可以推导出生命权(生存权)。基于人对自身财产的统治权,人的生命权只能由自己掌握、不能由他人支配,以他人为奴役对象、决定其生杀予夺的做法是必须禁止的。人对自身的生命权也不是毫无限制的,创造和毁灭生命的权利只属于上帝。而人的所谓生命权,实际上是延续生命的义务。为了完成这一义务,人必须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乃是人类为了维持生存必须拥有的权利,亦即生存权,所以生命权实际上是“生存权”。
  其次,人的自由权也可以从人对自身的财产权中推导出来,它是人对人身财产的自由的自然延伸。这里洛克区分了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和社会的自由:“人的自然的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也就是说,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是国家成立之前的自由,而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由都是社会中的自由,它“并非人人爱怎样就怎样的那种自由(当其他任何人的一时高兴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谁能自由呢?),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所以,财产划定了个人自治的权力范围。
  再次,政治自由也是从人对自身的财产自由中派生的。“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他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利。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
  而人的平等权,就是同等地享有自由和财产权,不受制于外来的强制。洛克说:“每一个人对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利,不受制于任何人的意志或权威。”但是,洛克所说的平等不是指绝对的平均,而是指根据各个人的才能、德行等给予其适当的权利。他说:“虽然我在前面说过,所有的人生来都是平等的,却不能认为我所说的包括所有的各种各样的平等。年龄或德行可以给一些人以正当的优先地位。高超的才能和特长可以使另一些人位于一般水平之上。”所以,所谓平等,指的是亚里士多德说的那种比例的平等,而不是平均、均等。
  以人对自身的财产权为基础,洛克确立了广义的财产自由,它实际上包括生命、自由、财产和政治权利等等。洛克指出,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可侵犯性是财产的基本特征,如果可以随意侵犯,那就不是财产。他说:“如果别人可以不经我的同意有权随意取走我的所有物,我对于这些东西就确实并不享有财产权。”并且,财产权尤其排斥政治权利的侵害:“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他们所有的财产,无论多少,是他们自己的,并由他们自己处理,而不是听凭征服者处理,否则它就不成其为财产了。”而他所说的财产,不是狭义上的财产性权利,而是广义的,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等一切权利在内。洛克反复申明他的财产自由的广义性:“……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必须说明,我所谓财产,在这里和在其他地方,都是指人们在他们的身心和物质方面的财产而言。”这样一来,基于广义的财产自由的原则,洛克就证明了生命、自由、财产和政治权利等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而这些基本权利,是通往人的解放的道路的入场券,凭借它,人的解放将逐步推进。
  二、财产权的局限及其超越
  “人权追随着激进的自然法,在它诞生之初就有反压迫、反常规的先验性基础。”。同样,财产权天生就有反抗压迫、追求解放的功能。但是,财产权也孕育了新的不平等。资本主义制度下财产权的不平等、尤其是资本的逻辑导致了新的剥夺和奴役,成为资本主义制度难以破解的难题,更是人的进一步解放的障碍。具体而言,财产权的局限在于以下两点。
  (一)财产权不能保障实质平等
  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平等的概念是一种在经济上的机会均等的概念。从这种观念出发,法律的目的是要保证让人们有平等的机会去发挥他的才能和使用他的财产,不平等被假定是“更强有力、更具有独创性或更加努力造成的结果”,是值得肯定的,“在一个人享用他以自己超人的力量、过人的独创精神或加倍努力换来的成果时对他进行干预,就违反了社会物种进化的法则。”
