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现场模拟办案比武评分细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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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现场模拟办案比武评分细则(完整)

行政执法现场模拟办案比武评分细则3篇

【篇1】行政执法现场模拟办案比武评分细则

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为加强农业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有效促进农业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办理案件的规范。

二、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是:农业行政执法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三、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四、案件受理制度

为保证我县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加强与群众联系,获取案件线索,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农业生产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设置举报电话、传真等,认真受理举报件。

(二)对信访举报件,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结果,对来访举报的,详细记录举报内容,经举报人核对无误的,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受理人员将材料整理后,交由领导阅示签办。

(三)举报案件,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或查办结果。

(四)在办理交办、转办、批办、督办件过程中,要严肃对待,认真办理,不准推诿或无故拖延不办,如遇特殊原因难以按时报送查办结果的,应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申请延期。

(五)发现举报情况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其他资料移送给有关机关处理。

(六)受理举报案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查或调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七)重大案件的举报,受理人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使领导能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八)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工作单位和姓名予以保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

五、调查取证制度

(一)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公正,以收集确凿证据,查明违法事实。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三)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四)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1、询问当事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关人员;

2、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3、对违法物品抽样取证;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5、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部门鉴定;

6、对与违法行为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五)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应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执法人员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参加见证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七)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进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2、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决定没收;
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3、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八)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时,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但对异地保存的物品,要妥善保管。

(九)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六、听证制度

为了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增强行政决策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全县农业行政机关举行听证,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听证,是农业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决定前,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收集、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法人、自然人的有关信息和意见的活动。

(三)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

(四)农业行政机关在进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举行听证会。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除外。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本条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执行。

(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听证机关提出。

(六)听证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委法规科组织听证的具体工作。

(七)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八)听证会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规科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九)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构提出;
回避事由是在听证会开始后知悉的,应当立即提出。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决定;
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十)听证会举行前,听证机构应当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搜集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

(十一)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的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存档保管。

(十二)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发言的具体顺序及发言时间。

(十三)当事人应当客观地陈述事实,介绍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经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其它方式进行陈述。

(十四)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陈述人,陈述人应当回答询问,但对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

(十五)当事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十六)出席听证会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主持人应当给予警告并予以制止;
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会场。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1、主要的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

2、需要增加新的陈述人或调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的;

3、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十八)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记录。听证记录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
必要时也可以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进行。

(十九)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报告作出前,听证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同一听证事项再次举行听证会。

(二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二十一)听证机构应当将听证报告印发提议举行听证会的组织或个人。

(二十二)农业行政机关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

(二十三)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农业行政机关承担。

台江县农业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

【篇2】行政执法现场模拟办案比武评分细则

针对以上的文化行政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 , 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及建议。

  ( 一 ) 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执法行为规范。加强执法监督,根本是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并使之发挥最大的效能,为此,应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1、转变观念,正确理解案件审核制度的重要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案件审核 , 作为科学 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定的执法程序的重要环节 , 应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要逐步实行法制机构 对各执法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互相制约的制度。执法检查要多样化、经常化,要定期检查,适时抽查,专项检查、部门互查,对发现的问题,法制部门要阐明观点并有权纠正,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综合监督作用,保证行政执法质量。

  2.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严格执法程序,确保具体行政行为的准确适当,把过去一个部门查办到底的做法改变,分解为调查取证、审核定案,执行处理三个阶段,由不同部门把关,避免先入为主,造成执法失误。还要努力解决系统内部存在的多头执法问题,依照法律合理分工,互相配合,减少职责交叉,形成执法合力,严格、全面地贯彻执行规范了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方法,逐步建立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执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3、加强领导,充实法制机构力量。确定主要领导亲自抓法制,使行政执法工作有统一的、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同时,要努力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特别是直接承担案件审核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并且在各科、所一线执法单位配备业务素质较高,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同志作为本单位的法制员,明确职责,监督把关,更好地保证依法行政。

  我区自2000年以来一直执行特约监督员监督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制度,目前特约监督工作的着眼点有两个,一是监督全区文化市场秩序,促使文化市场健康发展。二是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加强文化委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

  特约监督机制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文化行政管理的触角,增大了我们执法的及时性与准确性。同时为群众提供了更加广泛的参与社会管理的机会与范围,这也符合当今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社会趋势。

