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共享发展的财富“湿地”生态实现路径与策略

祝子丽 周益明 孙家回 韩锦钰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生态是指生物与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关键在于呈现生物链内部的多样性及其关系的稳定性。生态文明是以物质文明为基础,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宗旨的社会形态。在描述财富“湿地”之前,需要清晰界定财富生态这一概念。将自然生态的多样性拓展和延伸至社会财富领域,不同财富分配和分布带来不同的社会财富生态结构。而不同财富生态所形成的社会阶层和社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也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带来重大影响。依据财富主体的集中度,财富生态系统可分为财富“沙漠”、财富“湿地”和财富“海洋”等不同形态。海洋和沙漠都是生态链的发展状态之一,但并非适宜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和环境。

“湿地”本义为一地理学术语,指陆地与水域的交汇处,是湿地生物、微生物及其它物种共存的生态系统。自然界中的湿地面积仅占地球表面的6%,却为20%以上的已知物种提供了生存环境,是维持自然生态系统物质结构平衡、能量循环和自动调节能力的重要形态[1]。将“湿地”引申至财富领域,财富“湿地”可诠释为财富过度集中和财富过度贫乏的中间地带,是社会财富从少数人流向多数人的过渡状态。其主要代表财富分配的一种均衡化,通过制度约束和政策指引,将财富之“水”储存于代表多数人群体利益的“湿地”之中,使大多数财富以财产性收入二次分配于广大居民之中,形成庞大的中产阶层群体。这样才能促使财富不过度集中,未流入少数人手中汇集成财富“海洋”,避免在社会财富总量既定的前提下财富“沙漠”现象的普遍存在,形成适宜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财富生态系统。

2017年八部委联合发文,将共享经济确定为国家战略。共享经济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共享海量的分散化闲置资源,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总和,具有基于互联网平台、大众参与、闲置资源快速流动、权属关系分解、注重用户体验等特征,其核心是通过海量人群之间产品与服务的共享,实现消费者利益最大化(张新红等,2016)[2]。在资源获取成本过高、供需严重失调、资源浪费与稀缺并存的新时代,共享经济不仅是一种新经济现象和商业模式,更是一种社会财富创造与分配的新方式,它在明确界定和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前提下,结合新一代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发展,将法律范畴内基于原始产权和派生产权的产权束无限地分割和细化,使之分派给不同个体,分别获取经济利益和财产权利。共享经济适应“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走出发展困境、消除诸多“痛点”的突破口,也是信息经济和知识经济时代下我国推进创新驱动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建设经济强国的可由之路,有助于提升我国资源配置效率,化解长期困扰我国发展的资源、环境、信任、公平、稳定等难题,优化社会财富分配结构,实现财富生态文明。

财富生态文明旨在形成以财富湿地为主体的生态系统,其手段是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扩大中产阶层群体范围。这与共享经济的目标不谋而合,共享经济是实现财富生态的重要途径和环境基础,“共享发展”作为五大发展理念的终极目标,其中“共享”的就是财富,是发展的成果。只有通过共享发展,在不降低市场全要素生产率的同时,将更多的中低收入阶层纳入社会财富创造和分配之中,使其获得公平和兜底的财产权利,增加财产性收入,才能真正做到藏富于民,保护好我们国家财富的“湿地”,形成财富生态文明。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通过深入剖析资本剩余价值(m)形成过程,指出无产阶级只有团结起来,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才能建立新的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其本质涵义在于,在商品生产环节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分别投入资本和劳动要素,所创造的财富只有极小部分通过劳动报酬的形式分配给无产阶级,其余财富全归资产阶级所有,而剩余价值则是资产阶级无偿占有的无产阶级应得的财富分配额[3]。在此过程中,无产阶级没有财产性收入,其财产权利也缺少必要的界定和保护。历史告诉我们,马克思所呼吁的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不是通过武装暴力打倒资产阶级,扼杀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反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要重视资本要素对财富创造的积极作用。因此,无产阶级发展壮大维护自身权益、夺回剩余价值的必经之路,即为多元化资本要素供给方式,让工人阶级或社会大众成为资产阶层,拥有产权,通过财产性收入来共享剩余价值,实现财富共享。目前我国尚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还不能满足全社会的物质和精神需求,难以真正实现所有领域的产权共有和财富共享,只能在确保社会主义公有制主导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共享发展战略保护和共享私有产权,最终达到共产主义产权和财富公有的目标。

