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与德国双元制的比较研究

摘 要:党的十九大要求不断完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混合所有制引入到高职院校职业教育中,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德国的职业教育比较发达,其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是校企合作的典范,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有极大的借鉴作用。本文对我国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在办学模式与德国双元制模式进行概述,比较分析了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与德国双元制的特征,就德国双元制对我国高职院校发展的启示进行深入全面的探讨,以期促进我国高职院校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德国双元制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对职业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即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要完善,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要深化。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股份制职业院校的发展进行探索,对通过资本、技术、知识以及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给以鼓励。混合所有制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国有资产存量盘活、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将混合所有制引入到高职院校的职业教育中,可以推动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作为发达国家的德国,其职业教育比较发达。德国职业教育中双元制模式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榜样,对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中促进校企合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我国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与德国双元制概述

现阶段,我国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主要包括三种模式。一是高职院校在法人层面实现混合。该模式涵盖国有资产投入、私有资产投入以及外资投入。例如,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引入国有资产苏州教育局、劳动社会保障局的国有资产投资,同时引入上海翔宇教育集团等私有资产投资。二是高职院校在学校二级层面的混合。例如,内蒙古锡林郭勒职业学院和北中联通用航空公司共同对航空学院进行组建,基于产教融合,对混合所有制的通过航空学院进行开办。三是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专业。该混合所有制中不涉及股权问题,企业和学校对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进行探索,企业将各种实训设备提供给专业,学校将教学场地与教学管理等提供给企业。

德国双元制教育模式指的是学生在接受职业教育过程中,不仅要在学校接受理论学习,而且要在企业中通过生产实践,培养实践技能。双元制教育模式下,将就业作为导向,办学主体是企业,对学生的职业能力等核心能力进行培养。在双元制模式下,企业和学徒构建合同关系,法律对双方权益进行保障。

三、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与德国双元制的特点比较

(一)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特点

1.混合所有制为高职院校改革办学体制与管理体制提供经济保障

一直以来,我国高职教育发展受到办学体制僵硬以及管理体制不顺的制约。在不改变投资体制的情况下,公办高职院校出资人是政府,不能改变一元化办学与管理制度,导致高职院校内部管理主体单一,高職院校办学质量和教职工权益关系不大,和社会特定组织或者个人的利益也关系不大,校外企业不能真正参与到高职院校的办学中。基于混合所有制的高职院校,除了政府之外,其他主体也可以拥有学校的主权,或者是企业和学校共建专业。这为高职院校的改革提供经济基础,使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结构不断完善,从而对现代化学校制定进行构建。混合所有制的建立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混合所有制下,政府、社会组织、行业企业、学校管理者以及普通的教职工可以通过资本、技术、管理等参与办学,成为高职院校产权主体,享有相应的权利。各要素之间相互监督,从而构建现代化的学校制度。

2.混合所有制为校企合作提供了沟通的桥梁

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成功办学的重要保障。一直以来,我国企业并不属于学校治理的主体,因此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校企合作不深入。混合所有制下,企业利用技术、资本等要素投入到高职院校的发展中,使企业成为高职院校的一个办学主体,事实上,在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方面,企业具有非常大的优势,企业参与到高职院校办学中,通过混合所有制获得法律保障,使企业参与高职院校办学的积极性提高。而获得了企业的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高职院校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德国双元制办学的特点

1.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是合作体制

德国双元制办学体制下,办学主体是政府、私人部门等。在双元制的教育活动中,不同主体负责不同的任务。办学整体安排由政府负责。德国联邦政府出台的《职业培训框架计划》《职业培训条例》等为企业职业培训的实施提供依据。德国各州制定职业学校文化课与专业课的框架教学计划。职业学校基于教学计划、框架教学计划等,负责文化课与专业理论的教学。企业则对企业培训计划进行制定,负责实践课程的教学,也就是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工艺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企业与职业学校在教学方面出现冲突时由行业协会进行协调。同时,为了使考试和教学、培训等相对独立,考试同样由行业协会负责。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中各主体紧密配合,相互合作。

2.德国双元制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的主导是企业

就办学本身而言,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包括企业培训与职业学校的教育,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企业培训。就教学时间而言,2/3的时间是企业培训,1/3的时间是学校理论培训,表明企业占据了大部分的培训时间。就教育经费投入而言,大部分的职业教育经费由企业承担,大约为75%。

3.相应管理体制与投资体制为德国双元制职业教学办学体制提供保障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体制中包括办学体制、投资体制以及管理体制,其中,处于基础地位的是办学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投资体制与管理体制。同时,办学体制的建立需要有与之匹配的管理体制与投资体制。对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而言,一个突出特征就是除了办学体制之外,有与之相对应的管理体制与投资体制的支持。

4.德国职业教育双元制有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在德国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超过10部。法律保证了德国职业教育由国家、企业、学校、行业协会共同举办。此外,德国政府从社会经济实际需求出发,对法律法规进行及时修订及完善。

