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我国幼儿教育发展的问题与对策

摘 要:近年来,“虐童”事件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这一现象的高度关注。本文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和社会现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减少幼儿教育违法行为频发的对策,希望能对构建一种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层次综合预防体系起到推动作用。

关键词:虐童;违法行为;幼儿教育;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幼儿教育存在诸多违法现象,最为突出的是幼儿教师的“虐童”行为。“虐童”事件的频繁发生,引起了各界高度关注、引发了各界民愤。为尽可能遏制幼儿教育违法行为的频发,笔者试图从以下5个方面提供对策: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1979年我国《刑法》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中第182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从这个规定中可以总结出三点:一是本罪只适用于家庭内部成员;二是情节必须是恶劣的;三是告诉的才处理。据此,笔者比较赞同一些学者的看法,即完善虐待罪。具体而言:一是要扩大虐待罪主体范围。现有刑法中的虐待罪对幼师或其他虐待儿童的非家庭内部成员没有约束力,为防止其逃离法律制裁,笔者赞同应该使虐待罪的主体成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或非家庭成员实施虐待行为均可构成本罪。二是降低虐待罪的入罪门槛,提高法定刑。虐待罪的入罪条件是“情节恶劣”,但法律并没有对“情节恶劣”做出具体规定,界定的不清晰将导致司法适用混乱。因此,虐待罪应当规定为只要出于故意或为获得心理满足而实行的虐待他人造成他人身心伤害或尚未造成伤害但置他人于危险境地有可能给他人造成身心伤害的行为,都构成虐待罪。此外,虐待罪的法定刑必须要提高,目前虐待罪法律规定一般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加重情节也只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相对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偏轻,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三是改自诉为公诉。幼童自身不可能进行自诉,家长诉讼也是顾虑较多。因此,要最大程度地保护儿童权益,应由司法机关主动介入,改自诉为公诉。

二、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管体系

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教育监管部门、幼儿园以及幼师的相互监督和配合,教育监管部门和幼儿园要尽到自身的管理责任,幼师对自身情绪也要学会控制和管理。一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暴力虐童事件的不断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说明了幼儿园的建立把关不严或者幼儿园成立的审批标准过宽。教育监管部门对幼儿园应实行全方位的监管,不仅要严格执行幼师资格证制度,还要定期开展幼师综合考核制度,既考察幼师的专业素质,又考察其心理素质和道德素质。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安排专人负责家长的投诉工作,并明确对幼儿园及幼师失职、违法等具体的处罚制度。二是幼儿园要加强内部的管理。在招聘幼师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面试者的各方面素质看是否真的适合幼师这个职业,不能盲目地放低标准去招。对于新招的幼师,作为幼儿园的管理者,应多关心新幼师的入职困境和生活问题,采取积极措施努力营造轻松愉悦的工作环境,科学合理安排课程和其他工作,真正为幼师减负松绑。三是幼师自身要学会情绪管理。幼师是一个需要“淡定”的职业,一名幼师每天要管着几十个幼童的学习和安全问题,幼儿园最怕出现的是安全问题,对于少数调皮好动的儿童,幼师不得不费很大的精力去应对,其精神压力可想而知。因此,一方面幼儿园要采取措施缓解幼师精神压力,另一方面幼师自身也需要学会情绪管理,尽量不让自己的坏情绪伤害天真可爱的幼童。

三、政府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

目前,我国对教育的投入逐年加大,但是对于还没有被纳入义务教育体系的幼儿教育来说,资金支持还远远不够。政府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支持和投入,并把幼儿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中,既给幼儿园生存的良好土壤,又给幼师生活的希望,也是给幼童增加保护色。一是要对民办幼儿园提供补助。在我国公办幼儿园数量少,国家扶持力度比民办幼儿园大,使很多民办幼儿园处于夹缝中求生存的困境之中。二是提高幼师工资待遇。幼师的工作,需要非常的耐心和细心,做好一名幼师需要付出很多,有时难免会产生“付出与收获不成正比”的抱怨心理。三是定期为幼师提供心理辅导。政府应建立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定期为幼师提供心理辅导,这不仅会避免暴力虐童事件的发生,而且对于幼儿园的发展也是有百利而无一害。

四、加强培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基本理念就是“师德为先,幼儿为本,能力为重,终身学习”。作为在职幼师,应当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和提高教学水平。作为教育部门,应当要多样化、多渠道为幼儿教师的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支持,譬如:教育部门要加大培训投入,对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老师要一视同仁,制定严格的培训制度,定期进行培训,开设的培训课程要科学合理、形式多样化且有针性,并采取激励措施提高幼儿教师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五、提高全社会法律道德意识,营造良好的保护儿童环境

在依法治国、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作为呵护祖国花朵的幼儿园首先要做到依法治校,幼儿园教师也应该依法执教,幼儿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都要提高保护儿童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幼儿教师,必须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对《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等关于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要是要熟练掌握运用,在教学中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依法执教,呵护幼儿的身心健康,对那些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要坚决彻底地杜绝。政府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保护儿童的社会氛围。国家层面亦应该把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从国人的日常生活习惯去潜移默化保护儿童的思想和行为。

参考文献:

[1]方钧君.政府辅助幼儿教育责无旁贷[J].幼儿教育(教育科学版),2006(04).

[2]张芳,江大红,曹洋.中国幼师问题在哪[Z].教苑.

[3]杨晓雨.从虐童案看虐待罪的立法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3,2.

(作者单位: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推荐访问:幼儿教育 浅析 对策 当前我国 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