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婚俗改革合力的形成:政府干预边界与政策工具协同——基于一个全国婚俗改革实验区的案例研究

王 春 城

(燕山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婚俗即有关婚姻的习俗,主要表现为各种礼仪形式,是缔结婚姻关系的传统标志。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地方的婚俗逐渐变了味道,甚至演变成陋习。尤其是近年来,许多乡村大操大办、铺张浪费、讲排场、比阔气等不良风气盛行,不少地方陆续爆出的相关事件产生了很大影响,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和激烈讨论。彩礼、嫁妆、份子钱越来越多,有钱家庭借婚礼彰显“气派”,普通家庭为了“要面子”也尽量“体面”,贫寒家庭则只能“硬撑”甚至“死要面子活受罪”而因婚致贫。面对由婚俗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社会各界对于政府出手予以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婚俗问题从私人问题演化成了公共问题,从社会公众议程逐渐进入政府政策议程。

其实,包括婚俗改革在内的移风易俗工作由来已久,政府在推进婚俗改革方面的探索也一直没有间断。总体来看,我国当代婚俗改革肇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此为基础,对传统婚俗的批判带来了婚礼仪式的变革,国家意志与社会意愿更加紧密地结合在婚礼中;
“文革”时期对“革命婚姻”和“革命婚礼”的推崇,一方面是对婚姻自由政策和中国传统婚俗文化的破坏,另一方面也是对简化烦琐婚礼程序、提倡简朴办婚事的婚俗改革方向的维持[1];
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婚姻服务类社会组织的成立、相关行业标准的出台以及婚姻登记机关一些公共服务产品的推广实现了政府对婚俗改革的软引导;
新时代中国紧密融合婚俗的维系婚姻稳定、强化家庭责任、引领社会道德等作用,在婚姻礼仪、家庭人伦的传承重建方面开展了诸多创新实践。但是,婚俗改革工作涉及因素复杂、治理逻辑多元,面临治理方式选择的诸多悖论和政策工具使用的多重矛盾,治理成效也就不尽如人意。

究其原因,政府对婚俗的干预并非理所当然,而是进退两难:婚俗问题既已成为公共问题,及时回应便成为政府的职责,而且政府也确有能力依托其权威性和强制力来调控社会行为;
但从当事人角度看,婚姻毕竟属于个人私事,政府不能用强硬的管制措施来完全代替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由此看来,政府在推行婚俗改革的过程中应当明晰治理边界,把握好政策干预的力度,正确处理国家政策与民众生活的关系。从深层来说,婚俗改革的背后是“有为政府”与“有效社会”之间的衔接问题。那么,在推进婚俗改革时,政府干预的边界在哪里,应通过何种政策工具来实现,不同政策工具如何协调使用、形成合力,便成为亟待破解的重要理论问题。

婚俗改革的背后涉及深层理论问题,摆脱婚俗改革的现实困境必须探求破解理论迷思的方向,并找到适切的理论支撑。这就需要从既有的相关研究中汲取智慧和启发。为此,应主要从两个方面突破,即一方面透析婚俗改革背后的理论困境,另一方面寻找能够提供破解方向的理论来作为治理方案的理论支撑。

(一)政府失灵、志愿失灵与政策工具选择之惑

1.关于政府失灵与志愿失灵

由于“政府集中决策和政治制度所决定的决策过程”[2],政府在微观规制中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社会自治解决不好的问题,政府未必就能解决好。从政社关系看,政府的社会治理是有边界的,单靠政府力量来改变婚俗实属不易。同时,“以志愿性、民间性、非营利性和自治性为主要特征的公益组织,作为社会力量的一种特定组织方式,被认为是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重要力量”[3]。但从实践看,正如政府、市场都存在失灵状态一样,志愿组织也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志愿服务失灵便是指“志愿组织囿于组织内外的某些因素,无法有效地从事志愿服务的现象”[4]。在婚俗改革推进过程中,志愿组织参与婚俗问题治理时,难以把握好行动力度,不容易引起民众重视。特别是,很难形成有效约束,在遇到抵制力量时,行动效果会大打折扣。

