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渊源 追溯“市民社会”的历史渊源

  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大多数人都不会否认,九十年代的中国学术研究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层面。其标志之一就是,学者们不断地从新的视角、新的维度对中国历史与社会进行再认识。由国家―社会二者之间的关系入手,用市民社会的观念来分析中国社会,便是这样的一个新视角。
  然而新的视角也引发了新的问题。市民社会这个词是西方政治学中的一个观念,但它是否适用于中国社会?对此学者们似乎并没有进行过认真的思考,也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回答,只是热衷于分析中国的市民社会,或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结果导致了用一个曲解了的市民社会观念来分析中国社会,如把市民社会看成是单纯以经济活动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群体,或是从国家结构中分离出来的公共领域,是与国家或政府相对立、或是脱离国家直接控制和干预的所谓社会自治领域。
  这种曲解有一个历史的根源,就是大部分学者以为,市民社会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城市居民群体。但是如果追根溯源的话,市民社会的起源无疑应追溯到古代希腊,同希腊的城邦制度有着莫大的干系。
  严格说来,“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一词具有特定的历史含义,同西方文化中所特有的公民权(citizenship)这个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而这就要追溯到古代希腊和罗马了,因为现代西方公民权的观念是在古代希腊罗马时期形成的。英文中的civil和civility这组词源出于拉丁文中表示“公民”和“公民权”的一组词,如civis(“公民”)、civitas(“公民权”、“公民社会”)和civilis(“公民的”),而后一组词又同古希腊文中的Polites、Pohteia和Politikos相对应,其含义也是从这里引申出来的。
  希腊文中“公民权”(πoλιτεια)一词的词根是Polis,即“城邦”。也就是说,公民权和城邦是密不可分的。在古代希腊,城邦或国家(Polis)首先是一个公民集体。即是说,城邦是由公民(Politai)组成的。亚里士多德说:“城邦是一个公民群体”,即指此而言。在古代希腊,市民社会就是公民社会。实际上,希腊文中的Politeia一词本身就有以城邦为基础的公民社会的意思。公民是城邦的主体,在城邦中形成一个特权阶层,并享有一定的权利,而这首要的就是参与城邦政治活动的权利。亚里士多德在给公民和城邦下定义时说:“当一个人有权担任官职,或议会成员,或陪审团成员时,我们就认为他是城邦的公民,而当一个公民群体大得足以维持自给自足的生活时,我们就可以称它为城邦。”显然,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在希腊人的观念里,公民权和政治参与的权力是分不开的。亚里士多德又说:“人从天性上来说是个政治动物。”这句话的希腊文原意是说,人从天性上来说是生活在城邦里的动物。这也就是说,公民只有生活在公民群体即城邦中才具有意义,离开了城邦这个公民群体,公民也就不成其为公民了。
  从实际的历史发展来看,在古代希腊,市民社会也就是公民社会。而这样一个市民社会只是在古典城邦制度的确立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古风时代早期,希腊各地的贵族统治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普遍激化,并引发了社会下层为争取社会与政治权利而同贵族统治阶层进行的争斗。古典作家的文献记载表明,尤其是在古风时代,城邦内部的争斗是一种普遍现象,是城邦社会与政治生活的一部分。这种争斗导致了意义深远的社会变革:贵族阶层的权力得到削弱和限制,同时,以中小农为主的社会下层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权利以及参与城邦政治的权利。这种变革的结果最终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便产生了制度化的政治体制――城邦制度,同时也确立了公民权的观念。在斯巴达城邦,公元前七世纪前期的莱库古立法标志着斯巴达城邦制度的确立。通过立法,建立了城邦的政治体制,规定城邦的权力机关为元老会议,由二十八名贵族和两个国王组成。但是莱库古还规定,元老会议的决议必须经过人民(damos)亦即公民的确认。