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学科视域下的工程法学:兴起、困境与发展路径*

陈建军,尹 杰

(湖南理工学院法学院,湖南 岳阳 414006)

2006年2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明确指出,基础学科之间、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科学与技术、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交叉与融合,往往导致重大科学发现和新兴学科的产生(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EB/OL].(2006-02-09)[2021-04-20].http://www.gov.cn/jrzg/2006-02/09/content_183787_7.htm.。2021年12月6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中将交叉学科定义为“交叉学科是多个学科相互渗透、融合形成的新学科,具有不同于现有一级学科范畴的概念、理论和方法体系,已成为学科、知识发展的新领域”,并明确规定交叉学科必须具有新的研究对象以及需要通过多学科理论和方法交叉融合解决新学科问题和现象。工程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新兴交叉学科(2)观点来自但不限于周佑勇.工程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
孟庆鹏,吴访非.工程经济法[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6.9;
陈建军.工程法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M].湘潭:湘潭大学出版社,2018.1;
刘国涛,马凤玲.协同创新视域中的工程法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63;
陈建军,工程法学[M].湘潭:湘潭大学出版社,2021.20;
刘国涛.依法治国呼唤工程领域立法[J].国家治理,2014,(18):37-41.,必须要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和完善的学科理论体系。然而,工程法学发展已十余年,大多数工程法学研究还只是针对学科理论的个别方面,学科交叉研究不够深入,特别是对工程法学概念、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等关乎学科独立的重要研究甚少,缺乏对学科的整体性描述。如何构建一个独立的交叉学科理论体系和探寻科学的学科建设路径将成为学术界较长时期努力的课题。因此,本文试图在交叉学科背景下为工程法学探索一种新的研究方法、理论视界与模型,为完善工程法学学科理论体系和促进学科建设略尽绵薄之力,亦期望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对工程法学主观认知的局限

工程法学的发展近年来处于踌躇不前的状态,其缘由在于学科建设急于求成,学科认知过于片面。部分高校在学科建设上强调规模扩张,盲目对已有优势学科资源进行交叉渗透、优化组合,而忽视学科交叉的本质规律,形成了高校之间不少重复、雷同的学科专业(3)郑文涛.高等学校交叉学科建设:现实困境与对策选择[J].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09,(2):20-25+111.。工程法学在缺乏优势学科资源背景下,尤其是已开设工程法学相关课程的部分理工科院校,面临着进一步发展的困境,能否培养真正解决工程疑难问题的工程法律人才仍需进一步观察。通过数据检索发现(4)全国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数量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21/indexch.htm);
全国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数量也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https://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zb=A0S0R01&sj=2020),但缺少2001年和2017—2020年的数据,笔者只能根据多年的平均增长率计算其大致数量和趋势线;
法学核心论文发表数量(以百篇为单位)数据来源于2001—2020年中国知网(CNKI)“北大核心”和“南大核心”期刊合集,以“法学”OR“法律”进行篇关摘检索得到样本共163447篇论文;
工程法学核心论文发表数量也来源于中国知网(CNKI)“北大核心”和“南大核心”期刊合集,以“工程”And“法”进行篇关摘检索经过人工筛选得到有效样本N共738篇核心论文。,全国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数量(从2001年的5344934件上升至2020年的14518468件)和建设工程合同一审案件数量(从2001年的55573件上升至2020年的236158件)均呈上升的趋势,纠纷多说明要研究的问题也多,理论上讲,法学研究应该关注这些问题且核心论文发表数量也应该呈逐年上升趋势。而工程法学核心论文发表数量从2015年开始处于明显下降态势,2001年至2014年间工程法学核心论文数量平均为43篇/年,但从2015年开始至2020年,工程法学核心论文数量下降为平均23篇/年。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法学理论界对实务问题的研究还主要停留在运用部门法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阶段,对实务中出现的新问题不能用新的知识去加以解决。正如北京工商大学佘倩影博士所指出的,当前国内法学研究潜含着疏离法治实践的倾向,由于法学新知识的生产成本被部门法的“刚性”原则和封闭体系抬高,法学知识不断重复与内卷化,精细化概念与复杂化框架被大规模量产,导致法学研究的边际效用递减,使得一些分支学科已经出现“没有发展的增长”(5)佘倩影.“领域法学”:法理视野与话语共建[J].法学论坛,2018,33(4):87-97.。发展10多年的工程法学本应是蓬勃生机的,其学科独立的呼声本应高涨。然而,从教育部两次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自设二级学科名单”中,至今没有工程法学这个二级学科,更没有作为交叉学科的一级学科,这进一步说明,学术界对解决建设工程领域的新兴法律问题缺乏新的理论知识,对工程法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的主观认知不足。然而应该看到,当前,工程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已呈现出“潮流”式发展(6)张琳在研究全交叉科学发展态势中发现,“工程学”聚类中含有大量的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领域的论文,“工程学”与其他多个学科领域发生较显著的链接关系,该学科在科学的交叉统一“潮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张琳,黄颖.交叉科学:测度、评价与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9.2.,工程学与法学交叉融合已经不可逆转。如果仍然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不从交叉学科的角度充分认识工程法学多学科交叉的特点,将难以客观正确地认知其学科的内在潜质。

