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胜任力为视阈的民族地区双语检察官培养模式研究

摘 要 民族地区法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双语检察官在推进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民族地区构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双语检察官队伍,有赖于双语检察官综合素质的提升和胜任力的培养。

关键词 胜任力 民族地區 双语检察官 培养模式

作者简介:栗中鹤,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321

一、 民族地区双语检察官胜任力的内涵

“胜任力”(competency)的概念,由哈佛大学教授McClelland第一个提出,他认为,胜任力指与工作或工作绩效或生活中其他成果直接相似或相联系的知识、技能、特质或动机。 借鉴胜任力理论,结合检察工作性质,笔者认为新形势下检察官胜任力可概括为“面向检察工作未来职业生涯的,能够在检察工作岗位上取得高绩效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职业素养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特征”。 通过胜任力,检察官能把自身所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检察工作能力、法律职业素养、工作方式态度等展示出来,彰显自身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和潜在的能力素质。

所谓双语检察官,是指在民族地区不但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即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而且通晓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并且可以熟练地运用两种语言文字开展检察工作的检察官。笔者认为民族地区双语检察官的胜任力可以从三个层面分解:首先是表面层,具体表现为法律知识运用能力、答辩能力、指控能力、对庭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能力等外在的表现,这些知识和能力是作为检察官应具备的基本要素,即从其外在的行为表现就可以做出评价,也是比较容易学习和被培养的;其次是潜在层,比如天资禀赋、逻辑思维、逆商情商、道德感受力等,这些能力大多是与生俱来的,很难从表面感知和挖掘,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潜能”;最后是中间层,即表面层与潜在层二者的夹层,同时也是民族地区双语检察官应重点培养的胜任力,比如双语检察官的法律职业素质、语言沟通表达能力、人文素养等方面。

二、民族地区双语检察官培养模式

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法治建设日益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渐加强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为民族地区双语检察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培养民族地区双语检察官的效果如何,影响着国家法律在民族地区的实施效果,影响着少数民族群众权益的保障,影响着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因而,加强对民族地区双语检察官的培养,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培养双语检察官的法律职业素质

民族地区的双语检察官法律职业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少数民族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对美好生活的期望。因此,双语检察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职业素质,以更好地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公平正义实现。

在各项检察改革深化的势态下,双语检察官更应加强对法律职业素质的培养,进而在处理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时,才能提出新思路和新举措,推动民族地区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

提升政治理论素养。通过集体学习、网络教育、系统培训推动民族地区双语检察官理论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把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融入民族地区双语检察官培养过程,做到学懂弄通悟透,入心入脑,促进政治理论素养的不断提升,确保检察工作的时代性和实效性。

提升法律专业素养。在民族地区双语检察官培养过程中,首先要掌握学习法治基本理论、法律专业知识,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和法律监督的理念,努力提高法治理论研究水平,增强法治研究思维。其次要善于把法治理论研究和检察工作结合起来,进而提升运用法治理论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最后要善于使法治理论与司法办案、检察工作、民族工作充分结合,做到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进而让少数民族群众在思想上理解法律,从心理上接受检察工作。

要成长为高素质的民族地区双语检察官要不断完善自我,不但要政治坚定、法律业务精通,而且要加强个人品格修养。培养并不断提升个人品格修养,把政治理论、法治理论和人品格修养结合起来,努力做到德法兼修。

(二)培养双语检察官的沟通表达能力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民族地区的人民检察院不但肩负着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而且承担着促进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维护民族团结的重要任务。因而,有必要加大力度培养民族地区双语检察官的语言沟通和书面表达能力,运用法治思维,通过标准、清晰、有效的“双语”沟通妥善化解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维护民族团结。通过高效公正的法律监督活动和通俗易懂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逐步增强各族群众法律信仰和法治意识,推进民族地区法治建设进程。

语言沟通上的顺畅在解决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民族地区的双语检察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需要把法律通过民族语言以最清晰的方式表达出来,以解决实际问题。因而,民族地区的双语检察官需要具备汉语和民族语言的“双语”转换沟通能力,即对语言沟通表达能力的培养。同时,作为民族地区的双语检察官不仅要听得懂民族语言,而且需要熟练运用双语,掌握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的翻译方法,规范书面表达方式,特别要注意对民族语言口语语气、语法、和语境的用法,对法律术语的标准翻译和法言法语表达的规范性质。民族地区的双语检察官只有听得懂、译得准、说得通“双语”,才能保证和当事人接触交流的顺畅度,和证人沟通协调的准确度,和少数民族群众交流沟通的亲和度,更好地为民族地区提供公正的法治保障。

由于很多少数民族的检察官从小选择了汉族学校就读,和汉族学生一起接受教育,对汉语的听、说、读、写都掌握的比较熟练,却没有系统地学习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这类少数民族的检察官本身是少数民族,对少数民族语言有一定的基础,通过短期的系统化民族语言的培訓便可以达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应有针对性地举办双语检察官培训班、双语检察官口译笔译竞赛、双语检察官辩论赛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双语检察官语言沟通表达能力的培养力度。

