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艺术家福利法》研究:从“福利”到“权利”

周 超(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45)

从20世纪60年代起,韩国历届政府尽管都比较重视文化对国家经济发展的作用,也制定了一系列文化政策与法律,但都不是以文化艺术领域的主体——艺术家为核心而展开的。1948年韩国《宪法》第14条规定“每位国民都拥有学问与艺术之自由,作者、发明家及艺术家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朴正熙政府(1961—1979)制定的《演出法》(1961)、《电影法》(1966)、《音像法》(1967)等,却并未以保障国民的文化艺术权利为目的,反而成为控制文化权利、限制艺术自由,服务于军政的重要手段。由于艺术家的创作自由难以得到保障,因此这一时期被韩国学者称为韩国文化艺术的“黑暗时期”。

2015年、2018年以及2021年实施的三次艺术家现状调查结果显示,2014年韩国登记在册艺术家人数超过130000人、2017年为185000人,2020年则达到229000人。受不同领域艺术家的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差异等因素影响,实践中很难准确掌握一个国家艺术家的具体人数,但上述数据反映出韩国登记在册的艺术家人数平均每年增长超过13000人。这些艺术家中一半以上(2014年50.1%、2017年57.4%、2020年55.1%)为全职艺术家;
2020年的全职艺术家中有78.2%为无固定雇佣、自由签约的自由职业者,这一数字比2017年上升2.2%、比2014年上升5.7%;
而在兼职艺术家中,自由职业者的比例则更高。

韩国艺术家个人通过艺术活动的年均收入,2020年为755万韩元,比2017年的1281万韩元减少526万韩元,比2014年的1255万韩元减少了500万韩元;
平均月收入不足100万韩元的比重为86.6%(2017年为72.7%、2014年为75%)。艺术家家庭年均收入2020年为4127万韩元,比同年国民家庭平均收入的6125万韩元少了近2000万韩元;
2017年为4225万韩元、与同年国民平均家庭收入的5705万韩元相差近1500万韩元。艺术家个人及家庭收入波动较大,除了说明新冠肺炎疫情对艺术家收入有很大影响,也证明艺术家及其家庭收入普遍偏低、收入不稳定,具有脆弱性。正因为如此,韩国艺术家中七成以上为兼职,且兼职理由主要集中在“艺术活动收入偏低、收入不稳定”等方面(2020年77.3%、2017年73.6%、2014年83%)。

受其职业性质的影响,韩国艺术家社保参保率不超过六成(2020年为58.9%、2017年为53%、2014年50.4%),其中工伤保险参保率不到三成(2020年为28.5%、2017年为27.0%、2014年26.0%),享有雇佣保险的为二成五左右(2020年为27.6%、2017年为24.1%、2014年25.1%);
但超过九成以上的艺术家加入了国民健康保险(2020年为94%、2017年为93.5%、2014年为95.2%)。这些数据反映出韩国艺术家(特别是自由艺术家)群体的生活状况与大多数国家一样,缺乏固定雇佣、自由职业者占比高,收入偏低、易受外部因素影响,社会保障不足等。

以向艺术家提供福利、改善其创作环境为目的、被称为“崔高恩法”的韩国《艺术家福利法》,由总则、艺术家地位及权利、社会保障、韩国艺术家福利基金会、补则与罚则等构成,共计6章32条。截至2022年1月,该法已有8次修改。下文将结合《艺术家福利法》《〈艺术家福利法〉施行令》以及《〈艺术家福利法〉施行细则》等法律文本,对韩国艺术家福利制度展开初步梳理。

1.立法目的与“艺术家”的界定

《艺术家福利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提高艺术家的福利待遇、改善艺术家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其从事文化艺术创作活动(第1条),以促进文化国家的实现和国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促进全社会对艺术家的尊重(第3条第1款);
保障所有艺术家在有尊严、有益身心健康的环境中从事艺术活动(第2款),享有艺术活动自由、并通过其获得适当精神与物质利益之权利(第3款);
保障艺术家享有不被胁迫地签订对自己有形或无形利益不利的不公平契约之权利(第4款)。