(二)研究缺乏合作难以创新学科知识

工程法学研究组织或学者在学科内容探索上目前还难以达成共识。缺少跨学科交流是工程法学知识难以达成共识的外部原因。理论与实践的脱离,是工程法学知识难以达成共识的内部原因。在双重因素作用下,形成了学科知识难以扩展、学科知识点散乱缺乏系统性的局面。马骁等指出,当前现实世界和实践问题的复杂性已经超越了学科之间的局限,综合性范畴中的问题往往受到实际使用、社会政策、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其解释框架要求科学家与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对话与交流(7)马骁,李雪,孙晓东.新文科建设:瓶颈问题与破解之策[J].中国大学教学,2021,(Z1):21-25+34.。学科新知识的增长是学科发展的必备要素,对于一些传统法学学科,内卷化知识谋发展已显得捉襟见肘,要突破现有法学学科知识体系开辟新的空间,就必然要深度融合其他学科的理论、方法、概念术语等形成新知识。由于法学学科与不同学科交叉形式多样,各领域专家须根据各学科交叉原理开展全方位科际合作,合作越多则发现学科交叉生长的新知识点越多,反之则越少。工程法学作为一门新生学科,最重要的是要形成自己独特的知识谱系(8)新兴交叉学科是传统学科的衍生,是法学学科新的增长点。法学新兴学科能否成为一门成熟的学科,最为重要的是要形成自己独特的知识谱系,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冯果.加速新时代法学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N].光明日报,2017-12-29(7).。

在学科成长过程中,当论文数量形成一定规模时,搭建论文关键词共现网络(见图1)可以清晰地观察其学术研究热点以及学科知识的大致轮廓,通过各研究组织作者合作关系网络可以分析各研究组织之间的合作程度,挖掘新的主题词,寻找未发觉的隐藏内容。在Vosviewer软件分析N数据得到的可视化图谱中发现,工程法学的研究主题词聚焦于“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招投标”“司法鉴定”等民商法、诉讼法领域,研究内容以我国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为主,而近5年工程法学主题词聚焦于“情势变更”“工程资质”“项目管理模式”“法律风险”“国际工程”“劳动仲裁”等领域(9)“情势变更”主题热词的出现源于近两年新冠肺炎疫情下频发的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理由究竟是“情势变更”还是“不可抗力”的讨论;
“工程资质”主题热词的出现体现工程企业资质制度改革的迫切渴望,与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
“项目管理模式”“法律风险”主题热词的出现与当今企业合规改革政策的推行密切相关;
“国际工程”“劳动仲裁”等主题热词的出现与对我国“一带一路”倡议下建设工程行业如何走向国际化的问题研究有关。,说明研究对象更为精细,大部分主题词与早期研究主题词有属性联系,工程法学研究的范围仍然有限,学科知识张力不够。

图1 2001—2020年基于N数据库的工程法学主题词共现网络图

在作者合作网络图中(见图2),各研究组织合作关联不明显,只存在少量合作簇团,如徐伟、何佰洲、宋宗宇、王建东、朱宏亮等数个作者为中心的合作簇类,学术交流总体上仍处于“散点”状态,没有出现较大的核心学术聚合簇团,学术辐射现象几乎没有。

从发表于2001—2020年间的738篇工程法学核心论文刊登的期刊种类来看,其中北大核心期刊《建筑经济》与南大核心期刊《法律适用》登载相关论文数量最多,分别达到153篇和31篇,各占两类核心期刊登载数量总数的29.42%和14.22%。其次为北大核心期刊《人民司法》和南大核心期刊《国际经济合作》登载的论文数量分别为64篇和17篇,各占比12.31%和7.80%。根据期刊性质和论文内容,工程法学在过去20年间在工程经济法与工程法律适用方面有深入研究。

上述研究表明,工程法学学科内部知识虽然在某个方面不断被挖掘,但学科之间缺乏合作而无法挖掘学科间隙中的知识,交叉学科研究团队、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联系以及研究者的创新意识都还不足,学科研究开放度不高。而问题的关键恰恰在于科学研究需要大量的各专业研究人员及其创造性的劳动,工程法学领域达成合作研究意识仍然面临着考验。