2.关于推进婚俗改革的政策工具选择

政策工具是政府在推行婚俗改革的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手段和方式,其核心是采取集体行动来解决公共问题[5]。“政策工具作为目标与结果之间的桥梁,其正确选择和科学设计是实现政策目标的基本保障,选用何种政策工具对政府能否达成既定政策目标具有决定影响。”[6]从政策本意来看,政府推行婚俗改革是为了解决困扰民众生活的现实问题,理应尽量避免对民众私人生活的过多干预,保护民众合法权益,满足民众合理需求,在此基础上选择一种或一组符合民众利益、民众容易接受、能够有效调节社会规范的政策工具,以顺利达成婚俗改革的预期目标。

以政府干预强度和社会自治程度为标准,政策工具可分为强制性政策工具、自愿性政策工具和混合性政策工具。强制性政策工具就是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采取强制性手段。这在婚俗改革中一般表现为政府机构发布政策文件、制定规章制度并对违反者采取惩罚措施,从而对相关群体实施行为约束。自愿性政策工具则更多地依靠社会志愿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预期目标。其干预活动的主体一般是社会力量,包括家庭、社区、志愿组织、市场等,而政府在这种活动过程中发挥辅助、保障的作用。混合性政策工具兼具前两种工具的属性,在公共事务处理中同时发挥强制、自愿两种力量的作用。政策工具的选择因所需的政府干预程度而异:所需政府干预程度较大时,通常选用强制性政策工具;
所需政府干预程度较小时,选用自愿性政策工具;
介于二者之间时,则选用混合性政策工具。参见图1。

图1 政策工具分类与谱系[7]

客观地说,无论是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强制性政策工具,还是干预程度较低的自愿性政策工具,抑或介于二者之间的混合性政策工具,都既有各自的独特优势和效能,又各自有其无法规避的局限性。就理想状态而言,对各类政策工具进行扬长避短式的组合运用是明智之举。但在现实中,这种组合运用也常常面临困难:在同一公共事务治理中,强制性工具和自愿性工具无法共生共存,甚至彼此消解,或者由于现实原因而必须有所取舍,两类工具之间的冲突在现有情境中不可调和,即无法找到衔接点和有效的衔接方式,进言之,要想实现有效的组合运用,就必须解决不同政策工具之间的协同问题。如前所述,婚俗改革问题的复杂性恰恰意味着需要多种政策工具的组合运用,政策工具的组合方式将直接关系到婚俗改革的成效和进程。因此,使政策工具产生协同效应便成为推进婚俗改革的关键理论命题。

(二)作为破解方向的协同效应与政策工具协同论

所谓协同效应(Synergy Effects),简单地说就是通过多元主体参与的活动方式实现“1+1>2”的效果。协同效应最初是德国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Hermann Haken)在1971年提出的。“协同学”研究协同系统从无序到有序的演化规律。系统从无序变为有序,是以各子系统间从无协同性到高度协同的改变为基础的。当系统内各个子系统相互协调、彼此合作,使系统能够正常有效地运转时,系统处于一个均衡的状态,这种均衡是各个子系统之间关系的有序均衡;
而当系统内出现竞争时,各个子系统之间就会出现矛盾,各个子系统彼此独立,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系统不再平衡,这就是一个非均衡系统。系统从非均衡到均衡的过程为系统从无序性向有序性的发展创造了一定条件。在这一过程中,系统内各个子系统又会按照特定的方式重新合作、协调,产生更佳的效果。协同就产生于系统从非均衡状态向均衡状态转化的过程中,是系统内各要素重新组合的特定方式。

