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友山:“餐饮业霸王条款”中的格式条款无效

葛友山,北京律协消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办“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上,葛友山做了“餐饮业‘禁带酒水’等规定的违法性分析及规则”为主题的发言。他认为,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当《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冲突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优先适用。

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违背了自由和契约正义的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葛友山回顾,2013年12月份,北京市工商局做出了餐饮业六大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规定,随后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和中国烹饪协会发表意见,认为工商总局的判断是不正确的,有失公平。

这种不公平的条款源于中国旅游饭店协会推出的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此规范将“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列入其中。

葛友山认为,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很多,但是真正维权的却很少,根源在于维权成本太高。关于这条行业规范,他指出其中有四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禁带酒水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第二,如果违法的话将侵犯消费者什么权利;第三,如果有经营者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者认定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话,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第四,工商局对于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是否有监管的权利。

葛友山指出,台湾对于格式条款的规范针对每一个合同每一个领域都有递进化契约,比如殡葬服务业的格式合同,规定了作为经营者必须对哪些条款明确化,当然也明确哪些条款经营者是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得制定对于消费者有过度限制的条款,这个条款值得借鉴。现在工商行政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针对某个行业,领域或者某个侵犯消费者事项单项进行规制没有整体体系。

葛友山建议消法研究中心做一个专题针对目前我们国家消费者领域里的格式合同,给监管部门提出建议,哪些条款是明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哪些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对于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严重的,建议监管部门颁布一系列的消费者合同给予形式上的固定,这是件有意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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