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要盟现象——以《左传》为中心

孙 悦

(郑州大学 历史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盟誓是“人类之间一种特殊的人际交流形式”[1]4。盟誓的起源很早,在原始部落时期,两个部落集团之间发生了冲突,往往会采取盟誓的手段来调节彼此之间的关系。《周礼·秋官·司寇》中云:“凡邦国有疑,会同。”[2]1387郑玄把“疑”解释为“不协”,“有疑,会同”就是当诸侯国之间有了事情,不能协调时,就会采取会盟的办法来解决。在西周时期,盟誓制度化,成为处理各种复杂关系的重要手段,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等多个方面。春秋时期是盟誓活动的兴盛期,这一时期的盟誓活动主要记载在《左传》等史书中。据考察,《左传》中出现“盟”的地方达640次,其中记载的盟誓活动多达200余次。春秋时期,周王势力渐趋衰落,各诸侯国的势力愈发强大,多种情况交织在一起,出现了一系列违背盟誓初衷和精神的亵渎盟誓行为,本文重点考察的要盟就属于一种渎盟类型。

“要盟”一词在《左传》中多次出现。《左传》襄公九年晋率领诸侯伐郑,郑请和,晋强迫郑在戏地举行会盟,郑子驷、子展针对此盟曰:“要盟无质,神弗临之。”[3]1067孔颖达引服虔云:“质,诚也。”[3]1067孔子亦曰:“要盟也,神不听。”[4]1923要盟,要挟之盟,非礼而无质,是一方逼迫另一方与其结盟,具有强迫性、不平等性。从《左传》中关于盟誓的记载看,要盟现象在春秋时期出现的频率很高,它反映了盟誓制度的衰

落以及春秋时期新旧礼制交织的时代特征。

《左传》昭公十三年载:“是故明王之制,使诸侯岁聘以志业,间朝以讲礼,再朝而会以示威,再会而盟以显昭明。志业于好,讲礼于等,示威于众,昭明于神。自古以来,未之或失也。”[5]1504西周时期盟誓制度化,诸侯的会盟有一定的规则。进入春秋时期,盟誓活动具有明显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盟誓从国家制度变成了纯粹的外交手段[6]24。要盟体现了春秋盟誓活动的随意性,是大国压迫小国以攫取利益的手段。

以军事相威胁是春秋时期常见的要盟形式,由战争所导致的盟誓大多数属于要盟。郑国处于晋、楚两个大国之间,成为两国争夺的对象。据《左传》记载,襄公九年,晋国攻打郑国,郑国被迫求和,两国在戏地举行会盟,晋国单方面制定盟书,盟词中规定“自今日既盟之后,郑国而不唯晋命是听,而或有异志者,有如此盟”[3]1064。这是指郑国以后必须对晋国惟命是从,如有二心,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威胁之意暴露无遗。庄公四年,楚武王伐随,“随人惧,行成。莫敖以王命入盟随侯,且请为会于汉、汭而还”[7]179。楚国的军队紧邻随边境,随不得不与之求和,与楚国结盟。毫无疑问,随国在这场盟誓中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只能任凭楚国处置。

最为严重的要盟当属城下之盟。城下之盟是指一方在军事上击垮另一方,胜方迫使败方出城投降并按胜方的意志举行盟誓,签订不平等条约。如文公十五年,晋国郤阙领军伐蔡,“戊申,入蔡,以城下之盟而还”[8]669。又如哀公八年,吴伐鲁,鲁败,吴将与鲁盟:“景伯曰:‘楚人围宋,易子而食,析骸而爨,犹无城下之盟。我未及亏,而有城下之盟,是弃国也。吴轻而远,不能久,将归矣,请少待之。’弗从。……吴人盟而还。”[9]1841楚人围宋发生在宣公十五年,时宋华元夜入楚师,曰:“敝邑易子而食,析骸而爨。虽然,城下之盟,有以国斃,不能从也。”[10]831城下之盟被看作是弃国,是国家的耻辱。

从《左传》的记载看,桓公十二年楚盟绞到哀公八年吴盟鲁,要盟不断,基本上贯穿整个春秋时期。除了国与国之间的强迫性盟誓,还有个人与团体之间或者胁迫个人和团体与其结盟的要盟行为,如祭仲与宋人结盟就属于此类要盟行为。桓公十一年,郑庄公卒,当初,祭仲为郑庄公娶邓曼,邓曼生子名为忽,祭仲立忽,为郑昭公。宋雍氏女雍姑,又生了一子名为突,即是后来的郑厉公,“雍氏宗,有宠于宋庄公,故诱祭仲而执之,曰:‘不立突,将死。’亦执厉公而求赂焉。祭仲与宋人盟,以厉公归而立之”[7]143。祭仲被囚,并且被迫与宋人盟誓,废昭公而拥立厉公,祭仲并没有因为这是强迫的结盟而背弃盟约。司马迁在《太史公书》中谈到郑世家时,发出感慨:“祭仲要盟,郑久不昌。”[11]3310吕祖谦在《左氏传续说》中道:“此盟是要盟,要盟义所当背。”[12]164

