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构建中基层体育社团的下沉治理

王先亮,周铭扬,赵延军

(1.山东大学 体育学院,山东 济南 250061;
2.济南大学 体育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2)

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关键在于扩大参与、覆盖全民、服务全民,其中促进基层体育社团下沉治理是夯实全民健身组织基础的必由之路,对于实现统筹城乡、公平可及、服务便利、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更高水平要求具有重要实践价值[1]。党的十九大提出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的要求,体育治理亦是如此,不仅要紧扣体育事业发展的主要矛盾,更要让体育服务根植于人民美好生活之中。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的要求,因此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应根植于人民群众身边,下沉基层促进群众体育蓬勃发展。这就要求基层体育社团充分下沉,主动承担起基层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重任。基层体育社团主要是指在市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以组织群众体育活动为手段、以促进群众体育事业发展为宗旨的社会团体[2-5]。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动力正逐渐从自上而下的单一驱动向自下而上的共建共治共享转变,以基层体育社团为抓手重构全民健身组织“根系”,对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研究基于复杂适应系统理论(Complex Adaptive System,以下简称CAS理论),将我国基层体育社团和其他主体以及内外部治理环境置于复杂系统中,以木兰拳健身运动协会为典型案例,探索基层体育社团的复杂适应性治理实践,并提出下沉治理的优化路径。

1.1 研究视角引入:CAS理论

CAS理论认为系统内主体在与其他主体以及环境的交互作用中,遵循“刺激-响应”的作用机制,借助物质流、能量流、信息流等实现主体要素转化,并且改变自身的结构功能和行为方式,以此适应其他主体与内外环境[6-7]。CAS理论的核心思想是适应性造就复杂性:系统主体在动态交互过程中学习提升,达到适应效果,共同推动系统由无序走向有序,突破了传统组织在发展“环境稳定论”假设之下的单一静态分析。基层体育社团下沉治理属于典型的CAS理论应用:首先,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是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生活期待的内在要求。基层体育社团作为体育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在结构、功能以及发展方面具有崭新的特征。其次,基层体育社团下沉治理涉及政策制度、社会环境、市场经济以及内部治理系统等,系统构成具有丰富性和多层次性。最后,在倡导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治理理念下,各主体之间关系错综复杂、协作互动愈加频繁。基层体育社团下沉治理需要摆脱传统的线性治理思维,需要建构动态分析、主体适应的复杂系统。综上,CAS理论将为基层体育社团下沉治理提供全新的视角。

1.2 CAS理论视角下基层体育社团下沉治理的要素阐释

CAS系统具有4个特性(聚集、非线性、流、多样性)和3个机制(标识、内部模型、积木块)[8],这7个基本要素构成了CAS理论视角下基层体育社团下沉治理的基础。1)聚集。基层体育社团与体育行政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不断交互、聚集,从而形成了不同关系的聚集体。2)非线性。基层体育社团在与其他主体进行互动过程中,存在政策制度支持、企业资金赞助、媒体宣传推广、公众积极参与等适应性行为,这一过程具有不确定性和非线性特征。3)流。基层体育社团在与其他主体和环境进行交互作用时产生了政策、制度、资源、人员、资金等流动现象,形成了资源流、信息流和能量流的交互与反馈。4)多样性。不同地区、等级、规模、项目的基层体育社团在组织、管理、运行、评价等方面均有所差异,其适应性和适应过程呈现出多样化特征。5)标识。基层体育社团在演变过程中形成了自身特有的标识,包括社团名称、会徽、装饰物等显性标识,以及社团精神文化、社团公信力、社团行为等隐性标识。6)内部模型。基层体育社团与其他主体具有不同的组织构成、管理体制,通过对各主体的分析能够预测基层体育社团未来的发展方向。7)积木块。基层体育社团与行政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等主体在能力、资源、信息、作用等方面彼此独立又相互联系,不同主体、不同资源和不同需求之间形成了多样化配置。