政策协同就是“不同政府及政府部门通过沟通对话使其公共政策相互兼容、协调、支持以解决复杂性问题和实现共同目标的方式”[8],“本质上要求各政策主体间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最大限度形成政策合力”[9]14,以“实现政策目标的匹配一致,功能和内容上的耦合增效”[10],并且“为一些跨领域、跨部门问题的解决提供新思路,以避免政策间不兼容、不协调、政策对冲现象的出现”[9]14。政策协同涉及多元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是针对“复杂性”和“跨界性”等公共问题而采取的有效方式。政策工具协同可以用“一条政策使用多个工具的状况”来描述,且不同的协同方式表现出不同的特性,例如政策工具间的“目标协同性、约束力协同性和阶段协同性”[11]。然而,“政策工具由于理念和目的的不同以及其固有的灵活性,大大增强了‘协同’系统的复杂性”[12]。如果能够使政策部署中政策工具的使用更加具体,则政策工具协同效应就能发挥得更好。可见,政策工具协同是政策协同的进一步细化,我们应当更加注重政策协同过程中政策工具的选用问题。

婚姻及其相关习俗是社会领域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婚姻及其相关习俗所涉及的不同主体和各类影响因素是构成该系统的要素,这些系统要素之间的关系也存在均衡和不均衡两种状态。可以说,公序良俗就是系统均衡状态的表现,恶习陋俗及其导致的社会失范和失序则是系统不均衡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婚俗改革就是一个试图从非均衡转变为均衡、从无序转变为有序的努力过程。显然,简单依靠政府强制力量来应对存在“跨域性”的婚俗问题必然效果不佳。况且,由于婚俗问题具有私人事务属性,婚俗改革更不能以政府强制手段来推进。在此情况下,需要将多种政策工具运用于婚俗改革。而且,并不是说通过各种政策工具的简单组合(并行使用)就能达到好的效果。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婚俗改革过程中,政策工具的组合需要寻求一种新的方式,即政策工具协同,以产生充分的协同效应。

河间是河北省的一个县级市,2017年以来就有一定的移风易俗工作基础,并于2021年4月成为全国首批婚俗改革实验区之一。该市围绕婚俗改革试点主题,大力推进婚姻领域移风易俗,遏制不良风气,为全面推进婚俗改革提供了一个鲜活样本,其实践举措是我国推进婚俗改革的有益探索。

(一)此前婚俗问题的严峻挑战

几年前,河间市域内存在不少天价彩礼、奢靡婚礼、低俗婚闹等现象,婚事异化为“面子工程”,不良婚俗问题非常严重。以攀比之风为例来看,河间市一些乡村的婚丧嫁娶活动因互相攀比而盛行大操大办之风,红白喜事支出成为家庭的沉重负担。例如,大庄村是一个拥有650多年历史的古村,村民家庭经济主要靠种植蔬菜苗木,大部分村民家庭并不富裕。前些年村内的婚丧嫁娶花费逐年升高,导致不少家庭入不敷出。但即使这样,仍有很多家庭哪怕借钱来办,也要跟风。其中,彩礼钱、份子钱、酒席费、婚车费等与婚礼有关的花销变得越来越多,人们似乎都不情愿,但又都被裹挟其中而照办不误。随着婚礼花销的逐年升高,结婚所伴随的经济压力让很多家庭望而却步,“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受到不良风俗的严重阻碍。

可见,河间的婚俗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民众生活。部分群众想从自身做起,抵制不良风气,改变现状,降低与结婚相关的一系列花销,却遭遇了重重困境。比如,男女双方的父母都想让自己的孩子比对方更“争气”,能在婚事中显出“优势”,以致在彩礼方面,女方想得到更多,而男方想出得少些,于是双方家庭之间产生矛盾。不仅如此,迫于外在形势和舆论压力,双方“想改变局面”与“自身面子挂不住”之间也存在矛盾。因此,越来越多的群众便寄希望于政府,希望政府能够出台政策,对不良的社会风气和行为加以管制和约束。然而,也存在另外一种声音,即有些群众认为,政府手伸得太长、管得太多,彩礼、婚礼是民间习俗,花销水平和标准等纯属个人私事,应该由个人意愿来决定,政府无权干涉。于是,政府陷入两难的境地,希望能够在公共问题治理与私人问题自治之间找寻一种平衡。

