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方志编纂制度与编辑规范谫论

宦书亮

清代方志编纂制度与编辑规范谫论

宦书亮

(西南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四川成都 611756)(重庆三峡学院文学院,重庆 404020)

清代方志的编纂制度分为中央修志制度和地方修志制度。中央修志制度包括皇帝诏书、命令和中央机构对方志编纂的规定;
地方制度则包括各地对通志、府州县志、乡土志和专志的规定。清代方志编辑规范表现为方志名称的规范、体例的规范、编纂规则或编纂方法的编辑规范以及对选用资料上的规范。清代方志编纂制度与编辑规范不足之处有二:一是限定短期完成,仓促修志导致方志编辑质量不高;
二是全国统一规定修志体例,致使志书结构单一,特色不明。

清代;
方志;
编辑;
制度;
规范

方志又称“地方志”,“是记述地区历史事迹的综合性著作。有全国性的总志和地方性的州郡府县志两类”[1]。星汉则认为:“方志依据记载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总志、省志、府志、州志、县志等,另外也有专门记载一处山川,或名胜,或寺庙等更为专一的方志。”[2]清代是我国历史上编修志书的兴盛时期,也是方志学的形成时期。清代在修志工作上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都呈现出繁盛的景象,特别是在志书的种类上有了很大的突破,如清代方志在类型上,比明代及以前多了乡土志等,《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里记载了我国现存清代5 700多种方志,修志种类和数量均超越前代。因此,清代修志工作为我国方志编纂繁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据仓修良《方志学通论》统计,现存清代方志共有5 701种[3],各个时期修志情况如下页图1。

从图1发现,清代每个时期均有修志,无间断;
从总志到通志、府州志、县志、乡土志以及专志,种类齐全。尤其《清代一统志》的编修历时最久,从康熙到道光年间经历了五个时期,其中三次大动作编修一统志。清代方志成就巨大,与修志时中央和地方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有效措施是分不开的。

图1 清代各个时期修志情况(根据《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记载整理统计)

(一)中央修志制度

清代曾多次编修《大清一统志》,为了使志书编纂工作顺利开展,朝廷颁布多项政策。具体分为两类:一是皇帝的诏书及其下达的命令;
二是中央机构对方志编纂所制定的规定。

1.皇帝诏书及命令

皇帝诏书及其命令是中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清朝是一个中央集权高度集中的朝代,皇权至上。在志书编纂上,皇帝的命令具有绝对的权威,并且各省、各地区的修志规定都是根据皇帝所下的命令制定的。皇帝在清代志书的编纂工作中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一统志编修工作上,清代皇帝较为重视。康熙十一年为“昭大一统之盛”,《一统志》馆在康熙帝的允许下正式设立,设立了总裁、副总裁以及纂修官,并规定了人数,其中总裁有七人,副总裁有六人,纂修官有二十人,负责人是陈廷敬[4]《圣祖实录》五·卷一二五,324。康熙十一年七月,康熙帝再次下令:“直省各督抚聘集夙儒名贤,接古续今,纂辑通志。”[5]康熙《莱阳县志》卷首·《奉上修志敕》)由此可见,康熙帝特别看重志书的编纂工作。雍正帝同样重视志书的编纂工作。雍正六年,因各地修志工作太慢,《一统志》迟迟未编定,雍正帝就下令限定修志完成时间,以此推动修志工作深入开展。据《清实录》记载一统志总裁蒋廷锡曾奏称因各省志书繁多又有缺略,建议各省一年内把所修志书送达一统志馆,以便详慎增载和逐一核实,御批“得旨:朕惟志书与史表里相传……如一年未能竣事,或宽至二三年内纂成具奏”[4]《世宗实录》五·卷七十五,1122。雍正十一年八月,皇帝任命方苞担任《一统志》馆总裁,陈德华担任副总裁。乾隆在审查《一统志》稿时,曾下令各省志书“纂修诸臣,皆宜查明奏闻补入,并通谕中外知之”[6]《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千五十一。从各位皇帝颁布的修志命令和执行情况看,实施范围广,既涉及全国性总志,又关涉各地方志编修。