为了满足社会下层平均分配土地的要求,莱库古将斯巴达人所占领的美西尼亚领土划分成平等份地,分配给斯巴达人,分得份地者即成为城邦的公民。与此同时,他还在城邦的公民群体中推行一种共餐制。凡斯巴达的男性公民都必须集体用餐,但每个公民必须将其份地的一部分收获上交城邦,以供共餐之用。共餐制是斯巴达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基础,它与其独特的军事制度一起形成了公民政治生活的主要方式。十分明显,公民的份地又是这种共餐制的基础。通过这样的改革,莱库古从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两方面定义了公民权。公民拥有平等的份地,同时有权参加城邦的共餐,因而也有权参加城邦的社会与政治活动。
  在雅典,城邦制度确立的标志是公元前六世纪初的梭伦改革。在改革以前,一个封闭的贵族阶层(eupatridai)统治了雅典城邦。他们对下层农民进行无情的剥夺,许多农民陷入债务,甚至因此而失去自由,被卖身为奴隶。这种严酷的现实引起了下层农民的强烈不满。在这种情况下,梭伦被推举为立法者(nomothetes),以调和社会下层和贵族统治阶层的矛盾。他在上台以后,进行了全面的立法,先是废除下层农民的所有债务和债务奴隶制,并将贵族强占的土地归还给下层农民。接着他又按土地财产的多少将公民分成四个等级,赋予每个等级相应的政治权利。此外,他还建立了城邦的一些管理机构如四百人会议和人民法庭。梭伦的这些立法,同样从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两个方面限定了公民权。债务奴隶制的废除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债务的废除和归还土地给农民的措施改善了下层农民的经济地位,同时确立了公民拥有土地的权利。公民等级的划分一方面打破了贵族阶层对政治权利的垄断,一方面又把政治权利和土地财产联系起来。虽然政治权利的分配仍然不是民主的,但即使是最贫穷的第四等级也获得了基本的政治权利,即参加公民大会和投票的权利。对公民群体的限定亦即公民社会的形成实际上标志着雅典城邦制度的确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古典作家如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都把梭伦看成是雅典城邦的建立者。
  由此看来,希腊公民社会是在城邦制度的确立过程中形成的,它也是城邦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在希腊城邦中,公民群体是城邦政治与社会生活的主体。表现在政治方面,公民有权参与城邦的直接管理,参与城邦重大事件的决策过程。在实行民主政治的雅典,公民通过公民大会、五百人会议和人民法庭直接管理城邦。公民大会是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凡年满二十岁的男性公民均有权出席公民大会。它也是最高立法机关,并对城邦的所有重大决策进行直接投票。五百人会议相当于城邦的常设政府机构,其成员从年满三十岁的男性公民中抽签选出,任期为一年,不得连任,而且任何公民一生中担任五百人会议成员不得超过两次。这就意味着,大部分公民都有机会成为五百人会议的成员,从而直接参与城邦的日常管理。人民法庭是公民参与城邦管理的另一重要机关,它有权对违反城邦利益的政治案件作出裁决,其裁决方式是由陪审团成员直接投票进行判决。陪审团成员的总人数达到六千,全部从志愿公民中抽签选出,因此人民法庭实际上是公民行使其政治权利的又一个重要机构。在贵族政治的斯巴达,公民大会同样对城邦的重大决策进行投票。所不同的是,公民大会不是唯一的决策机构,和它同等重要的还有由贵族组成的元老会议。虽然如此,贵族元老会议的决定也还必须取得公民大会的赞同。此外,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还通过共餐制和集体的军事训练表现出来。共餐制是斯巴达公民行使其政治权利的基础,也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主要形式。包括国王在内的所有男性公民都要集体就餐,其目的就在于培养一种公民群体的集体意识。实际上,斯巴达整体的社会与政治制度即十分注重公民群体集体意识的培养。所有斯巴达儿童从七岁开始,都要集体生活,经过严格的集体教育。这种教育制度和它的共餐制在公民群体中培养了一种平等的观念,因此斯巴达公民把自己称为“平等的人”(homoioi)。在经济方面,公民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公民群体的特权。希腊城邦从根本上来说是以农业为经济特征的社会,因此土地所有权在公民权的观念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不能拥有土地和房屋,他们只能租用土地和房屋。另一方面,公民的土地所有权使得农民阶层成为政治生活的主体力量,亦即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的主体,用著名古代史家M.I.Finley的话说,这是一个“全新的现象,在后世也极少出现”。