  (二)加强自身建设,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执法者的水平、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执法的效力与权威,办案工作直观地反映文化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形象。当务之急是尽快把队伍调整好,努力建立一支忠诚、积极、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执法队伍。一是要加强学习和集中培训 , 提高现有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加强办案基本功的训练,让每一个办案人员扎扎实实地练好基本功。二是继续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做到勤政、廉政一起抓 , 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三是不断增强各级文化行政管理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也应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并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三) 正确把握自由裁量的度。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畸轻畸重和显失公平,因此,必须正确把握好自由裁量的度。首先,要求文化行政执法人员要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法制意识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分析 ,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准确定性,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考虑罚与不罚、罚多少时,基准应是立法的目的和精神。其次,处罚的结果应是公正的,自由裁量权使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做出合法并且合理的选择、判断,但具体动用裁量权的人是具有主观色彩的 , 因此在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时,应力避成见、偏见、恶 意 , 要全面考虑 " 具体情况 ", 而且应在一定程序上保持裁量的连贯和相对的可比性。

  本人结合多年来的执法实践,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记住四句话:

  1、事实要清楚;
2、证据要充分;
3、依据要正确;
4、程序要合法。

  二是五大行zd律要学习:

  1、《行政处罚法》:(1)牢牢掌握处罚法定原则;
(2)三个程序要掌握,其中一般程序一定要掌握,并记住两句话:先立案后取证,先取证后裁决;
2、《行政诉讼法》: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3、《行政复议法》:加强内部监督;
4、《国家赔偿法》:不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要文明执法;
5、《行政监察法》:严格要求自己。

  三是树立六种意识:

  2、程序意识。程序是依法行政的保障。行政执法只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才能使执法活动增加一份合法保证。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在当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应该引起高度重视。行政管理中的诸多程序法律法规已清楚载明,即使实体方面都正确,因为某一项程序上操作违法,同样会导致行政执法错误而被推上被告席。严格按程序操作,是我们文明执法的保证。

  3、效果意识。效果是衡量执法水平的标尺。要端正执法观念,“发展是硬道理”,经济发展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要切忌盲目执法,杜绝执法的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做好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我们要通过查处大量的行政违法案件,扩大案件的社会效果,让更多的人接受法律的规范,依法行事,这也是我们文明执法的初衷。

  4、效率意识。效率是行政的生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违法行为越来越多,越来越隐蔽。这就要求我们反应迅速,出击有力,及时查处,依法多办案办好案,从而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驾护航。这是我们文明执法的目的。

  5、质量意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执法,秉公办案,保证案件质量,是我们文明执法的核心。所办案件,要经得起司法审查,经得起时间检验。

  6、形象意识。人民群众对工商执法干部的信任是从外表开始的。如果衣着不整,满嘴脏话、粗话,举止轻浮,蛮横无理,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工商执法人员的信任感,文明执法就无从谈起。因此,实施“形象工程”,养成良好的品行和端庄的举止,文雅的谈吐,整齐的穿戴,给人民群众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是我们文明执法的良好开端。

  四是把握七大原则:

  1、法律至上原则

  2、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原则

  “严格”指在执行制度或掌握标准时,认真,不放松;

“公正”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文明” 指人类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和具有较高文化,与野蛮相对。行政机关是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最直接的执法者,它代表国家在最广泛、最关切群众利益的层面上与广大群众打交道,它是法制形象的重要方面。执法的严格、公正、文明关系到“依法治国” 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实际工作中,对违法行为不枉不纵,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做到过罚相当。

  3、执法与服务并重原则

  执法与服务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有机整体,依法行政是政府及其部门的天职,执法不到位就是失职,就是最大的服务缺位;
服务是执法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执法可以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因此,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
既不能因强化服务而削弱执法,也不能因强调执法而放松服务。要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达到执法与服务的完美结合。

  4、兼顾效率和保护原则

  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兼顾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执法保证行政机关迅速有力地打击行政违法行为;
二是在此过程中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既要效率,又要保护,二者不可偏废。通过行政处罚达到维持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目标,同时也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者是统一的。

