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政治视野中的生态补偿

[摘要]文章考察了生态补偿问题的多维视野后,从生态政治的视野把握生态补偿,认为生态补偿是政府主导下合理分配社会—经济—生态复合系统中的各个不同利益主体间合作所带来的生态收益与成本,以达成生态正义、保护自然资本的生态政治经济制度安排。生态补偿问题是一个生态政治学问题,这是因为:首先,从生态补偿的目的来看,生态补偿终极的目的是保护“自然资本”,以维持人类社会长远的整体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而自然资本作为生命的支持价值,既包含经济学的内涵,又是一个事关人类生死存亡的政治问题,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从生态补偿问题的产生来看,这既是经济的外部性问题,也是整体的公共政治问题,必须依靠国家和政府的公共主体和市场主体两种方式来解决。第三,生态补偿平等地分配社会生态合作所带来的收益与成本的生态正义性的政治制度安排。

[关键词]生态补偿;生态政治;生态正义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08)07-0096-06

生态补偿是一个复杂性问题,目前学术界的生态补偿研究,涉及多学科的研究,主要是以经济学学科为主的多维理论视野。

一、多维视野中的生态补偿研究

(一)生态学的视野

《环境科学大辞典》把自然生态补偿定义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和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杜万平从生态学的角度,把生态补偿作为整体系统的研究,将生态补偿机制看成是调动生态建设积极性,促进环境保护的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认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旨在协调和理顺系统内各要素的关系,改善系统的物质能量流动,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生态系统是一个开放而复杂的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复合生态系统。其重要特征就是在多种外力干扰和内在自组织机制下,沿着均衡——涨落——再均衡——再涨落过程中活的种类多样化、结构复杂化和功能完善化的方向演化。生态系统的这种自我反馈调节功能是有一定时空限度的。当生态系统的自我组织条件不足以克服这些增墒时,容易导致生态危机,进而威胁人类的生存。这个生态补偿是在生态系统自组织状态已经超越了原初的自然平衡状态,但是未产生新的平衡状态时,所采取的一种自然消纳、循环机能进行的恢复的行为,其目的旨在维系和增强生态系统的自组织机制和良性运转,以保障其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不致削弱。

(二)法学的视野

环境法和生态法学者则把生态补偿看作是一种法律制度安排。例如曹明德教授认为生态补偿是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所谓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是指自然资源使用人或生态受益人在合法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人或对生态保护付出代价者支付相应费用的法律制度。王清军认为,生态补偿机制是指涉及生态补偿的法律规范的形成、实施到产生调整社会关系效果的整个运行过程的综合原理。作为一种法律机制,它从法律的各个方面的系统性联系和从法律的动态上考虑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的运行过程。

(三)生态伦理的视野

生态补偿的原则是“谁受益,谁补偿”,符合生态伦理。马燕认为,生态补偿是为了保护生态利益,维护生态平衡与安全,实现生态价值,达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利益一致的生态正义目标,对一切与生态正义相关的行为进行矫正与弥补的生态化活动。

(五)经济学的视野

大多数学者从经济学或资源环境经济学的角度,把生态补偿看作是一种生态经济机制。

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庄国泰从资源价值论的角度把生态环境整体看作资源和有价值的商品,把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核心归结为:为损害生态环境而承担费用是一种责任,这种收费的作用在于提供一种减少生态环境损害的经济刺激手段。

章铮把生态补偿定义为控制生态破坏征收的费用,其性质是行为的外部成本,征收的目的是使外部成本内部化。毛显强等指出:生态补偿是指“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内部不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沈满洪等认为:生态补偿是通过一定的政策、法律手段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产品的消费者支付相应费用,生态产品的生产、提供通过制度设计解决好生态产品消费中的“搭便车”现象,激励公共产品的足额提供;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好生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激励人们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并使生态资本增值。有的学者从经济学的成本和收益方法角度分析环境资源的现有效益和未来效益,指出作为生产者的人只承担了生产成本,而没有或者仅仅承担一部分使用成本和外部成本,由此产生了外部不经济性,继而认为补偿费即是将这部分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过程。

