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风险资本与高科技企业R&D筹资

虽然高科技企业仅是中小企业中较少的一部分,但它们完成了高技术领域的大多数R&D成果。在美国,不到10%的高成长创业公司,每年的增长率在20%以上,它们创造的长期资本收益,可用来抵消短期风险和低流动性,因此,各国都把支持高成长的高科技企业发展,作为推动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近10年来,尽管我国高科技企业在政府政策导向下,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融资难始终是他们发展中的瓶颈。我国民间风险投资机构是伴随高科技风险企业融资需求而产生的为获取高收益的商业性投资机构。近年来,我国民间风险资本也得到了较大的增长,成为我国高科技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但高科技企业融资难的存在,表明我国民间风险资本的增长幅度仍低于高科技企业融资增长的需要。民间风险资本在发展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1、2001年以来,民间风险资本增长幅度大为降低。本文采用国内企业创业资本增长比例这一指标近似地代替民间风险资本的增长比例。(因为,我国国内企业创业资本主要是民间风险投资企业和地方政府出资的风险投资企业构成,其中民间投资是主体)1995至2001年国内创业资本比上年的增长率分别是137%、37%、100%、149%、195%、167%、13%(全国是:36%、29%、111%、37%、98%、81%、9%。)如果考虑2002年状况,增长幅度数据将会更低,这首先是由国民经济的大环境决定的,同时民间风险资本发展中的外部环境、内部机制也是对其制约重要的因素。当然就总量而言,已有1994年的10424万元上升为2001年的1 499470万元。在全国总创业资本的构成比例也由1994年的4.7%上升为2001年37%。

2、有关资料显示国内风险投资各案均为投资额800万人民币,而外资创投为570万美元(相当4560万人民币)。尽管本土风险投资起步不久与外资创投不能简单相比,但过于悬殊投资额差别,将使我国高科技企业无法获得充足的资金、无法同外国类似企业进行R&D竞争。

3、民间风险企业投资选择过于谨慎。从我国民间风险资本的投资方向看,都是高科技领域,如IT、生物制药、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环保、新能源等科技领域,已有了一定的发展规模。但在2002《科学投资》杂志评出的中国八大民间本土风险投资机构中,只有4家企业的投资内容包括种子期或初创期的项目,其资金投入投资不超过公司资本30%。北大方正投资有限公司表示:“方正投资较为谨慎,在投资阶段上,尽量不投种子期项目,只投向已有一定规模、较为成熟的企业。”这种现象不利于我国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起步阶段的资金筹集。事实上,我国许多民营高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得不靠自己积累和向亲朋好友筹集资金起家。

4、民营风险投资机构目标收益率制定的两难选择。有资料表明:对风险投资家而言,在软件产业其目标毛利率是14%至50%,并期望到五年后,能以15倍以上的市盈率套现,获得10倍的初始投资价值。再考虑风险资本在企业中享有的特殊地位,企业一般每年要为所获得的风险投资支付50%以上的利息,对于筹资企业而言实在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显然,投资目标收益率过低将使风险投资家难以接受;投资目标收益率过高,将使投资者企业难以接受。这表明我国风险投资的筹资成本很高,而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也得承担更高的资金成本负担。

上述现象带来的后果是:我国民间风险资本的发展不能满足高科技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加以分析与提出对策。

一、政府对民间风险投资机构发展的支持程度

我国民间风险资本的发展不能满足高科技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首先是与政府对民间风险投资机构发展的支持程度有关。我国高科技发展能有今天是与政府于1999年正式启动国家创新基金,重点支持产业R&D活动分不开的。但政府风险资本的运行有着这样几个特点:(1)风险资金额度少。前面已提风险投资各案均为投资额800万人民币,而部委的贷款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显然,国家风险资金的数量有限。(2)资金使用期限短。上海政府支持项目的期限一般为二年。(3)对项目风险程度的控制较严。浙江《省创新资金》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项目的有关条件是:其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有贷款或有意向的项目;贷款贴息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无偿资助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上述三点无疑使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从国家风险基金中获得筹资甚少,或者几乎排除在外。其原因不外乎:(1)在国家资金有限的条件下,国家创新基金重点支持是基础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发展。(2)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数量多,相对每单位使用R&D资金数量少,即便国家创新基金倾向中小企业也存在项目考察的难度。

根据国外经验,政府除了直接给高技术中小企业R&D补贴外,更主要的是支持、发展民间风险投资机构,由民间风险机构向高科技中小企业R&D提供资金来源。民间风险投资机构是通过投资风险企业获得回报,因此,他们必须提高项目的选择效率,必须逐步积累资本投入后的产权经营管理。由此,解决高科技中小企业筹资难的问题关键是政府如何支持民间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

我国政府对民间风险投资机构的支持政策应是:1政府向民间风险投资机构投入资金,已发挥吸引民间风险资金来源的杠杆作用。如同加拿大政府的做法。2给予民间风险投资机构经济补贴。美国政府除了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补贴外还向风险投资企业提供补助3通过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增加了民间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安全感。根据国外经验,政府吸引民间风险投资的支持措施还包括:通过向高科技企业提供与民间创业投资相配套的政府低利息长期优惠贷款和为相关银行贷款提供政府担保等措施,来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增加他们的安全感。

