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机动车登记中理解和运用公告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董世凯,陈斌

(1.吉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长春130000,中国;
2.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通226000,中国)

关键字:机动车登记;
公告管理;
机动车查验

公告,即“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的重要依据之一。机动车登记实践中,科学地把握公告管理的内容和手段,正确地理解和运用公告,把握其基本概念和相互关系,能够准确地发现违规产品,规范办理登记业务,及时消除源头隐患,持续助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从公告的名称,即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可以看出,公告管理的范围包含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产品两方面内容,即企业的准生产和产品的准销售。简单的说,对于企业而言,无论是新企业的建立,还是原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均需向主管部门递交资料,经现场考核、公示、审批后,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对于产品而言,无论是新车型的确认,还是原车型的改进,也需要向主管部门申报,经检测、审批后,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纳入公告管理的生产企业与其生产的纳入公告管理的机动车并非是绝对一致的,并不是纳入公告管理的企业所生产的全部车辆均须在公告管理的范围之内,该企业也可以生产非公告管理的车辆,但纳入公告管理的机动车所属生产企业则应在公告管理范围之内。比如超限车辆,有的可以纳入公告管理范围,有的也可以不纳入;
其生产企业也可能在公告管理范围之内,也可能不在,但纳入公告管理的超限车辆所属生产企业则必须在公告管理范围之内;
再比如试验车,其生产企业可以在公告管理范围当中,但因用于试验的机动车可能尚未定型并未申报公告,故该机动车也可能不在公告管理的范围之内,不能一概而论。

依据申报公告的目的划分,公告可以分为如下五种类型:车辆新产品,是指新设计的全新产品或改进型产品首次申报公告;
产品扩展,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增加或减少某些配置(或参数);
产品变更,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替换某些配置(或参数);
产品勘误,是指车辆产品在申报环节中,由于疏忽造成参数填报错误或漏报需要进行更正;
产品撤销,是指企业不再生产主动撤销的产品,以及不符合国家实施新标准、规定强制撤销的产品。

这里大家需要注意产品变更与产品扩展的区别。如果某车型在第N批公告中的技术参数A,通过技术革新,该参数变为B,并在N+1批次公告中发布,则N+1批公告即为产品变更;
如果该参数变为A或B,则N+1批公告即为产品扩展。比如,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的载客人数参数项目,如果原公告中载客人数为2,新公告中载客人数为4,则新公告为产品变更;
若新公告中载客人数为2~4,则新公告为产品扩展。但是,由于公告管理中机动车可以变更或扩展的项目不仅局限于“公安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简称 “六合一”平台)中公告查询功能所显示的技术参数范围,因此并不能简单的依据查询结果来判断该批次公告是产品变更还是产品扩展。根据相关规定,产品扩展经批准后,则原公告产品和扩展产品可以同时生产、销售;
而产品变更经批准后,会有一定的过渡期用于销售库存及在产的原参数产品,过渡期一般为 6 个月,超过产品过渡期,原《公告》内产品不得再进行生产、销售,并且在过渡期内不得再次申报产品变更。[1]这也可以作为我们判断公告是产品变更或者产品扩展的一个依据。

从整体上看,公告是以时间为顺序按批次发布的,但就具体内容而言,公告则是以不同企业的车辆型号为基准进行汇总发布。由于车辆型号一经确定不可改变,公告产品撤销后企业也不得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所以某一车辆型号以新产品公告为开始,以产品变更或扩展为延续,以产品撤销为结束,按照时间序列体现在不同批次的公告当中。可见,无论是不同批次公告之间,还是同一批次公告当中,同一车辆型号的车辆产品因实车技术参数的不同,在车辆类型的核定上也不尽相同。

首先,车辆型号与车辆类型确定的依据不同。公告管理中车辆产品的型号是依据《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GB 9417―1988),由生产企业对具有相同车辆类别、品牌、种类、系列及车身型式的车辆进行确定,主要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五部分组成;
而车辆类型,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按照机动车规格分类和机动车结构分类相加进行确定。可见,二者在确定依据上存在先天差异。

其次,相同型号车辆可以核定为不同的车辆类型。机动车规格主要体现在公告中的载客人数、总质量、车辆长度等技术参数当中,由于同一车辆型号产品的上述参数在不同批次的公告中可能发生变化,特别是跨越规格分类的临界值时,会导致相同车辆型号的机动车在登记中可以核定为不同的车辆类型。比如,额定载质量为800~100kg的专项作业车,则会有“载货专项作业车”和“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之分;
公告内可以办理注册登记同型号的机动车产品,因长度存在区间值,实车也有可能是超限车辆,不能予以办理注册登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GA 802―2019的规定,对公告记载的乘坐人数为区间的国产载客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以公告上记载的乘坐人数上限确定其规格;
对进口载客汽车,按实际核定的乘坐人数确定其规格。