“艺术家”作为《艺术家福利法》的核心概念,其定义是能够根据总统令之规定证明其从事文化艺术创作、表演或技术援助等文化艺术活动,对国家文化、社会、经济和政治方面做出贡献的自然人(第2条第2项)。该定义虽具有开放性,但由于实践中人们往往会忽略文化艺术策划人或制作人的作用,因此,2019年法律修订时特别增加了“文化艺术策划人”的规定(第4项),将其也纳入到《艺术家福利法》的规范对象之中。

《艺术家福利法》虽未直接规定艺术家的证明标准,但该法《施行令》第2条、《实施细则》第2条将其明确为:在过去一定期间(通常为3至5年)内公开发表一定数量作品;
或者在过去一定期间内,从事文化艺术活动获得的收益达到一定金额(在取得证明时,要求在过去一年内以艺术活动所获收入不得低于120万韩元、或最近三年超过360万韩元、或最近三年艺术活动所得收入占其总收入的50%以上)。

对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只要参与了艺术活动并能得到证明的亦可(该法《实施令》第2条第1款第6项)。

在有关艺术家的艺术活动证明等相关事项上,文化体育旅游部长官应制定特别措施,以确保艺术家获取就业、工资和其他劳动条件之证明,以免受到无理由的不公正对待(第6条)。根据该规定,韩国政府设立了“艺术家职业信息系统”,并委托韩国艺术家福利基金会运营和管理。

2.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与义务

《艺术家福利法》明确要求国家及地方政府必须制定并实施保护艺术家地位与权利、提高艺术家福祉的制度与措施(第4条第1项);
确保艺术家从事艺术活动时不受地域、性别、年龄、种族、残疾或收入等因素的影响(第2项);
还要制定措施保护艺术家免受性骚扰和性暴力(第3项);
国家与地方政府应在财政预算范围内,支持提高艺术家社会福利待遇,对促进艺术家福利的业务和活动提供必要支持(第4项)。在这些原则性规定之外,国家的责任与义务具体还包括:

在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的各项文化艺术措施中,最重要的便是2019年修订法律时增加的国家“艺术家福利基本计划”,即文化体育旅游部长官应与相关国家机关协作每5年制定艺术家福利基本计划(第5条第1款),要求各地方政府及机构、法人、团体或个人协助制定和实施基本计划,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第3款)。该计划应包括以下事项(第2款):

①艺术家福利政策的基本方向和推进目标;

②保护艺术家的职业地位和权利;

③提高艺术家的福利待遇;

④改善艺术家的艺术活动条件;

⑤艺术家福利政策的推进体系;

⑥为艺术家福利项目提供的资金规模与政府采购;

⑦支持艺术家福利之项目;

⑧促进艺术福利所必需的其他事项。

《艺术家福利法》明确要求各方“平等”签署“文化艺术创作、表演、技术支持等相关的文化艺术服务合同”,且必须“信义、诚实”地履行(第4条之4第1款)。考虑到现实中制作人或策划人的强势地位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可能会使所签署的文化艺术服务合同本身不利于艺术家,为此,法律要求国家应制定文化艺术服务领域的标准合同,以确保文化艺术服务合同的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和公平(第5条第1款)。为普及和推广使用标准合同,法律允许国家与地方各级政府,通过文化艺术振兴基金会对利用文化艺术服务合同的当事方给予财政支持(第2款)。

为确保所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具有较好的实施效果,文化体育旅游部长官应每3年对艺术家的福利政策、艺术家的创作环境等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并对特定领域、特定事件,可随时进行特别调查(第4条之三第1款);
在实施调查时,文化体育旅游部长官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相关中央行政机关、地方政府以及公共机构长官、与艺术家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法人或团体组织等提交有关材料,无正当理由则不得拒绝(第2款);
对文化体育旅游部长官的调查内容、调查范围以及调查程序等事项,由总统令另行规定(第3款)。

文化体育旅游部长官可通过总统令要求文化艺术策划人、制作人等报告相关事项;
并就其签订的“文化艺术服务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不公平条款进行审查(第6条之4)。为此,《艺术家福利法》明确列举了文化艺术策划人、制作人等在与艺术家签订文化艺术服务合同时,不得实施或者通过第三方实施影响或可能影响艺术家自由创作、损害或可能损害艺术家正当权益的行为(第6条之2第1款),即:

①利用优越地位强迫艺术家接受不公平合同条款的行为;

②拒绝、延迟支付报酬或限制分配适当收入给艺术家的行为;

③妨碍、指示或干扰艺术家艺术创作的行为;

④未经授权不当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缔约过程中获取的艺术家信息之行为。

对于上述不当行为,文化体育旅游部长官可责令文化艺术策划者、制作人等限期整改或停止不当行为,删除、变更或修改合同条款等,公开处理结果(第2款)并通报给国家公平交易委员会(第3款)。

为确认艺术家的受助资格,文化体育旅游部长官可亲自或委托相关机构(第15条之4)请求中央行政机关、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关联机构的负责人,提供受助艺术家或其家庭成员的家庭关系、住民登记、国税、地税、土地、建筑物、收入、财产、出入境、国民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雇佣保险等信息(第15条之2第1款前段);
或利用国家行政信息系统(包括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进行收集(第1款后段、第2款)。为评估受助艺术家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文化体育旅游部长官可亲自或委托相关机构(第15条之4),要求与受助艺术家及其家庭成员存在交易关系的金融机关、征信机构的责任人提供相关金融、征信以及保险等信息(第15条之3第1款),相关机构必须提供(第2款);
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所收集的资料信息用于本法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提供或泄露给其他人或其他机构(第15条之2第4款、第15条之3第5款)。

为有效地开展艺术家福利事业,国家批准成立财团法人韩国艺术家福利基金会(第8条)。根据韩国《民法》规定,基金会必须有获得文化体育旅游部长官批准的《基金会章程》(第9条第1—2款);
基金会的事业及运营经费,在国家财政预算范围内由国家承担或予以协助(第10条之2第1款),基金会可接受社会捐赠并将其用于所负责的各项业务(第2款)。基金会负责的各项业务具体如下:

①支持和扩大艺术家的社会保障;

②促进艺术家的职业稳定、创造艺术家就业机会以及协助艺术家转职;

③为生活条件脆弱的艺术家提供社会福利支援,如帮助高龄、残疾人艺术家安稳生活;

④提高自由(自我雇佣)艺术家的社会福利;

⑤对艺术家福利现状以及勤劳状态进行调查与研究;

⑥艺术家福利基金的管理与运营;

⑦艺术家互助事业的管理和运营;

⑧针对不公平行为的受害咨询与法律援助;

⑨为艺术家权益之保护实施的教育计划;

⑩艺术领域的性骚扰、性暴力预防教育以及受害救济与援助;

《艺术家福利法》明确规定了基金会的组织机构(第12、13条)、年度工作计划(第14条)以及主管机关对基金会的监督等(第15条)。

另外,法律还明确规定将基金会的官员与职员视为公务员(第16条),其行为受公务员法约束。文化体育旅游部长官不仅可通过总统令将其部分权力下放给地方当局的负责人行使(第16条之2第1款);
还可委托韩国艺术家福利基金会实施《艺术家福利法》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具体业务(第16条之2第1款)。

3.艺术家工伤保险及保险费补贴

针对艺术家在从事文化艺术活动中因事故所引起的损害赔偿(第7条),主要依据韩国《工伤事故法》(2011年法律第11089号)的规定处理。现实中,由于多数艺术家为自我雇佣而无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此,2012年11月通过修订《〈工伤事故法〉施行令》(总统令第28506号),将艺术家视为中小企业主而纳入特别规定之中(《施行令》第122条第1款第2项)。至此,韩国将以前没有资格参加工伤保险的自由艺术家也纳入到工伤保险的范畴,以应对艺术家演出、练习、拍摄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灾害事故所造成的伤害。另外,为减轻艺术家的负担,2013年韩国对《艺术家福利法》进行修订(法律第12136号),新增由基金会承担艺术家部分工伤保险费的条款(第7条第2款)。现在,该基金会承担的保险费的比例为50%,对于新加入的艺术家,基金会则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其保险费的90%。

4.法律责任

《艺术家福利法》中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以非法使用、提供或泄露艺术家及其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以财务信息)为主,违反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第17条)。为确保法律能得到有效实施,《艺术家福利法》明确以下行为将被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罚款。