(二)婚俗治理的政策工具协同

一是政府引导。河间市政府将婚俗改革列为加强社会治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响应国家移风易俗的号召、落实相关政策部署并回应群众的呼声和需求,当地政府高度关注婚俗问题,在市级层面出台了《关于在全市城乡深入开展移风易俗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河间市移风易俗婚事新办丧事简办手册》,在乡镇层面因地制宜形成了《农村“两委”婚俗改革工作机制》、婚俗改革实施方案等,建立了大龄未婚青年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机制,形成了“市—乡(镇)—村”上下联动机制。政府组织了相关监督部门,定期统计各乡镇“零彩礼”新人的数量和他们节约的费用,定期公布各乡镇相关名单,点名批评落后村镇,并将婚俗改革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当地紧抓工作监督,对违反移风易俗规定的相关事例进行通报曝光,起到“曝光一批、警示一片”的作用,倒逼领导干部带头简办婚事来带动社会风气转变。当地还对“零彩礼”新婚家庭以及“文明家风”模范新人给予奖金鼓励。

二是村级自治。各村修订完善村规民约,明确婚嫁事宜的操办流程、指导标准和罚则,具体到对烟酒、规格、天数、花费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全市563个行政村全部建立了红白理事会等村民自治组织,并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例如,大庄村在吸收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大庄村红白理事会改革制度》《大庄村村规民约“十要”“十不准”》等专项规约,详细说明红白事的操办流程、各项开销的标准以及监督小组成员,并通过村民大会、微信群、大喇叭广播、文艺表演等方式传达至全体村民。不仅如此,为了确保各项规范具备落地生效的条件,还组建了包括思想工作组、事务协调组、勤杂炊事组在内的多个理事会,从各个环节予以干预和保障。

三是社会参与。妇联以及各类服务组织依托政府力量,为适婚群体提供各种志愿服务,营造婚俗改革的良好氛围。妇联等群团组织为了让新人的婚礼更具仪式感,邀请有影响力的党政领导、先进人物、人大代表、道德模范等为新人举行“颁发结婚证”仪式。对践行移风易俗的群众举行一年一度的“最美家庭”评选活动,张贴“最美新娘”光荣榜。成立了由公益红娘、妇女干部、社会知名人士、心理咨询师、婚恋婚庆服务机构负责人组成的婚姻家庭协会,通过举办辅导、培训、法律援助等活动,为青年男女提供从恋爱到结婚再到婚后生活的“一条龙”服务,保障青年群体既能成家又能“守家”。各类志愿组织利用活动平台开展婚恋新风宣传培训,并以青年人喜闻乐见的漫画、动画等形式呈现给青年群体,倡导适龄青年积极响应婚恋新风尚。

从效果上看,河间市在开始全面推行婚俗改革的2019年,4 238对新人中有189对实现了“零彩礼”,2 783对实现了低彩礼,二者合计占比达到70%,每桩婚事的花费比此前平均减少约10万元。2020年,3 860对新人中有“零彩礼”新人149对,其余的也全部实现了“低彩礼”。可见,由于政府、社会有效衔接,并充分发挥管制、信息、规劝、补贴、社区、志愿组织等多种政策工具的协同效应(参见图2),河间市的婚俗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图2 河间婚俗改革中的多种政策工具协同

通过上述案例梳理,我们可以回应前面所提到的现实问题和理论困境,并发现政府社会衔接以及政策协同效应的具体生成过程。对其开展进一步的学理挖掘,有利于创造更为一般性的理论价值,从而为相关问题治理提供普遍性借鉴。

(一)政府、社会治理边界是政策工具选择的前提

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公共政策是政府用以干预社会运行的一种治理手段。在治理活动过程的意义上,公共政策的主体是政府,客体是社会,中介是政策。因此,公共政策的地位和功能天然地处于政府与社会之间,公共政策存在于政府与社会的交界地带,是联结两者并实现两者之间互动的中间变量。这就决定了具体政策工具的选择必须明确一个清晰的边界所在,即政府与社会在何处“交汇”或“交锋”,以便明确政策问题得以产生的具体情境以及政策工具将要作用的具体矛盾。总而言之,政府与社会的治理边界是政策工具选择的前提。