2.中央机构对方志编纂的规定

中央机构在编纂志书的过程中,直接对皇帝负责,根据皇帝的命令下达相应的要求。学部、礼部、《一统志》馆及户部作为清朝志书编纂的中央机构都曾制定相关制度。

(1)学部所作的修志规定。如光绪二十九年,学部颁布《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
并于光绪三十一年,学部据此章程专门制定了《乡土志例目》,要求各小学堂的科目中“必有乡土志,然后可以授课……用是拟撰例目,以为程式”[7]共15门。对这15门记录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户口上要求必须记录各个民族的户数,同时记录男丁、女口的数目;
在地理的记录上要求必须包括沿革、古迹、祠庙等,作为全国编纂乡土史地教材的指导方案。全国编纂乡土史地教材便有迹可循,促进了乡土志的进一步发展。

(2)礼部所作修志规定。康熙二十二年,礼部奉康熙帝命令,檄催全国各省设修志局来纂修通志,并要求遵照《河南通志》体例进行修志,明确限定了修志时间,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在《江南通志·原序》里有“礼部奉旨,檄催天下各省通志,限三月成书”[8]记录。

(3)《一统志》馆和户部所作修志规定。雍正年间,《一统志》馆与户部联合向全国颁发《行查事项》。明确要求各省详细核查志书数量,登记造册上报一统志馆,以便统一增辑,并限期执行,“此系克期进呈紧要事务,必须文到之日,限三个月内条晰造册,报部送馆,毋得迟滞”[9]。从上述朝廷机关下达的修志要求看,中央机构在清代方志编纂的工作中起到领导、指导作用。

(二)地方对方志编纂的规定

清代编纂志书涉及的地方制度,可从通志、府州县志、乡土志和专志的编纂角度考察。

1.通志

清代最为著名的通志是贾汉复在顺治时期所修的《河南通志》,它被视为省志编修的范本。此外,还有一些比较出名的方志,如谢启昆修《广西通志》、曾国荃修《山西通志》、阮元修《广东通志》等。清代通志的编纂要求严加详考,如乾隆《盛京通志》在编写时要求采辑更应精核,“各处复询之事与远徼之所当详者,又以次俱到。因复集原纂辑诸臣,细加校雠,益为增补”[10]《盛京通志序》,7。康熙《畿州通志·序》指出:“顷者,海寓谧宁,文治翔洽,各省志次第成帙,而畿辅通志亦善稿报峻。会某奉命填抚八郡,获受而卒业,考其条目,综其义例,疆分理析,部列族居。粤自山川扼塞、土田赋税,以及关津邮传、城郭堡戍之沿袭……信所谓纲举目张,班班可考者矣。”[10]11通志编纂自有其特殊规律,并非府州县志的简单拼凑。章学诚指出,修通志虽然须收集行政区域内的府州志资料,“然统部通志,自有统部志例,非但集诸府州志,可称通志。……所贵乎通志者,为能合府州县志所不能合。则全书义例,自当详人之所不能详;
既已详人之所不能详,势必略人之不能略”[11]第一篇章氏对于方志体例之讨论·方志辨体。明确了通志与府州志编修时应互为补充,要求通志的记载范围和界限必须明确限定。

2.府、州、县志

地方在府、州、县志的编纂方面也有相应规定。在志书编纂时,特别重视资料的可靠性。李熙龄在道光《普洱府志》序中指出,编修府志“应损者损之,益者益之,越一年而告成。非敢云尽善也,特以搜罗既广,而复加以采访,审之又审,以期于确,庶几续成全编,足以兹郡之缺典云耳”[12]。康熙《昌化县志》序:“此昌化版图以内之所可志者,从新修录之,不容已也。爰集士人而考之曰:‘尔其学校之兴衰者几何年?’集野农而询之曰……凡夫古今异时,燥湿异地,或古有而今无,此盛而彼衰者,按其图而稽其籍,究其源而穷其委。事之可据者,志之;
事之无可凭者,略之。理之所可信者,志之;
理之所可疑者,阙之。”[13]又如《遵义府志》规定:“凡省志所不及载,赖郡志以补之。”[14]6从这些规定看,志书在选用资料时,要做到有理有据。体例上府志可以仿照省志,陈宗海在光绪年间续修的《普洱府志》序指出:“删其繁,补其阙,并变李志之旧而体例一仿省志。”[12]