《左传》中记载了卫太子蒯聩先与孔悝盟,再与卫侯盟的事件。哀公十五年,“孔伯姬杖戈而先,大子与五人介,舆豭从之。迫孔悝于厕,强盟之,遂劫以登台”[9]1892-1893。哀公十六年,“大子使五人舆豭从己,劫公而强盟之”[9]1905。这属于赤裸裸的逼迫行为,传文中直接说是“强盟”,也就是要盟。此盟誓是一个集团或者国家内部人员之间互相举行的盟誓,属于国内盟誓。卫太子蒯聩发动政变,为取得大臣的支持和继位的合法性而举行盟誓活动。可见,有时要盟还是国内政变的手段和结果。襄公二十五年,齐国崔杼杀庄公、立景公并且强迫国人与之结盟;
定公五年,鲁国的叛臣阳虎以相似的手段强迫鲁侯、三桓及国人与之结盟。这些都属于要盟。

《左传》记载了大量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盟誓,要一一分辨出哪些属于要盟,是不容易的。吴柱通过对事例进行分析,总结出一条规律:“《左传》中凡是用‘某盟某’的句式来叙写的盟誓,基本都是属于要盟。”[13]67这对于有效地分辨出要盟提供了启发。

春秋时期是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原有的社会力量逐渐衰落,新的社会力量逐渐上升,各种情况交织在一起,出现许多违背盟誓初衷和精神的行为。

西周时期,周天子的地位高,是天下的大宗,诸侯必须服从天子,如果诸侯背叛天子,天子可以率领诸侯联盟军队讨伐背叛者。西周时盟誓形成完备的制度,盟誓由王室举行,并由王室所掌握,这是王权的重要象征。为了防止诸侯勾结起来背叛周王,诸侯之间的私下盟誓活动是不被允许的。如果诸侯私下可以举行盟誓活动,显然是对王权的严重侵犯。西周末年,情况发生大变化。周幽王十年春,幽王和诸侯在太庙中举行盟誓,诸侯共同拱卫王室。但是第二年,申人、缯人及犬戎进入宗周,杀了幽王,诸侯未前来救援。这场盟誓虽然是由幽王主持的,但此时周王室的权势已不同往日,无力控制诸侯。盟誓由天子出变为由诸侯控制的情况,西周末年已初见端倪。

春秋时期,周王室日益衰微,各个诸侯国逐渐摆脱王室的控制,迅速向四周扩张发展势力,进行争霸战争。周王室与诸侯各国的实力对比发生变化,此时周王室实际上已经失去作为天下共主的权威。盟誓成为诸侯进行争霸的手段,是对外政策的主要内容,西周时期制度化的盟誓已经土崩瓦解。

春秋时期的诸侯国是独立的,在争霸战争中获胜、实力远远超越其他诸侯国的大国成为了霸主国,而霸主是在盟誓的祭祀场中诞生的,如齐桓公在葵丘之会上确立了自己的霸主地位。而利益是诸侯们举行参加会盟的出发点。襄公四年,晋悼公欲伐诸戎,大夫魏绛(魏庄子)劝说悼公与诸戎结盟,分析了与诸戎结盟给晋国带来的五个方面的利益以及与诸戎冲突所带来的危害,最后,晋悼公“使魏绛盟诸戎”[3]1030。实力强的大国往往根据自己的利益举行盟誓活动,实力弱小的国家服从于大国,显然是因为大国实力强大,这样的同盟关系具有强烈的不平等性,小国独立性受到损害,受到大国的强迫压制。张全民认为,春秋时期各国都想通过会盟谋求自己的利益,大国想控制、役使小国,小国也想将大国当成自己的保护伞,各国虽然由于某种原因结成联盟,但彼此存在着根本利益的冲突[14]32。楚盟绞、晋盟郑、吴盟鲁等,都是不平等的强迫盟誓活动。

除了王权的衰落以及诸侯争霸这些主要原因外,要盟现象的出现也受到春秋时期礼制的影响。礼的等级性是始终不变的,变化的只是不同等级阶层位置与利益,强调尊卑贵贱之分则一以贯之[15]16。实力强大且位尊的霸主国打击压迫实力弱小且位卑的小国,小国不敢也无力反抗。具体到盟誓,大国强迫小国与其结盟,小国则不得不参与盟誓。如文公十五年的晋盟蔡。《左传》中记载了臧孙纥的一段话,襄公十一年,鲁大夫臧孙纥曰:“凡我同盟,小国有罪,大国致讨,苟有以藉手,鲜不赦宥,寡君闻命矣。”[3]1089在春秋时人的观念中,诸侯国在盟誓时服从于霸主国是合乎礼制的[16]459。