四、德国双元制对我国高职院校发展的启示

(一)对混合制办学体制的多元化给予高度重视

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深化要求办学体制的多元化。然而由于普通教育理论的影响,通常基于职业院校是否是多元化的举办者及经营者来判断办学体制是否多元化。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要求,“对股份制、混合制职业院校发展进行探索,对于通过知识、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职业办学给以鼓励”。由此可见,尽管该规定具有一定创新,但是多元化的职业学校举办者与经营者依然是职业教育办学的落脚点。基于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多元化的办学体制不但需要多元化的职业学校举办者与经营者,同时,在职业教育的整个教学过程中,需要不同的主体承担不同的任务,从而充分发挥企业、高职学校、行业协会等各方面的作用。

(二)高职院校办学体制目标由“多元化”转变为“多元合作”

“多元合作”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在股份制高职学校、混合所有制高职学校办学过程中,使多元主体合作得到体现;另一方面,高职教育办学过程中,各个主体之间承担与之对应的任务,并且不同主体相互配合。

(三)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要完善

在德国,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双元制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提供充分保护,因此德国双元制的职业教育体制运行良好。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过程中,需要对德国的经验进行借鉴,对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使职业教育的法制化办学得到满足。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高职教育办学过程中企业的地位进行重新界定。在我国,高职教育的发展逻辑认为,几乎全部的教育任务都试图在高职院校中完成,之后通过高职学生在企业实习,使高职院校学生的理论知识和企业真实工作场所的对接得到实现。就算是把企业引入到高职院校的办学过程中,如引入到课程开发、专业设置中,依然没有改变以高职院校作为中心的逻辑思想。事实上,以高职院校作为中心的办学体制不可能向高职学生提供全面的技能培训。基于此,我国对德国双元制下健全的法律体制进行借鉴,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使高职教育中企业的地位提高,通过法律为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双中心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的构建提供保障。

(四)对完善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进行构建

具有多个管理主体,并且在各自分工的前提下各个主体各司其职,相互合作是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的突出特征。这一特征为德国职业教育“多元合作”下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的高效、稳定运行提供了保障。因此,我国高职院校职业教育教学体制改革,需要和办学体制改革目标紧密结合,逐步对完善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进行构建。德国企业的职业培训通过联邦政府基于《职业教育法》进行管理。联邦政府相应业务部门对自己领域内职业培训负责;职业培训大纲、审定章程等由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负责。州政府负责管理职业学校教育。和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相比,行业协会作为职业教育管理的重要力量,其主要涉及业务管理。各管理主体的侧重点不同,又相互紧密配合,为德国职业教育双元制体制提供保障。就投资体制而言,职业学校经费的投入由德国州政府与地方当局承担,如教师工资、学校基础设施等;企业职业培训经费由企业负责,如学徒津贴保险、教师工资保险等。这一点对我国混合所有制发展有极大的借鉴意义。例如,企业新迈尔作为第三方与学校合作办学,新迈尔为学生实习提供培训、场地等,但是学生需要支付学费,这无疑增加了学生的经济负担。借鉴德国双元制,企业为学生实习提供一定的补贴,另外,政府为学生提供一定补贴,使学生的经济压力减轻。

(五)对高职院校学生进行系统职业指导,对学生的职业生涯进行规划

通过职业指导为高职院校学生提供与之能力、发展相适应的有关就业及求学的咨询以及指导。将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与就业指导相结合,那么首先要考虑高职院校学生成长与发展。现阶段,大部分高职院校职业指导工作不到位,职业指导仅仅是对于即将毕业的学生提供职业信息,并没有真正地发挥对学生在形成正确择业就业观方面的作用。高职院校需要对动态系统的就业指导模式进行构建,将高职院校培养模式、专业设置和社会经济发展、企业需求等紧密联系,高职院校学生的培养模式紧密结合就业市场的需求,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的结合给以重视,对学生实训、实习内容和就业目标的结合给以重视。高职院校就业指导结合学生的职业发展,使学生就业和企业需求两方面的要求都能够得到满足。

(六)行业协会作用要充分发挥,对统一的职业资格制度进行制定

德国职业教育的双元制模式能够成功的一个保障就是行业对职业教育进行引导与规范。特别是德国的各个行业协会对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行推行,使学生的职业生涯发展得到保障。德国第三方也就是行业协会颁发《国家认证职业资格证书》,权威性比较高。现阶段,我国还没有构建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职业教育和行业协会不能形成有效的证书制度的衔接。所以,我国高职院校职業教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应该加以完善,通过行业协会对职业技能进行鉴定,行业协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教育课程和行业协会的职业标准相一致,将教育考核标准和行业协会职业技能的考核标准进行对接,从而将职业考核转变为行业协会为主体的第三方考核,使教学、考试分离,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

参考文献:

[1]王寿斌,刘慧平.混合所有制:高职改革“市场化”探索[J].教育与职业,2015(4).

[2]刘家枢.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产教深度融合的路径与模式思考[J].职教论坛,2015(4).

[3]陈德泉.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重新审视[J].中国高教研究,2016(2).

[4]梁卿.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及其启示[J].职业技术教育,2016.37(4).

[5]聂伟.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中国化的省思[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8(13).

推荐访问:所有制 德国 混合 高职院校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