3.乡土志

随着社会的发展,清末一种过渡性的方志体裁——乡土志产生了。光绪五年编纂的《保德州乡土志》是我国最早的乡土志,比较著名的乡土志有光绪《郓城县乡土志》《莱州乡土志》《延庆乡土志》等。乡土志作为一种地方性教材,清代各地编纂乡土志也有相关规定。乡土志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志书,其特点有二:一是类目设置比较简单,二是作为一种地方性教材,其乡土情怀和启蒙教育作用较大。有很多地方在编纂乡土志时,都明确了乡土志作为一种乡土史地教材的功用。宣统《齐东县乡土志》的序指出,朝廷颁布的小学章程分为格致、历史和舆地三科,“而以乡土志赅之,于是大府檄各牧令咸修其州邑之乡土志”[15]。在毕炳炎的《郓城县乡土志·序》里有“今之谈教育者,以乡土地理为小学教授必需之材料。特别是府县旧志类皆详于古而略于今,有识者公认为不识于用。清之末叶举行自治,曾令各县编辑乡土志,又皆依是志为蓝本,而董其事者往往缺乏地理常识”[16]王朝俊《序》的规定。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知乡土志成为乡土教材的重要资料来源。

4.专类性志

专类性地方志即指专门记载某地方某一方面的内容。清代专志颇多,有专记历史人物的,如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潘力田《松陵文献》等;
有专记风俗典故的,如屈大均《广东新语》、田雯《黔书》等;
也有记述河道水系的专著,如清代的《直隶河渠志》《永定河志》,还有专门记述佛教寺院等宗教志,如叶昌炽《寒山寺志》,另有记录山水、经籍等专志,如刘文淇《扬州水道记》、顾禄《清嘉禄》、孙诒让《温州经籍志》等。

清代在编纂专门志书时,地方在编纂志书方面也作出了规定。以水道志为例,清代专门记述湖泊的志书《洞庭湖志》序有记述:“虽然洞庭固不可无志,而志之成则必待其人,而后定洞庭之有志也。……凡三府一州八县之滨湖者,檄取其志,依类而录之,……中丞谓:‘不须求急,但求尽善而已’”[17]万年淳《洞庭湖志序》,3。里面就对各州县的滨湖在编纂志书时要求依类而归,务必求善。“盖地有沿革,水无沿革,而东西南北分隶处,亦不可不详。兹故于舆图之后,附载《岳郡沿革》一篇,而湖上形势大略,已具于此矣。”[17]《凡例》,1不仅对沿革等详细地作出了规定,还对“人物”的记载作出了规定:“各郡邑乘志,必详载其地之人物。是湖据天下之胜,原非一乡一里所得私,故于《游览》一门统举古今来名贤硕彦、功德文章卓然可见者著于篇;
而其地产伟人亦互见此门内,不为另录”[17]《凡例》,1。康熙《永定河志》在绘图、集考、工程、经费、建置、职官、奏议、附录这八门上作出了规定。在职官上规定:“永定河设官自康熙三十七年始。至今或裁,或复,或增设,或改设,靡不因时因地以制其宜。谨效班固《百官表》式,为三表。以年为经,以官司为纬,备载新旧职官姓名。表前叙设官、裁、复各由,及驻扎地方、所管工段。表后载各官廉俸额数及吏役工食银数。”[18]《例略》在经费上规定:“详载道库钱粮,以稽出入。凡岁修、抢修、疏浚及另案工程动用银两,赴都请领。兵饷则州县地丁批解藩库,河道咨领给发。”[18]《例略》

(三)清代中央和地方有关方志编纂制度的特点

1.地方制定的修志制度大部分都是按照皇帝命令和中央机构的规定进一步制定的细则。如嘉庆时期为响应皇帝下诏修志的号令,松江府特设修志局来修府志。

2.中央所制定或下达的修志政令大多根据地方修志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后进行推广。各地在编修志书时,有的情况是中央相关修志机构未预见到的,各地会根据实际修志工作中所遇问题以奏疏的形式上呈皇帝或反映给中央机构,皇帝根据上疏的奏章对遇到的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以保证修志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使乡土志更好地融入教育体系,黄绍箕特意上疏奏请下谕令各地按照编纂好的《乡土志例目》编纂志书,学部最终采纳其意见,令各地按照《乡土志例目》纂书。