图2 2001—2020年作者合作关系聚类图

(三)学科属性难以定位

工程法学学科属性不明确,对学科发展与教学活动有严重影响。从以往经验来看,开设法学专业工程法方向的院校不约而同地都是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基础上增设工程学科的相关课程,法学院成为了工程法学生长的土壤。似乎都一致认为,工程法学应当属于法学学科,因为工程法学是在研究工程法律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工程法学的发展脉络显示其与法学具有源流关系。但这种“一贯的思维”可能会掉进“路径依赖”陷阱(10)道格拉斯·C,诺斯关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理论认为,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可能沿着既定的路径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迅速优化;
也可能顺着原来的错误路径往下滑,甚至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下而导致停滞。一旦进入了“锁定”状态,需要突破这种状态就会变得十分困难。[美] 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杭行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11-13.工程法学的研究思维正处于这种陷阱之中。,无法客观地认知工程法学具备法学属性外的其他学科属性。从一门交叉学科的形成看,它是原有多学科的原理、概念、方法、工具等不断融合的过程,由于各学科之间的知识融合并非平均,因此这种差异使得交叉学科的属性难以判断(11)张琳,黄颖.交叉科学:测度、评价与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9.48.。工程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它的“法学属性”与“工程学属性”的“双重属性”使得其在内容上呈现出“交叉性”和“综合性”的特征(12)周佑勇.工程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36.。工程法学学科属性难以定位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1)法学研究先入为主的观念。由于工程法学学科发展沿袭了法学研究的传统路径,研究者们更倾向于其仅具备法学属性;
(2)学科交叉形式复杂。工程学系自然学科,本身就是集技术、管理、经济等多方面专业知识于一体的综合性交叉学科(13)王续琨.交叉科学结构论[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159-172.,与法学交叉形式复杂多样;
(3)交叉学科研究方法不足。定性研究是目前工程法学的主要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很难判断法学之外的其他学科属性构成。由此,工程法学学科属性定位难的问题,导致教学课程设置中常出现不均匀的“拼盘式”的课程配置结构(14)王鹏.论交叉学科在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体系中的作用[J].海峡法学,2017,19(2):89-95.,不利于工程法学教育和交叉学科人才培养。

实际上,我们可以从文献计量研究的角度观察工程法学的学科属性结构,把握学科交叉动向。科技文献的迅速增长与数据收录平台“期刊-论文”分类体系的不断成熟,使利用文献定量测定交叉学科的交叉度成为了可能。因为某一学术研究论文能够在不同学科领域发表表明了该论文的学科交叉性质,学科多样性越丰富,学科的交叉度越大,学科的属性结构就越明显。当然学科交叉度并没有统一的测定方法,不同的研究者可以根据自身的理解构建学科交叉指标,不过交叉态势研究是目前科学计量类型中最常使用的方法(15)徐海云,董坤,隗玲.学科交叉主题识别与预测方法研究[M].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8.22-31.。笔者关于工程法学交叉度指标的分析借鉴于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齐燕博士和高东平博士的医学交叉态势指标测定方法(16)齐燕,高东平.特定学科跨学科交叉发展态势分析:以医学为例[J].情报杂志,2020,39(9):200-207.。按照中国知网图书文献分类法,将前述图2中的文献数据样本划分在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工程学中,一篇文献同属于多个类别,可将一篇文献按照其类别涉及数量在分类划分中加权平均到其他领域,如1篇文献在两个领域都涉及,则这两个领域分别为0.5篇。据此可以分析观察特定领域的跨学科研究演变态势。

根据上述方法统计,2001—2020年在中国知网收录的核心期刊中刊登的工程法学论文主要涉及了经济、管理、教育、法学、工程技术五个学科领域。从这些论文分布的领域来看,法学学科领域论文数量最多,达235篇,其次为经济学和管理学领域分别为191篇和172篇,教育学、工程学等领域论文数量相对较少合计为140篇。表明工程法学学科属性的法学属性较明显,但对于整个学科属性结构而言并非占据绝对优势。从学科交叉度来看(见图3),工程法学学科交叉度整体偏高,并总体显现出缓慢上升的趋势。表明工程法学学科属性结构较为复杂,其中由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主导的学科属性结构近年来逐渐呈现为与工程学等其他学科均衡发展且愈加稳定的态势,学科多样性与均衡性得到提高。由此,不难发现工程法学呈现多学科交叉的复杂学科属性,后续研究只有从交叉学科视角出发,才能帮助解决工程法学的属性结构难题。

图3 工程法学学科交叉度趋势图(17)根据齐燕等在A.L.Porter等提出的专业度(Specialization,S)的基础上设计的交叉度(Interdiscip linary,I))指标,交叉的学科数量越多,相应地学科交叉度越高。I的算式简化过程为: 公式(1)中Ni为研究对象学科领域文献集合中含有第i个学科的文献数量,m为包含的所有学科类别数量。公式(2)中的m1,m2,m3,…,mγ为每个学科类别分别对应的文章篇数。根据简化后的公式(2)计算得到工程法学学科2001年至2020年间交叉度数值,据此可以观察工程法学的交叉趋势。