郭胜选认为:生态补偿就是生态效益的补偿,是通过制度设计来实现对生态产品(服务)提供者所付成本、丧失的机会予以补偿,是通过制度设计来实现对生态产品(服务)提供者所付成本、丧失的机会予以补偿。由于生态产品(服务)的公共性、生产该产品具有外部性,因而其补偿途径为国家补偿与收益者付费两种途径。

李甜江等认为:生态补偿机制是一种通过制度创新实现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对生态保护成果的收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通过制度设计解决好生态产品这一特殊公共产品消费中的“搭便车”现象,激励公共产品的充足供应;通过制度变迁解决好生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激励人们从事生态保护投资并使生态资本增值的经济制度。

二、生态政治经济学的视野中的生态补偿

本文从生态政治的视野把握生态补偿,认为生态补偿是政府主导下合理分配社会—经济—生态复合系统中的各个不同利益主体间合作所带来的生态收益与成本,以达成生态正义、保护自然资本的政治经济安排。生态补偿问题还是一个生态政治经济学问题,这是因为:

(一)从生态补偿的目的来看。生态补偿终极的目的是保护“自然资本”,以维持人类社会长远的整体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而自然资本作为生命的支持价值,既包含经济学的内涵,又是一个事关人类生死存亡的政治问题,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然资本”的概念是英国伦敦经济和政治学院环境和发展讲师埃里克·诺伊迈耶在其著作《强与弱:两种对立的可持续范式》引入的。其对“自然资本”的解释是:“资本在这里的定义是广义的,作为一种提供目前和将来(潜在)丰富服务的存量。自然资本是自然的总体——资源、植物、物体和生态系统——能够提供人类物质和非物质的丰富服务(由此得知,自然中对人体无效用的项目不计算为自然资本。最突出的例子是使人生病的病毒和细菌)。人造资本是传统上被人类归于资本的

东西,即工厂、机械、道路等等。”

埃里克·诺伊迈耶认为,可持续发展有两种范式:弱可持续发展范式和强可持续发展范式。两种范式根本的区别是对“自然资本”能否可替代的看法不同:“弱可持续性认为自然资本在本质上是可以替代的,在生产消费品过程中和作为效用的更直接的提供者均如此。反之,强可持续性认为自然资本在本质上是不可替代的。”

弱可持续性建立在两位古典经济学家工作的基础之上:一位是诺贝尔奖获得者罗伯特·索洛(Solow,1974),一位是著名的资源经济学家约翰·哈特威克(Hertwick,1977)。弱可持续性可以理解为新古典福利经济学的延伸,它是建立在如下信念之上,“即对子孙后代最重要的是人造资本和自然资本的总和,而不是自然资本本身。笼统地说,根据弱可持续性,现在这一代人是否用完了不可再生资源和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都没有关系,只要造出了足够的机器、道路和港口、机场作为补偿就行。因为自然资本被看作本质上在消费品的生产中是可替代的,是效用的直接提供者。我称弱可持续性为‘可替代范式’(substitutability paradigm)。和弱可持续性小对立的是‘强可持续性’。但强可持续性则不是。强可持续性的本质是认为除了总的累计资本存量外还应当为子孙后代保留自然资本本身”。“这是因为自然资本在消费品的生产中和作为效用的较直接的提供者,是不可替代的。因此我称强可持续性为‘不可替代范式’(non-substitut-ability paradigm)。”