3.中央和地方都倡导或颁布一些统一修志体例模板或范本。如康熙时规定各省都仿照《河南通志》编修,阎邦兴的“修志牌照”更是修志模板的一种体现,“修志牌照”里面俱列“凡例23条”[19]9-10。当然,颁布一些修志牌照对于全国各地志书编修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根据修志模板编纂的志书更加规范。

(一)清代方志名称的编辑规范

从志书内容编辑看,清人修志时给志书命名也有一定的规范。大体而言,清代方志编辑中志书命名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种是编纂的年号+行政区划名+志。方志是具有继承性和发展性的,不同时代人们可能会对同一部志书进行编修,注入新的内容。为了区别这些志书,在方志编辑成书过程中,编纂者在给方志命名时就标明志书编纂朝代或年号,以示区分。采用这种方式命名的志书很多,如《雍正四川通志》《道光遵义府志》《嘉庆汉州志》《道光昆明县志》等,这些府、州、县志在命名时都加上了朝代或年号。

第二种是地名+“志”的形式。清代以这样的形式统一命名的方志有很多。如清嘉庆十二年的《方泰志》、清嘉庆十八年的《淞南志》、清光绪十四年的《月浦志》、光绪二年的《蜀典》等等。

第三种是在志书名称中标明纂修次序或与前志间的关系。该地首次修志就加上“初志”,重修或续纂、新修、补修的志书就加“重修”“重纂”或“续志”“续修”“新修”“补志”等相应字样。例如,康熙十二年的《利津县志续编》,这一方志是康熙十二年《利津县新志》的一个补充和发展。嘉庆十五年的《续修郯城县志》是在《郯城县志》基础上编纂而成,又如《重修延安府志》、光绪十二年的《增修灌县志》等皆以这种形式命名。

第四种是地名+“志”类的特殊称谓词,以“纪略”“志略”“志稿”“列传”“要”“概览”“丛载”“拾遗”“琐志”等特殊称谓给方志命名。如道光七年《陕西志辑要》、光绪十年的《乾州志稿》、清光绪二十二年的《汶志纪略》,清光绪三十四年的《奉天新志略》,清光绪时期的《外藩列传》,宣统三年编纂的《滕县续志稿》等。

除志书名称规范外,对官名、地名等也进行了规范。光绪《吉安府志·凡例》明文规定:“凡官名、地名,俱应照朝代称之,不可以今名拟古,亦不可以古名加今。……纪人称名称字不称号,史之通例也。”[20]141

(二)清代方志体例的编辑规范

1.清代方志体例类别

“体例”一词最早见于《春秋谷梁传集解·僖公三十二年》:“鲁政虽陵迟而典刑犹存,史册所录不失常法,其文献之实足征……故谷梁子可不复发文而体例自举矣。”[21]1随着词义的不断发展,“体例”这个概念也逐渐被应用于方志学中。《湘阴县图志·例言》:“地志体例,经始于北宋,至南宋而始备。”[22]清代程廷祚《修〈一统志〉议》:“著书者,以义为体,而例从之。”[23]卷五甘鹏云《〈湖北通志〉义例商榷书》:“纂修通志,以规定义例为最重要。”[24]可见,他们在编辑志书的过程中非常重视志书的体例。

在方志史上,志书编辑体例很多,如纲目体、门目体、纪传体、三书体、编年体等。在清代方志的编辑体例主要有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门目体。这种体例的特点是各类目平行排列,没有纲统属。代表性的志书是康熙年间河南巡抚贾汉复主修的《河南通志》,全书分为帝王、沿革、古迹、疆域、地理、水利、圣制、选举、陵墓、河防、物产等。贾汉复编修的《陕西通志》也采用此体。这种体例的志书由于没有纲的统领,就显得很松散,缺乏整体性。

第二类是纪传体。这种体例采用纪、志、传、图、录、表等类,仿照史书的体裁。代表性的方志有清代洪亮吉的《登封县志》和《淳化县志》,李文藻的《诸城县志》及谢启昆的《广西通志》。