透过河间市婚俗改革这一个案,可以发现,政府对公共问题进行干预的边界是不可忽略的,政府失灵、志愿失灵、市场失灵也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常态。从公共治理的角度来说,要避免某一主体的治理失灵,就需要寻求多方主体之间的协调配合。究其属性,婚俗问题固然应当首先界定为私人事务,但由于其社会影响广泛并关系到社会进步,而单纯地依靠社会的自省、自觉、自治又无法达成预期的转变,且自愿性政策工具所能发挥的作用也有限,所以政府干预便具有了必要性,政府在婚俗改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前所述,在推行婚俗改革之前,河间市多数村庄婚丧嫁娶花费都呈逐年升高之势,很多家庭不堪重负,甚至因此债台高筑。几乎人人都反对甚至痛恨婚丧嫁娶中的陈规陋习,但几乎所有当事人又都被裹挟着,不得不照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不予干预,势必很难出现改观。但由于婚俗问题的私人属性以及此类公共问题的复杂性,政府在治理时也会出现失灵现象,政府干预的边界和方式是公共治理尤其基层治理中必须科学把握的关键问题。

在公共问题治理过程中,政府的干预要留有弹性,其力度要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来调整,而且要与政策工具的选择相匹配。河间市婚俗改革中,对于涉及个人意愿、需由个人做主的方面,政府干预的力度便小一些,更多地选择自愿性政策工具,通过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公益服务组织等,以柔性方式参与到婚俗改革中,这样易于贴近民众的实际意愿,便于灵活地采取策略;
对于婚俗中涉及民众普遍利益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方面,如对攀比之风、低俗婚闹的治理,政府干预的力度就强一些,更多地选择强制性政策工具,通过规章制度约束民众行为,从社会普遍层面降低不良影响;
而对于婚俗中情况比较复杂、私人事务与公共影响并存、性质难以界定的问题,政府干预力度则保持适中,因而选择混合性政策工具,适当给予民众自主空间。这样,三大类政策工具非但不相互冲抵,反而各尽其能、相得益彰。

(二)政府、社会治理衔接是政策工具组合的基础

在理论意义上讲,某一社会领域及其公共事务,处于未被政策干预的情形时,便属于社会自治的范畴,不会受到政府凭借权力和权威而实施的影响,也就是说,政府活动与社会运行是相互独立的。但当社会运行状态需要借助政府力量来调节的时候,公共政策便作为调节的手段应运而生。在这种情形下,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意味着政府与社会的对接,意味着政府治理、社会自治这两种治理活动的衔接。当然,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的衔接有着明确的目标追求,那就是既保留和发挥社会自治手段的效用,同时又引入政府干预的效能以及政府与社会合作的潜能,最终使社会事务朝着预期状态调适,这一过程就是多元化政策工具的选择和组合运用过程。因此,政府、社会治理衔接是政策工具组合的基础。由此可以发现,仅仅明晰边界是不够的,要想达成预期目的,关键还要在政府与社会分工的基础上实现两者的有效合作,即政府与社会的衔接,以及相关政策工具的组合。

一方面,政府要摆明立场和态度,即把握方向、统筹全局、强化顶层设计,把遏制高额彩礼作为婚俗改革工作的主要突破口,建立合作行动框架,坚持规划引领,针对不同层面、不同区域、不同习俗分级分层设计,把推进婚俗改革、深化文明乡风建设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重要工作日程,同时重视用村规民约管人管事、维护公序良俗。政府通过压实立体组织体系,着力解决陈规陋习“没人管”的问题;
通过强化分级分层设计,着力解决标准趋同“欠规范”的问题;
通过构建刚性链条机制,着力解决忽冷忽热“不常态”的问题。从而,调动和激发全社会之力,合力推动婚俗改革。政府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指导“一约四会”(一般为村规民约和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禁毒禁赌会)等方式推进婚俗改革。其中,县级政府层面制定规章制度,出台婚俗改革的相关文件和手册,通过婚姻登记处、展示墙等载体加强婚俗改革宣传工作;
乡镇政府层面制定红白理事会章程,建立共享工作机制,统一降低婚嫁标准。在婚俗改革过程中,政府协调、掌握和配置公共资源,是婚俗改革的主导力量。但在各个村庄的红白理事细则等事务方面,政府则将权力下放给村级组织,使村级组织能够在熟悉本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灵活控制具体事项的合理标准,从而做到该管的管、不该管的不管,准确把握政府干预婚俗问题治理的边界。