  无论是在政治观念上还是在政治制度上,古代罗马人都深受希腊人的影响。拉丁文中的civitas一词同古希腊文中的Politeia相对应,其含义也十分相近,意即“公民权”和“公民群体”。同时它还直接用来表示“国家”,与respublica的意思相近。反过来,罗马人所说的“国家”(resPublica)一词也含有公民群体之意。根据西塞罗的定义,resPublica亦即resPopuli,这两个词的直接意思指的都是公民群体的事务。西塞罗更进一步解释道,国家应该顾及所有公民而不是部分公民的利益,所有公民都有权参与国家事务,而且国家必须建立在一套为所有公民接受、同时制约所有公民的法律之基础上。显然,在罗马人的观念里,国家和公民群体是等同的。和亚里士多德一样,西塞罗也相信,公民的最崇高职责是参与政治生活。在罗马历史的早期阶段,政治权利为贵族阶层所垄断。但从公元前五世纪开始,平民阶层为争取平等的政治权利,而同贵族阶层进行了一系列的斗争。结果到公元前三世纪,平民阶层获得了与贵族阶层完全平等的政治权利,亦即完全的公民权。同古代希腊一样,古代罗马的公民权也包括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两方面的内容。公民大会是公民行使其政治权利的主要途径,它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同时选举各级官员(包括国家的最高行政长官――两名执政官),并授予他们行使其职责的权力。此外,国家官员没有处死任何罗马公民的权力,只有公民大会才拥有这样的权力。到公元前三世纪前期,主要由下层平民组成的平民大会也得到国家的认可,并获得了立法权,成为罗马政体的一部分。在经济上,公民拥有土地所有权,同时可以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补贴,其中最重要的是粮食补贴。显而易见,公民群体是罗马国家的主体,也是罗马城内政治与社会生活的主导力量,而这个公民群体同样包括农民和土地所有者在内。因此可以说,古代罗马的市民社会亦即公民社会。
  然而,古代罗马的情形同古代希腊并不完全相同,它不是以一个中心城市为基础的小城邦。通过一系列的征服战争,到公元前二世纪中叶,罗马人建立起了一个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大帝国。但其所征服的绝大部分人口并没有罗马公民权,只有居住在罗马城及其附近地区的罗马人才享有全部的公民权,才能参与罗马国家实际的政治生活,这个公民群体形成了罗马的公民社会亦即市民社会。不过,罗马人并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官僚体制来管理其所征服的广大地区,而是让分布于帝国境内各地的城市实行不同程度的自治,同时管辖其周围的农村地区。到罗马帝国时期,这些城市按其不同地位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称作coloniae和municipia,另一类称作civitates。coloniae最早是由罗马公民定居的殖民点,而municipia最早则是拥有自己的政体和官员的城市,它们部分享有罗马公民权(但没有选举权),同时必须履行罗马公民的义务。这一类的城市有着同罗马类似的政体,同样选举自己的执政官和各级官员,使用与罗马相同的官名,同时设立自己的市政委员会。civitates则是除coloniae和municipia以外的大小城市,其城市政体多种多样,有些模仿coloniae和municipia,有些则是自己的政体。到罗马帝国时期,全部意大利都获得了有限的罗马公民权,即没有选举权的罗马公民权。因此,意大利的municipia和行省中的municipia地位并不完全相同。无论如何,所有coloniae和municipia都有自己的公民群体,他们在自己的城市内参与政治与社会生活,因而相对于这些城市自身来说形成了一个市民社会,它同样带有公民社会的性质。civitas一词所代表的是享有一定自治权、拥有自己的公民群体的城市,但这里civitas所强调的不是城市本身,而是城市的公民群体,它不仅包括城市本身的居民,还包括城市所辖的农村居民。由于罗马帝国各地的历史背景极不相同,因此各civitas的政体也不尽相同。在帝国东部的希腊化地区,各civitas都保留了希腊城邦式的城市政体,而在拉丁化的西部,其政体多模仿罗马的政体。虽然如此,所有civitates都拥有自己的公民群体,并有权从中选举自己的官员和市政委员会,其公民虽然没有罗马公民权,但有权参与地方的政治生活和市政管理,在自己的城市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这一点上来说,每个civitas也都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市民社会,它同样也就是公民社会。