(四)学科交叉研究不够深入

学科交叉研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研究视角的多样化与深入度都会影响交叉学科的建设与发展。虽然“交叉学科”作为一个术语的用法在20世纪20年代已经出现,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社会科学中变得司空见惯,但在随后的几十年中,对于学科交叉研究到底是什么或为什么有价值,还没有形成明确的共识。并且,在实践中经常容易将交叉学科研究混淆为另一种跨学科研究(18)根据国内学者柯华庆的观点,跨学科研究是指同一研究者在精通几门学科后从不同角度来看待问题。他举例说:“盲人摸象中不同的盲人所摸到的就像不同的已有学科,……跨学科研究就是一个新盲人为了了解大象,一会儿摸摸大象的鼻子,发现像长矛,一会儿摸摸大象的耳朵,发现像扇子,此时他处于跨学科研究阶段。只有当他判断出大象实际上就是带柄的芭蕉扇,他才是做交叉学科,也就是从一个新的侧面看待问题。”柯华庆.跨学科还是交叉学科?[J].大学(学术版),2010,(10):90-95.,但交叉学科研究应当是一种更激进的跨学科研究(19)Rodica C., Interdisciplinary methodology in the paradigmatic reconstruction of law,Available at http://www.cnaa.md/en/thesis/56991/,last visted on 2021-05-05.。跨学科研究要求学科的知识融合程度较低,是交叉学科研究的初始状态。交叉学科研究要求学科之间进行全面的交叉碰撞,经过一定的磨合后,会产生全新的理论和知识。广义上来说,交叉学科研究包含了跨学科研究,跨学科研究通过整合特定的两个或多个“母学科”(antecedent disciplines)展开(20)Andrew Barry and Georgina Born, Interdisciplinarity:reconfigurations of Social and Natural Sciences,London:Routledge,2013,pp.1-56.。而狭义上的交叉学科研究仅指研究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能够超越两个或多个学科中的任何一个,以一个新的侧面来看待问题。

目前对工程法学学科交叉研究的视野仍停留在跨学科研究阶段,工程学研究只是法学研究的可利用工具。工程法学交叉研究不足的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原因体现:从其命名来看,“工程法学”按照一般人的逻辑可以理解为涉及“工程”的法学,其落脚点是法学,容易将工程法学研究等同于法学研究。从其研究主体来看,工程法学的主要研究者主要是各部门法研究人员和少量精通多个部门法学科的科研人员。从其研究成果来看,关于工程法学的文献和书籍基本都对工程法学的法学学科属性予以肯定,很少提及工程学属性。由此,工程法学学科交叉研究容易被引入“工程领域内涉及的各个部门法学的知识和理论进行系统整合可以形成的一门学科”的误区,比如有学者将各部门法涉及的工程法律法规笼统地整合为一个部门法律进行研究,把“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当作该部门法的学科称谓(21)李亚臣,李闫岩.建设工程法学[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2.。事实上,这种跨学科研究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学术环境中为法学研究差异化提供了机会,不过这种跨学科研究也反映了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接触的意愿,愿意吸收其他学科的方法和理论。虽然其他学科的方法和理论的引进在未来还会继续,但是即使从其他学科中借用一些概念,经过转变后成为法律术语的一部分,这些概念术语只是被吸收到现有的法学学科矩阵中,法学学科的核心身份没有也很可能不会被这种跨学科研究从根本上改变(22)Douglas W. Vick, Interdisciplinarity and the Discipline of Law,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31(2),2004,pp.163-193.DOI:https://doi.org/10.1111/j.1467-6478.2004.00286.x.。这种跨学科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学科交叉研究,反而是对交叉学科研究的误读或错用。

(五)难以寻得合适的学科研究范式

研究范式是一定学科的研究者通过研究方法等体现出来的看待和解释世界的基本方式,在一定的理论框架与研究视角下,决定着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学科研究对象的基本意向。工程法学理论体系尚未成熟,其研究对象争议不断,源自于学术界构建工程法学研究范式的不同思路。

一种是工程法学的传统部门法研究方式。部门法研究范式是我国传统的法学研究范式,它按照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与方法的不同将法学划分为不同的学科种类(或称部门法学)。学术界关于工程法学的部门法研究范式又可以被细分为以下几种观点:一是“经济法部门说”,认为工程法具备经济法制度的基本要素,应属于经济法的分支法律部门(23)孟庆鹏,康世伟.经济法视角下的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探究[J].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4):476-478.。二是“行政法部门说”,认为行政属性是工程法的特有属性,工程法因此区别于其他部门法(24)何佰洲.工程建设法规教程[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2.。三是“独立部门法说”,认为工程法学调整的工程关系属于独特的调整对象,因而划分为独立的法律部门(25)周佑勇.工程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5.。部门法研究范式用传统法学的研究对象代替工程法学的研究对象,在一定的条件下能有效且快速地将工程法律规范集合化,使之与传统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加以区别对待。但部门法研究范式关于“工程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工程法律规范”的论断是从形式逻辑推理下得出的结论,并且关于工程法学的学科属性的定位在逻辑上也值得推敲。认为工程法学既是一门独立的法学交叉学科,又是一门独立的法学边缘学科(26)周佑勇.工程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序言部分.,这种认识就法学内部关系上说本来是对的,二者并不矛盾和冲突,但在探讨工程法的交叉学科属性时,这种观点又认为工程法只是一门独立的法学交叉学科,而不是传统的法学边缘学科(27)周佑勇.工程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35.。其中的矛盾和冲突显而易见。

