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亟待建立儿童福利法 亟待建立

  儿童福利法是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保障他们生存、发展需要的专门法律。它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监护出现问题的监护人和儿童予以干预、提供服务;对监护人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采取保护措施,对不能获得有效监护的儿童由政府担任监护人,并承担监护职责。
  一组侵犯儿童权益的案件——
  家庭暴力:10岁的婷婷自幼父母离异,父亲再婚,生母患有精神疾病。婷婷被父亲送到亲戚家抚养,6岁时回到父亲身边生活。其父和继母一直以来对婷婷的生活漠不关心,9岁才让她上学,半年后又让她辍学,还经常打骂她。2011年6月的一天,大姑来看望婷婷时,发现她脸上、脖子上、身体上多处伤痕,甚至腿上被父亲打伤溃烂,于是立即将婷婷送到医院治疗并报案,后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甲级,因虐待案件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侦查。经过40多天的住院治疗,婷婷终于出院,可当天晚上再次遭到继母的殴打。
  乞讨:一位网友在微博上发了一张街头一对乞讨母子的照片。记者按照网友提供的线索,找到了乞讨的小女孩,并在当地公安民警的帮助下核实了乞讨女孩的身份:女孩名叫小凤(化名),平时由母亲带领乞讨。小凤的父亲几年前不幸因车祸身亡,母亲也疾病缠身,曾两次做手术开刀,因无法下地干活,只好带着她和弟弟出来乞讨。
  流浪:10岁男孩小康(化名)的父母双双坐牢,小康甚至连个户口都没有。无依无靠的小康被一名陌生男子从老家拐到很远的地方,后来幸运逃脱并报警。警方将他送到了救助站。在救助站的帮助下,几经辗转,终于联系上了小康的二舅,暂时寄养在他家。
  ……
  实践中,类似严重侵犯儿童权益的案件还有很多很多,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尽快制定儿童福利法来规范各部门工作,政府要对这些家庭功能失效的孩子给予救助,司法机关要加大司法干预的力度。
  笔者针对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采访了佟主任——
  笔者:佟主任,你好!请问你为何积极呼吁制定“儿童福利法”这样一部法律?
  佟丽华:先要说明的是,这里儿童的概念指的是不满18周岁,与目前未成年人的概念是一致的,依据是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指的儿童就是不满18周岁。呼吁制定这样的专门法律,主要是有这样几个理由:
  我每天都接触大量有关儿童的案件,如操纵儿童乞讨现象屡禁不止,流浪儿童被救助后仍然反复流浪,有些儿童因为缺乏医疗保障而被遗弃或被害死,有些孩子被父母长期严重虐待后致残、致死,之前却得不到有效干预,有些孩子虽然名义上有父母却事实上无人抚养等。
  孩子的问题与成年人不同。成年人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而孩子需要来自父母和国家的帮助,当孩子的父母不能承担责任时,政府必须承担责任。“儿童福利法”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要通过立法来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的具体职责和衔接制度。目前提到儿童福利,人们总会想到民政部门,然而单纯依靠民政部门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司法机关的配合,以及民间人士和组织的参与。
  目前在儿童福利问题上,我国的立法比较缺乏,主要是民政部颁布的一些规章和政策,立法层级低、约束力差。制定“儿童福利法”,才能形成比较全面的儿童(未成年人)立法体系。
  笔者:儿童福利法将包括哪些内容呢?
  佟丽华:在具体制度内容设计上,我建议至少包括以下六部分内容:
  一是明确儿童福利管理机构,改变目前机构分散、职能分割的局面,为儿童福利程序和措施的落实提供组织基础;二是明确儿童福利案件处理程序,对儿童福利措施的实施主体、处理流程、处理机制以及措施内容予以明确、统一的规定,这既有利于解决可操作性问题,也使机构工作有了一个明确的流程;三是明确政府提供监护支持、指导和帮助措施,儿童需要依靠家庭养育,但是,不能只依靠家庭养育,政府一定要对家庭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措施;四是确立儿童医疗保障制度,之所以将医疗保障从普通的支持、帮助措施中单列出来,是目前因缺乏医保引发的问题很多,而这又涉及到孩子的生存权保障;五是明确儿童福利安置措施,要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那些失去家庭,或者父母不称职的孩子予以妥善安置;六是明确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的途径,这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也是国际经验的总结。
  笔者:如果儿童福利法顺利实施后,能解决或保障哪些问题?
  佟丽华:建立儿童福利制度,可以对家庭监护给予帮助和支持,增强家庭的监护功能,从而降低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还可以对家庭不能提供有效监护的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救助和保护措施,为及时的行政干预和有效的司法干预提供制度配合和保障。
  另外,针对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滥用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施暴、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的案件,可以通过监护监督制度和强制报告制度,对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权利状况进行有效监测,建议社区设立监督、投诉平台,对未成年人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高风险家庭进行筛查和帮助,跟踪受暴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状况,配合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支持未成年人提起临时保护措施和中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
  建立儿童福利制度,可以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提供临时监护。对因遭受家庭暴力而继续留在家庭中不安全的未成年人,国家应当为他们提供临时监护,对遭受父母虐待、殴打的孩子进行临时安置后,由民政部门或其设立的救助庇护机构担任临时监护人,对其承担临时监护职责,避免未成年人的监护和照顾出现空白。临时监护人制度是一种过渡和临时性质的安置制度,目的是在确定最终的安置措施之前,确保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得到适当的照顾。
  儿童福利制度中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完善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的国家监护制度,从而强化对家庭监护的有效司法干预。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法院撤消监护人资格,没有合适亲属担任监护人的,建议由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国家监护,采取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对其进行长期安置。
  笔者:那么,目前国外是否有建立儿童福利制度的国家?
  佟丽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对美国、澳大利亚、挪威、瑞典等国的儿童福利制度进行研究,这些国家都建立了非常完善的儿童福利制度。
  例如,2004年我考察了美国纽约市的一家儿童救助中心。该中心是为处于危险或困境中的儿童提供短期服务、临时救助的机构,隶属于纽约儿童服务局。整个中心的建设、布置非常富有人性化,每层都有单独的娱乐房间,室内有各种玩具。一般由警察或社工将需要救助的儿童带到这里,在接受完安全检查、拍照登记、医疗检查、洗澡等程序后,便安排他们吃饭、住宿、娱乐、学习等。根据需要,还会为一些儿童提供单独的心理服务。
  目前,我国民政部在儿童福利和救助方面的力量过于分散,很难形成合力,至少应建立独立的儿童福利局。
  一个国家儿童福利的发展水平,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水平,也决定着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热切期盼国家尽快制定《儿童福利法》。
  (作者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
  图片由本文作者提供
  编辑 朱璐 zhulu8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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