  罗马帝国灭亡之后,欧洲逐渐进入中世纪,城市生活走向衰落,代之而起的是封建庄园制度,农民变成了没有自由的庄园农奴,市民社会也随之消失。从十一世纪开始,城市首先从意大利和尼德兰地区开始复苏。但这时的城市同古代希腊和罗马的城市已有很大不同,后者首先是社会政治生活的中心,而且总是包括它周围的农村地区。而中世纪后期兴起的城市首先是手工业和商业中心,并且同它周围的农村隔离开来。实际上,中世纪后期城市的兴起主要归功于商人阶层的兴起与壮大。商业活动的增加首先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形成集市,随着大量商人的迁入,这些集市的所在地就逐渐发展为城市。随着商人阶层的壮大及其经济实力的加强,他们开始为争取自由和政治权利而斗争。十一世纪后期,意大利的一些城市首先获得了自治权,并建立起城市自治政体。其市政长官由选举产生,并且沿用古代罗马执政官的称号。其后阿尔卑斯山以北的一些城市也纷纷争取到自治权,建立起自己的自治政体,许多城市甚至同教俗封建领主签定宪章,使城市的自治权得到保障。虽然各城市的自治政体并不完全相同,但它们都有一些基本的共同点,即每个城市都由一个市政委员会管理,其成员和城市官员均从城市的公民群体中产生,公民通过行会或公民会议参与城市的管理。显而易见,中世纪城市自治政体的基础仍然是它的公民群体。在某种程度上,“城市”一词所指的就是它的公民群体。因此,当H.Pirenne说,中世纪的城市不是个体的简单集合,“它本身就是一个个体,但却是一个集合的个体”时,他所指的“集合的个体(collective individual)”就是城市的公民群体。在这一点上,中世纪的城市同古代希腊和罗马的城市有着相同之处。公民享有人身自由,并有权参与城市的政治生活。这同封建庄园里的农奴形成鲜明对比,后者依附在封建领主的土地上,没有人身自由。但公民群体的范围有所限制,只有在城市内住满一年零一天的人才能获得自由(亦即公民权)。城市的公民群体形成了一个市民社会,对城市本身而言,它同样等同于公民社会。但这个公民社会只是局限在城市范围之内,它不包括其周围的农村地区。
  这样,欧洲中世纪的市民社会同古代希腊和罗马的市民社会有很大不同。虽然它的基础同样是公民权,但由于城市同农村的分离,由于公民权只限于孤立的城市之内,而不是普遍的权利,市民社会不再包括农村地区的居民。到了西方历史的近现代,随着城市和农村区别的逐渐消失,随着二者之间界限的模糊,同时由于公民权扩大到农村地区的居民,市民社会的范围再次将农村居民纳入其范围之内。它的界限不再像中世纪那样,包括地域范围的限制,而是完全代之以公民权为基础。公民群体主要是一个政治群体,其社会与政治权利为国家政体所规定,它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西方的市民社会也就是它的公民社会。
  总起来说,市民社会是在西方制度化政治体制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社会群体,同制度化政体一样,它最根本的基础是公民权及其观念。制度化政体是建立在公民群体的基础之上,它保障公民的政治与社会权利,并且要求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因而就形成了一个以政治生活为纽带的公共领域。希腊城邦是制度化政体的原型,同时也孕育了最早的市民社会。罗马人继承了希腊人的政治思想和政治制度,虽然罗马国家实行的是贵族政治,但其政体仍然以公民群体为基础,属于制度化的政体。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王权和教会统治打破了制度化政体的传统,市民社会也随之消失。到中世纪后期,城市的复苏使得市民社会再次成为可能,就在于城市内实行的是制度化政体。但是,由于中世纪的城市产生于封建庄园制度之中,由于制度化政体仅仅局限于一些城市,因此,其市民社会也不是普遍意义的市民社会,而是特定历史情形之下的市民社会,其覆盖面受到特定地域的限制。从这个角度来看,欧洲中世纪的市民社会并不具备典型意义。实际上,欧洲中世纪的市民社会只是市民社会复苏的初期阶段,只是到了近现代,随着西方各国制度化政体的确立,它才得以发展和完善。由此说来,似乎很难简单地用西方社会中的市民社会观念来分析当代中国社会的演进。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一九六五年版,牛津大学一九五七年希腊文原版;P.B.Manville,The Origins of Citizenship in Ancient Athens,PrincetonUniversity Press,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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