可以说,财富“湿地”生态的本质即为财富共享。这种财富共享不同于以人道主义和社会公益思想为核心的慈善捐赠形成,而是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和产权共享来实现财富创造和分配主体的多元化。共享经济为财富共享提供了环境基础和战略保障,其通过互联、共享、智能的大数据平台,为不同收入阶层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虚拟交易市场,通过技术、信息和产权共享,为众多中低收入阶层充分利用自身资源、扩大财产性收入渠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条件和机遇,对财富湿地生态的形成和发展极具推动作用。因此,要形成稳定的财富湿地生态,必须坚持从“公产”到“共产”的共享经济发展战略,探索建立政府、平台或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全员参与的共享经济多方协同治理机制,促使所有人均成为资源供给者和消费者,形成“人人共享、人人享有”的局面,最终实现财富共享。

自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以来,财产性收入已成为我国未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应至少包括增加居民财产总量、扩展财产享有的主体范围、缩小居民之间的财产差距等方面。增加财产总量需要通过科技进步进一步提升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效率,在此不作阐述。扩大财产主体范围,即需要扩展中产阶层群体数量,确保越来越多的居民享有财产权利;
缩小居民之间的财产差距更是要从供给侧改革入手,有针对性地引导部分社会财富流入低收入阶层,防止财富“海洋”和财富“沙漠”严重分化的情形出现,这是形成财富“湿地”、维持财富生态平衡的终极目标[4]。我国必须以财产性收入这一重要的财富标尺作为切入口,在设计收入分配格局时,适度增加中产阶级的财产性收入,形成以财富湿地为主体的财富生态系统。

1.财产性收入是财富增值的主要来源

目前,我国居民收入主要分为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四大类,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具有明显的货币性收入特征,除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外,较难形成其他稳定的增值性收益,需要将之转化为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保值增值等资本性功能的财产,如动产、不动产、金融资产等,从而作为生产(消费)要素参与社会财富创造,其产权所有者根据贡献参与收益分配,持续性地获取财产性收入,实现财富的持续稳定增长。那么,什么是财产性收入呢?财产性收入是指居民使用其财产权利获得的利息、红利、租金、专利使用收益等具有产权性质的收入,即财产所有者或使用者通过产权契约、金融票据等形式将财富资本化的所得。与其他收入类型相比,财产性收入可简称为财产收益,是财产增值所带来的收入,能在实现财产保值的同时,为居民带来持续性的财富增长,天然具有“海绵”和湿地效应,是居民财富增加的基本途径,更是判断财富生态发展的重要标尺。

2.中产阶层是维持财富“湿地”生态平衡的主要群体

财富“湿地”生态要求社会财富的分布形成纺锤形结构,其本质在于将社会财富分散于多数人手中,形成庞大的中产阶层群体,而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则应占少数。以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多寡和私人财富存量的集中度作为判断财富生态类型的标准,可简单划定为:资产阶级是财富生态的“海洋”,中产阶级是财富生态的“湿地”,无产阶级是形成财富生态的“沙漠”。因此,要实现财富“湿地”生态平衡,最重要的即为扩大中产阶层群体数量。随着我国“双创”和精准扶贫政策的逐步落实,财富的蛋糕持续向老百姓倾斜,中产阶层将享有更多的改革红利,中产阶层将持续扩大,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的中坚力量。而通过产权制度变迁和收入分配改革,提高中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财产性收入,将财富“海洋”之水引入“湿地”和“沙漠”,形成财产性收入的正态分布,扩大“湿地”面积,才能实现社会财富生态平衡发展,达成民富国强的目标。

3.中产阶层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可以预防“隐性贫困”