  5、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在对违章行为人的处罚过程中,我们要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处罚仅仅是一种管理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使当事人认识到其违法的行为,通过惩戒达到教育的目的,使其知法、懂法、守法。

  6、按程序办事原则

  程序是依法行政的保障。行政执法只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才能使执法活动增加一份合法保证。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在当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应该引起高度重视。行政管理中的诸多程序法律法规已清楚载明,即使实体方面都正确,因为某一项程序上操作违法,同样会导致行政执法错误而被推上被告席。严格按程序操作,是我们依法行政的保证。

  7、接受监督原则

  绝对的权利,绝对的腐败。不受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以及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正确实施行政处罚,防止或减少错误;
也有利于防止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

【篇3】行政执法现场模拟办案比武评分细则

执法办案、队伍建设、审判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各级法院要准确把握中央关于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准确把握“十二五”规划建议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江必新强调,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一要抓好三项重点工作的推进,努力使三项重点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的结合点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新亮点。二要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既要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也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切实提高案件质效。三要抓好审判管理,完善管理的制度和机制,不断提高管理的规范化程度。四要抓好改革创新,积极实施各项改革措施,加快推进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贯彻落实。五要抓好队伍建设,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不断改进人民法院的司法作风。六要抓好硬件建设,增强司法保障力度,为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创造条件。
开展立案信访文明窗口建设,抓紧落实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功能设置,使立案信访窗口具备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信访接待、判后答疑等8项功能。基层人民法院新建的审判楼,一定要单设立案信访窗口,原建的审判楼也要改建。通过改进完善,使立案信访窗口单设,拓宽便民利民的便利通道,减轻各族群众的诉讼成本,让他们真正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引导信访下移,督促地方法院依
法将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
监督指导。完善培训制度进一步创新审判工作的方式方法,出台便民新举措,
满足新形势下诉讼工作需求。
歙县法院继开设交通法庭、巡回法庭后,又在王村镇首推“午间便民法庭”。“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的工作方针,坚持重心下移,不断强化对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服务和保障一是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确立了“公正、廉洁、为民”的人民法庭庭训和司法核心价值观,开展了司法作风大检查,积极宣传陈燕萍等先进典型,广大基层法官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解和实践进一步深化,基层法院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更加坚定,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坚决,“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
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工作思路更加清晰。

二是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按照“一个目标、两个转变、三个倡导”的教育培训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基层法官培训工作,共组织培训人民法庭庭长8899人,自2009年起举办了12期中级、基层法院院长培训班,培训院长3622人。不断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积极探索立案调解、委托调解等调解的新方式,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工作体系,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2010年基层法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9337669件,占人民法院审执结案件总数的84.89%,民事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结案3990746件,调解撤诉率为65.29%。
三是司法便民措施进一步完善。各基层人民法院按照“符合国情、群众欢迎、简便易行、公正高效”的要求,积极探索实践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普遍设立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认真做好立案信访接待、诉讼风险提示、诉讼活动引导、诉讼疑问解答、判后答疑等工作,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强审判法庭无障碍设施建设,方便残疾人诉讼。合理布局人民法庭,大力推广巡回审判,通过“流动法庭”、“假日法庭”等多种方式,就地办案,方便群众诉讼。
四是物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积极推进司法保障体制改革,制定下发《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和《基层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人民法院物质装备、经费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政府加大转移支付和投资补助力度,对基层法院所需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及“两庭”建设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更大的支付责任和比例。2010年中央财政对基层法院转移支付资金68.8亿元,较前年增加7.5%。截至2010年底,全国80%的基层法院完成了局域网建设,一大批基层法院完成了审判法庭的新建和改扩建任务,同时新建、改建人民法庭6000余个,总投资54.6亿元。一是着力提高基层法院执法办案水平。继续加大对基层法官的教育培训力度,除了对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培训外,还要把会做、善做群众工作,掌握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贯穿于基层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始终,建立基层法官轮训制度,逐步构建多形式、全覆盖的基层队伍全员培训体系。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执法办案工作的监督指导,通过重点案件跟踪督办、审级监督、发改案件分析通报以及典型案例指导等方式,不断增强监督指导的针对性、有效性,帮助基层法院进一步提高司法水平。
二是着力加强基层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官职业规范、司法作风和文化建设,认真践行“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推进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和扩大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改革试点工作,落实中央关于解决法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政策,努力解决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来源不足、断层严重、人才匮乏等问题。进一步深化司法保障机制改革,适当提高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职数比例和政治待遇,逐步完善法院工作人员津补贴制度。研究制定实施基层聚才工程规划,形成优秀人才向基层聚集,优秀干部在基层产生、成长和锻炼的人才工作新格局。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体恤干警,激励大家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三是着力提高基层物质装备保障水平。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经费保障措施,积极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关心支持,继续推进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改善基层经费保障状况。加快装备更新,尽快实现审判法庭专业设备、档案存储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安全保卫装备等标准化配置。建设覆盖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局域网络,全面应用司法审判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推广远程立案申诉、电子签章等措施,努力提高基层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全省人民法庭紧紧抓住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全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独特优势,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建立健全人民法庭工作机制,切实保证公正廉洁司法,各项工作得以稳步提升。全省人民法庭要继续抓好涉诉矛盾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大排查、大调解、大调研”活动,抓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在各个程序和方面大力加强调解工作,努力形成上下齐心、内外结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积极推进