①文化体育旅游部长官在调查艺术家社会现状时,有关中央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及公共机构负责人、与艺术家签订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资料或提交虚假资料者;

②违反第4条之4第2款规定,未与艺术家签署文化艺术服务合同的;

③未遵守文化体育旅游部长官关于文化艺术服务合同的签署、交付等事项的整改之命令的;

④违反第5条之2的规定,策划人或制作人保存文化艺术服务合同未满3年的;

⑤违反第6条之2第2款规定,未遵守文化体育旅游部长官的整改之要求的;

⑥文化艺术策划人或制作人违反第6条之4的规定,不报告、未提交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⑦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韩国艺术家福利基金会”名称或与之类似之名称者。

对于以上各种行政违法行为,《〈艺术家福利法〉施行令》附件二将罚款金额结合违反次数具体化,即第二次违反的罚款金额是在第一次罚款金额基础上增加100万韩元,第三次及以上则再增加100万韩元。

最后,对于不服从文化体育旅游部长官之命令者,可暂停或撤销国家与地方政府提供的财政支援(第6条之 3)。

《艺术家福利法》的颁布受到韩国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普遍认为它为提高艺术家地位和保障其福利奠定了制度性的基础。在《艺术家福利法》制定之前,韩国文化政策主要集中在对文化艺术活动的支持,并未以创作艺术作品的主体——艺术家为中心,可以说《艺术家福利法》是将艺术家视为政策对象之制度化的开始。作为一个发达国家,韩国的国民社会保障处于较高水平,特别是1995年颁布了取代1963年《社会保障法》的《社会保障框架法》之后,韩国形成了以社会保险、公共援助以及社会福利服务三大支柱构成了比较完善的国民社会保障制度。就艺术家作为普通国民的角度而言,在社会保障上,《艺术家福利法》无疑是“锦上添花”。但从该法内容看,它虽有“福利”标签,其实是包含着国家通过对艺术家(权利)的支持以实现文化艺术繁荣的政策意图。

《艺术家福利法》的实施始于“艺术家”身份的认定,截至2022年7月25日,韩国艺术家福利基金会完成艺术家职业活动证明的人数突破了14万4000人,但这与韩国文化体育旅游部2012年估算的54万名艺术家相距甚远,即法律认定的“艺术家”人数与现实中的“艺术家”人数并不一致。这种情形反映出“艺术家”在不同领域的评价标准与评价体系差异巨大,也表明在韩国能够享受具有普惠性质的福利待遇的艺术家人数并不多。根据艺术家福利基金会的“年度报告”及其发布的新闻,韩国《艺术家福利法》的实施现状如下。

首先,受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影响,原计划2021年支援12000名(360亿韩元规模、上下半期各6000名)、每名约300万韩元的艺术家创作准备金支援(创作垫脚石)项目,现已有16673名艺术家提出申请,申请人数比去年上半年(14790名)增长了12.7%,比下半年(15611名)增长了6.8%。为防止艺术家因经济原因而中断艺术活动,政府通过追加预算将下半年的支援名额增加了9000名,即达到15000名。该项目的申请条件为: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认定额低于年度基准120%以下、按金额较少的顺序给予支持(单身家庭支持额为219万韩元、有配偶家庭支持额为370万韩元),且70岁以上元老级或残疾人艺术家优先考虑。到目前为止,已有21538名艺术家受益。此外,2021年新设的“新晋艺术家创作准备金支援项目”将为3000名新晋艺术家提供每人200万韩元的创作准备金,并通过艺术家信息系统,减少艺术家申请所需的文件资料数量(由12种减少到3种)。

其次,利用艺术家派遣支援项目,促进艺术家与企业相结合,为企业、机关等提供社会合作的机会,提高艺术家获得工作机会的概率。2019年基金会的支持规模为40个团队200人,2020年增加至80个团队400人,并与“韩国广域文化财团联合会”合作,扩大地方艺术家的参与。

再次,扩大艺术家生活稳定基金(融资)规模,为收入不稳定且难以利用一般金融服务的艺术家提供融资借贷服务。将艺术家生活稳定基金(融资)项目的规模从2019年的85亿韩元扩大至2021年的190亿韩元,并将融资上限提高至1亿韩元。截至现在基金会已向艺术家提供了1440笔生活稳定资金贷款和57笔租赁贷款。