  新的平等观从重视形式平等转向注重实质平等。因为机会均等只是一个假设,它是法律条件,现实的情况是,每个人的出身、禀赋、资质和教育程度都是不平等的,所以,形式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然会导致实质的不平等。20世纪的平等观企图超越形式平等而达到实质平等,如同美国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指出的:“一个远远超出以前任何法律面前人人皆知平等观念的平等概念正在形成。传统的划分是,形式上或法律上的平等,与实际上或事实上的平等。直到现代为止,改革者的主要目标还是获取前者,既然前者一旦形成,为人们希望的后者被认为同时也建立起来了。现在,法律认为这种方法过于狭隘了。考虑到使生活在当代社会中充满意义的日益增多的各种因素,法律的目标不仅在于维护法律上的平等,同时也在于提供事实上的平等。法律开始认可一种要求享受类似他人生活的条件的愿望。一种受保障的标准人类生活的先决条件,会让位于一种更开阔的设想,即人们有权获取与同伴—样的生活条件。”
  法律平等只可能存在于这样一种情况下,即社会每一成员在事实上而非仅仅在形式上拥有使用其天赋的平等机会。由于每个人的社会环境不同,与此相比,一部分人缺乏能力或能力受到阻碍,而同时他人的能力却高出一筹或得天独厚,权利平等就成为一种“漂亮的然而是空虚的浮夸之词”。对在这种不平等下生活的不走运的社会成员提供“补偿”,是一种社会责任。社会和法律程序正向人们提出这种要求。法律应当力求确认和支持这种要求。   20世纪下半叶,在美国,对于是否能通过“法律平等”解决平等问题产生了某种疑问。为了促进和保障实质平等,法律开始承认这样一种主张,即人人都应保证自己有最基本的人类生活条件。最低生活保障的概念开始盛行,社会救济和劳动保障成为一个健全与文明的社会必不可少的条件,福利国家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展起来的。“社会的目标正变为保障每个人在社会中都能过一种合适的人类生活——如果不能满足人们的所有需要,就应尽可能至少满足一个正常人的最低限度的需要。”“附属于生命的经济负担日渐由社会承担,至少应该保障让个人实现一种标准人类生活的最低要求。”然而,实质平等的观念并没有因此止步,人们认为仅仅保证基本生活条件对一个人来说可能仍然是不够的。取而代之,另一种要求正在出现,即主张每一个人都有权要求得到可与其他人享有的生活条件相匹配的那种生活,从而发展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被提出来。
  相应地,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不再是人们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取而代之的是协作、扶助、和平和共进。“20世纪下半叶,就法律目的而言是一个过渡时期。我们似乎正从个人突出的理想移向彼此合作的理想。在法律中如同在社会里,竞争正变为互相依赖。”
  (二)财产权不能保障实质正义
  进入21世纪以来,发生了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不再过分强调契约自由了。个人意志自主在社会上的优先地位仍然得到承认,但是,人们开始对从契约自由的积极意义产生质疑,契约让位于社会福利和对一个更公平的工作和生活水准的维护,而正义理念也发生了显著变化,慈善和正义不再像亚当·斯密指出的那样是分立的,而是融为一体,这反映在对正义原则的新的阐释方面。比如,美国著名法学家罗尔斯在其《正义论》里指出,正义的原则应该主要包括两项:按照比例分配,以及适当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新正义论的出现意味着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类型和性质发生了变化,人类进一步告别了野蛮时代,实现了对动物世界的超越,走向和谐、秩序和共同发展。原有的正义理论中的非人道的色彩被冲淡,更为符合人本主义。
  新正义观也是对形式正义的矫正。形式正义本身包含着不合理的因素,从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开始,不合理的种子就种下了。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建立在资源充沛的假设基础上,这个理论模型本身是不完备的。在资源充沛的前提下,人的财产权和人的能力直接挂钩,不存在对别人的盘剥。现实的世界中资源稀缺是无处不在的(这是财产制度形成的根本原由所在),能力超群的人难免会抢占别人利用资源的机会,对他人造成剥夺,这实际上损害了别人的利益。另外,除了能力优势之外,资源优势本身就会造成对他人的剥削。“对那些为了换取不足以维持生计的报酬而出卖血汗的人谈契约自由,完全是一种尖刻的讽刺。”0资本所有者凭借手中的稀缺资源压榨劳动者,导致资本主义制度的正义危机。所以,对财产的重新分配不是强者对弱者的施舍,而是把他们原本应该获得的东西归还给他们,是对他们所遭受的损害的补偿。对财产权的绝对性加以限制,从而超越形式正义、更多地实现实质正义,这是超越财产权的局限的可能路径。
