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会计角度探析孪生小企业问题与对策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公司关联方及其关联方交易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但近年来,孪生小企业数量越来越多,因为它属于小企业范畴,监管问题往往被人所忽视,逐渐暴露出不少弊端。文章从孪生小企业产生的原因、税务弊端等方面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规范孪生小企业经济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合理化措施。

【关键词】 孪生; 小企业; 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7-0018-03

孪生小企业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同或者相似行业的不同名称的小企业,这些企业间存在较强的关联性,实质上同受一个投资者控制。

一、孪生小企业产生的原因

(一)准入门槛低

近年来,我国为了鼓励民营资本创业,开始降低开办企业的门槛,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降为3万元,有些地方政府还为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提供无息资金进行创业资助。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3年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改革将放宽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等,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出台后,国务院改革方案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行业、直销行业、劳务派遣行业等27类公司继续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实缴制外,其他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实行认缴制,公司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不再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取消首期出资比例限制,取消货币出资额占总注册资本最低比例限制,取消出资期限的限制等。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正因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由实缴制变成认缴制,市场准入门槛降低了,所以小企业如雨后春笋,数量不断增多,但也为一些投机者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少数投机分子看到办企业入门条件降低,同时,企业成立后无需再交纳工商管理费,于是,就办起两个或者多个的孪生企业,进而牟利。

(二)管理要求低

小企业规模小,业务量不多,税收收入低,在税务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看来,这些小企业远没有大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重要,管理部门对孪生小企业监督管理相对较松。同时,因为小企业涉及很少社会投资者的利益,所以社会对孪生小企业的关注度也远不如上市公司。

(三)会计相关费用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企业应根据自身条件与特点,设立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设专门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可以聘请有条件有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从事代理记账。由于近年来代理记账市场竞争激烈,致使代理记账成本较低,通常一个小企业代理记账成本一个月才200元至800元。另外,国家为了鼓励社会开办企业,取消了工商管理费的征收。正因为企业的一些运行成本降低了,所以不少投资者愿意开办两个或者多个孪生小企业。

(四)规避税费

对更多投机者来说,他们开办孪生小企业,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规避税费。为了达到规避税费的目的,他们通常将这两个或者多个小企业开设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孪生小企业:

1.同属某一行业或者互为上下游相关行业;

2.一家企业为小微企业,几乎亏本,而另一家为一般盈利企业;

3.一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另一家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这样,孪生小企业主就可以充分利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以及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差异等来进行税费规避。

二、孪生小企业规避税费案例分析

(一)通过增值税发票虚开直接少交税费

由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其对应的孪生企业,这样,尽管该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需要交纳3%的增值税,并且其孪生企业不能抵扣,但考虑到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费,对孪生企业主还是极为有利的。

如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甲企业虚开一张普通增值税发票给其对应孪生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乙企业,金额为100 000元,增值税额为3 000元(100 000×3%=3 000)。

1.对于甲企业

开具发票确认销售收入,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3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000

期末结转: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贷:本年利润 100 000

由此可见,甲企业利润虚增100 000元,得多交企业所得税,但由于该企业为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来,为了进一步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2012年面向微型企业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两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免征月营业额两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个人的地方各税。于是,甲企业就得上交企业所得税10 000元(100 000×20%×50%=10 000)。

因此,甲企业多上缴增值税与所得税之和为13 000元。

2.对于乙企业

收到发票,一方面确认负债:

借:库存商品 103 000

贷:应付账款 103 000

另一方面,销售后,应结转相关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3 000

贷:库存商品 103 000

期末结转损益:

借:本年利润  103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3 000

可见,乙企业虚增销售成本103 000元,在销售收入不变的前提下,本年利润就虚减103 000元,而乙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所得税税率为25%,所以,乙企业就可以少纳所得税25 750元(103 000×25%=25 750)。

3.对于甲乙两个企业总体

由于甲企业多交增值税3 000元,多交所得税10 000元,但乙企业少交所得税25 750元,所以,对于甲乙两个企业总体来讲,一共少交纳税费12 750元(25 750-   13 000=12 750元),如果算上7%的城市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则企业整体少交纳税费14 025元(12 750+ 12 750×7%+12 750×3%=14 025)。

(二)通过增值税发票虚开增大业务招待费抵扣限额间接少交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开支存在一个标准和一个限度,需要将标准和限度进行比较,以其小者作为可扣除金额。