第四,2015—2019年,基金会补贴了5097名艺术家的社会保险费(国民年金、雇佣保险);
并向艺术家提供50%至90%的工伤保险费。到2019年,已有3235名艺术家加入工伤保险。基金会通过对艺术家社会保险费的部分支持,促进艺术家群体加入社会保险、提高了艺术家的中长期福利待遇。

此外,基金会还向那些因过重的医疗费负担陷入经济困难的艺术家提供医疗费资助,使艺术家的艺术活动得到快速恢复和持续延续。2013—2019年,基金会共资助了225名患有严重疾病的艺术家。

除以上制度措施外,韩国政府还通过基金会实施了以下支持艺术家的措施,以营造公平的艺术环境、保护艺术家的职业权利、保障艺术家生活稳定,构筑艺术活动的可持续性基础。

第一,标准合同是建立特定领域或职业群体之间合同关系的主要形式,对禁止不公平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一种标准。因此,韩国通过制定和普及艺术领域的标准合同,保护艺术家的各项权益。目前,基金会为艺术家提供的标准合同样本共54种、横跨《文化艺术振兴法》第2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11个领域,即艺术、工艺、电影、大众文化、表演艺术、漫画、动画、出版、版权、广播以及雇佣领域等。为提高艺术家对书面合同以及版权的认识与实践能力,为在文化艺术领域创造公平的交易环境,基金会对艺术家以及准艺术家进行契约文化的知识培训与权利意识教育,提升其维护自己权利的能力。2015—2019年,由基金会组织的合同、版权和权利保护培训的次数从每年50次扩大到70次,参与培训的人数共计10077人。

第二,为减轻艺术家的育儿负担、维护艺术家创作环境的稳定,基金会向艺术家提供2—10周岁(2—4岁婴幼儿需提前电话预约、紧急情况以及有兄弟姐妹陪同的可扩大至11—13周岁)子女的托管服务。截至2019年,共有18462名艺术家享受了这一服务。

第三,为缓解艺术家在艺术活动中因焦虑、抑郁而可能面临的心理危机,基金会为艺术家提供心理健康咨询,艺术家可在与基金会相关的、分布在全国的32个心理咨询中心获得咨询服务。2015—2019年,已有3908名艺术家获得了心理咨询服务。

第四,为减少和消除艺术活动中的虐待等非法行为、保护艺术家权益,设立投诉综合支援系统。截至2019年累计受理相关投诉943件、提供咨询累计1448人次。为防止艺术领域的性骚扰与性暴力问题,基金会启动了防止性暴力教育,以提高艺术领域的两性平等意识,消除艺术界的性暴力。2018—2019年,基金会为71起性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援助;
并开展了55次性暴力预防培训,参加的艺术家和准艺术家共1750名。

从上述韩国艺术家福利基金会的实际工作情况看,《艺术家福利法》得到了较好实施,艺术家的福利待遇有一定程度提高,为艺术家安心艺术创作活动提供了必要的社会保障。

围绕韩国《艺术家福利法》的梳理论述,最终目的是想为中国在有关的规范制度层面提供某种域外视野,从而为解决中国文化艺术领域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供必要的参考。在中国建立和实现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战略目标的大背景下,国家也应适当关注艺术家这一特殊类型的人才群体并将福利政策适当向其倾斜。如果未来中国要建立自己的艺术家福利制度或制定“艺术家福利法”,韩国《艺术家福利法》所确立的以下相关制度或可成为我们借鉴的对象。

1.“艺术家”的艺术活动证明

公认的艺术家判断标准除了本人有创作的作品之外,获得同行认可(包括希望被认可)也是一项重要指标。对此,韩国《艺术家福利法》以能够证明其在文化艺术领域从事创作、表演或从事文化艺术的技术支援活动为标准,即以一定期间内发表一定数量作品或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文化艺术活动获得一定金额报酬。虽不失为一种客观的判断标准,但对那些缺乏成就的艺术家而言,则可能因此而被置于“艺术家”范畴之外。实践中,韩国虽通过增加文化艺术活动的参与证明使艺术家概念得以扩充,但那些缺少文化艺术活动记录的高龄艺术家无法满足这一条件。当然,《艺术家福利法》中的所谓的“艺术家”,主要是指能够获得艺术家福利待遇的一种资格或条件,因此,通过艺术家的艺术活动证明,将福利待遇的享受范围限定在一定期限内、依然活跃的艺术家的做法,虽然并不完美,也不失为一种重要参考。