  三、马克思主义对资产阶级财产权利观念和理论的超越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启蒙思想的传播,资产阶级的人权哲学产生了广泛影响,甚至大有成为当代社会的意识形态之势。“当代大多数的政体都摒弃了以往对人权的歧见,人权的本体论意义上的预设,人人自由平等的原则及其在政治上的推论,规定政治权力必须服从理性和法律的要求部分地成为了他们主要的意识形态。传统共产主义的崩溃和种族隔离制度的消灭标志着挑衅自由民主政体的最后两大国际思潮业已终结。……人权是诸多意识形态终结、挫败后的意识形态,或套用更时兴的话来说,是‘历史的终结’时的意识形态。”
  虽然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启蒙人权哲学一路高歌猛进,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但是对它的批评也不绝于耳,可以说启蒙哲学批判发展的历史一直与启蒙哲学发展的历史相始终。英国批判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同时也是精神分析法学的领军人物之一科斯塔斯·杜兹纳指出,法国思想家伯克和我们所熟知的马克思是“权利的古典批判”的两个最具代表性人物,“后来的评论家在多方面拓展了他们的主要思想,但并未增补什么新的东西。”“伯克强调了传统的善性和特殊性,反对理性和普遍性的主张,而马克思看到了新秩序刚出现的部门和阶级利益伪装成普遍性。”时至今日,“马克思及其马克思主义对人权的批判和理论贡献已成为—种基本原则。”
  在启蒙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财产权的革命无疑具有进步意义:“把财产权和宗教信仰转变为一种社会制度,专属于私域,不受国家的影响,使权利的行使更加有效,保证了他的主导地位,而不像中世纪那样权力和权利混淆在一起。在这种辩证的公式中,人权的主要目的是使政治和社会分离,使经济不含政治色彩。”然而,资产阶级革命并没有完成人的解放的最终使命,“他(指马克思——笔者注)认为法国革命是一场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肯定要被其他的普遍的社会革命所取代。”之所以要进行进一步的社会革命,是因为“从理论上讲,国家为了实现普遍的善,实际上,它只提升了资产阶级的狭隘阶级利益及其在文明社会的统治地位。法国革命在政治上成功地解放了资本主义经济,现在有必要发动一场旨在解放全人类的社会革命。”
  “马克思认为革命摧毁了封建主义的大一统的社会地位,将其划分成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社会、公民社会等政治领域。结果,个人从古代政体的社会关系中解放出来,个人成为一个原子,把带有自私内容的人权与新出现的不甚明晰却又理想化的公民及公民权区分开来。”“人权是革命的主要意识形态。这些权利属于抽象的普遍人,然而在实践中人权促进了资本主义中非常具体的人以及自私、贪婪的人的利益。从这个角度看,马克思的人权批判具有全面性和彻底性。”
  根据马克思的有关理论,“在反映资产阶级利益的殿堂里,公民权维护了利己主义,而政治和国家取代了宗教和教堂,成了人类的准天堂,在这个天堂里,社会差别暂时被遗忘了。”“一个明确的等级制使每个公民神圣的政治权服从于作为自然权利的资本家的具体利益,平等和自由是国家意识形态的虚构,然而他们真正维护的是无时无刻不存在的剥削、压迫关系和个人主义。”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里,这些内涵和形式的否定性会赋予基本权利以真正含义,能为一个新的社会的人带来现实的自由平等。自由不再是一种否定和保护,不再是自我与他人的分界线,而会成为个人与他人联系在一起的积极力量。平等不再是与私人个体作抽象对比,而是在强大的社会里倾情参与。所有权不再是排他性权利,而是社会公共的财产权。”也就是说,只有进一步进行社会革命、实现共产主义,人的全面解放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从这个意义上,启蒙和资产阶级革命只是拉开了人的全面解放的序幕,并没有完成它。
  总之,财产权对于人的全面解放有双重意义。第一,在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首次出现了绝对的财产权利,它是其它各种权利的基础,堪称对抗专制权力、保障人权的坚实堡垒,是人的解放的起点。第二,绝对的财产权利具有与生俱来的弱点,它无法保障实质平等和实质正义。因而,只有超越财产权利的绝对性,才能进一步实现人的解放。在共产主义社会里,自由不再是自我与他人的分界线,而会成为个人与他人联系在一起的积极力量。平等不再是与私人个体作抽象对比,而是在强大的社会里倾情参与。所有权不再是排他性权利,而是社会公共的财产权。只有超越资本主义制度、超越启蒙时期的财产权利观念,才能实现人的全面解放。
  责任编辑:巫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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