第三类是三书体。“三书体”得名于章学诚提出的志书编修应“分立三书”理念。他指出欲编修某一地方文献,必须确立“三家之学”才能通达古人的遗意,所以编辑时应“仿纪传正史之体而作志,仿律令典例之体而作掌故,仿《文选》《文苑》之体而作文征。三书相辅而行,缺一不可;
合而为一,尤不可也”[25]《外篇四·方志立三书议》,828。章学诚的《湖北通志》、嘉庆的《清平县志》也均采用三书体。

2.清代方志体例编辑规范

每一个朝代在编修志书时都有一些政策和措施,方志体例作为志书编辑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有一些政策。乾隆八年,《大清一统志》颁行,其中对体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每省皆先立统部,冠以图表。首《分野》,次《建置沿革》……,次《土产》。各分二十一门。”[26]《大清一统志五百卷》于成龙的《江西通志》对体例编辑要求:“今遵部文,体制、科条悉仿《河南通志》。”[20]清·康熙《江西通志》凡例,99阎邦兴在担任河南巡抚期间,曾颁发“修志牌照”,对总图、沿革、天文、四至、建置等作出了相应体例编纂规范,其目的是统一各州县的方志体例。在编辑赋税时“止截旧额若干,新增新减若干,不必一一细注,有关系者全载之”[19]10;
编辑人物时须考明其时代和年月、字号、科贡,并载其家世,若为乡贤还应立一小传于后,圣贤和忠贞一并纳入其中;
对古迹的编辑须考其为何朝代何人,将事实注明,不得遗漏,不可以小说掺入;
在编辑街巷、坊第时要求注明何处。以上凡有事实者,应当详考而载之。祀典及书院考证,载之勿遗。这些规定都对方志的体例编辑进行了规范。

(三)清代方志对编纂规则和方法的编辑规范

清代在志书的编纂规则或编纂方法上也进行了规范和要求,在编纂规则上要求:“不越境而书”“不著论断”“有褒无贬”“生不立传”。“不越境而书”[21]99-100指资料采集时限定在规定区域内的内容方能纳入其中。如康熙二十九年河南巡抚通饰《修志牌照》明确规定:“山川,须考果系封内者方载入,而不可遗漏。”[19]9乾隆《临川县志·凡例》规定:“名宦、乡贤列传,体裁不同《名宦传》,籍贯官阶而外,一切与事业无关本境者,即不必志。”“不著论断”[21]101指所著内容要依据材料一一核实,根据材料准确地进行著写,编辑者不妄下结论。张之洞在光绪《顺天府志略例》中说:“人物门,语语皆须据书采辑,不增一字,以免褒贬口舌。”“有褒无贬”[21]101则指在志书编辑中记载美好的东西,恶的东西不予刊载。钱大昕曾在《新安志》跋中指出,郡县志和国史编修有别,国史编辑时美恶兼书,但郡县志编辑则应有褒无贬,以存忠厚。“生不立传”[21]102是指方志编辑时对活着的人不能为其立传著书,盖棺方能定论。乾隆时《铅山县志·凡例》规定:“志乘无生人入传者,此通例也。”[20]156在志书编辑方法上,方志学家章学诚提出:依“史家法度”,主张“据事直书”,反对“专事浮文”,提出“地近则易核,时近则迹真”的见解和“四要”“八忌”[25]《外篇四·修志十议呈天门胡明府》,857。洪亮吉在《泾县志》序中强调:“盖撰方志之法,贵因而不贵创,信载籍而不信传闻,博考旁稽,义归一是,庶乎可继踵前修,不诬来者矣。”[27]

(四)清代方志资料选用的编辑规范

在志书编辑的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资料都能够采用,编辑者应注重选材和用材,有一些无法证实的资料是不能够载入志书当中的,道听途说之辞亦不能编进志书。我国清代对于修志时选用资料做了严格的要求。雍正帝明确要求,在编纂志书时,对名宦和人物“必详细调查,慎重采录,至公至当,使伟绩懿行,逾久弥光,乃称不朽盛事”[7]195,并要求各督抚对本省的通志重新修辑,“务期考据详明,采摭精当”[7]195,既无缺略,也无冒滥,以确保志书编辑质量。康熙《昌化县志》序言里也对志书资料的选用予以规范:“事之可据者,志之;
事之无可凭者,略之。理之所可信者,志之;
理之所可疑者,阙之。”[28]编辑者认为记录的事情能够得到验证的才能够记载,如果事情得不到证实就无须记载或省略。从上述规定和主张可知,在修志工作中编辑者对于资料的使用一定要正确规范、有理有据,不能胡编乱造。