随着我国脱贫攻坚战的全面收官,我国正式进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构建相对贫困治理长效机制,全力推进乡村振兴的关键时期,与有关隐性贫困的研究重点涉及国家政策尚未惠及、具有较大隐匿性的特殊人群,如农民工、高校学生、老弱病残家庭、妇女儿童等,主要基于贫困测度指标界定其社会福利享有状况,并剖析影响这些特定主体生活质量和发展的诸多因素,而较少考虑不同收入类型带来的财富增值的可持续性[4]。事实上,抛开货币性收入低、生活困难等显性贫困问题,以及特定人群可能存在的隐性资源分配不合理等个性问题,不同收入阶层内部因收入结构不同仍存在诸多隐性贫困的“共性”现象,例如部分中产阶层表面上收入水平已脱离贫困行列,但考察其收入消费比,可以发现其生活水平仍处于低位状况或具有返贫风险[5]。追溯其原因,笔者认为其收入结构主要为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或转移性收入,形成货币资产等一次性资源,一旦被消费,其价值即会被转移。而且其收入来源极具不确定性,该居民一旦失业、经营不善或不符合转移支付的条件,就会丧失收入保障。因此,即使这些居民短期内远超贫困标准,但长期内存在返贫隐患,即为隐性贫困群体。而只有将这些货币性收入购买金融资产、房产、土地等财产,并通过产权市场获取股息、租金等财产性收入,才能形成持续性资本收益来源,有效规避隐性贫困的产生。因此增加中产阶层财产性收入是消除隐性贫困、扩大财富“湿地”、实现财富生态文明的必然选择。

改到深处是产权,产权拥有者即为财富拥有者,财富分配关系与产权关系具有内在关联性,让中产阶级拥有财产性收入、形成财富“湿地”的关键在于产权问题[6]。有效的产权制度,应该具备公平、激励相容、违规成本高等特征。这种环境下,耕耘与收获之间建立了稳定联系,拥有财产的人对产权拥有安全感,企业和投资者的努力能得到应有回报,居民工作、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受到严格保护,社会财富总量得以持续增长,财富流入多数人手中,财富“湿地”成为主要的财富生态结构。

1.财富“湿地”生态内含的产权关系梳理

(1)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关系

相比公有产权,私有产权具有经济物品排他性的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排他性权利的确立能有效提高社会的净财富总量。私有产权主体能有效阻止其他个体进入特定财产权利领域,在有限理性支配下做出私人财富最大化的资源决策安排,积累自身财富量。而公有产权因其最终主体的缺位,致使权利使用者(代理人)对资源利用与最终成果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权能,对经济绩效的激励减弱,产生较大外部性[7]。故从财富创造效率上来说,私有产权具有相对优势。但私有产权默认了产权主体在初始资源禀赋上的差异,这种初始禀赋直接影响财富分配的公平性,在资源分配零和博弈的情形下,可能导致财富“海洋”和财富“沙漠”的分化。而公有产权则可通过非排他的公共财产权利进行收益和机会的二次分配,缩小因初始资源禀赋不同而带来的贫富差距,扩大财富“湿地”主体范围。譬如产业扶贫,即将具有公有产权属性的扶贫资源产生的外部性内部化至当地农民,通过产业发展,增强其资本积累能力,形成产权清晰的私人财富。可见,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都是建立财富生态系统的基本产权权属,需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达成财富创造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均衡。

具体而言,可以构建财产分配的“AA+AB”模式,其中,B代表弱势产权主体,故AA表示平等的产权主体,AB为不平等的产权主体。一是保护私有产权,完善市场化的AA制收入分配模式。通过界定和保护私有产权,完善排他和流动的产权市场,有效提高社会财富积累效率和总量,为财富“湿地”形成提供质和量的保证。二是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共同发力,构建基于社会责任和道德约束的AB制收入分配模式。在通过市场资源配置实现平等的AA制财富分配的同时,尚需对财富分配的弱势群体“B”实现二次分配。通过土地流转、扶贫、社会福利等制度改革等将公有产权转化为“B”类人群的私有产权,并引导拥有财富“海洋”的“A”群体通过慈善等活动实现财产权利向“B”群体的非市场化流动。这种二次分配十分必要,是缩小财富“海洋”和“沙漠”差距,形成财富“湿地”的重要手段。

(2)原始产权和派生产权的关系

原始产权是资产的所有权或最终产权,而派生产权则是原始产权基础上通过合同、授权等形式将资产所有权的部分物权分割出来,可流通于市场的带有收益性质的产权权能,譬如资产经营权、使用权等。作为同一财产的产权关系,派生产权的性质隶属于原始产权的性质,原始产权姓“公”还是姓“私”,直接决定派生产权的性质。同时二者的法律地位平等,派生产权一旦产生即具有独立的产权权能,不受原始产权权属的限制。当资产产权权属集中,原始产权和派生产权未分离,均掌握于少数人之手时,资本的聚集效应即会使得财富“海洋”(大财团)越滚越大,财富沙漠化就会越来越严重;
而当资产原始产权和派生产权分离,且形成多项独立的产权束时,就能通过产权流转将一项资产不同派生产权的收益权利分散于不同个体,使其形成相关的财产性收入。因此,产权权利束的分化和流动是财富“湿地”形成的关键,一项完整所有权的重要特征,即其所拥有的各项权利可归属于不同权利主体,实现派生产权权能的流转和共享,这为“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扩展中产阶层群体数量提供了赋权保障。