国与国之间的盟誓以利益为导向,个人与团体之间、或者胁迫个人和团体与其结盟的盟誓也是看重利益的。韩非说:“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17]155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存在交易性质的,是以利益为基础的。卫太子蒯聩与孔悝、卫侯盟,是为了取得大臣的支持和继位的合法性。另外,春秋时期,“亲亲”观念发生了变化,诸侯国内的“亲亲”原则难以发挥作用,宗支亲族关系日益疏远。如,晋昭侯封成师于曲沃,为桓叔,经历曲沃庄伯、曲沃武公,最终,却打败晋国本宗并取而代之,成为诸侯。卫太子强盟卫侯亦是“亲亲”观念淡薄的表现。

从西周末年到战国时期是一个社会大变革时期,宗法观念以及由此衍生的礼序规范深入人心,为华夏各国所共享。它们通过文告与盟誓等形式被确立与申告,构建了先秦华夏体系的“文明标准”[18]50。要盟作为违背盟誓初衷和精神的现象,是对先秦“文明标准”的反动,对盟誓制度本身以及春秋时期的政治等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频繁发生的要盟现象破坏了先秦盟誓制度。从根本上说,“联盟关系在本质上体现为一种信任关系,盟誓的本质就是一种信任关系或信任机制的建立”[6]20,而要盟对盟誓制度的信任机制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阎步克指出:“‘盟’被广泛应用,而‘信’主要体现于对盟约的信守,大国确保信义,则将有更多国家信任归向。一般国家也须讲信用方得与国支持,避免大国攻伐。小国懂得‘小所以事大,信也。失信不立。’”[19]6利益是诸侯结盟的出发点,如果联盟使两方都获得利益,两方自愿结盟,那么联盟内部就会相互取得信任,联盟不会轻易解除。要盟是结盟一方逼迫另一方与其结盟,它是实力强大的诸侯为自己攫取利益的一种手段,小国迫于大国的威胁勉强结盟,对于小国而言,这不是互利的联盟。联盟内部没有可靠的信任关系,如果大国的实力稍微衰弱,小国就会脱离联盟投向其他国家。不仅国与国之间,国家与个人、团体或者国内之间的要盟同样充满了强迫色彩,联盟内部没有太多的信任可言。缺乏互利信任的联盟是不牢靠的。要盟对盟誓制度的生命力和公信力造成巨大冲击。

要盟助长了春秋时期的乱象。西周时期,王权强大,诸侯要服从周王的统治,盟誓由周王室所掌握,诸侯不得私自举行盟誓活动。到了春秋时期,西周时期统治秩序逐渐瓦解,王权衰微,盟誓活动摆脱周王和周礼的制约,诸侯们代替周王行使举行盟誓活动的权力。在缺乏统一权力的情况下,春秋时期的盟誓,在前代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维持社会稳定的氏族社会,向后世以行政律令维持社会秩序的中央集权统治社会的过渡时期,承担了维持社会秩序的重任[1]95。作为“畸形”盟誓的要盟,则助长了春秋时期的乱象。实际上,要盟本身就是一种政治乱象,而要盟又助长了霸权政治这一乱象。在经过一段诸侯争霸战争后,霸主开始出现,霸权代替了王权来统治诸侯,为了维护作为霸主的权威,扩大势力范围,霸主经常对诸侯小国进行要挟,盟会完全成为了大国称霸和榨取弱小诸侯国的工具[20]23。逼迫性质的要盟无法保证同盟的稳定,同盟随时可能解体,加上要盟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时结时解的要盟增加了春秋时期政治和社会上的乱象。

盟誓的起源很早,在春秋时期进入盛行时期,从《左传》的记载上看,此时的盟誓活动不仅频繁,而且出现不同类型。王权衰落,诸侯摆脱周王室的控制,独自发展,进行争霸战争,追求自身的利益,加上春秋时期“亲亲”观念的淡薄和礼的等级性,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出现了要盟现象,它是“畸形”盟誓,是对盟誓精神的亵渎。要盟助长了春秋时期的动乱,破坏了同盟内部的信任关系,冲击盟誓的生命力和公信力,盟誓由此走向衰落。战国以后,不管是在国与国之间,还是国内,盟誓活动的举行次数骤然减少,盟誓已经不再是维持社会秩序的主流方式。但是秦汉以后,在集权体制下,在某些法令、法规范围之外的场合,或者在专制集权未必能发挥作用的情况下,盟誓依然扮演着维持人们特定关系的重要角色[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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