二、风险投资主体的退出渠道

我国民间风险资本的发展不能满足高科技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是与风险投资主体的退出渠道有关。风险投资企业它不仅要获红利收益还要获资本收益,即不仅选择投资项目和企业,还要选好退出渠道,以保持其良性循环和周转。因为风险投资机构对高风险企业进行权益投资,并且在资本循环中实现投资增值,因此,选择退出渠道的也是投资决策的依据。我国民间风险投资选择之所以过于谨慎,一是行业特点;二是与风险资本的有效退出通道不畅通有关。我国风险投资业要得到真正的发展,必须彻底解决风险资本的有效退出通道。即早日创建二板市场,是解决风险投资股权转让困难、增强风险投资流动性的重要措施。同时,改革前置审批办法,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加强对民间投资的产业引导,根据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采取符合市场经济惯例的多样化项目组织形式和投融资形式,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以及确保风险投资主体之间的契约自由、公平、平等竞争,并形成利益和风险相对应的投资风险责任机制,也是极为关键的措施。民间风险投资机构只有得到真正的发展,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高科技企业的融资增长需求。

三、民间风险投资的融资成本

我国民间风险资本的发展不能满足高科技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是与民间风险投资的融资成本过高有关。我国民间风险投资目标回报率较高是与我国民间风险资本数量少、融资成本高有极大的关系。在美国,倡导全民投资,风险投资的主力是民间投资。美国具有各种基金会如共同投资基金、互助基金、套期保值基金、高收益基金、过渡基金、私募基金、退休基金、风险资本基金等等,其中许多从事进行风险投资。大多数的风险资本采取以私募方式募集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在美国,60%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创阶段就是有天使投资的,天使投资的特点在于:1规模小。2融资成本较低。因为从天使手中筹集资本,其成本要低于从金融机构筹集资金的成本;3投资标准、投资期限、投资程序更具灵活性。这样就解决了风险投资中的关键问题——融资成本低、目标回报率相对较低。因此,广泛吸收民间投资,对支持我国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政府的税收激励

我国民间风险资本的发展不能满足高科技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是与政府的税收激励不足有关。在投资领域,只有当预期收益大于风险代价时,投资者才有可能进行投资。政府的税收减免可提高投资收益,影响风险投资者预期收益和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特别在风险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初始时期,因缺乏经验,筹集资本力也较弱,政府应采取减免所得税办法就能鼓励风险投资。

目前我国对民间风险投资税收方面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实现双重征税:既有33%的企业所得税;又有20%的个人所得税。二是“低国民待遇”,外资企业利润转增资本金或另行投资,均可按投资额的40%得到所得税的返还,民间风险投资却没有。三是缺乏对风险投资公司的优惠税收政策。借鉴国外经验,应鼓励风险投资主体实行有限合伙制的组织方式,避免双重征税,对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应在较长时间内免其所得税;实行“国民待遇”原则;还应对风险投资采取实现税收减免。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在增值税、关税、所得税上对高科技企业陆续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但对风险投资主体一直没有实行所得税优惠。虽然风险企业实现税收减免,增加收益,风险投资主体的收益也相应增大,但税收减免的激励有限。因为,一般来说,风险投资主体R&D投资项目的成功率低。如果在对风险投资企业实现税收减免的基础上,在对风险投资主体收益实现税收减免,就能加大税收减免的激励深度,减少运作成本。这样不仅可吸引我国民间风险资本、也可吸引海外风险资本,扩大风险资本额度总量。

五、风险投资的法律保护

我国民间风险资本的发展不能满足高科技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是与私人风险投资缺乏法律保护有关。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一部规范风险投资发展的《风险投资法》,无法对风险投资公司进行法律定位和经营行为的规范,其发展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一些风险投资公司因担心合法权益受损而缺乏风险投资的积极性。而现行的一些法律规定也制约着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如:(1)目前我国已有规模庞大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基金,而现行政策规定尚不允许其进入高风险的风险投资市场;(2)私募基金的合法化还有法律障碍;(3)在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中,只允许技术入股,且不超过注册资本的35%,而禁止管理干股的存在,也未设立股票期权。显然,上述规定无法发挥典型的风险企业私人持股制度的激励作用,从而影响高科技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投资法》是规范风险投资的基本法律,是风险投资金融机构的生存依据和操作指南。因此,早日制定《风险投资法》,可完善风险投资法律体系,可引导风险投资的方向,保障私人投资权益,推动风险投资健康发展,从而为高科技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服务。

六、风险投资的行业管理

此外,我国民间风险资本的发展不能满足高科技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是与风险投资行业自身行业管理有关。我国风险投资行业兴起的时间较短,还缺乏行业内部的管理条例和行业的自律习惯。应加强风险投资业的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帮助风险投资者提高管理决策水平。各地政府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还可成立风险投资服务机构,向民间投资者发布行业投资信息、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技术服务等。一个管理严谨、高效率的风险投资行业才是高科技企业理想的融资场所。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 李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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