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为例,宪法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对其所依赖的土地没有原始产权,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派生产权,在社会主义改造至改革开放初期,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的流转设置了诸多限制,农民只能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取土地自然产出的农产品收益,财产性收入能力较弱。随着土地流转方式改革的推进,特别是农耕地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运动的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抵押、担保权能,并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将农民的土地权利由直接支配权转变为土地收益权,大大扩展农民的资本收益渠道,是增加其财产性收入和财富积累的重要举措[6]。可以发现,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已形成了土地承包者、经营者、农村新型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权利主体系统,明确了各自相关的土地权益和责任,并享有相应的土地收益权,从而有效提升农村土地价值创造能力,增加社会财富总量,为农村贫困地区注入财产性收入之“水”,助其形成财富“湿地”。

(3)单一产权与共有产权的关系

产权的可分离性和流动性致使同一资产可以拥有不同的权利主体,从而形成混合产权和共有产权,这里涉及两层关系:

第一,单一所有制与混合所有制的关系。单一所有制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面临着诸多难以解决的痼疾。国有企业拥有国家政权作支撑,其资本来源具有天然优势,但其产权界定不清,效率问题迄今仍未有效解决;
而民营企业虽然因产权主体明确,效率相对较高,但其资本需求只能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往往存在债务风险过高、融资供不应求的困境。现代公司治理框架下,市场运作的高效率亟需解决国企经营机制和民企资本供求问题,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也都在为解决各自领域的难题而持续变革和发展,但单一产权环境下,国企所有者缺位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其经营效率就难以有效提升,且在社会资源总量既定的前提下,占据资源和市场优势的国有企业会侵占民营企业的权利,进而降低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不利于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
而民营企业单一产权则难以打破其资本数量的局限,约束其发展壮大。可见单一产权环境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将单一所有制向混合所有制转变[8]。混合所有制的产权关系体现为所有权的分散与经营权的集中。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一方面大大稀释国有股权的控制力,使其遵从市场化运作规律,顺应现代公司制度对淡化所有权、重视经营权的要求,将国有企业固有的产权不清、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大大弱化,在公司整体层面形成多元、清晰的产权结构,并通过市场化方式集中经营权,提升公司治理效率,创造社会财富;
另一方面,有助于改善民营企业固有的资源弱势,加快民营企业的财富积累。混合所有制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成为一家,多元产权结构突破了单一产权在资本规模上的局限,能有效满足企业发展的资本需求,且混合股权下的社会股权共享了国有股的权利,将其全部纳入市场化框架,保障了社会股东的权利,间接将国家财富转移至社会财富,有助于财富“湿地”的形成。

第二,单一私有产权与共有私有产权的关系。传统产权经济学理论将共有产权界定为“社区居民所共同拥有的产权”,其实质即为公共资源的混合产权,此处界定的则是私有产权中单一产权与共有产权的关系。我国共有产权最典型的案例是知识产权共有和共有产权房的模式设计。一方面在创新驱动环境下,协同和共享是发展的共同主题,为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需要合作方共同投入资源进行有效合作,其形成的共有财产(如专利等)具有不可分割性和收益共享性,这种市场化的成果权利共享,能有效提升经济实体的协同创新能力和财富创造能力,做大社会财富分配的“蛋糕”。另一方面,为优化住房供给侧改革、增加中低收入者住房的有效供给,按照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在其严格的准入门槛、流通限制和退出机制下,居民拥有房产的有限所有权和完全使用(居住)权,大大丰富了中低收入阶层财富类型,使其在收入受限的情形下充分享受基本财产权利,将财富之“水”储存在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湿地”之中,形成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财富生态系统。