1.3 CAS理论视角下基层体育社团下沉治理的迫切需要

我国社会组织在2012年之前发展态势较为平稳,2012年后社会组织规模开始急剧增长[9],其中法人登记的体育社会组织由2012年的23 550个增至2021年的54 610个,增幅达到131%,远高于同期其他社会组织平均60%的增幅[10]。我国体育社会组织中体育社团、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体育基金会之间的比例为63∶36∶1[11],反映出基层体育社团的规模较为庞大,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聚集效应愈发明显。基层体育社团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获得了官方合法性,而上级主管部门通过检查、考核对其进行综合评定。基层体育社团为获取更多的资源支持,其首要目标是完成主管部门部署的工作任务。依赖行政部门资源和要素投入的线性治理范式,无法充分激发社团的内生动力,基层体育社团也未成为复杂环境中的适应性主体。虽然体育社团与行政部门在交互过程中产生了政策流、资金流、信息流等流动现象,但社团主动性较差,流动具有单向性而非双向互动,导致下沉治理的延伸度不足,难以与公众的实际需求相匹配。相关研究表明,基层体育社团在承接公共体育服务过程中出现了公信力不足等系列问题[12]。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过程中,承接主体大多为具有半官方性质的体育社团,购买方式主要以合同委托为主、公开招标为辅[13],导致市场竞争机制缺失,治理多样性不足。同时,部分基层体育社团未设立专门的监事会,缺乏选聘监事的相关制度[14],造成其内部治理下沉不足,难以真正发挥监事会作用。

CAS理论的诸要素和基层体育社团治理过程中出现的现实问题有密切的内在联系。现阶段我国基层体育社团下沉治理的聚集、非线性、流、多样性、标识、内部模型、积木块7个要素存在诸多不足,限制了基层体育社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对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作用体现不明显。因此,如何运用CAS理论深入分析基层体育社团与其他主体及环境间的非线性关系,推动治理从混沌无序走向有序下沉,不仅是基层体育社团下沉治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且是推进体育强国建设、落实全民健身、保障全民健康的战略选择。

依据基层体育社团治理演变历程中的主体涌现情况、系统交互情况、结构复杂情况以及自组织与他组织的有序情况,将基层体育社团治理的演变历程分为艰难起步、模糊徘徊、角色转变和创新发展4个阶段。

2.1 艰难起步阶段(1949—1977年)

1949年10月召开的全国体育工作者代表大会,提出“为人民的健康、新民主主义建设和人民国防而发展体育”的工作方针,体育发展主题是旧体育的改造与新体育的建设[15]。1954年正式颁布实施《准备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成为指导我国群众体育工作的首个纲领性文件,开启了对群众体育发展道路的初步探索。1956年末,我国基本完成了三大改造,迈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明确了以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为基本任务的体育发展格局[16]。但受到“大跃进”“三年困难时期”“文革”的影响,群众性体育活动停滞不前,基层体育社团数量稀少。国家政策和制度是指引基层体育社团摸索前行的风向标,此阶段基层体育社团发展缓慢,对于基层群众体育的辐射能力不强、下沉力度不够,管理系统遵照固定结构方式运行发展,体现国家包办的特征。在艰难起步阶段,基层体育社团下沉治理从混沌无序逐渐走向低级有序,从非组织状态走向初步有组织状态。

2.2 模糊徘徊阶段(1978—1991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政府与市场间的互动增强。在从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转变过程中,部分社会事业的微观管理职能逐渐移交社会组织承担[17],要求群众体育发展要立足生产与生活实际,为基层体育社团发展创造了空间。1984年,许海峰在洛杉矶奥运会上为中国赢得了第一块奥运金牌,国家确立了优先发展竞技体育带动体育事业全面发展的思路。基层体育社团获得了较为宽松的环境,但其合法性依旧同构于政府机构,受到体制惯性和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社团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属于被管理者的角色。在此阶段,基层体育社团适应性行为易受到政策、经济等外界环境的影响,系统开放程度较低,信息流、能量流、物质流的转化效率不高,治理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凸显,系统演变速度慢,下沉治理处于量变积累的关键时期。

2.3 角色转变阶段(1992—2011年)

1992年10月,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社团要从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上升至以社会办为主的新格局,使基层体育社团在国家体育改革与发展中的地位逐步提升,推动了社团从被管理者到合作者的角色转变,加速了系统演化。此阶段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实体化改革正式开启,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承接了协会的管理职能,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心+协会”模式应运而生[18]。基层体育社团缺乏行政部门的直接管理,对其系统的演化、主体适应性提出了更高要求。1995年《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提出,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逐步形成社会化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对基层体育社团的下沉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社团在登记准入、日常运作、资源获取、业务开展等方面过度依赖行政资源。总体来说,在角色转变阶段我国基层体育社团下沉治理中多元主体不断涌现,基层体育社团与政府、社会等其他适应主体的互动性增强。