另一方面,要发挥社会组织对于婚俗改革的作用,积极为其提供支持保障,如为志愿者提供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文化知识水平和志愿服务能力,并重视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和协调,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空间和平台。社会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响应移风易俗,带动社会婚俗朝着积极健康方向发展。在河间市婚俗改革过程中,针对“职业媒人”的弊端以及青年群体成家和“守家”的难题,志愿服务队既能帮助政府解决公共问题,又可以延伸到政府忽视的领域,与政府形成互补之势,共同推动移风易俗,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起一种协调沟通机制,二者在婚俗改革过程中不仅分工日益明确,而且互为有效补充。

(三)政策工具协同是实现基层有效治理的关键

政府和社会作为两个各具自身独特性的运行主体,运行逻辑有着显著的异质性。这就意味着,具有不同程度的自愿性、强制性的不同政策工具在组合运用过程中难以规避彼此无法融合甚至互相冲突的事实。如果无法调和不同政策工具之间的相互对立、彼此消解,就无法实现多元化政策工具运用的组合效应。因此,政策工具的组合只是基础性工作,政策工具的协同才是决定治理成效的关键所在。

河间市的婚俗改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是将强制性政策工具、自愿性政策工具和混合性政策工具进行组合而产生协同效应的一个典型案例。三类政策工具相互协同,推动婚俗从无序朝有序的方向发展。政府的强制性政策工具为社会公益组织开展活动创造了有效、有利的环境,例如,通过进行顶层设计、督促政策落实,强化了组织层面的制度保障,使得诸如“未婚大龄青年数据库”“瀛海缘”“相亲角”“公益红娘群”等为适婚青年恋爱交友牵线搭桥的公益载体能够正常运行。社会公益组织则依托政府力量,为适婚群体提供志愿服务,营造婚俗改革的良好氛围,缓解婚俗改革中涉及个人问题时民众主体性与政府公权性之间的矛盾冲突。而混合性政策工具与强制性政策工具、自愿性政策工具相互强化,例如:针对新人父母就子女结婚事宜难以达成共识的问题,村委会成员进行及时的规劝调解,从而缓解双方矛盾冲突;
为了积极引导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尚,对典型示范家庭开展评优活动,向“零彩礼”新婚家庭以及“文明家风”模范新人颁发一定的奖金;
让“美好婆媳”“最美新娘”等模范登上光荣榜,并由多家媒体刊播名单、发表时评,强化正面宣传示范引领作用。混合性工具的运用为进一步推行婚俗改革减轻了阻力。

各种政策工具有不同的属性,而政策问题对各类政策工具的吸纳空间是有限的,即并非所有政策工具都能“和平共处”,这正是政策协同的根本性障碍。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发现,政策协同本身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在具备一系列机理的条件下,才能保证有效运行。其中,关键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目标协同是婚俗改革政策工具协同的前提。政策目标协同就是纵向结构上各层级能够围绕同一目标展开相关活动,不至于让上级目标到了下级(特别是基层)就发生偏离。这就需要通过凝聚社会共识,从思想价值层面抑制偏差和内耗。在中央层面,为了开展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树立文明新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提出要“焕发乡风文明新气象”,包括“开展移风易俗行动”,“遏制大操大办、厚葬薄养、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据此,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河间市贯彻落实中央政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在全市城乡深入开展移风易俗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河间市移风易俗婚事新办丧事简办手册》,确定了婚事办理的参考标准,从原则上要求全市各村在制定村规民约时不得超过此标准。村级组织在参照市里意见和吸收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完善各村的村规民约。如此从上到下的政策体系,保证了政策目标的一以贯之和逐层细化,创设了强大的目标引领力。