2.实现财富“湿地”生态的关键在于产权共享

产权共享即将单一产权转化为共有产权,实现财产权利的分散化和多元化。通过将产权权能的分散,使财产权利流入更多人手中,特别是中低收入人群手中,才能为其带来稳定的财产性收入。可见,财务共享是实现财富共享、形成财富“湿地”的根本出路。我国产权共享的基本历程是引入混合所有制形式,实现公有产权到共有产权的转型。科斯教授在《企业的性质》中认为企业与市场的边界由企业内部组织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之间的边际均衡点决定。考虑我国产权制度演进历程,公有制时期我国实行“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基于市场经济视角即将整个社会视为一个大型企业,有效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但这一“企业”规模过大,产权界定不清,致使内部组织成本和监督成本过高,制约了社会财富创造能力。而共有产权则可以将“企业”的边界无限缩小,有效降低组织成本和监督成本。这从制度经济学视角验证了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正确性。

相比传统市场经济,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包括四个层面:一是我国公有制经济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混合;
二是企业的混合产权(国企与民企产权结构的混合);
三是项目层面的混合产权(如PPP);
四是资产层面的混合产权(如共有产权房等),其本质为形成各层面的共有产权。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体制下,共有产权=公有产权+明晰的居民财产,其是在中国公用产权的土壤上,通过制度安排界定和保护所有形式的私有产权,实现产权的社会化和结构化,才能形成服务于新时期生产力发展的多元产权关系,发展基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市场经济体系。

共享经济强调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相对分离,一方面在资源所有权不变的情形下,实现其使用权的共享,如跨城顺风车的出行共享、小猪短租的房屋共享等;
另一方面将闲置资源的所有权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共享给他人,如股权众筹、网络捐赠、线上二手市场等。随着信息共享平台的开放和流动,不同主体之间的产权流转信息能随时获取并交换,为财产权利进一步细化和分解提供了交易环境,个体之间的多元化产权交易需求能得以满足,从而实现产品和服务经济权利供求的弹性匹配。可见,产权共享是实现财富共享这一最终目标的根本动因。只有实现产权流动和分解,社会资源才能得以最优配置,才能有更多的人有权参与社会财富“蛋糕”的分配,真正实现财富共享并形成财富“湿地”生态文明。

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加大财产权利界定和保护力度,创新多元化资本要素供给方式,实现资产权属的流动和分解,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落实股票期权等企业产权化激励政策、农村农地和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有效促进劳动要素、技术要素和农村土地的资本化程度,让更多人成为资产阶层,形成更多的资本要素拥有者参与社会财富“蛋糕”的分配,获取财产性收入,真正实现财富共享并形成财富“湿地”生态文明。

3.产权共享的技术基础是信息共享

信息技术的推动,为全社会范围内的信息共享提供了基础[9]。信息经济学理论认为,信息具有价值,是一种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信息的获取和筛选需要付出成本,在不完全、不对称信息环境下,信息能带来收益,改变财富分配格局。因此,传统市场经济模式下,不同收入阶层群体对信息产品的关注度和需求存在较大差异,富人将信息资本作为获利工具,愿意为获取更为充分的信息付出相应代价,从中获得商机谋取利润;
而低收入人群则对信息的需求相对较小,信息成本的承压接受度低,故其往往成为信息不对称环境下的劣势方。可以说,信息资本差异加剧了我国收入差距。而新时期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发展打破了这种局面,第一,信息共享有效降低了中低收入阶层的信息成本,通过互联、共享、智能的大数据平台,将原可能需要投入大量资源和成本才能获取的相关信息产品以免费或低廉的价格呈现于大众群体面前,使其不再成为权钱阶层掠夺低收入人群财富的工具。第二,信息共享平台完美实现资源供需多方之间的信息对接,为中低收入阶层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了信息基础。居民闲置的资源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一定收益,同时作为需求方也共享了财产权利,扩大了居民财产性收入来源。而随着共享经济时代市场和企业组织形态的转变,受雇于企业赚取工资收入不再是劳动者主要的财富来源,居民可通过信息平台以个体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多渠道获取报酬或利润。第三,信息共享能提升交易环节的透明度,大大降低交易双方的议价决策成本和监督成本,为中低收入阶层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提供更优质保障[10]。