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间交往频繁,一般企业业务招待费都很高,通常会超过上述标准,如果孪生企业间,由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向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发票(实际上无此业务),那么,对甲乙企业整体来讲,年销售额就会增大,但对外销售额不变,进而,无故增加了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可抵扣招待费用,最终导致该企业少纳所 得税。

如前例,本来甲企业并未向乙企业销售某产品,但开具了103 000元发票后,甲企业的销售额就会增加100 000元,如果甲企业招待费用超标,那么,甲企业就可以借此多扣除业务招待费500元(100 000×5‰=500)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最终使年利润减少500元,所得税少交纳50元(此处按10%所得税率计算),而此笔虚开发票,并不影响乙企业业务招待费抵扣额。

三、孪生小企业的危害性

孪生小企业表面看起来不失为企业合理避税的一个好办法,实质上不然,它除了严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减少国家税收收入以外,还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一)不利于国家宏观经济数据统计

国家为了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通常要对有关经济数据进行统计,如企业数、职工人数、投入资本金等,如果过多开设孪生小企业,就会引起相关经济数据虚假与浮盈,进而影响国家各项经济决策。

(二)会导致经济秩序混乱

一人同时开办几家同行业企业,会使投资者随意转移资本金,哪个企业需要资本金就将全部企业资本金暂时转入该企业,交易完成后,又根据需要转移到其他企业,一旦某个企业破产,投资者还会事前将该企业所有资本与资产转到其他企业,进而增大了债权人的风险。

(三)会引起不公平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另外,很多单位为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提高透明度,都要求对单位大型项目实行招标制。

按照常规,一个竞标者投标一份标书,但如果一个投机者开设了孪生企业,该投机者就可以增加中标的概率,即:如果只开一家企业,现投标某一项目,假设还有3家企业投票,则其中标的可能性为25%(1÷4=25%),但如果他开了2家企业,且同时投标,则中标的可能性为40%(2÷5=40%),所以大大提高了其中标率。更有甚者,该企业与发标方共同舞弊,为了不为人知,假装让该企业以2家公司分别投标,使外部人认为公正,实则是事前约成的串通舞弊。

(四)会导致会计主体假设不清晰

如果孪生小企业存在,很多投机者会看到工商税务部门对小企业管理不太严,随意性强,特别是对费用,很少考虑到该费用是因为哪个企业什么原因而发生的,更多的是考虑哪个企业需要,放到哪个企业处理比较合适,所以,会计主体意识相当薄弱。

四、规范孪生小企业的建议

(一)注意识别孪生小企业

管理规范孪生小企业,首先应该正确识别小企业,小企业不比大企业那样交易频繁,交易金额大,且会计处理远不如大企业规范,所以难以完全识别。

针对孪生小企业的特点,通常可以采用身份识别法与业务识别法来识别。身份识别法,即根据小企业主的身份来识别,一般孪生小企业的企业主都是同一自然人,或者具有某种特殊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如夫妻、兄弟、子女等。

业务识别法就是根据孪生小企业业务往来情况进行甄别。孪生小企业间一般都会大量对(虚)开发票,而且很多情况下,都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向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发票,但一般纳税人企业很少向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开具发票。

(二)征收工商管理费

政府为企业提供免费服务是社会的进步,随着我们国家的富裕与强大,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企业竞争能力,减轻企业开办费用,我国不再征收工商管理费,但国家作为市场经济的管理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也未尝不可,毕竟国家管理市场也需要成本,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市场真正实现公开性、真实性与透明性,有利于国家进行正确的宏观经济统计,有利于避免少数不法分子暗箱操作从中获利。

(三)提高投资者与会计人员素质

很多小企业投资者因为会计知识缺乏,思想素质与业务素质不太高,会计处理随意性强,法律意识淡薄,会计人员对企业主都是言听计从,主观能动性不强,会计监督不力,所以应不断提高投资者与会计人员会计责任意识。只有提高了投资者与会计人员素质,才能使众多小企业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四)强化管理

小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从数量上看,小企业数量占全社会企业总数90%以上,不能因为企业规模小就放松管理,而应该加以监督与指导,特别是对孪生小企业加强管理,使小企业茁壮成长。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小企业会计法,加强孪生小企业的识别与披露,要求小企业也适当披露其关联企业的信息,使信息使用者完整全面地了解小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完善税法,使税收更科学更精密,让孪生小企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无法律空子可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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