2.无雇佣艺术家的工伤保险与雇佣保险

在韩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中,艺术家的国民养老保险与国民健康保险的参保率明显高于工伤保险和雇佣保险的参保率,究其原因主要有艺术家的职业特性、低雇佣率以及保险费成为艺术家的负担等。有鉴于此,《艺术家福利法》明确了国家应对艺术家的工伤保险的保险费进行补贴,并在2020年通过修改《雇佣保险法》(法律第8429号)将艺术家(特别是无雇佣或短期雇佣的艺术家)纳入雇佣保险的范畴之内。在中国,除获得固定雇佣的艺术家能享有工伤保险与失业保险之外,无固定雇佣的艺术家基本上没有资格参与这两项保险。因此,未来中国是否能够通过修改现行法律法规,或制定类似韩国及部分欧洲国家(如德国、西班牙、匈牙利等)的“艺术家福利法”,以便让无固定雇佣的艺术家也可享有与获得固定雇佣的艺术家同样的社会保障,这应是值得今后进一步讨论的课题。

3.标准合同与不公平行为的禁止

从节省交易成本、增强交易安全以及平等性的角度出发,标准合同具备明显优势,为此,韩国《艺术家福利法》不仅明确了一般文化艺术服务合同的基本内容,还要求艺术家福利基金会制定、普及文化艺术领域的各类标准合同,目的就在于预防和避免文化艺术活动中容易发生的各种对艺术家的不公平之行为、保护艺术家的利益。在中国,目前判断文化艺术活动中的不公平行为所能依据的法律只有《民法典》中“合同”篇的相关规定,而文化艺术管理机构尚未建立标准合同制度。现实中时不时还会爆出“阴阳合同”等丑闻。有鉴于此,为维护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平和秩序,保护艺术家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建立中国自己的标准合同制度、并明确需要禁止的各种不公平行为的负面清单,就显得十分必要。

4.福利基金会及其资金的确保

韩国艺术家的福利措施主要由依法成立的财团法人韩国艺术家福利基金会实施,所需经费主要来自国家财政预算。基金会虽接受捐赠并加以支配,但捐赠只是杯水车薪。据相关统计,该基金会2017年、2019年的预算总额分别为255亿和314.6亿韩元,其中国家补助金分别为238亿和312亿韩元,占比分别为93.33%和99.17%,这表明韩国政府在艺术家福利上投入的金额与占比都在持续增加,但资金依然不足,因此,社会各界呼吁扩大基金会的财政支援、实现资金多样化。中国目前尚没有一个关于艺术家福利的专门机构,未来若要建立自己的艺术家福利制度,组建类似的基金会或利用现有的艺术家工会及行业协会,应该都是不错的选择。当然,财政确保以及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也都必不可少。

总之,艺术家的福利待遇是艺术家社会地位的重要标志之一,它虽然不能直接提高艺术家的收入水平,却可以为艺术家提供一个基本的社会保障。2011年《艺术家福利法》的制定与实施,是韩国在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之后,其国家文化艺术政策的重点从规范文化艺术活动本身,逐渐扩大至关注文化艺术活动的主体亦即艺术家这一变化趋势的必然结果。随后的数次法律修改,也都表明韩国文化艺术政策进一步发展的趋势,是从艺术家“福利”向艺术家“权利”的转变。

相比较而言,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实现全民覆盖的当下,中国艺术家享有的社会保障大体与一般的普通公民基本一致,但若是想要调动广大艺术家从事艺术创作劳动的积极性,推动国家文化艺术事业的大发展,或许我们也需要考虑针对艺术家群体、制定类似韩国《艺术家福利法》那样的法律。当未来中国需要在文化艺术政策或社会保障制度中更加重视和关注艺术家这一特殊群体时,本文对韩国《艺术家福利法》所展开的初步研究应具一定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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