第一,企业共享服务中心已成为其财富创造与增值的核心。依托新一代信息技术,目前企业界已先行尝试构建以信息共享为基础的内部共享服务中心,将企业集团分散于各分子公司、职能部门、业务单元的财务、人力资本、IT技术、法务等资源汇集于同一信息管理平台,通过业务标准化和流程化建设,实现企业多维信息共享,旨在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实现信息透明和整合,成为企业大数据处理与管控决策形成的大脑。目前我国多数大型企业已完成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建设,为其数字化转型提供了核心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的构建,大大缩减了企业非增值作业成本,激活了企业组织机构和业务流程的价值创造能力,由此产生的业财资税融合为财务增值活动提供了宽广的空间。随着多职能共享服务中心在企业集团的推广应用,企业的信息资源将从集团内部共享转移至供应链网络共享,最终实现市场复杂网络的大数据共享。第二,共享金融的发展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广阔平台,促使缺少财产原始积累的中小企业和中低收入阶层能通过信息共享和增级,达到资金融通、获取财产性收入的目的,为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环境下居民财富增长奠定良好的技术基础,是未来需要持续发展和推进的重大战略之一。第三,我国政府部门正持续推进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充分融合现有的企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打破信息孤岛,建立政府、企业和个人互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这是我国全面实现信息共享、发展共享经济的基础,为全社会信任体系建设提供必要条件,为中低收入阶层充分利用信息资本、实现财产共享、获取自我财产权利、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坚实信息环境。

城乡二元结构是导致居民贫富差距、形成财富“海洋”和财富“沙漠”的重要原因。从总量上看,相比城镇,农村居民人口基数大,收入总量少,2018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7.24%;
从居民人均收入结构上看,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太少,2018年农村财产性收入仅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34%;
且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绝对水平和相对比重明显低于城镇居民,2018年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仅占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8.49%,差距巨大。同时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来源也明显少于城镇居民,例如房租收入、证券投资收入等财产性收入已成为诸多城市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而受限于资产规模、市场环境、专业知识、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地处偏远地区的广大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通常只有银行储蓄利息这一渠道。这既是造成我国居民财富总量增长缓慢的重大制约因素,也是城乡居民财富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11]。

随着我国脱贫攻坚战的收官,到2020年贫困县已全部实现摘帽,然而这并不代表我国贫困问题全部解决,2020年后我国反贫困战略将由绝对贫困问题过渡至相对贫困问题,隐性贫困和精神贫困将成为2020年后减贫战略重心,必须坚持以持续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为目标的乡村振兴和反贫困战略,力图将56401万农村人口全面纳入中产收入阶层,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形成财富“湿地”,达成共同富裕的终极目标[12]。

可见,持续发展农业产业、增加农民收入、实现乡村振兴仍是未来长时间内深化改革的重心[13]。农民增收是最为艰巨的任务,第一,要将居民收入增长与乡村振兴战略紧密结合,以涉农资金等财政资源为引导,大力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战略。第二,通过“三权分置”改革,扩大农民增收渠道,增加农村土地收益、产业收益和经营性收入,引导农民通过产权纽带形成的股权合作和供应链平台,持续性增加其财产性收入。第三,大力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搞活农产品流通,使农民在农产品产加销各环节获得更大收益。第四,加快发展农村服务业,积极开发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拓宽农民增收空间;
支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扩大劳务输出,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

1.构建隐性贫困评价指标体系,分层分类制定扶贫政策

一是立足财产性收入视角,合理界定隐性贫困。随着我国精准扶贫和双创战略的推进,居民收入持续增加,脱贫人口和中产阶层数量也稳步上升,需要充分考察不同阶层收入结构与其财富增长持续性的相关性,以合理评价居民脱贫效果的稳定性和财富结构的实际演变路径。因此,需要在现有隐性贫困界定和评价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增加对居民财富增长持续性的影响,重构隐性贫困的概念边界和测量标准。有效规避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现金性收入对居民财富增加的短期性,特别是防范政策变迁所带来的返贫风险,强调财产性收入的资本增值效应,可以将隐性贫困群体合理界定为总收入超过贫困标准、但财产性收入较少、难以形成持续性的财产增加长效机制的人群。二是设计科学的隐性贫困财务测度方法,构建合理的隐性贫困评价指标体系。在现有贫困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验证居民总收入增长、财产性收入增长与财富增加的相关性,考察居民财产性收入与总收入、财产性收入所占总收入比重、财产性支出等指标,合理设置居民贫困水平的综合评价标准,分设显性贫困和隐性贫困区间,从而制定有针对性的扶贫方案。三是定期测算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农村隐性贫困水平。基于重构的综合贫困评价标准,重点考察农村隐性贫困状况,在合理测度农村居民隐性贫困水平的基础上,深入剖析隐性贫困形成的原因及影响因素,分层分类制定不同的解决方案,增加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