在培养双语检察官的语言沟通表达能力的具体培训实践中,不能一概而论,而应采取因材施教的方式,开展分类培养模式。针对能熟练掌握“双语”口语沟通和书面表达,但是检察业务有待提升的检察官不需要进行“双语”的培训;针对“岗位能手”“业务尖子”等不但检察业务精通,而且能熟练掌握“双语”的口语沟通和书面表达的民族地区骨干检察官,可以采取挂职锻炼和学习交流的培养方式,使之逐渐成长为精英型的双语检察官;针对可以熟练使用“双语”进行口语沟通交流、释理说法,但是运用“双语”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欠缺的检察官,重点加强对其法律术语书面翻译、语法构成等系统化的培训,通过与高等学校联合定期分批次组织培训班、系统内专业性的集中授课等方式,强化其书面表达的规范性、熟练性、流畅性。

(三)培养双语检察官的人文素养

双语检察官胜任力中间层最重要也是隐性的培养即是人文素养的培养,人文素养的培养是胜任力中间层的精髓。具有良好人文素养的双语检察官在个人人格魅力塑造、思想境界升华、司法公信力提升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实践中,精通法律业务知识、能熟练运用“双语”和少数民族群众沟通交流的检察官并不一定是人文素养高的检察官。而一个双语检察官具备良好的人文素养,那么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其办理的案件一定是将法律和良知结合,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最大程度实现司法的价值。双语检察官人文素养的培养需要主观上自我塑造,也需要通过客观学习,重点是强化职业道德,关键是提升人格培养,核心是坚守廉洁自律。

对民族地区双语检察官人文素养的培养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一名优秀的双语检察官不但要具备法律理论知识和业务实践能力,而且要具备崇德向善的品质,尤其要加强职业道德的学习和养成,重视职业道德知识的学习是提升双语检察官人文素养的重要途径。从某种程度上讲,少数民族群众对检察官的崇敬很多时候是受到了检察官本身学识和品格的影响,对检察官的信任来自于对检察官人品和人格的信任。因而,培养双语检察官的学识、人品和人格尤为重要。不但要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广泛博览群书涉及政治、历史、宗教等各领域的知识,而且还需要深入了解民族习惯、民俗传统、风土人情等,加强群众工作锻炼,提高对民族地区风俗习惯的敏感性,才能更好地融入到少数民族群众中。要把法律思维渗透到生活中,逐渐积累人文知识,将法律思维和人文知识、意识相结合,彰显人格魅力,积淀人文素养。只有具备丰厚人文素养的双语检察官,才可以更好地体察少数民族群众的心声、倾听少数民族群众的意愿,使严肃的司法活动有温度和情怀,有助于检察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的提升。因而,应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地区双语检察官人文素养中职业认同感和责任感的培养,努力培养一批既精通检察业务知识又通晓民族语言、熟悉民族风俗的双语检察官。

三、民族地区双语检察官培养实践探索

延边州是我国仅有的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是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首府。延吉市检察院是延边州人数最多的基层检察院,也是州府所在地的基层检察院,全院三分之二的干警为朝鲜族。在对双语检察官培养实践方面,延吉市检察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提出培养理念,涵盖胜任力内涵

为适应检察工作新形势,延吉市检察院提出“三能一特长”的双语检察官队伍培养理念,即从抓办案能力、强撰文能力、重讲课能力、培养一技之长四个方面,深入推进双语检察官培养工作的科学发展。结合办案实际情况,将双语检察官安排到办案一线,尤其加强对青年双语检察官各项办案技能培训,帮助青年双语检察官快速适应,促使青年双语检察官成为工作的主力,办案的能手,攻坚克难的中坚,为检察工作培养骨干力量,充分应对未来检察工作的实际需求。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引导双语检察官在充分学习理论的同时,充分总结工作实际,分析具体案例,积累工作新情况新问题,总结规律性、普遍性问题,积极创新措施,探索解决办法,创新工作经验,注重归纳总结,撰写相调研文章。高度重视培养法律论辩能力,搭建有效的平台,让双语检察官在重要的场合讲课、讲解、演讲,逐步锻炼口才,逐渐磨练双语论辩能力。

(二)广泛探索实践,深化双语检察培养

通过集体学习讨论、自学和培训等形式,深入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民族政策、民族区域制度,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坚定维护民族团结的思想信念。同时,积极组织双语检察官参加朝、汉双语培训班,参与朝、汉双语知识竞赛,加大精通朝、汉双语检察官培训培养力度,鼓励双语检察官听、说、写作和综合知识储备能力的全面提升。将加强司法办案能力建设作为双语检察官队伍建设的核心,一方面积极组织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培训,另一方面定期开展出庭评议、案件评查、案例分析研讨等活动,举办青年检察官理论研讨会、开展朝、汉双语起诉书制作比赛等各种形式,提高双语检察官检察业务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促进检察业务水平的提升。每月定期举办的“检察官大讲堂”,鼓励检察官分享、讨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提升双语检察官的法律论辩能力。

四、结语

在当前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中,推进民族地区双语检察官的培养是深化司法改革、促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因此,在推进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更应当关注民族地区双语检察官的培养。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对民族地区双语检察官采取切实有效的培养模式,努力使民族地区双语检察官在推进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法治中国的建设贡献力量。

注释:

McClelland, D.C. Testing for Competence Rather Than for Intelligence, American Psychologist,(1973).

栗中鹤.基于胜任力的检察职业精神培训机制研究[J].法制博览,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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