资源经济学认为,自然资本具有经济价值。迈里克·弗里曼认为作为一种资产的资源——环境系统的经济价值,“可以定义其提供的所有服务的价值的贴现。带来某种服务的任何公共政策的效益,应等于该服务现值的增加值。”他把自然资源—环境资源“看作是一个能够有多重产出及其关联产品的复合系统。这个自然资源——环境符合其能够为经济系统提供四种服务。首先,从传统的资源经济学观点来看,资源——环境系统是经济系统中原材料输入的来源,如燃料、木材、矿石、水和鱼;其次,资源—环境系统中的一些成分为维持生命系统提供了必要的服务,包括可供呼吸的空气以及赖以生存的气候条件。再次,资源—环境系统为人类提供了丰富多彩的舒适性服务,包括与了集会、野生生物观赏、美景所带来的愉悦感以及其他一些与环境使用没有直接联系的服务(有时称之为非使用价值和存在价值)最后,资源——环境系统还能够分解、转移、重大经济活动的副产品,即所产生的残留物(Kneese、Ayres and 55 d"Arge,1970;Freeman and Kneese,1973)”。

因而资源经济学认为资源环境的价值是可以度量的,一般采用环境成本与环境收益的评估方法即直接评估法和间接评估法来度量。

直接评估法通过被调查者对环境偏好的陈述来直接显示他们对环境质量的偏好,又称为“状态评估法”(the 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简称CVM)。通过市场问卷的方法,调查对环境质量改善的最大“支付意愿”(willingness to pay,WTP);或者放弃这样一个改善环境机会的最小“接受补偿意愿”(willingness to accept,WTAG)。也可以反过来问被调查者为了避免环境恶化的最大支付意愿(WTP)。

间接评估法,经济学家通过观察被调查者在相关市场中的行为,来估计个体对环境质量的偏好。这种方法通过确定环境的损害函数来确定环境质量改善所带来的收益(benefits)。损害函数的确定需要经过以下步骤:测量排放量(emissions);应用扩展模型(diffusion models)确定周边环境质量受到影响的程度;估计上述周边环境水平下的人类暴露(human exposure)程度;估计上述暴露水平的物理影响(physical impacts);确定这些物理影响的价值(value)。

但由于自然资本与众不同的特点与自然资本的风险、不确定性和无知相结合,自然资本的价值是无限的,远远超过经济学的价值范畴,是一个属于公共政策范畴的政治问题。自然资本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

其一,某些形式的自然资本提供其基本的和根本的生命支持功能,而任何别的资源,不能这样做(Bsbier、Burgress和Folke,1994)。这是使人类生命在地球上成为可能的那种功能。它们所表现出来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在某种程度上是多功能的,也是其他资本所没有的(Ehrlich,1992)。它们是所有生命——人类和非人类——的基础。是世界的生态系统包含了经济,而不是仅仅包含世界生态系统(Daly和Townsend,1993)。人能够在没有人造资本和其他形式资本的条件下生存下去,而且从很大程度上来看,过去就是如此;但没有生态系统的作用,人类就难以生存。自然资本的突出价值不是(比如说)人类使用化石燃料,而是自然界让人类生命得以生存下来:它提供了粮食、水、新鲜空气和能够忍受的气温等生态条件,生态系统也许能在一个长时间内接受零零星星的对生态的破坏,但如果临界点被超越,整个系统将会崩溃。代谢资源的消耗存在着限度(Ehrlich,1989)。其他生命支持资源如臭氧和大气的生物对地球化学循环等确实是不可替代的,对它们的破坏往往会导致灾难。

其二,某些形式的自然资本是独一无二的,一旦遭到破坏就很难恢复。也就是说,对某些形式的自然资本的破坏是不可逆转的或至少是准不可逆的(可逆性不一定在技术上和实际上不可能。逆转一种破坏在理论上是可能的,只是代价惊人的巨大)。一般地说,其他资本不是这样的情况。人造资本总是可以重新建造,如果它被破坏了的话。重建当然是花钱的,并需要一些时间,但在原则上至少是可能的(人们公认,这对独一无二的历史性建筑不适用,这种建筑提供了非物质的价值,但对用于生产的人造资本则肯定适用)。自然资本损失不可逆转性的一个例子是对生物多样性的毁损:不可能使一个灭绝的物种再起死回生。准不可逆的例子是对臭氧层的破坏和地球气候因温室效应而变暖的问题:臭氧层和气候有可能恢复到他们先前的状态,如果允许它们这样做的话,但(从人类角度看)等待它们自己恢复的时间太长(Gowdy和Mc-Daniel,1995)。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是准不可逆的另一个例子。