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扩大“庭所共建”的签约面并将工作重心放到落实共建协议上,发挥其矛盾纠纷的提前预防与合力化解作用;
要切实提升公正廉洁司法形象,切实加强规范化建设,加强审执配合和监督制约,切实推进司法公开进程。王胜俊说,最高人民法
院确立了“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的基层工作方针,着力完善基层工作机制,提高基层司法能力,改善基层司法环境,确保基层法院、人民法庭成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防线。最高人民法院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去年以来已完成对三千多名基层法院院长的轮训工作,目前正在开展对一万余名人民法庭庭长的轮训,着重提高院长和庭长把握工作大局、善于做群众工作、依法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
必须坚持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方向。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处在最基层,其工作与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息息相关,尤其是与党的“三农”政策的落实和基层的稳定密切相连。只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把审判工作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紧密联系在一起,积极配合党和国家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人民法庭的各项工作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党委的肯定和政府的支持,才能充分显示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性和发展的生命力。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人民法庭的职能发挥和自我建设,离不开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实践证明,只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切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等方面才能够取得实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才能及时得到解决,人民法庭的各项工作才能不断向前发展。
必须坚持司法为民的要求。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其核心就是要在司法领域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法庭的设置必须按照“两便”原则的要求进行,必须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必须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必须采取符合审判规律的各种司法为民的措施。只有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切实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人民法庭工作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必须坚持做好诉讼调解和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诉讼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调解因能够较好地平衡当事人自身的利益,没有上诉,很少申诉和上访,易于执行,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因诉讼带来的对立情绪,是当事人之间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只有加大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力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才能有效地运用社会力量及时解决民间纠纷,减少诉讼,让有限的审判资源发挥更好的作用。
必须坚持加强对人民法庭的管理。人民法庭设置在最基层,绝大多数远离基层法院机关,法官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及管理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审判管理、行政管理和队伍管理,才能保证人民法庭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庭长要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和勤于管理。要建立科学的制度进行管理。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是人民法庭各项工作取得成绩的制度保证。