另一种是工程法学的新型法学研究方式。新型法学研究范式又细分为两种。其一是行业法研究范式。认为行业法是以国家涉及行业的法律为基础,通过政府涉及行业的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形成的行业法体系的总称(28)孙笑侠.论行业法[J].中国法学,2013,(1):46-59.。在这种研究范式下,工程法律制度及其行业法制自然成为工程法学的研究对象。其二是领域法研究范式。领域法学是近年来提出的以“领域”分际的新型法学研究范式,是以特定经济社会领域全部与法律有关的现象为研究对象的,融合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范式的一种交叉开放式的学科划分方式(29)刘剑文.论领域法学: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J].政法论丛,2016,(5):3-16.。在这种研究范式下,有学者提出“工程领域法说”,认为领域法学理论为工程法学提供了新的理论体系构建思路,可以从工程法学的内涵领域、规范集合、研究方法三个方面展开研究(30)刘阳.论工程法学:领域分际、规范集成与方法创新[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2):16-23.。

领域法研究范式与行业法研究范式作为法学体系重构的新型研究范式,都是以法学基础学科为中心,根据领域或行业的分界来确定各领域或各行业的领域法学科或行业法学科的学科划分方式。两种范式的区别在于,领域法学脱离了传统的以“研究对象和探讨范围”为思维定式的学科研究方式,以“理论方法和研究空间”的相对集中来划分法学学科。领域法学比行业法学研究的范围更大,研究方式更加丰富,更重视跨学科研究方法。但是,领域法学并没有清晰地解释“领域”的概念和界限,而只是以特定“事项”划分特定的“法域”为基础提出的概念。实际上,领域法学的提出者也认为领域法学是研究“领域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律科学。在法学一级学科属性的范围内,其与部门法学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仅是将某个部门以“领域”进行了替代。

就工程法学而言,如果将其归属于领域法学,那么工程法学就是研究“工程领域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学科。但是,“工程领域法说”并没有清楚地对工程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概念予以界定,原因在于领域法学范式无法解释工程法学具备的技术要素基础。如果将其归属于行业法学,则工程法学就是以行业为划分标准建立起来的工程行业法学学科,其研究对象过于抽象,也不能适用于工程法学。这样一来,运用这两种新型法学研究范式构建工程法学理论体系是不完整和不清晰的,其能否形成交叉学科还有待商榷。

(一)摒弃传统观念,扩大工程法学的研究范围

开展工程法学的交叉研究还要求法学的学科地位与工程学的学科地位必须同等。柯华庆认为,在不同层次上的学科交叉一般不能形成交叉学科,而在同一层次上的学科交叉才能形成交叉学科(31)柯华庆.跨学科还是交叉学科?[J].大学(学术版),2010,(10):90-95.。工程学与法学在以往法学研究中处于“主客二分”的畸形状态,为改变这种状态,工程法学应该吸收自然科学、其他社会科学的相关成果,共同解决工程活动中的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32)刘阳.论工程法学:领域分际、规范集成与方法创新[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2):16-23.。笔者认为,工程领域的法学理论知识并非工程法学学科内容的全部。因为这些理论知识本身就属于法学自己的学科领域,对于法学来说,其研究范围触及多学科领域本来就是常态的表现,并不构成交叉学科研究(33)Rodica C., Interdisciplinary methodology in the paradigmatic reconstruction of law,Available at http://www.cnaa.md/en/thesis/56991/,last visted on 2021-05-05.。美国加州大学劳拉·卡尔曼教授(laura Kalman)认为,交叉学科研究是试图在法律和其他学科之间创造一个“相遇的空间”,这个“空间”会涉及传统法学研究方法与其他学科研究方法和技术的相互联系,也可以是学科之间的理论联系(34)L. Kalman, The Strange Career of Legal Liberalism,Yale University Press,2008,pp.239-240.DOI:https://doi.org/10.12987/9780300147308.。因此,工程法学也可以研究法学与工程学的理论联系,研究者把法学的各个子学科进行拆分整合的同时,还要把工程学进行详细分解,研究工程学中的相关专业知识或理论方法与法学的联系。只有从这个逻辑出发,才能确保工程学与法学在平等地位下交叉融合形成一个相对明显的“学科界域”。

(二)重构学科研究范式,明确学科研究对象

2020年12月12日,在全国首届前沿交叉学科论坛暨前沿交叉研究院联席会议中,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席的中国科学院院士韩启德教授指出:“科学研究发展到了现今这个阶段,由科学革命促成的、在过去几百年内发展起来的现代科学范式,可能正面临巨大的转变。新型范式的兴起,需要从原有的学科范式基础上建立,并且会与原本学科范式长期共存,共同发展”(35)韩启德.学科交叉与现代科学范式转移——在全国首届前沿交叉学科论坛暨前沿交叉研究院联席会上的讲话[J].大学与学科,2021,2(1):1-4.。这说明一种范式并不能占据整个学科学术研究的空间,特定研究主题和目的只能说明特定范式的应用。