由于自然资本的上述特点加上自然资本的不确定性和我们对它的无知,因而“在原则上,存在的保护全球支持生命资源的更好理由,比如生物多样性、臭氧层和地球气候变暖的约束污染物的积累、不可维持的农作物收获和土壤侵蚀等的约束”。但“提供基本生命支持功能的自然资本的总体必须加以保存的结论是错误的。这是因为人类必须区别整体价值和边际价值。虽然这些形式的自然资本

可以论证为是全然的不可替代,这并不意味着在边际上他们不能有一定程度的可替代性”。“保护自然资本是有机会成本的。一个选择是故意无视机会成本。考虑到对自然资本耗竭的不确定性和我们的无知,人们也许会选择不作任何边际决定,要求整个的保护目前留存的某种形式的自然资本。从这一立场出发,最后付诸确定的可能数量巨大的保护成本,以防止不确定的但可能是高昂的耗竭代价。这可能会给这一代背上沉重的保存代价,而且也可能并不符合子孙后代的最大利益。社会必须面对的现实是:每一项保护自然资本政策决定还有机会成本,保护的成本效益必须得到平衡。”然而如果无法回避机会成本问题,我们在本质上就回到成本效益分析和经济估价的世界中来了。唯一的差别是预防原则和最低安全原则意味着保护自然资源的代价可以超出预计的效益一定的系数。这是因为我们在估价保护自然资本的效益上的不确定性和无知。

科学能帮助社会确定提供基本生命支持功能的某些形式的自然资本。但由于不确定性和无知,科学也不能确切地告诉社会,在消耗自然资本方面它能走多远,才不会危及子孙后代的福利。同样,经济科学能够帮助社会,为其提供关于保护资源可能产生的效益和成本的信息,但不能告诉社会为了实现未来的不确定效益还应当愿意付出多少目前的确定的代价。即它不能告诉社会,就自然资本的耗竭而言,还应当如何面对风险。经济的估价技术可以帮助在理性的基础上作出边际的决定。经济估价技术提供了最好的关于效益和成本的信息。对被保护物种形式的自然资本决定可以付出超过效益的多少系统的代价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不是一个经济学或科学的问题。

诺伊迈耶认为本质上,在科学看来,在经济的“源泉处”(source side)更多的支持弱可持续性而在经济的“吸纳处”(sink side)更多的支持强可持续性。

而生态补偿从自然资本上述特点出发,或者基于强可持续的立场,主张采取一定的公共政策和制度安排,用公共财政赎买破坏性经济活动的方式,在生态阈限内,恢复自然生态系统的自组织能力,在某种程度上维持自然资本实际存量不变。或者基于弱可持续的立场,在生态阈限的范围内适度发展经济,以经济发展创造的财富适度补偿生态系统的损害。这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主要内容。这是政治与经济的结合,属于生态制度经济学或生态政治经济学的范畴。

(二)从生态补偿问题的产生来看,这既是经济的外部性问题。也是整体的公共政治问题,必须依靠国家和政府的公共主体和市场主体两种方式来解决

人们用于解释生态补偿机制缘起的外部性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不是纯粹的经济学理论,前者属于经济学与政治学交叉的政治经济学,后者是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政治问题的公共选择理论,属于经济政治学范畴。

生态补偿的问题的产生,按照新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是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对生态系统自组织能力的破坏造成生态负外部性问题,是整体的公共政治问题,是市场经济的自发机制的失灵的结果,无法单纯依靠市场微观主体来解决,必须依靠国家和政府的超越权力来解决。