必须坚持对人民法庭实行分类指导。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文化差异大,与此相适应,各地人民法庭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只有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到既要符合司法工作规律和特点的要求,又要考虑当时当地的客观条件;
既要着眼未来,制定整体规划,又要注意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不能搞一刀切。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对策,实行分类指导,制定的政策和标准才切实可行,对人民法庭的指导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按照“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联系群众、廉洁奉公的高素质人民法庭队伍。要实现这一目标,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必须加强思想建设。人民法庭队伍的思想建设,重点是掌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武器,牢记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思想建设活动,特别是当前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让人民法庭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要通过思想建设活动,树立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的权力观;
要通过思想建设活动,树立公正与效率、司法为民、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观念,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
要通过思想建设活动,加强人民法庭的作风建设,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要通过思想建设,加强人民法庭的廉政建设,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必须加强业务建设。法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着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质量的高低。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高度重视人民法庭法官的业务建设。首先,要重视人民法庭法官实用性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人民法庭的法官审理的案件大多数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相关联的传统民事案件,他们迫切需要掌握与处理这些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房屋租赁、相邻关系、土地承包、货物买卖、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以及简易程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同时,对于如何运用这些知识,提高熟练驾驭庭审的能力、运用证据规则正确认定事实的能力、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和制作优秀裁判文书的能力,也是他们的迫切需要。其次,要注意对他们进行法学基本理论的培训。法学的基本理论,是整个法律知识体系的基础。如果能够比较系统地学习法学基本理论,就有了掌握整个法律知识的基本功。因此,我们在进行业务建设时,不能满足于急功近利式的培训,应当具有长远目光;
既要授人以鱼,以解其一时之求,更要授人以渔,以足其一世之需。如果不是这样,那我们培训的法官就始终只会吃鱼而不会捕鱼,始终只会当徒弟而不能当师傅。同时,审判又是实践性很强的科学,法官需要丰富的经验积累。因此,人民法庭法官的业务建设,还应当通过调查研究,加强对中国和当地社情民意、风土人情、习惯习俗的了解,要尽量用通俗的、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去解读法律,让有理的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无理的当事人输得口服心服,旁听的人觉得明明白白。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的处理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加强组织建设。人民法庭的组织建设.是人民法庭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人民法庭的组织建设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首先,要抓好人民法庭的党组织建设。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到党组织建设在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法庭的党组织建设抓紧抓好。能够设立支部的要设立支部,不能设立支部的要设立党小组。基层人民法院党组和机关党委,要加强对人民法庭党组织的领导,以保证其战斗堡垒作用的发挥。其次,要解决好人民法庭的职级问题。目前,不少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协调,已经解决了人民法庭庭长由科级以上干部担任的问题,有的地方还解决了人民法庭庭长的副处级待遇。还没有解决这一问题的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这一问题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目前也正在抓紧做这方面的工作,争取这一问题能够得到圆满解决。再次,要把人民法庭办成人民法院干部成长的基地。今后在干部任用上,基层人民法院推荐的院领导人选一般应有人民法庭庭长的任职经历,选任基层法院业务庭的中层干部,一般应有不低

于二年的人民法庭工作经历;
新分配到人民法院工作的大学毕业生要安排到人民法庭锻炼;
要鼓励高素质的人才到人民法庭工作。必须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人民法庭的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是搞好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保证。要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开展审判工作,做到规范执法;
要树立人民法庭的良好形象,做到文明执法;
要模范地遵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自觉接受监督,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艰苦奋斗,做到廉洁执法;
要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清除少数人员中存在的腐败现象,把人民法庭建设成“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审判机关。
要关心人民法庭干警的工作和生活。人民法庭干警工作在最基层,条件最艰苦。他们有的夫妻两地分居,小孩上学在县城;
有的父母或子女不在身边,家属没有工作;
不少中西部地区人民法庭的干警不能按时领到工资,甚至出差办案费用和生病后的医药费不能报销。虽然如此,他们仍然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地工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为社会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各级法院领导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一定要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尽可能为他们排忧解难,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让他们安心工作;
既要用感情留人,用事业留人,也要力争用待遇留人。
(六)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人民法庭工作不仅是人民法院的基层基础工作,也是党和国家的基层基础工作。各地人民法院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当地党委和人大汇报人民法庭工作,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
要及时就人民法庭工作的情况同政府沟通,争取政府对人民法庭工作特别是物质经费保障工作的支持。
为了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成立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一名院领导担任组长,民一庭等相关业务庭的负责人、政工部门、行政装备部门的负责人作为成员单位参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研究决定本辖区人民法庭工作的重大事项,部署人民法庭工作的任务,检查和考核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除基层人民法院外,高、中级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应下设办公室作为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人民法庭日常工作的指导。有条件的法院办公室可设为占编制的专门机构;
条件不具备的法院,办公室可依托在民一庭,但应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要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研究。为使上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更具有针对性,各级法院领导都要转变作风,重心下移,深入人民法庭开展调查研究。人民法庭的同志对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以便上级人民法院及时掌握和指导。
以上是今后一个时期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措施。如果我讲的与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有不一致的,以决定为准。同志们,人民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基石。让我们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开创人民法庭工作的新局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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