2.深化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提高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

目前“三权分置”已基本形成土地集体所有权、成员承包权、耕作者经营权的权利框架[14]。农村土地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派生出来,在法律上赋予经营者平等的、受法律保护的耕作权利,能有效提升农村居民的土地收益权,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制度基础。农村宅基地和农用地作为农村居民拥有的主要财产,其产权优化配置能有效推进城镇化进程,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15]。助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实现城乡“双赢”发展。一是加速农村土地产权确权登记。进一步明确宅基地和农用地的主权地位,清晰界定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土地的物权关系。立足当地经济发展实际,结合土地产权的特性,加快各类土地产权确权登记制度,创新产权类型和分层配置,规范产权登记程序和确认程序,保障宅基地和农用地产权分层优化配置和产权顺畅流转。二是明确土地产权分层归属和结构优化配置。宅基地和农用地所有权应始终归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
使用权归农户,而农户不限于农村集体内部成员,也可扩展到农村集体以外的成员;
农村宅基地和农用地既可为单一产权,也可为共有产权;
农户既可将宅基地和农用地低于50%的使用权以资产化形式入股,又可将这部分使用权转让给集体内部成员或集体外部成员,转让后宅基地和农用地管理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户根据参股比例获取红利或部分转让使用权获得收益。三是健全土地使用权流转和管理机制。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价格评估制度。在充分考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用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正常收益损失、潜在收益损失、间接收益损失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准地价,形成价格调整机制。另一方面要构建土地流转信息中心,培育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通过组建农村产权交易所和农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中心,形成市、县、乡三级服务平台,为农民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信息沟通、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处理等一系列服务。此外,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选择和创新土地使用权流转模式,通过出台和颁布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明确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及其权责利,确定流转后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加强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同管理等方式,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配套政策。

3.基于产权链和供应链构建“政府+企业+农户+电商平台”股权共享扶贫模式

在现有“企业+基地+农户”股份合作模式的基础上,构建“企业+政府+电商平台+农户”的股权共享模式,政府、贫困农户、企业、电商平台分别可以扶贫项目资金、涉农资金、自有资金、土地、房产、农产品期权、人力资本、技术等方式入股,形成长效利益联结和共享机制,并创新公司运营、股利分配、风险分担和退出机制[16]。一是设计财政扶贫资金的股权共享模式。在现有扶贫项目资金股份合作模式的基础上,改变精准扶贫过程中政府“白给”和贫困户等靠要、伸手要等扶贫思想,基于政府回报理念,将政府作为主体参与公司股权分配,实行财政扶贫资金的股权共享,形成可持续的农业产业股份合作模式,消除农村隐性贫困现象[17]。结合政府参与股权共享的扶贫和农业产业发展等目标函数,具体设计扶贫项目资金的股权共享比例、利益分配方式、风险分担机制及股权退出机制,并重点关注政府股利收益的使用去向、相关部门的利益格局变动、政府职能定位以及企业权益保障、风险控制问题。二是构建产业扶贫的多维“爱心股权”模式。“爱心股权”即企业、政府、电商平台等帮扶单位通过折股方式,将股权让渡于贫困农户,以实现扶贫目标。“爱心股权”能兼济扶贫、农业产业发展、多方利益平衡等多维目标,是实现我国反贫困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胆创新。在比较同股同利、“爱心股权”、捐赠股权三种股份合作扶贫模式的基础上,一方面实现帮扶单位“爱心折股”,对政府、企业、电商平台等帮扶单位“爱心折股”方式、折算比例、资本来源、营运机制、自我权益保障、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设计,并建立帮扶单位“爱心折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另一方面,维护贫困农户“爱心股权”溢价的合法权益。分别通过贫困农户个体和村集体参与股权共享的方式,促使贫困农户获得持续性的股息、土地流转收益、工资等多重收入,全方位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形成财产积累。三是构建“产权链+供应链”农村综合电子商务平台。基于农村电商各自为政、与贫困地区农产品缺少产权纽带的现实,以县级为单位,由政府部门牵头,政府、农户、龙头企业、电商企业等相关利益方可以土地、房产、资金、农产品期权合约等入股,共建综合电商平台,使其成为全产业链的利益联结体。并构建“农户-集货商(电商企业)-综合平台-销售渠道(电商零批、集团采购、城市消费)”的基本运营模式,鼓励农户以农产品期货入股,统一招商入驻电商平台,实现电商企业和农户的利益实施捆绑式经营,提升产业扶贫实效,形成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长效机制。四是发展基于产权链和供应链的产业扶贫PPP模式。结合各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合理规划招标产业扶贫PPP项目,政府部门可以财政扶贫资金、涉农资金、技术等折价入股,贫困农户则可以“三权分置”后的土地权益、农产品期货合同、贫困户免息贷款额度等入股,农业企业可以资金、技术等资本入股,成立以特色农产品初、深加工为主营业务的SPV公司,由其向农村合作社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务融资,与贫困农户签订农产品期货合同,农业企业委派人力资本和技术资本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和销售,同时基于县级统一的电商平台构建线上线下的销售网络,实现农产品供产销一体化的运作模式。