有学者提出了“非法律”型法学跨学科研究方法,指出非法律问题并不是指研究对象与法律没有任何关系,而是指研究对象本身具有跨学科性,不属于任何一门单独的学科,在法学和其他学科中同时出现,研究对象的法律属性嵌入研究对象的多维属性中,无法将其单独分开(36)武西锋.法学跨学科研究的中国之道[J].学术论坛,2021,44(3):44-56.。如前所述,国内法学研究疏离法治实践,不少工程法律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这与“工程”的综合特性有关。工程法律问题包括新兴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和一些长期难以解决的旧问题,这些问题涉及法律、经济、管理、技术等多学科知识。例如,怎样分析工程价款结算拖欠的法律责任?很明显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它也是一个综合性社会问题,甚至是一个全球性问题。由于造成价款结算延迟因素十分复杂,有学者通过社会调查分析发现,工程行业拖欠工程款涉及了设计变更、行政程序、合同条款、预算、工程质量、索赔、支付时限等方面的28个常见原因(37)Peters E J , Subar K , Martin H, Late Payment and Nonpayment withi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Causes, Effects, and Solutions, Journal of Legal Affairs and Dispute Resolution in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11(3),2019,pp.1-12.DOI: 10.1061/(ASCE)LA.1943-4170.0000314.。还有学者认为工程价款拖欠和行业制度有关(38)Swai, Laura Peter,A.O. Arewa , and R. A. Ugulu, Unfair Payment Issues in Construction: Re-thinking Alternative Payment Method for Tier-1 Contractors to Subcontractors(paper re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ivil Infrastructure and Construction,Doha, Qatar,February 2-5,2020),pp.84-93.DOI:https://doi.org/10.29117/cic.2020.0012.。当这些原因和结果之间的链条变得更长、更全球性和更分散时,严格遵守当前的法律运作机制将可能导致不能再公平地分配责任,当事人将承担过多或过少的法律责任,从而显失公正(39)de Vries, U. R. M. T., Kuhn and Legal Research, A Reflexive Paradigmatic View on Legal Research, Recht en Methode in onderzoek en onderwijs,1,2013,pp.22-23.Available at http://uu.academia.edu/BalddeVries,last visted on 2021-07-13.。所以,工程法学研究是否可以先从分析“非法律问题”开始呢?按照上述观点,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基于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来构建工程法学的交叉学科研究范式:

(1)将工程学中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工程研究作为工程法学研究的基础,是工程法学研究范式的第一个维度。这种研究方式不是在直接研究法学而是在研究与法有关的工程学,可以称之为“法工程学研究”(40)这里所称的“法工程学研究”不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喻中教授阐述的法律工程学研究,而是涉及法律的工程学研究。喻中. 作为法律工程学的法家学说[J]. 法学论坛, 2016,31(5):9.。由于法律能够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也能在特定情况下阻碍科学技术的进步,工程法学研究先从法工程学研究开始还原于对法律与科学技术在推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的判断。法律与科学技术作为在社会中共同存在的两种现象,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科学技术(41)王勇飞.正确认识法和科学技术的关系[J].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86,(2):31-35.。因此,可以将工程法学的研究对象扩展到法律之外的技术规范等方面。

(2)研究法学与工程学之间的理论联系,这是工程法学研究范式的第二个维度。工程学与法学之间的联系,可以先从工程改造自然的几组关系来讨论,工程学涉及了人与人的关系(社会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技术关系)以及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自然法则)。工程中的社会关系和技术关系被称为工程关系。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与工程关系在性质上并非是等同的,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的总称,工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本质上也是人与人的关系,离开了人就无所谓工程和工程关系,但工程关系除包括工程主体之间的这种人与人的关系外,还有人与自然的关系即技术关系。工程关系中人与人的关系也并非全部是工程法律调整的对象,只有经过与法律结合才能成为工程法律调整的对象并进而成为工程法学研究的对象。工程关系中人与自然的关系虽然不会直接成为工程法学研究的对象,但经过转化可以成为工程法律调整的对象。如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技术规范,有可能上升为技术法规而成为法律(42)陶丽琴.对WTO机制下技术法规之法理学界定[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6):79-82.,成为工程法学的研究对象。虽然技术法规所具有的技术性和科学性并不具有阶级利益和意识形态的差别,但为了防止人们因对技术规范的违反而给他人、社会甚至整个人类带来危害,会在一定程度上将其上升为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规范,进入工程法学研究的范畴。如果工程技术规范没有上升为法律,则对其的研究只能称之为工程学研究。

(3)研究探讨法学理论与工程学理论的融合点以构建学科理论体系,这是工程法学研究的第三个维度。通过把工程理论转化为工程法学理论,法学理论渗透工程学理论,可以形成大量的工程法律法规和技术法规。与此同时,学科原理、学科原则等也会愈加明显。

工程法学交叉学科研究范式可以表述为,它是以“工程问题”为导向进行综合性的法工程学研究,通过工程与法的交叉融合和工程法律规范、技术规范的运用,凝练工程法学知识以解决工程法律问题的方法。