外部性(extemality)是指: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或利益。也就是说,当私人的成本和获益不同于社会的全部成本和获益时,外部性问题便产生了。外部性有两类:一类是造成成本的负外部性,比如造纸厂给环境造成污染,但污染环境的成本并没有计人生产纸张的成本之中;还有一类是造成利益的正外部性,比如路灯给过往的人照明,但竖立路灯的人无法向每个路过的享受照明的人收取费用,还如灯塔、高速公路、国防等等都是正外部性。外部性问题是在产品或服务的成本或收益无法排他(或排他成本极其高昂或没有必要排他)的条件下,交易成本又很大的情况下发生的。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原因之一。要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福利经济学认为需要国家的干预。科斯认为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需要制度的安排以降低交易成本。对用生态补偿的机制解决生态负外部性,已形成生态正外部性,不论是采取国家干预的直接行政措施,还是采取制度安排的间接措施,都本质上属于政治行为,不是纯粹的经济行为。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存在的理由,在提供公共物品(punic goods)。公共物品是那些个人不愿意提供,或无力提供,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而应是每个人都需要的商品和服务。比如国防和社会治安,以及我们所研究的生态补偿维持自然资本存量不变问题,都属于公共物品问题。公共物品具有共同消费性。公共物品容易产生“搭便车现象”(free-rider):不付代价便能享受这种收益。因此需要公共权力来维护、管理和分配公共物品。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具有规模效益。公共物品的维护、管理和分配要经过集体决策,由集体决定公共物品供给的品种、数量,以及每个成员应该分摊的成本。这就是公共选择。

生态资源具有很强的公共性物品,生态保护的收益初期往往很难界定,因此各级政府是生态补偿的重要的主体之一,财政补贴是生态补偿的重要来源。生态补偿机制的有效运行要求政府相应的资金支持,短期内,它可能会加大生态保护区政府固定的财政支出压力,但从长期来看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从生态系统的补偿的空间范围和主体的角度来看,生态补偿的领域和主体主要是国家和政府。从生态补偿的空间角度上看,生态补偿分为国际生态补偿和国家生态补偿。国际生态补偿是国家之间和国家对各国管辖之外的生态资源的补偿,属于国际政治范畴,离不开国家主体的作用。国际生态补偿主要出现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发达国家工业化的过程和实现是以长期过度消耗地球资源和严重污染地球环境为代价的。国际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国际条约和协定中。如国际“炭交换”机制中规定的“以林补炭”的制度。国家生态补偿又分为国内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区域生态补偿和跨越生态补偿。我国国内生态补偿推行东部、中部和西部差异性生态补偿制度,常见的是国家承诺对生态建设的财政拨款、补贴政策优惠和劳动力职业培训等。我国的流域生态补偿主要是对长江、黄河、珠江等中上游地区在生态建设中付出的成本和丧失的机会成本,由国家河流下游生态收益地区分担的一种生态补偿形式。目前常见的是中央出台的一些对口支援扶贫的一些临时性政策措施。区域生态补偿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分,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性原则,受益地区与受损地区、开发地区与保护地区进行的生态补偿。跨流域生态补偿是由于跨流域调水引起的受益地区对水保护地区进行补偿。

所有这些国内生态补偿形式一方面离不开国家和政府的主导作用,国家通过公共财政制度,通过生态补偿基金和退耕还林补助制度的主导生态补偿,它是一种命令控制式的生态补偿。另一方面,还有市场主导的生态补偿,其补偿的手段有环境产权交易制度、环保基金、环境责任保险、环保产

业的契约补偿等,政府仍负有组织、管理和监督的责任,本质属于政府政治行为。

三、生态补偿平等地分配社会生态合作所带来的收益与成本的生态正义性的政治经济制度安排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justice)是当社会制度能够以正确的方式解决某些问题时所表现出的品质。正义是社会制度第一美德(制度正义)。社会是“为了相互获益而从事的一次合作性冒险事业”。人类各利益主体通过社会合作既有利益也有成本,正义就正确分配社会合作利益和成本。当社会规则为每个人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这种正确分配相一致时,也就是做到了正义。