4.充分发挥扶贫政策性贷款杠杆作用,构建农村产业扶贫财务公司模式

可借鉴河南信阳郝堂村村社内置合作金融模式,构建具有内部银行职能和股(债)权合作的农村产业扶贫财务公司模式。这种模式以县级为单位成立产业扶贫财务公司,贫困户充分运用目前已出台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以其享有的免息贷款额度、土地使用权或闲散资金为资本,以债权或债转股形式注入财务公司,从而获取持续性的利息或股息,增加其财产性收入[18]。具体而言,第一,政策性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在政府授权示意下合资形成一笔“种子资金”,注入产业扶贫财务公司,作为其控股股东引导县域内创建产业扶贫财务公司。第二,将扶贫资金、贫困农户的免息贷款额、闲散资金、土地权益打包,以债权方式借给财务公司,收取稳定的利息收入;
或以股权方式入股财务公司,取得持续性股息收入。第三,扶贫财务公司将所筹集资金汇聚为资金池,充分发挥其内部银行作用,借款或入股当地带动力强、极具竞争优势或发展潜力的农业企业和农业大户。农业企业和农业大户也可将盈余资金反向借款或入股扶贫财务公司,进行资金的融通,提高资金的灵活性和利用效率。第四,待扶贫财务公司运作成熟后,在其内部银行职能基础上可扩展融资服务平台职能。借鉴产业集群财务公司模式,培育农村信用互助等准内源性融资方式,并以扶贫财务公司为融资服务平台,以整体信用向外部金融机构进行担保代理融资,为产业股权化合作模式和供应链扶贫模式提供融资中介服务。第五,产业扶贫财务公司模式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建立统一的农村信用数据库,构建农户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其进行持续性的信用评级,以帮助金融机构及时评估农户的还贷能力。实行信用激励及惩戒机制,将信息与宅基地、农用地确权以及政策性贷款额度进行捆绑,降低扶贫政策性贷款的风险[19]。

现行产业扶贫模式贫困户与政府、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以扶贫责任为纽带,存在产权关系弱化、扶贫存在“保鲜期”、缺少连续性、扶贫期限一过农户立即返贫等现象,归根结底是农户与扶贫方之间没有建立产权关系。贫困户主要获得扶贫资金、物资或农产品销售收入,没有形成稳定的财产性收入来源,因此可以构建“产权链+供应链”的产业扶贫模式,设计“贫困点+帮扶工作单位”产业股权化合作方式,贫困农户可以“三权分置”后的产权权能、技术、农产品期货等入股,让农民从股权回报中获取财务收益,通过产权纽带形成的股权合作,将有效避免工作组“离村返贫”的现象,增添农户对产业扶贫的信心[20],并积极培育电商等产业扶贫参与主体,改变农村电商各自为政、与贫困地区农产品缺少产权纽带的现实,以县级为单位,建立统一的“政府+电商+农户”农村电子商务股份公司,把电商企业和农户的利益实施捆绑式经营,进而打通产权链和供应链两条渠道,持续性增加农户的财产性收入,使其向中产阶层迈进,扩展我国财富“湿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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