其二,主体协同是婚俗改革政策工具协同的基础。政策主体协同就是横向结构上各部门能够围绕同一政策目标进行合作,形成多方联动机制,避免出现政策衔接空档和推诿扯皮现象。上述《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便是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全国妇联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为了在市域内推进婚俗改革,河间市文明办、民政、农业农村、妇联、共青团、卫生健康、教育、纪检等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强化政策、资源和力量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搞好协同配合。社会公益组织则依托政府力量,针对本地农村男多女少、城市女多男少的现象,摸清大龄未婚青年底数和人口结构,建立未婚大龄青年数据库,成立了“瀛海缘”大龄未婚青年婚恋服务中心,创办了相亲角、公益红娘群等,为适婚青年恋爱交友牵线搭桥。围绕“适婚群体成家的同时又能过好日子”问题,成立了专门进行婚姻辅导的队伍,为新人提供婚前辅导、婚姻家庭关系调适等志愿服务。

从河间婚俗改革案例中可以看出,在与“对象”相关的改革问题明确之后,与政府干预边界相关的“主体”问题和与政策工具相关的“手段”问题便成为关键所在。由此,我们实现了对“主体—手段—对象”这一作用链条的清晰把握。具体而言,一方面,明确婚俗改革的实施主体,解决婚俗陋习“谁来管”的问题,是推进婚俗改革的基础。婚俗虽属个人生活事务,但现阶段已经上升为公共问题,政府对于婚俗改革的推进责任不容推卸。政府抓好顶层设计,社会志愿组织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三方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婚俗改革。另一方面,运用好政策工具,解决“怎么管”的问题,是推进婚俗改革的关键。要搞好强制性政策工具、自愿性政策工具、混合性政策工具之间的组合与衔接,发挥政策工具的最佳效用。如果仅有强制性的措施,是很难真正取得实效的,反而可能激起民意对抗,或使改革成效无法稳定持久。因此,推进婚俗改革既不能听之任之,也不能急于求成。政府的干预既不能过于笼统而使改革进程不受控,又不能越过边界而挤压民意空间和社会活力。

河间市的婚俗改革为我们提供了社会事务治理方面鲜活的政策工具使用样板,是我国婚俗改革中很有意义的探索,同时也是对政策协同理论的实践检验。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婚俗陋习是一个地方落后的思想观念、生活习气、行为惯性的长期积淀,要彻底革除陋习而迅速让群众接受新的婚俗文化和形式,绝非易事。目前,婚俗改革背后仍有诸多需要破解的疑惑。例如,在婚俗改革中,政府对党员干部作出了严格规定,强调通过党员干部的引导示范来带动社会民风转变,这种做法对于党员干部这一特定群体能够发挥很好的约束作用。但就普通群众而言,他们并不直接承受党规和组织纪律的约束,而村规民约在本质上也是一种软约束,那么,如何构建更为普遍、更有力量的约束机制,便成为一大现实挑战。再如,志愿服务组织对于促进婚俗改革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相当一部分志愿组织本身制度建设的缺陷和运行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志愿服务活动的供给缺乏效率、质量和稳定性,甚至陷入短期行为和功利主义的境地。志愿服务队开展的相关活动是自愿性政策工具的具体运用,要全面发挥志愿服务在婚俗改革中的推动作用,提升其有效性,就需要建立完善的志愿服务体系,以促进志愿服务的常态化与可持续发展。但从目前来看,很显然,各地婚俗志愿服务体系构建还面临着诸多瓶颈。总之,只有从理论和实践上破解了诸如此类的具体问题,婚俗改革进程才能够突破数量十分有限的试点地区而实现全社会层面的普遍加速,然后才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婚俗变迁。这一过程离不开后续的跟踪研究。

最后,进一步拓展来讲,婚俗改革只是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一个具体领域,其所涉及的政府干预边界和政策工具协同问题乃是公共治理所面临之困惑的一个缩影。以备受关注的婚俗改革为一个“小切口”,来剖析公共治理的“大问题”,实现“以小见大”,对于探索如何在更广阔的公共治理领域中更有效地处理政府干预边界和政策工具协同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价值。特别是在我国,公众对政府干预具有广泛期待,社会对政策调节具有普遍需求,因而,在具体领域的公共治理中把握合理的政府干预边界、实现有效的政策工具协同,更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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