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治秩序与传统法律观念

摘 要 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历代统治者通过不断地实践总结出了一套礼法结合的治理体系。礼的原则一直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国家的统治秩序的根据,而封建社会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也逐渐总结升华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文化。但现代法治的维持力量与传统礼治不同,须依靠国家的权力来维持,是一种强迫实施的统治秩序。因此本文认为要形成“依法而治”的现代社会仍需要制度上的健全,同样迫切的是改变人们的传统“无讼”思想,确立法制意识。

关键词 礼治 法治 社会秩序 法律观念

作者简介:厉潇然,山东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07-02

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历代统治者通过不断地实践总结出了一套礼法结合的治理体系。几千年来的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总结升华形成的法律文化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逐渐在人们的思想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法律观念,至今仍在影响着我们的社会生活。礼的原则一直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国家的统治秩序的根据,而且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明显,体系不断发展,理论也在不断进步。礼从在殷商出现伊始,便和神权、族权紧密联系并含有行为规范的意义。西周,周公制礼从而奠定了封建礼法的源流,继而发展成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礼治秩序,并且始终贯穿着“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的基本原则。秦汉以后,随着礼法的统一以及儒家思想占居统治地位,周礼的原则经过改造演变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并逐步经典化,真正成为社会统治秩序的基石。礼不仅作为一种文化深入人心、向着伦理化方向发展,还发挥着法律所体现的规制作用,并指导着封建立法、司法活动。

由奴隶社会时期到封建社会时期的社会秩序重建如火如荼地进行,原本的礼的规范不足以适应社会转型中产生的种种新的问题的需要,由此法律的形成便十分自然了。从战国开始我们便开始真正意义上的成文立法,秦国已经有了一套十分完备的成文法了。在礼的基本原则下逐渐建成和完善的传统法制与礼治秩序实际上是有着密切联系的联系的——一方面“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另一方面封建法制又为礼的思想所深刻影响,诸如“八议”、“十恶”、依服制定罪量刑、亲亲相隐、“犯罪存留养亲”等法制原则,都是礼的一些思想体现,礼与法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那么为什么在我们的历史发展过程之中形成了一套成熟的礼治秩序,而封建法制的发展却十分有限呢?在这样一个礼治社会中,人们根深蒂固的传统法律观念又是怎样形成的?从产生这样一种法律文化的土壤与根基——传统社会来看,首先农耕社会中数千年的农业文明的传承,农民谋生于土地,同时也被束缚于土地,千百年来这种不流动性逐渐被人们固化为一种 “安土重迁” “落叶归根”的价值观,并为传统社会中每一个人所内化、接受。由血缘维系的宗法家族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且保持长期不变,最初便重视族权思想的礼治秩序因而有着深厚而不易被动摇的社会基础。

在长久稳定的世代相传的社会生活中,经验基本可以有效地应对传统社会中的问题。而社会经验的日益积累总结出一套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与传统文化与道德相结合而逐渐抽象凝练成一套礼制的原则,最终成为统治者有力的统治工具,具体化为封建法制来规范人们的社会生活,维持社会秩序。从心理角度出发,相对于重刑的传统法律人们也更加愿意或者说是习惯性地自动遵循来源于生活的经验传承与礼治原则。因此中央集权的专制政体下统治者的统治需要对礼法结合的要求,也为礼治秩序与传统法治的存续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无论礼法,都是强调国家权力本位、皇权至上的,权大于法,法律受到权力的支配与制约。

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尽管法律在国家治理体系当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法律规章越来越完善,礼治的基础性地位却始终没有被动摇,始终在社会生活中、尤其是对人们的思想观念起着不可忽视的规范作用。即使是在封建社会发展愈加成熟的封建社会后期,虽然人们直接受到的是封建法制的规范,但实际上人们法律观念的根本原则仍然源于礼。这样千百年来人们的传统法律观念一直受到礼治秩序的原则的深刻影响,维系了礼治秩序的稳定存在而排斥了一个更加进步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秩序的出现,最终形成的是一个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封建法律体系。

在这样一个礼法结合的统治体系之下,强大的掌管社会礼俗教化的习惯势力也在排斥着传统法律的权力。礼治社会中人们之间的联系纽带主要是血缘、伦理,社会秩序主要依靠道德、风俗在维持,中国传统社会正是通过礼俗、传统对乡民进行教化来对人民进行治理。正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写道,“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传统社会的教化将规矩内化于人民的身心,使人们在行为处事、面临选择时自觉地克己复礼,从而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以“壹是皆以修身为本”为出发点的道德体系也是其表现之一。所以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相对于折狱,教化是持礼治秩序更为理想的手段。这也使得封建社会的统治方式本质上更趋近于“无为而治”。

由是在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强调“德主刑辅”、“礼法合一”。“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而法则在很大程度上位于伦理道德,使道德法律化以至于成为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在礼的环境下成长的人应该知礼、守礼,最高境界是自己约束自己,诉讼代表了教养的不足。加上以家庭为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注重人的社会义务而忽视个人的权利、重视集体大局的利益,个人的诉讼必然会受到社会、家族观念的抑制。再结合“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等种种其他因素,最终使得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思想成为了一种法律心理普遍。

而在近代的社会转型时期,中国传统社会自身的礼治秩序在社会变迁的强有力冲击之下,经受着前所未有的动荡和崩裂。因此必须有一种契约关系代替原始的礼俗关系,由此产生了现代法律的社会基础,以新型的法律制度来维持社会秩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在市场经济观念、全球化浪潮和人们对权利的积极追求的共同作用下,在制度层面和价值层面发生了转型。

现代法治的维持力量与传统礼治不同,法依靠国家的权力来维持,是一种强迫实施的统治秩序。建立在传统礼治社会根基之上的法律制度如同把一种几乎全新法律秩序嫁接到本土习俗上来,人民被迫进入了一个新型的“法治社会”。因此中国传统社会的蜕变不可能一蹴而就,传统的伦理道德、民间的诉讼观念仍然保留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之中,与现代法律原则格格不入。与此同时,真正有效维护乡民利益的完整的法治秩序也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建起来,内在信仰道德的失范和外在政治强力的压榨共同阻挠了新型的法律制度的有效推行,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秩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根深蒂固的传统法律观念决定了当今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不仅仅是法律,还有世代相传、约定俗成的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而且一定程度上民俗习惯更为人们所依归。现实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当法律与民俗习惯存在一定冲突时,依法审判的结果得不到社会公众的有效认同。因此,在审判工作中,应当高度重视承载社情民意的民俗习惯的实际运用,做到法律与道德的和谐统一。只有这样才能正确体察和体现民意,正确适用法律以化解社会矛盾。

“依法而治”的社会仍需要制度上的健全,同样迫切的是改变人们的传统“无讼”思想,确立法制意识。直到今天,少许的乡下人或者老一辈,还会认为认为打官司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对于纠纷更愿意以一种“调解”的方式,按照传统习俗和道德规则来解决。但必须承认,目前中国的法律价值取向正在向正义与公平的方向发展。这种公平与正义的观念与精神在现在的中国正在广泛地传播,逐渐渗透到广大民众的日常思维中,法治思想逐渐普及的现代社会,从整个社会的范围来看,通过法律来实现正义是我们的一般经验,更多的人接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权利和尊严,这无疑是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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