2.4 创新发展阶段(2012年至今)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分明、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核心要义是规范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关系,确立了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2014年《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引导支持体育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主要任务,推动了基层体育社团积极下沉参与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2022年《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出台,标志着基层体育社团下沉治理将迈入新阶段,对健全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夯实社区全民健身基础以及推动竞技体育成果全民共享的作用更加凸显。体育社团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由“被管理”“简单合作”向“深度互助”转型。此阶段政府、市场、社会的环境控制呈现出正反馈,多元主体间、主体与环境间交互的复杂性提升,系统演化速度加快,在适应过程中基层体育社团治理结构逐步优化、层次逐步提升,下沉参与基层群众体育的能力也进一步增强。

3.1 案例选择

作为探索性研究,在研究伊始对基层体育社团下沉治理的关键性要素不甚明确。为此,充分考虑示范性和典型性,选择溧阳市木兰拳健身运动协会作为研究对象进行案例分析。其原因在于:江苏省是全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溧阳市木兰拳健身运动协会是常州市4A级社团组织和木兰拳特色团队,属于示范区典型下沉治理和复杂适应性治理社团。该社团推动基层体育事业发展的实践,反映出基层体育社团在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中具有重要价值。

3.2 案例分析

3.2.1 协会治理的“聚集”协会从1992年成立初期的30多名会员,发展至今已有1 000多名会员。会员聚集具有明显的黏合效应,推动了组织治理的不断演化。协会规模不断扩大,拥有10个团体单位,由8个子协会(溧城镇木兰拳协会、天目湖镇木兰拳协会、埭头镇木兰拳协会、南渡镇木兰拳协会、别桥镇木兰拳协会、竹箦镇木兰拳协会、上兴镇木兰拳协会、老年大学木兰拳协会)和2个子俱乐部(上黄镇木兰拳健身俱乐部、木兰拳健身俱乐部)组成,覆盖溧阳市8个镇。同时,协会下属28个健身站点、3个木兰拳辅导站。协会的聚集效益丰富了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3.2.2 协会治理的“非线性”协会最初名称为溧阳市木兰拳协会,在成立初期仅开展木兰拳项目,协会会员主要是木兰拳爱好者。随着协会规模扩大和会员数量的增加,部分会员在练习木兰拳的同时也经常练习其他群众性体育项目,如健美操、太极拳、广场舞等。因此,协会更名为溧阳市木兰拳健身运动协会,更加注重多元化发展,除推广传统木兰拳外,还开展健身秧歌、健身腰鼓、健美操、排舞、李派太极拳、广场舞等健身项目。这既推动了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传承与保护,又与时俱进地吸收了广场舞、健美操等热门健身项目,夯实了协会群众基础,有利于协会积极下沉并主动融入社区服务体系。

3.2.3 协会治理的“流”协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政策的保障。早在2013年,溧阳市民政局、文化广电体育局就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体育社团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流对基层体育社团组织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提供了专项资金支持,明确了各行政部门的职责;
人才流则是推动协会持续发展的关键。协会拥有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20人、一级68人、二级125人、三级182人,具有各类等级裁判员71名,为协会的专业化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人力资源。“流”之间的交互反馈更加明显,有利于协会下沉至基层。

3.2.4 协会治理的“多样性”随着居民体育需求的多样化,协会在更名后更加注重发展的“多样性”,更广泛地参与到公益性体育活动中去。2015年以来,协会多次承办木兰拳、健身秧歌、健身舞新套路等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教练员培训活动。协会在承接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中减轻了体育行政部门单渠道供给公共服务的压力,同时也在承接过程中提升了自身能力。量变形成质变,协会率先建成了市、镇、村(社区)3级全民健身组织网络,使得协会未来发展空间更具多样性。

3.2.5 协会治理的“标识”协会的外显性标识包括会徽和装饰物。会徽的中心为“木兰”的象形字,下方有“中华武术木兰拳”7个汉字,传递出协会以木兰拳为特色弘扬中华武术的组织精神。装饰物体现为健身站点、活动室以及图书室墙壁上的影像资料,反映出浓厚的木兰拳文化氛围。协会内隐性标识是其组织文化的本质与核心,是价值与行为的终极表现。传承中华体育文化作为组织文化要素,引导协会发展。木兰拳将太极拳基本功、气功要领、体操基本功以及舞台艺术造型有机融合,强调动静结合,这与传统儒家、道家哲学思想中阴阳、中和的辩证理念相契合,体现出协会的行为准则与文化积淀。