那么,我们可以根据这种研究方法来尝试分析工程法学的研究对象。工程中的纯自然学科知识(自然法则)不是工程法学的研究对象,譬如工程中的建筑材料合成、力学、化学等完全与社会科学沾不上边的自然科学知识目前来说不太可能与法学存在交融。工程中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部分,譬如人类改造自然时用到的所有技术,是人们在不违背自然法则的前提下根据当时人类社会发展的需求而形成的,可以成为工程法学研究的对象。例如节能技术、测量技术、智能技术等建造技术在经过法定程序后成为强制性技术规范,并且国外已经开始出现工程技术与法律融合的趋势(43)Mason, J.,Innovating Construction Law,London:Routledge,2021,pp.2-10.。工程中属于社会科学研究的部分知识,完全可以与法学存在交叉,而且还可以作为工程法学学科理论和知识扩张的生发地。例如制定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造价立法(44)赵怡.试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立法的重要性[J].科学之友,2011,(11):113-114.、建筑经济法律研究、工程政策法律研究(45)刘国涛,马凤玲.协同创新视域中的工程法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432.、工程人权保障研究、工程环境法研究、工程哲学与法的关系研究(46)王利华,巩克菊.工程法学的人学基础[J].理论学刊,2018,(3):131-137.、工程美学与法的关系、工程伦理与法的关系研究(47)王凤民,杨开新.工程法律与伦理[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20.2-3.、工程文化与法律研究等大量的新研究方向。因此,工程学中只要与法律有关的理论和知识在一定条件下就可以转化为工程法学研究的对象,成为学科独特理论与方法的创新源泉。这些理论和知识应属于工程法学的研究范围。依这种新型交叉学科范式来看,工程法学是一门研究工程法律规范、工程法律关系以及与工程法相关的技术规范的交叉学科(48)从学科的发展历史来看,若把工程法体系解释为工程技术法规体系,工程法解释为工程法律、工程法规及相关技术性规定。那么工程法学可以被理解为它是一门研究工程法、工程法律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显然这种解释在我国法学界无法接受。从学科交叉的角度来看,工程学的技术要素融入法学形成各类技术法规和技术性规定是两门学科交叉的实质特征之一,应作为工程法学的研究对象。因此,认为工程法学是一门研究工程法律规范、工程法律关系以及与工程法相关的技术规范的交叉学科是较为妥当的。这种定义并没有动摇我国传统法学学科的地位。。

(三)多方法挖掘学科交叉知识点,完善学科知识图谱体系

学科交叉知识点是构成交叉学科体系的单元,它往往是新兴学科的生长点,它表现为多种形式。一般而言,学科交叉新知识点的产生始于学科之间的知识互利,此学科是彼学科的研究工具,很多具体的交叉学科理论诞生于此。正如恩格斯所说,作为物质运动形式相互转换的反映的各种不同学科也必然是一门学科从另一门学科中产生出来(49)[德]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593.。学科交叉知识点往往隐含于某个理论、某种方法中,交叉学科研究往往以此展开。比如法学理论渗透于经济理论的“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借鉴计算机方法分析法学的“计算法学范式”,研究生物体内的化学进程的“生命化学构成”等均是学科交叉知识点的体现。工程法学作为一门多学科相互交叉形成的综合性应用学科,其交叉形式多样,学科交叉知识点研究必然要借助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比如,国外有学者利用文献计量数据来研究自然科学和应用科学的子领域的结构及其之间的联系(50)Porter A L, Rafols I, Is science becoming more interdisciplinary?Measuring and mapping six research fields over time,Scientometrics,81,2009,pp.719-745.DOI:10.1007/s11192-008-2197-2.。原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现已并入南京邮电大学)魏建香博士等使用算法建构了共词聚类的学科交叉知识点模型,从学科交叉点和新的增长点两个方面来揭示学科之间的交叉关系(51)魏建香,孙越泓,苏新宁.学科交叉知识挖掘模型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2,35(4):76-80.。美国德雷克塞尔大学陈美超博士使用CiteSpace软件检测突现词的方法分析了学科交叉研究前沿和发展趋势(52)CHEN C.,CiteSpace II:detecting and visualizing emerging trends and transient patterns in scientific literature,Journal of the American Society for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57(3),2006,pp.359-377.。这种利用“数据驱动的研究方法”研究交叉学科不仅能够让研究者避免理论框架带来的主观偏见,还可以帮助其发现在假设或者现有理论范围之外的全新知识,研究工作不必完全按照追求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是可以从寻找事物之间的相关性来展开,这样使得过去看上去彼此没有关系的学科产生了全新的联系(53)吴家睿认为,当前跨学科研究(或称之为多学科研究)模式主要有三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交叉学科研究,通过不同学科之间的高度融合而形成全新的学科。第二种形态是会聚研究,即不同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进行集成和协作,用以解决涉及多个领域之间的界面上重大科学问题或者社会挑战。第三种形态是当前大数据时代所特有的——数据驱动型研究,它利用大数据及其相应的技术打通或者跨越各门学科的边界,进而可以开展跨领域的研究。吴家睿.多学科研究的三种形态[J].中国科学基金,2021,35(2):170-174.。因此,在已有理论的框架下,可以使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发掘学科交叉知识点,构建完整的学科知识图谱体系,加速推动学科知识体系的形成。

