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现存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辽宁省博物馆现存问题及对策

  [摘 要]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发挥着越来越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尚存在一些问题,如地区发展不平衡、专业人才较少、企业年金覆盖率较低等等。正视企业年金发展过程中的这些问题,无论对于劳动者、企业、政府,还是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立足于这些问题探讨解决的办法,以期对我国企业的更好发展提出建议,来更好地推动我国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
  [关键词]企业年金 现状 问题 对策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企业年金这一名词在人们的生活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了,社会开始对企业年金给予更多的关注。人们在运用的过程中会发现企业年金对基本养老保险起着非常重要的补充作用,但是企业年金尚处在探索和起步阶段,在实际的操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值得大家的深思。
  一、企业年金发展现状
  (1)企业年金规模小且覆盖面窄
  根据2010年沈阳市中小企业局的数字,沈阳有中小企业27万户,占全市企业总数的99.8%。101户实行年金制的企业只占不到0.05%,即不足万分之五。沈阳一家大型装备制造企业人力资源部的方部长说,他们因为资金的问题还没有正式建立企业年金的制度,如果建立起年金制,每年企业要多付出成本约200万元—300万元。种种原因导致了沈阳企业年金发展的规模小,覆盖面窄。
  (2)企业年金在地区、行业、企业间发展不均衡
  目前,企业年金的分布趋势总体呈现发展不均衡的状况,表现在行业发展快于地方,沿海省份快于内陆省份,国有企业好于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国企参保积极性高的特点。经济水平决定年金发展水平,从区域分布看,上海、广东、北京等地区基金积累较多,超过亿元。
  (3)企业年金治理结构不完善
  绝大多数的企业年金没能引入年金托管机制,年金基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监督权之间不能相互独立和相互制衡,难以保证年金资产的安全性。
  (4)现实国情制约了企业年金的快速发展
  二、企业年金发展存在的问题
  (1)企业和职工对企业年金认识不够
  社会群众对企业年金的认识水平较低,很难接受,一些企业对其持观望态度,虽然企业年金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支柱,但是很多企业没有从长远角度出发,认为企业年金获益在十几年之后,只重视增加目前收入。
  (2)法律建设延后
  我国目前没有根据企业年金的特点建立的法律制度,只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有部分涉及,在地方和行业中,即使出台了企业年金的相关方案,但是只有少数企业按照相关方案实施,最终造成企业年金的运行机制不规范,企业年金运行无法可依,从而阻碍了企业年金的发展。
  (3)监管机制混乱
  我国企业年金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很多企业没有建设具有代表性的年金管理机构,对企业年金的管理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和民主性,企业年金监督管理的主体为非政府机构或政府机构,企业年金制度的规范执行,涉及到保险、银行等多个金融机构,需要政府部门的共同监督和有效实施,在根本上保证年金制度运行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我国目前的企业年金政府主体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和社会保障部,其中,具有核心监督管理作用的部门是劳动社会保障部,对企业年金在安全保管、运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其它部门针对企业年金具有的不同管理主体,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多个管理部门应该有效进行协作和分工,但是我国目前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进行界定,最终造成缺乏监督管理职责,没有完善协调性,在监管中产生中间地带,甚至责任推诿等,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会产生范围空白、范围重叠和监督管理扯皮等现象,甚至对相同的监管事项做出了不同的政策,造成企业进退维谷,甚至导致企业年金无法有效的运营。
  (4)缺乏专业管理人员和机构
  企业年金的管理需要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或机构,我国目前的企业年金位于初步阶段,经验较少,以往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机构无法和企业年金的发展相适应。我国现阶段缺乏一大批较高素质的会计人员和较强专业知识的精算师
  (5)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
  在社会齐心协力为企业年金的发展努力之时,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年金的发展,我国目前已经有二十个省市发布了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缺乏具有可行性和科学性的政策体系,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没有建立完善的优惠政策,覆盖面积较小,在全国范围内缺乏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运营体系。
  (6)缺少与资本市场的互动
  从资本市场的角度来看,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为了控制企业年金运作的风险,监管局限制了投资范围和比例,如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的投资比例下限为基金净资产的20%,上限为50%等;我国没有完善的资本市场,为了减少企业年金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监管部门对投资的比例和范围进行限制,企业债、金融债和国债和投资比例上限为资金净资产的60%,下限为资金净资产的30%,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这些都导致未能有效地实现企业年金的增值保值。
  (7)企业的基本社会保险负担沉重导致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空间有限
  按照我国各地区和国家的相关规定,企业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较多,负担沉重,不仅使企业的人力资本提高提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在上述社会背景下,再发展企业年金会给企业造成沉重的社会负担。
  (8)赋益权期限不合理
  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大多将赋益权时间规定得很长,普遍的做法就是直到职工退休后才能领取企业年金计划提供的养老金。这种计划安排对于一些临近退休的职工比较有利,但对于年龄在40左右岁以下的职工来说,就意味着至少要等到20年后,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而且职工一旦离开所工作的企业,即便已经为所在的企业工作了30余年,从企业年金计划里面也得不到一分钱的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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