3.2.6 协会治理的“内部模型”协会的内部模型良好,即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协会严格遵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齐全。各职务由不同人员任职,未出现其他社团“一人多职、一部多能”的现象。部门职责明确,工作职责以明确的文本放置于各部门办公室。特别是协会于2016年成立了全市首家体育社团组织党支部,积极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完善的制度为协会这一复杂适应系统的演化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3.2.7 协会治理的“积木块”协会强调优化治理的积木块,对协会资源、外部主体、能量和信息等进行重新排列组合,寻求高效配置。与体育行政部门合作,拓展行政资源支持,社团组织建立巾帼军鼓队、健身秧歌腰鼓队等,利用业余时间下沉至社区、乡镇、农村、敬老院进行文体汇演、运动项目指导、科学健身知识讲座等公益活动。与学校合作开设木兰拳课程,协会积极开展“溧阳市木兰拳健身运动协会传承——木兰拳进校园”活动,开辟木兰拳传承的新空间,同时也解决了学校民族传统体育专项教师不足的问题。积木块间的合作互动,扩大了基层体育社团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的利用效应,加大了基层体育社团下沉治理力度。

3.3 案例总结

3.3.1 下沉治理的经验 溧阳市木兰拳健身运动协会的治理实践体现出了CAS理论和基层体育社团下沉治理的良性耦合,积累了基层体育社团治理的经验。1)聚集效应。基层体育社团通过提升服务能力形成聚集效应是扩大社团规模、增加会员数量的必由之路。2)非线性特征。基层体育社团发展具有非线性特征,塑造社团品牌项目的同时延伸开展多元化项目,尤其是契合公众需求的项目。3)政策人才流基础。政策流和人才流是基层体育社团的根基,强化政策扶持和社团人力资源建设至关重要。4)多样化服务。基层体育社团融入社会拓展多样化服务能力,有助于开辟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5)标识引领。基层体育社团注重显性标识与隐性标识的特色化打造,借助标识凝练社团精神与文化,提升社会影响力。6)内部模型优化。基层体育社团加强内部治理模型建设,可有效推动其系统向特定目标演化发展。7)积木块配置。基层体育社团搭好不同资源和主体间的积木块,可实现优势资源获取和高效配置。

3.3.2 下沉治理的问题 依据复杂适应性治理逻辑,结合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以溧阳市木兰拳健身运动协会为代表的基层体育社团在下沉治理实践中存在3个显著问题。1)治理方式少“智”。治理手段较为单一,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不足。基于社团等级评估考核要求建设运营社团网站,大部分网站属于僵尸网站,未能实现同步更新,新型媒介平台开发不足。协会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年龄都较大,尤其是信息化管理专业人才缺乏。在宣传推广方面依赖熟人推广模式,即会员进行口头推广,对微博、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介的利用不充分,对年轻人的辐射力较低,表现为下沉治理的技术支持不足。2)治理关系未成“流”。治理主体之间关系不够紧密、互动协作不足,严重存在“向上依赖、向上生存”的发展惰性。协会作为常州市4A级社团组织多次获得年度社团考核一等奖,因此在政府购买服务或专项资金扶持方面能够获得较大支持。协会通过举办木兰拳进校园、武术进校园等活动,与学校建立了合作关系。但协会与市场主体之间尚未形成常态化的互动,在开展各项活动中市场主体参与度不够,限制了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三者间的互动协作。3)治理保障缺“法”。基层体育社团下沉治理保障不足,激励效果欠缺。尽管政府通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形式给予协会支持,但调研结果显示,体育行政部门常采用项目结束后由第三方评估再拨付经费的方式。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共体育服务的质量,但基层体育社团的经费较为紧缺,对承接公共体育服务有心无力,难以发挥经费激励效果,对基层体育社团下沉治理的支持力度不够。

4.1 转变治理思维,以复杂适应性理念引领基层体育社团下沉治理

充分把握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以及数字化治理手段的变革等时代要求,发挥CAS理论在基层体育社团治理中的引领作用,重视整体性、非线性、自发性等治理特征,推进基层体育社团下沉治理进程。1)着力上下互动、多方协同,整合基层体育社团与体育行政部门、市场主体、社会力量等不同主体以及内外部环境要素资源,系统推动基层体育社团的下沉治理。2)因地制宜、因社治理,推动基层体育社团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环境要求,结合社团特质在下沉治理进程中及时调整治理方式与手段。3)按照复杂适应性特征要求,结合不同地区公众需求、不同项目发展规律、不同社团内部治理特征,形成基层体育社团对复杂系统环境的适应性行为。4)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基层体育社团应突破传统自娱自乐的功能定位,树立公共性、公益性的价值观念,积极为公众提供多元化、差异化、个性化的体育服务,以助力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服务体系为最终治理目标。