具有个人利益和利益动机的一般人在什么状态下才能制定正义的原则呢?罗尔斯认为,假如每个人都知道自己的具体的社会地位信息,有权力的人就会倾向权力原则,有钱的人会倾向金钱原则,等等,这样的原则是非正义的。于是罗尔斯设想了一个“无知之幕”遮蔽掉利益主体的具体信息,把缔结正义契约的理性经济人置于大法官般的正义立场。当缔结正义契约的理性经济人不知道自己的具体社会地位信息而又要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必然会假如自己处于弱势的社会地位而达成利益的最大化。必然选择如下原则:自由平等的原则、机会均等的原则以及弱势阶层利益最大化原则。罗尔斯的正义论原则既强调平等的政治价值,又主张兼顾效率,因而既包含了政治哲学的含义,也包含了制度经济学的面向。

人类不仅在社会中生存,同时也是在生态系统中生存,也就是在经济—社会—自然生态复合系统中生存。人们在经济—社会—自然生态复合系统中的生存,本质上也是一种社会生态合作行为。这种社会生态合作有生态社会利益,也会带来生态社会成本。如何平等地分配生态社会合作带来的生态社会利益和生态社会成本,这就是生态正义原则的确立。修订补充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笔者认为生态正义是“生态理性经济人”达成的契约。生态理性经济人不仅考虑社会性的合作生存,还应考虑生态—自然生态复合系统中的持续共存,要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必然确立以下生态正义原则:生态共存原则、生态机会均等原则以及生态弱势群体利益最大化等原则。而生态补偿必须贯彻生态正义的四原则:

(一)生态共存原则。罗尔斯早期把“自由平等的原则”作为正义论的第一原则。后来提出“特殊公正的原则”,认为其《正义论》阐述的正义论一般原则适合发达的自由民主社会,而若包含非自由民主的落后国家,则应该把满足每个人的基本物质需要原则作为“特殊公正的”第一正义原则。因为涉及到每个人的基本生存问题。生态正义也属于“特殊公正”的范畴。对当代社会理性而利己的一般人来说,个人和后代在地球上持续、共同生存下去,应是生态理性经济人选择的第一正义原则。现代一般的理性人都知道,地球自然生态系统是迄今人类的唯一的、有限的生存家园。覆巢之下安有完卵?没有人类共存的生态家园,个人的一切美好的价值追求都会化为乌有。即使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假如缔约的范围包括子孙万代的虚拟缔约主体的话,假如自己就是那个未来即将出生的人,他是不希望这个地球生态家园在自己未出生前就毁灭的。而作为生态理性经济人,生态系统的共生共存应是其生态理性选择的第一正义原则。

(二)生态机会均等原则。在生态社会价值的享有机会面前人人机会均等。人们在社会价值、生态价值的享有是不平等的,有人占据政治、经济和教育优势,并利用这些优势获得生态利益。一个理性的经济人知道,这是难免的,但他不会赞同社会优势对生态优势的享有,而赞同对社会优势阶层征收生态补偿税而弥补生态弱势阶层的社会发展机会的缺失。

(三)生态弱势群体利益最大化原则。理性经济人自己不知道一定处于享有生态利益的优势地位,他一定不会假定自己就处于优势阶层会利用金钱等力量迁移到生态优势地区,而把生态破坏的危害和成本推给生态弱势阶层,而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一定会假设自己处于生态弱势阶层,而赞成对生态弱势群体的补偿。

(四)出乎尔返乎尔原则。这条原则虽与罗尔斯正义论原则无关,但却是人类社会非常古老的一条正义论原则。古老的因果论和道法论认为,自作自受,出乎尔者返乎尔。目前我国的生态补偿原则:“谁保护,谁收益;谁破坏,谁赔偿;谁受益,谁补偿”就是符合出乎尔返乎尔原则的正义的补偿原则。从生态补偿的利益关系来看,生态受益者是生态补偿费用的支付者,受损者是因完成生态补偿恢复自然生态自组织能力而损失经济发展机会者是补偿费用的获得者。公共主体是政府,即生态补偿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协调者。前二者是出乎尔返乎尔原则的生态正义原则的体现者,而政府是这一原则的保障者和中介者。

责任编辑:周志华

推荐访问:生态 视野 补偿 政治