(四)设立全国工程法学学术支撑平台,构建学术共同体

工程法学研究平台在我国各地、各层次都有所建制,但至今缺乏全国性的学术平台。且各地工程法学研究进展参差不齐,各种学术成果观点不一,学术交流较少,致使工程法学学科建设的意愿不强烈。工程法学学科建设是一项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需集合人力、物力、财力搭建全国性的学术支撑平台予以推进,其中学科带头人是学术支撑平台必不可少的要素,是平台的首要组织者,其优秀的组织能力可以为学科建设指引正确的方向,推动学科不断发展。工程法学迫切需要有影响的全国性的学科带头人来推动工程法学学科发展,积极组织开展或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工程法学学术交流,明确学科建设的目标和定位,即时追踪工程法学学科发展的前沿,把握工程法学学科发展的趋势。全国性的工程法学科研组织机构是工程法学学术支撑平台的基地,是各地工程法学研究机构相互对话交流的枢纽站。建立全国性工程法学研究基地可以促进工程法学向“高水平学科”发展。设置工程法学专业期刊杂志是工程法学学科学术交流平台的动力保障。目前国内专门刊登交叉学科研究成果的期刊数量较少,交叉学科研究成果只能发表在为数不多的跨学科性质的期刊栏目上,如果工程法学研究要实现交叉学科独立的理想,就必须努力为研究人员提供更大的激励平台。多渠道筹措科研基金是工程法学学科支撑平台建设不可或缺的条件。尽管政府对其主导的交叉学科研究项目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但受传统的竞争性项目遴选和评价方式的影响,交叉学科项目很难找到合适的评议专家,与传统项目竞争相比优势过低(54)张耀方,韩海波.高校学科交叉科研项目组织的探索与启示[J].科技管理研究,2020,40(16):103-109.。工程法学研究难以深入的主要原因来源于政府支持资金或资源供应不足,各高校工程法学学科建设主要依赖于本校有限资源。如果不从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将很难维持学科研究,从而使工程法学研究流于形式。因此,要建立全国工程法学研究会等学术平台,设立工程法学研究基金,设置工程法学专业期刊杂志,构建工程法学研究学术共同体。

(五)培养高层次交叉学科研究人才,汇聚多学科智库

通常认为,学术研究的主体人员一般是学术型研究生及以上层次人才,在学科建设方面则要求更高层次级别的研究人员及专家,并且这些研究者还要具备工程学和法学甚至其他学科的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如果不通晓两个以上学科的理论和知识,就谈不上做交叉学科研究。根据国内已经开始工程法学教育的院校来看(55)大陆以东南大学为代表构建了“4年工程本科+3年工程法专硕或学硕”培养模式,力图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单平基.构建“双4+3”复合型工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J].法学教育研究,2017,17(2):19-38+346.同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联合法学院借鉴香港大学的培养模式打造“工程(土木)——法学复合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力图培养学制为四年的高级复合型土木工程师。冉凌霄,许佳楠,刘一村.探究土木法学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以同济大学土木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为例[J].教育教学论坛,2017,(39):100-103.还有山东建筑大学、长沙理工大学、湖南理工学院等工科院校结合自身资源打造各自工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工程法学人才培养层次主要以本科生和研究生为主,多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的,整体层次不高。教学中绝大部分院校是在法学教学基础上以选修或必修课方式增设了工程专业课程(56)孟磊,陈建军.地方高校工程法学特色学科建设价值研究[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9,11(2):89-93.,学科交叉融合不够,精通交叉学科理论的教师严重匮乏。因此,要重视学术型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特别是工程法学博士点的建设。虽然我国工程法学学术研究组织数量不少,但精通交叉学科研究的高层次人才不多,对学科交叉研究的认知还不够。事实上,工程法学交叉学科研究一直以来存在着命名和概念甚至理论上的争议,因为对许多人而言,工程法学研究的具体内涵并不一定很清楚,往往简单地望文生义,认为只要涉及工程学或其他学科的研究就可以称为工程法学的交叉学科研究。除此之外,工程法学学科建设带头人主要来自法学领域的专家,工程领域的专家参与度不高,学科建设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学研究者的决策。而交叉学科发展只依靠某个学科专家的领导是远远不够的,若各个专业领域的学者仅从自己的专业角度思考问题,很难称之为“交叉学科研究”,而是“会聚学科研究”。总之,未来工程法学的学科建设要多培养高层次、高质量的学科研究人员,汇聚多学科智慧力量,保证学科交叉研究的科学性与创新性。

工程法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的兴起,顺应了我国交叉学科建设的潮流。同其他的新兴交叉学科相比,工程法学发展虽久而独立呼声不大,传统观念成为制约其学科独立发展的主要掣肘因素,加之复杂而庞大的工程专业系统,许多研究者对工程法学的交叉研究便只能浅尝辄止。实践证明,工程法学研究要使其国际化、综合化、计量化特点得到充分显现,其宏观把握能力必须得到重视,除局部理论的深入研究外还需关注学科整体理论的演进,并对学科理论隐藏的价值作出科学判断。借此,笔者呼吁,当前工程法学研究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多运用交叉学科方法来透析其学科交叉原理,挖掘学科知识生长点,促使学科理论体系走向成熟,共力推进学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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