最后,相同车辆名称的车辆可以核定为不同的车辆类型。在公告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简称“合格证”)的管理上,车辆名称是依据《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等标准确定,用于描述车辆类型及车辆用途特征,其类型分类与GA 802中的结构分类并不完全相同,进而会出现公告与合格证中同一车辆名称在登记中存在不同车辆类型的情形。比如运钞车、餐车、疫苗冷链车等相同名称的车辆,根据实车的车身结构、载客人数、载货区域大小的不同,可以核定为专用客车、专门用途货车和特殊结构货车等车辆类型。所以,核定车辆类型时必须以实车为准,不能仅依据《公告》、合格证上车辆名称等资料来确定车辆类型。此外,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中公告记载的车辆类型,是根据一定运算规则由系统自动生成,当与实车核定的不一致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维护,而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是违规产品。

合格证,是车辆生产企业在车辆制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后,随车配发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对于公告管理范围内的机动车而言,合格证可以看作是公告管理在每辆机动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二者是有机统一的整体。

首先,公告的管理范围与合格证的核发范围不对等。目前,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包括在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相应底盘、半挂车、全挂车、摩托车产品纳入公告管理,而无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和拖拉机暂不实行公告管理。推荐性国家标准《机动车出厂合格证》(GB/T 21085―2020)规定,汽车及其非完整车辆、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挂车、无轨电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等车辆,在制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后,均应随车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可见,公告管理的范围与合格证配发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即公告管理的机动车应配发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而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车辆则不一定在公告管理的范围之内。[2]

其次,公告与合格证在管理内容上具有一致性。就纳入公告管理的机动车而言,尽管同一批次公告可以对应多个车辆型号产品,同一车辆型号产品可以对应多辆机动车,但每一辆机动车则只能对应唯一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签注的技术参数一部分来源于公告上的共性项目,比如载客人数、总质量、外廓尺寸等,并且应在公告对应的技术参数取值范围之内且唯一,不能出现可变值,也不允许可选装等情形,即配发合格证之后的车辆不能再具有可变性;
另一部分来源于生产过程信息的个性化项目,比如车身颜色、车辆制造日期、车辆识别代号(VIN)等,与具体车辆相对应,从而进一步保证一车一证、绝对相符。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告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中签注的“车辆名称”项目也应相一致,若两者不一致,则涉嫌违规,应由生产厂家更换符合要求的合格证;
但合格证上签注的“车身颜色”与登记时实车查验确认的颜色可以不一致,登记时应以实车查验确认颜色为准。

最后,公告管理对合格证管理有强制的约束性。按照现行管理规定,车辆产品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公布撤销之日止为公告的有效期,而车辆生产企业应在公告有效期内完成产品出厂检验、签发合格证和销售手续,即合格证的发证日期应在公告的有效期内。[3]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正确理解和运用《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上签注的“车辆制造日期”。“车辆制造日期”是指车辆制造完成时的时间,因不同生产企业受生产流程、制造工艺和管理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其在具体界定标准和时间节点上还存在差异,但逻辑上“车辆制造日期”应不晚于合格证的发证时间,即先制造后发证,并应与机动车产品铭牌上的制造日期相一致,与VIN中年份代码所对应的年份相匹配(因为VIN是在机动车制造过程中打刻而非发放合格证后打刻);
“车辆制造日期”原则上应在公告的有效期内,但由于允许企业在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批准前进行试生产,即试制产品的“车辆制造日期”可先于《公告》生效日期。[4]

简单地说,公告与“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3C认证”)同属于国家车辆产品强制认证管理体系的范畴,都是车辆产品准予生产、销售的前提,旨在保证车辆产品安全可靠,这一点二者是相同的。但二者在认证的项目内容、管理方法和结果运用上又各有侧重、存在差异。简单的说,从职能部门上看,公告由工信部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负责,3C认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量认证中心)负责;
从管理范围上看,公告管理的主要是国产道路车辆,3C认证管理的还包括出口和进口车辆;
从职能定位上看,公告属于行政许可的管理制度,3C认证是WTO通行的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从实施时间上看,公告始于1985年,3C认证始于2001年;
从认证结果目标上看,公告的认证结果是发布公告、配发合格证,3C认证的结果是3C证书、3C标志和随车一致性证书;
从认证结果运用上看,合格证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重要依据之一,一致性证书则是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重要参考。

公告管理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正确的理解和运用公告,准确把握与公告相关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相互关系,才能及时、规范和高效地做好机动车登记工作。以上只是笔者基于工作实践对公告管理内容的粗浅认识,权当抛砖引玉,不当之处还敬请业内各位同仁批评指正,以便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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