4.2 融入智慧治理手段,提升基层体育社团下沉治理扶持力度

将信息技术嵌入下沉治理的各个环节,构建“人机共生”的基层体育社团治理生态,推动下沉治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发展。1)融入智慧治理手段,构建联合治理平台。以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导,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实现体育系统内部横向与纵向的信息互联互通,发挥条块、点线面相结合的综合优势,增强体育行政部门、基层体育社团、市场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公众间的协调沟通,实现信息资源下沉,以及对治理信息的掌控、分析和研判,推动治理从松散走向紧凑,丰富治理主体多样性,提升治理要素的流动性。2)提升整体资助与专项资助力度。基层体育管理部门应扩大整体资助力度,灵活运用专项资助。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区域范围内体育社团的等级、运行、财务情况进行智能分析,降低人工操作产生的误差,实现精准化、客观化资助。3)提升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力度。基层体育管理部门借助大数据优势对区域内公民体育诉求进行信息化采集,并与服务项目进行灵活匹配。加大对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新媒体宣传力度,对基层体育社团进行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精准投放,让更多社团参与其中。4)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地方政府应积极建立综合性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基层体育社团通过结构嵌入的方式入驻基地,以培育孵化、能力建设、沟通指导、跨界合作、评估示范等方式,引导社团提升注册辅导、信息共享、财物协管、资源对接、项目扶持等方面的能力。

4.3 优化治理关系,加强基层体育社团下沉治理的合作互动性

按照复杂适应系统“流”的理念,优化基层体育社团与政府、社会力量等各方面的关系,形成政策、信息、资源等多方面正向流动和积极反馈。1)增强基层体育社团与政府部门的互动。平衡好社团和政府间的关系,社团在顺应政策支持的基础上,主动探寻更多发展路径,改善两者间的非均衡依赖关系,在治理中提升政策制度的正反馈影响。地方政府可以借助政府购买服务中合同出租、特许权经营、公私合作、使用者付费、凭单制等多种形式,丰富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供给方式。2)增强基层体育社团与学校的互动。基层体育社团和学校间是彼此依赖的协作关系,学校为社团提供充足的场地设施资源,提高社团对系统外环境的适应能力,这也是维持系统多样性的关键。3)增强基层体育社团与企业的互动。随着体育市场的成熟与完善,体育赞助推动体育事业快速发展,社团与企业的关系更加紧密,双方形成协作关系,有助于系统内外资源的高效配置整合。

4.4 增强治理保障,推动基层体育社团下沉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与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19]。基层体育社团的法治化建设是推进下沉治理过程中基层体育社团内部模型、优化内部各主体良性运行的保障。1)遵守“硬法”。基层体育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仅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也要遵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部门规章层面,建议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础上增设《体育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逐一明确社团的权利与义务,用以加强对基层体育社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2)健全“软法”。“硬法”一般对基层体育社团的外部环境进行整体性规制,难以深入到社团内部进行规制,因此需要发挥“软法”作用,与“硬法”形成补充[20]。一方面是社团章程的“软法”治理。制定或修改章程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增强会员归属感、认同感和实现感,推动社团自我组织与规制;
建立激励和奖惩机制,对遵守章程的会员给予适当奖励,对违反章程的会员依规给予惩处,提升章程权威性。另一方面是社团内部管理制度的“软法”治理。基于会员意志与利益编制规范化的社团内部选举制度,排除外部对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等社团职务选举的影响,保障选举程序合理合法,符合会员意志与利益。完善《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工作制度》《监事会工作制度》等,推动基层体育社团下沉治理法治化进程。

4.5 注重治理文化塑造,增强基层体育社团下沉治理的公信力

强化基层体育社团特色标识建设,形成组织内部会员共同遵循的信念、认知与价值观体系,塑造基层体育社团特色文化与品牌。瞄准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确定基层体育社团的文化定位和发展规划,既要考虑基层体育社团性质、规模以及人员构成等静态因素,又要将会员行为、社会环境等动态因素纳入考虑范畴,塑造具有开放性和社会公益性的文化体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根基层,满足群众体育需求,塑造基层体育社团的外显性标识和内隐性标识,建设人民群众身边需要的基层体育社团。提升基层体育社团文化的凝聚力、执行力和公信力,规范社团行为和会员行为,推进基层体育社团诚信服务、为民服务、为健康服务的行为文化建设,促进基层体育社团文化内化社团会员和辐射社会公众。

进入新发展阶段,基层体育社团组织建设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下沉治理的新发展格局。以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为引领,立足健全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和夯实社区全民健身基础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基层体育社团下沉治理,转变其“向上依赖、向上生存”的路径惯性,下沉至基层群众身边落地生根。构建基层体育社团助力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自主发展新模式,成为新时代基层体育社团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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