(一)限定短期完成,仓促修志导致方志编辑质量不高

在编纂志书的工作上,有的皇帝过度干预,要求较短时间内完成志书编纂工作。如雍正皇帝曾经颁布上谕:“请敕谕各该督抚,将本省名宦、乡贤、孝子、节妇一应事实,详细查核,无缺无滥,务于一年之内保送到馆。”[7]195康熙皇帝曾有“限期三月”的命令。皇权的过度干预使得修志时间缩短,修志任务急迫,也衍生出了一系列问题,如志书编辑内容简单,错误多。在康熙年间早期编纂的志书中尤为明显,如康熙二十二年成书的《湖广通志》就是在短时期内编写而成的,它只用了短短五个月,仓促成书,没有多余的资料文献可供考据,因此奉行故事,考稽较差,毫无特色。康熙十六年知县贾弘文编纂《铁岭县志》时因无旧志可参考,又时间紧任务重,“莅任以后,府檄频催而苦无以应。今岁秋冬之际,乃与绅士之隶籍茲事者谋所以终其事”[29]。然铁岭无旧志可循,只能“因不辞固陋,勉缀成篇”,所以仓促成书,编辑内容简约,详略不当,并且有些记载得不到证实,志书编辑质量不高。《四库全书》中曾记载顺治七年成书的《武城县志》存在的不足表现在篇卷有限,门类却繁多,以致一些目类只寥寥数语,失之过简。例如武城早在春秋时就成了县邑,之后沿革变化颇多,然此志的建置沿革,只有非常简略的概述,缺漏很多。康熙四十三年成书的《长山县志》中纲目繁多,内容甚少,有的只有数行,疏漏甚多。

(二)全国统一规定修志体例,致使志书结构单一,特色不明

各地官修志书都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即为满足一统志馆的修志要求,朝廷及省府修志特别强调修志范式。康熙时期的《贵州通志》体例全部仿照《河南通志》编辑而成,过度仿照,导致《贵州通志》“强立篇目,多寡不一,失之简略”[30]。康熙时期专门颁发“修志牌照”,给出了统一的修志模板。这虽然方便了一统志的编修,但也使志书的编辑一味沿旧志,在内容和体例上大多雷同,没有创新,结构单一,千篇一律,毫无地方特色。如康熙十二年刻本《阳谷县志》,该志的编纂与旧志没有太大的差异,几乎全部承袭旧志。雍正十二年成书的《齐河县志》在编纂过程中以旧志为准绳,除了首卷新增的河道一图外,其余各志名目皆是按照旧志编纂而成;
各篇首尾序论,也承袭旧志。旧志存在很多疏略之处,并没有予以订正,仍以讹传讹。因此,这类志书得不到后世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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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on the Compilation System and Editorial Criteria of Fangzhi in the Qing Dynasty

HUAN Shuliang

The compilation system of Fangzhi in the Qing Dynasty was divided into the central revision system and the local revision system. The central revision system is composed of the imperial edicts, the imperial orders and the regulations on Fangzhi’s compilation issued by the central institutions. The local revision system is composed of local regulations on Tongzhi, Fuzhi, Zhouzhi, Xianzhi, and Zhuanzhi. One prominent feature of the compilation system of Fangzhi in the Qing Dynasty is standardization, which includes standardized names, styles, editorial criteria and material selection. Meanwhile, there lies two weaknesses in this system. One is that the insufficient time limit for completing compilation causes inferior quality of Fangzhi. The other is that the unified and standardized regulation for Fangzhi compilation results in similar structures and in-distinctiveness.

the Qing Dynasty, Fangzhi, compilation system, editorial criteria

宦书亮(1977—),男,重庆忠县人,西南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生,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古代文学与文化、古典文献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方志方言资料的整理、辑录及数字化工程”(15ZDB107)。

K290.1

A

1009-8135(2022)06-0106-10

(责任编辑:张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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