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研究基金项目:湖南工业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研究”】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

  摘要: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对此缺乏相关的、较细致的法律规范;同时, 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又是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性文件,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合同内容和条款、权利义务享有与负担、事故责任承担等是双方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承包方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出门办事讲求方便迅捷,往往以车代步,这为出租车客运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前景。目前,出租车运输业已成为第三产业中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出租车车主在无遐亲自经营的情况下,出租车承包经营也就应运而生了。而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是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性文件,在出租车承包经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签订的、采取由发包方将出租车交给承包方运营,承包方上交承包金给发包方的方式,由此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其中,发包方为享有出租车所有权的出租车车主,既可为出租车公司,也可为自然人;承包方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自然人。由于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对此缺乏相关的、较细致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也不断发生。鉴于此,笔者在此对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作一略述,以期管窥之见有助于完善这一新型合同关系。
  一、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的主要种类
  在当前的出租车行业中,承包经营合同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出租汽车公司与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其中发包方为出租汽车公司,承包方多为非公司职工(若承包方为公司职工则按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处理),承包方每月上交一定的利润给发包方,对外仍以公司的名义营业。
  第二种是自然人之间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为享有出租车所有权的自然人,承包方为经发包方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由于现行体制的原因,发包方所有的出租汽车都必须挂靠某一特定的出租汽车公司,其营运证由公司办理,每月向公司上交一定的管理费,对外以公司名义营业。当然,现行体制也受到了较多的批评。湖南省政协委员王义高就指出,“只有取消出租车公司,或将公司改造为‘非赢利性’机构,才能真正降低出租车业主的成本”。[1]
  二、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的主要条款
  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一般有以下条款。
  承包标的物的名称、型号及机械状况。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的标的物为机动车,合同中必须注明机动车的名称、型号及机械状况,以及是否手续齐全,车况良好。
  承包期限。承包期限是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存续的有效期限,它往往影响到当事人的期限利益、承包金的支付及责任的承担等。出租车承包经营期限通常为一年。因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包方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大,因此不宜订立较长期限的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内存在着两种承包方式:一种为完全承包,即在承包期内完全由承包方运营;另一种为部分承包,发包方被称为“主驾”,承包方被称为“二驾”或“副驾”。如上述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中,二驾部分承包主驾所运营的机动车,即在约定的时间内分为两个班次,白班时间为6:00至18:00,由发包方(主驾)运营;晚班时间为18:00至次日6:00,由承包方(二驾)运营。承包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承包金是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中承包方为从事出租车运营而支付给发包方的对价,它反映了承包经营合同的有偿性,是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包金一般按日计算,按日给付或按月给付,其数额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承包金支付的方式,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依习惯所用的方式进行,可以采取现金支付、转账支付或其他支付方式。对于承包金的支付期限,当事人也应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出租车的日常养护与维修。承包期间对出租车的日常养护义务,如洗车、补胎、加油等,一般由承包方承担。对出租车的维修义务一般由发包方负担。一般情况下正常使用出现故障,承包方应及时通知发包方修理。发包人应立即予以修理,逾期不修理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急需修理的故障,承包方来不及通知发包方修理而自己作了修理,承包方所支出的费用,应在通知发包方并出示证明后,由发包方负担或从承包金中扣除。而于承包方的过错造成车辆受损而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承包方负责。
  抵押金条款。签订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时,承包方一般要向发包方交纳两万元到五万元不等的抵押金,用于优先支付在承包期间由于承包方的过错造成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赔付款以及违章驾驶的罚款等。在承包方欠交承包金时,发包方也可用承包金优先支付。若在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终止时未出现上述情形,发包方应将抵押金退还承包方。事故责任条款。在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事故责任条款:由于承包方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出现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除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的赔付款外,不足部分由承包方负担;由于车辆本身的机械故障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方负责;由于承包方的过错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运营的,承包方仍应按照约定支付承包金;由于发包方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运营的,发包方应免除承包方相应期间内的承包金。
  三、发包方的义务
  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对称性。在此,我们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义务进行研究,而他们的权利则蕴含于对方的义务之中。
  发包方有义务保持出租车的正常使用状态。发包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出租车交付承包方使用。发包方交付的出租车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适用状态。如果出租车有瑕疵而妨碍使用,发包方有义务在修理完善之后交付承包方使用。
  发包方所负维修出租车的义务必须符合下述条件:出租车在承包期间所出现的故障,必须不是承包方的过失所引起的。出租车的正常使用而出现的磨损及其他故障,发包方应予更换备件或予以修理。对于出租车的日常养护工作,如给机器定期上润滑油、定期检查等,可以约定由承包方负责。   发包方应负担出租车的合理税费。发包方应负担因出租车运营所产生的养路费、车检费、保险费及其他税费。
  发包方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指发包人有义务保障承包方安全有效地将出租车投入运营。如因发包方的过错,出租车在承包期间被其他第三人追夺,使得承包方不能正常运营时,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承包方的义务
  承包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额、时间和方式向发包方支付承包金。承包金的表现形式为货币,支付方式一般为现金支付。承包金的数额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期限支付承包金。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支付期限或约定的支付期限不明确,则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支付期限。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租金的,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包方逾期不支付的,发包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不可归责于承包方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导致承包方不能正常运营的,承包方可以要求减少或者免除承包金。
  承包方必须合理使用出租车。承包方应将出租车当成自己的车爱护,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驾驶出租车。不能对出租车进行掠夺性运营,如严重超载、对汽车零部件的不合理磨损等。在合理使用出租车的情况下,承包方对出租车的正常磨损不负责任。承包方未按照通常方式驾驶出租车,致使出租车受到损失的,发包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包方不经发包方同意,不得私自将出租车转包他人。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而订立的,因此,承包方不得将出租车私自转包他人。但是承包方可以在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将出租车转包给第三人。转包将产生以下法律效果:承包方与次承包方发生债的法律关系,次承包方与发包方无关;即使次承包方违约,承包方也应向发包方履行义务。
  承包方应于承包关系终止时向发包方返还出租车。由于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承包方对出租车的使用收益,而非承包方对出租车享有所有权,因此,在承包期限届满时,承包方应承担出租车返还义务,这是承包方的基本合同义务。承包方逾期不返还出租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民事责任承担
  承包经营的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如果产生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责任罪责自负的原则,自然由肇事方承担责任。如产生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或者只产生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应该如何确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第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失,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2]第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以来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均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办理。《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承包经营的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产生民事责任的,应由“机动车使用人”也即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发包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 胡颖异.省政协委员王义高的提案引起广泛关注,提案认为——出租车公司应“非赢利”或取消[N],潇湘晨报,2009-01-14, [D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48a8390100bu32.html
  [2]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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