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化思考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重要行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继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真正从计划经济走向了市场经济、法治经济。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法律顾问在建设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还极不完善,需要进一步规范。本文拟结合本所常年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就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规范化进行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依法行政 法律顾问 法律服务

作者简介:沈群,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南通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南通市海安县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刘志强,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166-01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常年担任江苏省海安县教育系统、交通系统、建设系统、工会系统、县妇联等一批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法律顾问,在实践中为各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起到了政府法律顾问应有的作用,在实践中我们也意识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大意义。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执政能力的客观需要。依法行政既是政府的权利,也是政府的义务。可以认为,政府工作的全部活动就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政府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让政府法律顾问全面介入政府决策、制定政策和行政处罚和执法领域,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能够切实有效地解决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的问题,提高政府依法执政能力。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一个较新的制度,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因而实践中产生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部分政府部门不知如何利用法律顾问

好多政府部门聘请了法律顾问,甚至不止一名律师,但在如何运用法律顾问上出现了问题。如有些政府部门在处理重大涉法行政法律事务前,未能及时让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而在作出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后,相对一方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方才想起让法律顾问参与案件的行政复议或诉讼活动。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缺乏长效机制,法律顾问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当前,政府法律顾问主要采取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推荐资深且社会形象较好的律师,最后由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布的方式产生,受关注的对象更多的是律师个人,而不是律师事务所。即便是政府各部门自己聘请法律顾问,也不是针对律师事务所,通常的做法也是直接针对律师个人,并且在聘请法律顾问的时候,不太考虑该律师的专业特长。如此选聘法律顾问,不能产生竞争机制也就不能充分利用律师资源,同时,有可能使得部分优秀的律师事务所无法进入政府法律顾问团为政府依法行政做出贡献。在这种模式下被选聘的法律顾问,有的因为律师个人背后没有强大的团队,有的因为个人的专业特长不在行政法律服务方面,有的因为个人能力确实太差,导致在以后的工作中力不从心,甚至无法应对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使得法律顾问的作用无法正常发挥。

三、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规范化思考及建议

(一)继续强化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强化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各级政府需要牢记的。只有强化政府的依法行政意识,才能让政府更加重视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并能创新的利用政府法律顾问。政府及政府部门要学会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利用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不仅仅是修改合同,代理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更在于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把关,论证政府日常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协助政府依法解决纠纷,协助政府解决处理重大信访案件,对政府的重大项目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诉讼案件事先进行法律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制定政府法律顾问遴选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政府法律顾问可以考虑分为常设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两种。前者即目前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法律顾问团,由声誉卓著、经验丰富和富有公益心的资深律师构成;在程序上,由执业律师根据各级政府部门公布的标准,填妥标准表格后提交相应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进行资格预审,如预审通过,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向各级政府推荐,最终由各级政府部门定夺并予以公布。常设法律顾问负责日常的政府法律事务咨询,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把关,论证政府日常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协助政府对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关系、调处方案及诉讼方案进行分析,协助政府依法解决纠纷,协助政府解决处理重大信访案件等。

对于政府重大项目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诉讼案件、政府债券发行等专项法律服务应当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双方签署法律服务协议,由专业律师为各专项法律事务保驾护航。

另外,在顾问费用较大时可以逐步将法律服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吉林省政府制定2010年《政府采购目录》时,在服务类中增设“法律服务”项目,门槛价与其他服务类项目一致,设定为10万元。即:预算单位购买法律服务低于10万元的,由其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超过10万元的,實行政府集中采购,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

推荐访问:规范化 法律顾问 思考 制度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