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通信产业网讯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适应电信业发展和管理的新要求,工信部研究形成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办法》是依法推进改革的需要。近年来,国务院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了“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审批项目,实行工商登记“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等改革举措。现行《办法》有关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备案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企业注册登记前置程序、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需提交验资报告等规定,已不能適应改革的要求,亟须进行修订。同时,根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需要完善电信市场监管制度,建立经营者信息公示、年报等信用约束机制。

修订《办法》是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工信部2009年公布了现行《办法》,对推进电信领域依法行政、规范电信市场秩序、保障电信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网络强国”、“互联网+”战略深入推进,电信业务迅猛发展,市场开放不断深化,电信业的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适应新的形势,需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要求,进一步完善电信监管,释放市场活力。

《办法》主要修订的内容分为:(一)修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内容。《办法》取消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管理(现行《办法》第二十条);取消了申请经营许可需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要求(第七条、第八条);取消了申请经营许可需提交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的要求(第七条、第八条),删除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工商变更登记前置程序的规定。(二)建立电信业务信息化管理平台。《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第三条)。(三)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办法》强化了信用机制的约束作用,将信用情况作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条件之一(第五条、第六条),使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守信情况负责。(四)建立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办法》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调整为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五)建立失信名单和惩戒制度。《办法》设立了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即“灰名单”)和失信名单(即“黑名单”)(第三十八条)。(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办法》建立了随机抽查机制,明确电信管理机构随机确定抽查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进行检查。(七)促进利企便民。《办法》明确了股东变更审批仅限于导致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第二十九条)。(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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