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法治何以可能:长江流域空间法治化的逻辑与展开

摘要 在概念清单中,流域只是一个“边疆概念”;在规范丛林中,流域法规范只是散见于政策文本与法律规范的一种“稀有物种”;在法治类型中,流域法治只是一个被忽视的“边缘现象”。尽管现行政策、法律规范中流域元素的权重不断提升,但在法学理论上,对于流域一词的描述和理解都十分薄弱,流域法治研究与实践仍整体落后。从已有经验来看,对于如何实现流域、跨流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与统筹,始终缺乏充足的心理认同、切实经验与法治应对。由于生态文明的顶层设计、经济社会的现实需求以及法治的实践回应,流域、流域法规范以及流域法治等,已经从法治的边缘正式走向了中心地带。欲构建流域法治,实现长江流域空间的法治化,必须:①立足“流域”、“流域法治”、“长江流域立法”,流域空间的自然单元、社会经济单元与管理单元等多元属性,决定了流域的法律属性,赋予流域空间法律的色彩与基因,奠定了长江流域立法新法理的逻辑起点。②流域法律关系作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构造与具体类型,更为复杂、多元与综合。流域法律关系本质——流域空间的法律化和法律的流域空间化,蕴含着长江流域立法新法理的变革要素。③各国流域治理过程中流域法治的勃兴,昭示着法治类型的空间转向。长江流域空间与抽象法治的化合结晶,塑造了长江流域立法新法理的理论依归。④从流域到流域法治、从流域立法到长江流域立法的逻辑与展开,构建了从流域法治到长江流域立法实践的法理基础。完成从事理到法理的转变,有助于推动流域法治的转型与创新。

关键词 流域;长江流域;流域空间;流域法治

中图分类号 D922.6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9)10-0018-06   DOI:10.12062/cpre.20190703

尽管《长江保护法》立法已进入实质操作阶段,但要将有关长江流域的顶层设计转换为法治创新,进入立法情境,难度较大。制定《长江保护法》首先需要进行重大理论创新,寻找新法理支撑:一方面,新法理能够为突破现有的立法理念、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提供依据,为制定长江保护法奠定理论基础;另一方面,新法理具有指导实践功能,可为长江流域立法重构社会关系、重塑管理体制、重建社会秩序提供价值取向和“权利—权力”沟通协调方法。如此,方能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新理念落地为法律制度,把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通过立法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并适用于长江经济带建设。

1 流域法律属性:长江流域立法新法理的逻辑起点  空间是行政、市场与社会等一切行为的载体,自然成为赋予其他概念以意义的决定性来源[1],空间性因此成为洞察人类社会的重要维度。空间的变迁孕育着法律的演化[2],法律与空间共同积极地型塑和构筑着社会,并在这一过程中持续不断地再生产着[3]。将空间引入法律,挑战与机遇则应运而生:挑战是指空间的复杂性使得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特征受到冲击,而机遇则是它使法律无法解决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悖论得以缓解,促使法律不断地自我超越[4]。环境法理论供给與制度设计必然更多地依赖空间的给定属性,与空间勾连更深、关联更广。

空间的各部分并非同质,时空差异性和人的不同利益诉求影响着法律的分布与运行,成为空间治理的关键因素。作为特殊的空间构成,流域是以水为纽带和基础的自然空间单元,也是人类活动的社会空间单元,承载着区域与流域、上下游、左右岸等不同产业、行业与群体的利益交融,承接着长时空背景下不同文明形态的空间交汇。作为层次丰富、功能多样的复合系统,流域水循环把环境、社会和经济等众多过程连结起来,不仅构成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基础、生态环境的控制因素,同时也是诸多生态问题、经济社会问题的共同症结所在。流域空间的高度集成性、目标冲突性,铸就了流域的立体景观。在不同情境与话语下,流域叠加了自然、经济、生态以及法律的多元属性,折射出自然单元、社会经济单元、管理单元以及法律单元的多维面相。

1.1 自然单元

狭义流域概念聚焦其水文自然特征,指一条河流的集水区域,其边界为某一河流集水区的周边分水岭。从早期文明到现在,流域在支撑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是人类生产生活中最为重要的地理生态单元之一。有效的流域管理对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许多研究者和管理者倡导强化流域自然单元属性,立足流域尺度管理水资源。

陈 虹:流域法治何以可能:长江流域空间法治化的逻辑与展开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9年 第10期1.2 社会经济单元

广义流域概念不仅包括流域内的水文网络,还包括流域内的人口、资源、经济、文化等要素,是地球表面具有明确边界、因果关系的区域开发和保护实体,也是一个通过物质输移、能量流动、信息传递等互相交织、互相制约形成的自然-社会-经济复合系统。与自然流域相比,社会流域的边界具有动态演变的特征,以社会水循环为基础,突出了社会水循环系统在流域可持续利用过程中的地位,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自然流域边界对行政单元的分割。由于社会流域与行政区域空间之间多会形成一种“嵌套”,一种常见的“嵌套”是一个大的流域可能“嵌套”多个行政区域空间[5],导致社会及行政单元的现有边界在运用上的便利与按水文边界重新组合空间单元的逻辑性,常常存在权衡取舍的困难。流域管理需要理解不同“社会空间尺度”的生态及社会过程,社会流域概念为流域和区域的协调提供了较好的尺度范围。

1.3 管理单元

实践证明,顺应水资源的自然运动规律和经济社会特征,以“可管理的流域”为单元,对水资源实行综合治理,可使流域水资源的整体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立足全流域,基于流域生态系统内在的规律和联系来管理流域内的水资源,才是进行流域综合管理、推动流域经济发展的最佳途径[6]。传统基于自然水文循环过程划定的流域,很少能够与社会景观相吻合,与社会政治单元更常常不一致。为流域属性注入管理要素,通过行政边界与水文边界的协调去优化水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聪明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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